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滥用职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6 0:00:00

(2017)湘1126刑初798号被告人何红专犯贿罪、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红专,男,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道县人,原中共党员,永州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分管项目的副主任(正处级)。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7年9月27日被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9月28日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执行;2017年11月16日经宁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钟建宁,湖南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宁检刑诉(2017)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红专犯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文凯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邓宏清、人民陪审员王开富组成合议庭,代理书记员欧阳中丽担任法庭记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2月9日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夏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红专及其辩护人钟建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本院查明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滥用职权罪

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何红专在担任永州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分管项目的党组成员、副主任期间,违反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监理的相关规定,套取土地治理项目监理费人民币171.6万元,违规进行处理,致使国家专项资金遭受特别重大损失。2013年、2014年,被告人何红专在担任永州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分管项目工作的党组成员、副主任时,按与彭某军(另案处理)签订了永州市2013年度、2014年度的土地治理项目监理合同,违规要求彭某军将从项目监理中未聘请监理人员或少聘请监理人员套取出来的工程监理费返回给市农开办共计人民币116.6万元,用于市农开办的违规开支。其中2013年返回给永州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79.6万元,2014年返回给永州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37万元,致使国家专项资金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二)受贿罪

2013年8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何红专在担任永州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彭某军在签订2013年度、2014年度永州市农开办系统土地治理项目监理合同及在监理过程中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彭某军的现金人民币24万元。

1、2013年8月,被告人何红专在其办公室收受彭某军送给的人民币1万元;

2、2013年9月16日,被告人何红专在其办公室收受彭某军送给的人民币4万元;

3、2013年10月31日,被告人何红专在其办公室收受彭某军送给的人民币1万元;

4、2014年12月27日,被告人何红专在其办公室收受彭某军送给的人民币5万元;

5、2015年2月10日,被告人何红专在其居住的翠苑小区门口收受彭某军送给的人民币10万元;

6、2016年2月初,被告人何红专在其办公室收受彭某军送给的人民币3万元。

2016年6月8日,被告人何红专主动向永州市纪委投案;

2016年6月17日,被告人何红专向永州市纪委退缴赃款人民币24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何红专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一人犯数罪,对其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提请本院依法判处,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红专对起诉书指控的犯受贿事实以及罪名无异议,且当庭认罪;但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滥用职权罪,提出:“一、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滥用职权套取176万元,其中有55万元是用于各县区标段质监员误工补助;二、对另外116.6万元提出套取的过程不是我操作的,我分管项目科以后,我就提出来要开会确定监理费,我只负责做监理服务费预算,我所做的方案没有牵涉到监理费的返还,方案最终由吴起军决定。而且我们单位从2009年开始每年有部分监理费返回来,怎么返还和所返还的监理费怎么开支都是由吴起军操办的,我是尽最大努力依法依规,我认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何红专的辩护人提出:“一、被告人何红专没有滥用职权的客观表现和主观故意,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具体表现在:1、何红专按照吴起军的安排,经市农开办党组会议同意,签订监理合同等,对套取的监理费中的116.6万元,返回到市农办并没有脱离监管,另55万元是发放给各县区农开质量监督员的误工补助,并没有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因此,何红专并没有滥用职权的客观表现;2、何红专从分管土地治理项目监理以来,坚持依法依规依程序办事,对返回的监理费被告人无决定权,何红专无滥用职权的主观故意;二、即使何红专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其情节也显著轻微,应不做犯罪追究。具体表现在:1、何红专不是违规套取和使用监理费的决策人,也不是专项资金监管的直接责任人;2、何红专分管土地治理项目工作期间,改变了以前落后的工作局面,得到省办的好评;3、起诉书指控套取监理费171.6万元,应扣除2013年度用于标段质监员的误工补助55万元和2013年省办多拨给永州市农开办用于会议开支的60万元,即为56.6万元。三、何红专主动到市纪委投案,有自首情节,并主动退缴赃款24万元;如实反映吴起军和单位违法违纪问题,为纪检监察机关提供重要线索,有立功表现;何红专收受彭某军的24万元,除有1万元自己用了,余下的23万元均是用于家乡新农村建设。”的辩护意见,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滥用职权罪

