经审理查明:
2017年4月至7月,被告人赵玲犀在担任某市派出所刑侦文员(辅警)期间,为获取非法利益,而违反规定、超越职权,先后140余次通过某市公安局警务基础平台为无锡市乾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友公司)违法查询公民前科、劣迹记录,先后10次通过无锡市公安局刑侦网上作战平台为乾友公司违法查询个人住宿信息、网吧上网记录,共计非法收取乾友公司工作人员方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5000元,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7年8月,公安机关在办理吴某某被非法拘禁案时发现被告人赵玲犀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遂于同月21日立案侦查,22日将被告人赵玲犀抓获,并扣押赵玲犀的白色苹果手机1部。归案后,被告人赵玲犀如实供述了上述滥用职权的事实。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赵玲犀主动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玲犀及辩护人戴晓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防局出具的《案发经过》,侦查机关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江苏省暂扣款(物)专用收据》《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手机取证报告》,无锡市公安局《数据资源和信息服务反馈单》《警务基础平台日志》《刑侦网上作战平台日志》及数据核对资料,证人方某、徐某、魏某、周某的证言,方某与被告人赵玲犀的手机微信联系内容,涉案公民信息的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公安机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公安信息共享查询应用“七不准”》等规定,被告人赵玲犀的《全日制劳动合同书》《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保密承诺书》,被告人赵玲犀的供述、辨认笔录、身份资料及《悔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