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何红专在担任永州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分管项目的党组成员、副主任期间,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违反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监理及监理费专款专用的相关规定,套取土地治理项目监理费人民币171.6万元,由永州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违规进行开支,致使国家专项资金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具体在2013年、2014年期间,被告人何红专与彭某军(另案处理)协商,并签订了永州市2013年度、2014年度的土地治理项目监理合同,违规要求彭某军采取从项目监理中未聘请监理人员或少聘请监理人员等办法,套取工程监理费,将套取出来的工程监理费返回给市农开办共计人民币116.6万元,用于市农开办的违规开支。其中2013年返回给永州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79.6万元,2013年将返给的监理费拨付给县区农开办用作为各标段质监员的补助55万元,2014年返回给永州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37万元,致使国家专项资金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另查明,被告人何红专在分管土地治理项目工作期间,永州市和各县区的土地治理项目工作多次受到省农业综合开发办的表扬。

(二)、受贿罪

2013年8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何红专在担任永州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彭某军在签订2013年度、2014年度永州市农开办系统土地治理项目监理合同,及在监理过程中为彭某军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彭某军的现金人民币24万元,具体如下:

1、2013年8月,被告人何红专在其办公室收受彭某军送给的人民币1万元;

2、2013年9月16日,被告人何红专在其办公室收受彭某军送给的人民币4万元;

3、2013年10月31日,被告人何红专在其办公室收受彭某军送给的人民币1万元;

4、2014年12月27日,被告人何红专在其办公室收受彭某军送给的人民币5万元;

5、2015年2月10日,被告人何红专在其居住的翠苑小区门口收受彭某军送给的人民币10万元;

6、2016年2月初,被告人何红专在其办公室收受彭某军送给的人民币3万元。

2016年6月8日,被告人何红专主动向永州市纪委投案;2016年6月17日,被告人何红专向永州市纪委退缴赃款人民币2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何红专出生于1958年4月19日,案发时已达完负全刑事责任年龄。

2、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6月8日,何红专主动到市纪委投案,并交代了其涉嫌违纪的问题。2017年5月15日何红专主动到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投案。

3、何红专的任职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证实何红专2004年12月13日任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

4、永州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2013年-2014年岗位职责和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证实2013年何红专分管土地治理项目科,2014年分管项目工作。

5、2013年、2014年监理费用安排会议记录,证实被告人提议监理费用挂网招标了,但最后都流标了,市农开办经请示市发改委同意后,改为直接邀请监理公司;2013年的监理费用为141万元。

6、何红专关于2013年、2014年监理费返回、使用情况汇报,证实何红专在每年度8月份的主任办公会上就当年监理费的预算安排汇报情况:2013年度监理费269万,其中监理服务费135万,县区补助和标段质监员误工费补助55万,返回本办79万。2014年监理费207万,其中监理服务费170万,返回本办37万,费用都是彭某军交给鲁强。

7、中国工商银行转款凭证,证实何红专分别在2016年6月17日、2017年2月13日、2017年2月13日向湖南省廉政账户缴款11万元、0.2万元、0.94万元。

8、2011年度监理费用收支情况,证实收到50万元,用于各类走访、联谊活动30.35万元。

9、2012年度监理费用收支情况,证实收到81.66万元(其中本年度监理费62万元),用于各类走访、联谊活动81.63万元。

10、2012年度监理费使用与走访、联谊、办公经费的相应收条、银行转账等书证。

11、2013年度监理费用收支情况,证实收79.6523万元(其中本年度监理费79.6万元),用于各类走访、联谊活动66.8万元。

12、2013年度监理费使用与走访、联谊、办公经费的相应收条、银行转账等书证。

13、2014年度监理费周收支情况,证实收本年度监理费37万元,用于各类走访、联谊、接待、办公经费活动37万元。

14、2014年度监理费使用与走访、联谊、办公经费的相应收条、银行转账等书证。

上述7到14项证实市农开办套取监理费成立小金库,为单位违规发放福利、接待等费用。

15、退缴函及相应的书证,证实在市纪委发出退缴函后,市农开办相关人员共退缴38.7万元。

16、何红专、成勇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春节前彭某军向市农开办项目科给予2万元的招待款。

17、唐冬元(协助分管土地治理工作)出具的说明,证实何红专分管治理项目后,按程序进行招标,对返回的监理费用要求按财务管理要求进行管理,未被采纳。

18、刘勇出具的说明,证实何红专分管治理项目后,市农开办党组会议对监理项目招标与监理费的合用管理进行过讨论。

19、唐小明(2015年至2017年任市农开办主任)出具的说明,证实其任职后,何红专向我提出建议将返回的监理费存到单位的监理费专户账户上来,我主持召开主任会议,最后决定监理费不再采取返回的方式。

20、《永州市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资金管理具体操作要点》,证实项目管理费用项目管理费使用范围主要用于项目实地考察、检查验收、业务培训、项目及工程招标、资金和项目公示以及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土地治理一般工程初步设计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补贴、购置车辆等行政经费开支,工程监理费报账要符合《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无偿资金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

21、2013年度、2014年度市农开办岗位职责与目标考核办法,证实何红专分管土地治理项目科,项目科主要职责:制定工程监理操作规程,监理单位的选定、管理和监督,管护经费的审核、备案。

22、《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施工监理监督管理规定》,证实第四条,土地治理项目施工监理需由水利或建筑工程建设监理乙级以上资质的法人承担;第五条,土地治理项目施工监理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成员组成,市要一名总监理工程师,两名监理工程师,县至少两名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要求有监理工程师证韦,监理员需有监理人员执业证书且从事监理3年以上工作经验。

23、彭某军建行卡号为6217002990101360182的银行流水,证实2013年12月5日转账10万元给何红专,彭某军与黄佳梯、国林项目管理公司有多次转账记录。

24、收款凭证、票据凭证,证实彭某军与黄佳梯、国林项目管理公司有多次转账记录。

25、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实零陵区检察院暂扣何红专24万元的事实。

26、2013年度的相应书证

①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吴起军签字)、2013年度招标公告。

②市农开办向发改委发出2013年度土地治理项目不再招标的请示。

③市农开办与湖南国林管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吴起军在法定代理人一栏签字,何红专在委托代理人一栏签字)。

④2013年,市农开办与湖南国林管理公司签订补充合同,证实建设工程委托监理费为269.6万元,湖南国林管理公司以现金的形式返回给市农开办79.6万元,给县农开办55万元标段质监员补助费,合同签字双方为何红专、彭某军。

⑤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拨付申请表,三次拨付申请表中何红专在审核意见中的项目负责人一栏签名。

⑥各县区农开办标段质监员补助费入账通知书及凭证。

27、2014年度的相应书证

①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吴起军签字)、2014年度招标公告。

②市农开办向发改委发出2014年度土地治理项目不再招标的请示。

③市农开办与湖南国林管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吴起军在法定代理人一栏签字,何红专在委托代理人一栏签字)。

④2014年,市农开办与湖南国林管理公司签订补充合同,证实建设工程委托监理费为207万元,分五次拨付,合同签字双方为吴起军、何红专和湖南国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⑤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拨付申请表,三次拨付申请表中何红专在审核意见中的项目负责人一栏签名。

⑥2014年度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施工监理人员表。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林的证言,证实我们公司从2012年之后才开始做农业开发办系统项目监理业务,做这项业务是彭某军主动与我联系的,他主要是来挂我们公司的资质做监理业务,彭某军开展业务的费用与关系运作都由彭某军自己负责和处理。我们公司与彭某军具体合作方式是由彭某军与我公司签订一个内部协议,我公司给他出具了一个授权委托书,委托他在永州市农业开发办土地治理项目中的监理方面的相关业务,该项目中所有监理业务和监理员的管理、工资都由彭某军负责。我们公司允许彭某军自己设立专门的项目部并刻项目部的公章,监理报告都是由彭某军他们的项目部出具,监理报告只需要盖项目部的公章,不需要盖我们公司的公章,加上农开办的要求也不严格,所以我们公司对彭某军他们出具的监理报告都没有再进行审核了。

2、证人何某光的证言,证实去年清明节,何红专回驷马桥镇华山村祭祖时给了15万元人民币现金,现金都是1万元一扎,是用黑色的旅游袋子包起的,准备用来给村里面修路的。因为村里面还有点路没有修好,资金筹集不到。2014年、2015年这两年我们村委会去找了何红专两次,希望他能拨15万元资金回来给村里把路修好,所以他答应拿这15万元回来的。2015年10月何红专通过道县农业综合开发办拨了10万元给驷马桥镇华山村,这10万元是通过财政拨入华山村在驷马桥镇财政所村财乡代管账户的。除上述两笔资金以外,何红专就没有再拨任何资金给华山村搞建设了,他个人也没有拿钱给村里搞建设。

3、证人何某发的证言,证实2015年清明节时.何红专回老家来祭祖时拿回来15万元钱给村里修路,这15万钱当时是何建光支书接收的。2015年10月何红专通过道县农业综合开发办拨了10万元给驷马桥镇华山村,这10万元是通过道县财政局拨入华山村在驷马桥镇财政所村财乡代管账户的。

4、证人郑某记的证言,证实2014年的时候我跟村委的干部去找了何红专,叫他拨点钱回来给村里修路。2015年清明节何红专回来祭祖时,拿了15万元钱回来给新屋地自然村修路,这15万元是直接交给我们村支书何建光的。我听何建光讲,何红专2015年通过道县农业综合开发办拨了10万元给驷马桥镇华山村。

5、证人何某发的证言,证实2015年清明节后,村支书何建光讲,何红专拿了15万元钱回来让我去拿,因为我以前当村于部的,我们新屋地自然村所有的建设都是由我管的,所以我就过去拿了过来,但当时我的猪场猪的价钱不好,我就跟村支书何建光、村副主任何东发讲先把这15万元借给我周转下,并口头约定按一分的月息支付利息,他们就同意了,所以现在这笔15万元在我这里使用。

6、证人彭某军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底至8月中旬等招标程序走完,正式签订合同后,我到何红专办公室装有1万元现金的信封交给了何红专,何红专收下了。何红专在他办公室跟我讲,要我给他5万元钱的好处费。在签了合同后,市农开办给我拨了第一笔监理费,我就从农开办打监理费到我的建行的卡中取了4万元现金,9月16日上午,我来到何红专办公室将事先准备好的现金4万元递给他,他将这4万元现金从桌上拿起放进了他的办公桌抽屉里,他收钱后,没有讲什么,我就离开了。过了几天,我又到何红专办公室去找他,他以为我拿了钱帮吴起军老家搞建设,所以跟我讲,要我也支持一下他老家的建设。2013年10月31的上午,我来到何红专办公室,我将事先用信封装好的1万元现金放到何红专的办公桌上,并跟他讲上次讲好的5万元钱,还差1万没给你,我今天给你送来了,何红专只是把装钱的信封放在办公桌的另一边,他收钱后什么都没有讲,我也就离开了。2014年12月27日上午,我来到何红专的办公室,将事先放在自己包里的5万元现金(共5扎,每扎1万元)放到何红专的桌上,并跟他讲这里是5万元钱,他当时接过这5万元钱,并将这5万元放到办公桌座位下面的地上以避免其他人看见,他收下钱后没有说什么,于是我就走了。2015年2月10日下午四、五点钟左右,我打电话给何红专,问他在哪里,并告诉他把10万元钱送给他,他说在自己家里,我们电话里约定在他家所在的小区(永州市政府二办公楼及家家福超市之间的一个小区,小区名字记不得了)门口见面,半个小时后,我开车来到他家小区门口,等了一会儿,他从家里来到门口,我将事先用档案袋装好的10万元现金(10扎,每扎1万元)交给了他,他收下后,我们就分别离开了。2015年11月份市农开办拨给我60万元监理费后的几天,我到何红专办公室去找他谈工作上的事,当时项目科的成人勇也在场,三个人就一起在办公室聊天,当时何红专讲他儿子结婚要买房子没有钱,我就讲我支持他10万元钱。大约11月25日,我从华融湘江银行的柜台取了10万元现金,然后,我打电话给何红专问他在哪里,他说他在办公室,我告诉他,想把那10万元钱送过去给他,他就要我开车到他办公室楼底下接化,我接上何红专后,何红专对我讲这10万元算我借他的,等他借给投资公司的钱收回来后再还给我。他要我把他送到永州八中(李达中学)南门即逸云路的一个建行网点,我看见他将这10万元钱存进了银行。在2016年3月份左右,何红专就将这10万元钱还给了我,我记得当时何红专是在他的办公室还给我的,后来我将这10万元用于给各县区的监理员发工资用掉了。2016年2月份的一天,我为了履行我的承诺就拿了5万元现金到何红专办公室,到何红专办公室同他讲了几句客道话后,我就从手包里拿出5捆钱(每捆100张面值100元的,一共是5万元)放在何红专办工桌上,当时何红专只收下了3万元,并跟我讲其余2万元让我交给项目科长黄建平,用于项目科接待费用。并当着我的面打电话给黄建平告知他这件事,后来我就来到黄建平办公室把这二万元钱交给了黄建平。2016年3月5日左右,何红专把我叫到他的办公室,他从他办公室后面的小房间拿出了10万元现金给我,我当时不想接,他就跟我说,这个钱是存在银行里的,有流水痕迹所以退还给我。我听他这么讲,就说这个钱暂时先放到我这里。清明节前的一天,我跟何红专吃了饭后在一起洗脚,何红专跟我说,某军,你给我的那些钱,我本想全部退给你,但是我的钱现在全部压在投资公司一下拿不出,手头很紧。我就说没的关系,不要紧的。我送这些现金和实物给何红专,一个方面是每一年签合同的时候,他确实帮了我的忙;另一个方面是他在农开办每年实际付给我的监理费中,增加了一定的额度,第三个方面是每一年签合同之后,他都主动向我提出来要这个钱。2012年5月份的时候,黄佳梯带着我找到了一家叫永州市监理建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桂林,后该公司于2013年更名为湖南国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挂靠,后我以该公司名义与永州市农开办签订了正式的监理合同,2013年是何红专担任分管项目的副主任了,他与吴起军关系不怎么好,他提出要将土地治理项目的监理工程要进行挂网招标,从2013年8月份左右挂网,挂了两次网都流标了,后经市农开办向市发改委请示,改为邀标,市农开办就找到了我挂靠的国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前身为永州市监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来做。市农开办进行挂网招标,我问过何红专我要不要去投标,何红专叫我不要去投标,并叫我关注下有没有投标,如果有人投标再另外想办法,总之就是一个目的要我继续做2013年的工程监理。因为2013年的合同都是何红专操纵的,我必须先找何红专把正式合同和补充合同准备好,再经何红专转吴起军批准。后我发现内部合同中约定给我的监理费由原来的90多万增加到了135万。在正式合同中国林公司法人代表张桂林与市农开办法人代表吴起军都签了字,且加盖了双方单位公幸。何红专签订了内部合同的名称仍然叫补充合同,约定总监理费230万,实际给我的监理费是135万(包括2012年税金2.5万元,给黄佳梯砌办公楼的奖励款3万元),我实际应得的监理款是129.5万元,补充合同中写明返回给市农开办的监理费分几次返回,总返回给市农开办的费用为79.6万元万,返给各县区农开办的费用为55万元。2013-2015年这三年我是与何红专签订的监理合同和补充合同,这些合同中,监理合同,有我本人的签名、国林公司公章、吴起军签名以及市农开办公章,但在补充合同中,只有我本人签名,市农开办没有公章,也没有其他人签名。2013年至2015年的监理合同和补充合同是何红专提供给我并让我签的。2013年何红专与我签订的有关返回监理费的补充合同,合同就2013年度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费269.6万元的管理使用进行了明确,确定其中135万元由乙方彭某军管理使用,55万元由乙方拨付到各县区农开办,79.6万元由乙方分三次以现金形式返回甲方市农开办,由甲方管理使用。2013年我实际返回给市农开办79.6万,各县区55万。2014年我实际返还给市农开37万元,各县区没有返还。2015年返还给市农开办监理费36万元,各县区监理费共16万。我2012年至2015年负责土地治理项目监理工作期间,市农开办从来没有专门派人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只是每个月不定期派人去督查,而且每个月组织监理员开一次监理会。

7、证人鲁某的证言,证实我1992年12月至今一直在永州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工作,2011年6月至2015年10月协助副主任张智协管资金,我主要管理经手的资金就是2011年度至2014年度的全市土地治理项目监理费返回款。我在2013年列席过市农开办对从土地治理项目监理费中套取监理费一事的会议。当时参会的是党组成员有主任吴起军,副主任何红专、张智、刘勇、蒋祝君,副调研员唐东元和我列席会议。何红专曾在会上就2013年度土地治理项目监理费返还款的数额提出了具体意见,但是否是这次会议上提出的我记不清了。当时吴起军主任安排何红专和我去负责土地治理项目监理费的返还款的事项。在这次会议上何红专提出了关于土地治理项目监理费返还款的方案,当时大家都是持默示态度,没有人提出反对意见。单位与彭某军就2013年度的监理费返还款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何红专提供了一份补充协议给我,要我及时将返回款收到位。补充协议约定2013年度总共返回79.6万元分三次以现金形式返回,并约定了每次返回的时间、金额。后来,我就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在单位拨款给监理公司后,直接联系彭某军要他按约定返回监理费。单位与彭某军就2014年度的监理费返回款签订了一份朴充协议,何红专提供了一份补充协议给我,要我及时将返回款收到位。补充协议约定2014年度总共返回37万元分二次以现金返回,并约定了每次返回的时间、金额。后来,我就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在单位拨款给监理公司后,直接联系彭某军要他按约定返回监理费。每次收到钱后,我都告诉过吴起军、何红专。何红专在土地治理项目套取监理费事件中,作为分管领导,对于从土地治理项目中套取监理费负有次要责任。

8、证人黄某梯的证言,证实何红专作为分管土地治理项目的领导,对项目负有监督和把关的职责,他明知监理费是不能套取挪作他用的,依然遵照吴起军的指示违反相关规定与彭某军共同实施了套取监理费的行为。相比较吴起军而言,何红专在其中起到了次要、辅助作用。

9、证人唐某松的证言,证实2012年度至2014年度的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监理是永州审国林项目公司的彭某军承包的,该公司未按照规定的要求派足监理人员,基本上每个项目区都缺1-2名监理人员。在日常的监理工作中,监理员每月最多15天在项目工程区进行工程监理。市农开办分管项目的副主任何红专和项目科科长黄建平偶尔到项目区对监理情况进行过监督,他们每次过来,我都对监理人员派出人数不足、监理人员监理不到位的情况都向他们反映过,但是他们都没有做出任何处理意见,都是不了了之。工程监理的验收是同土地治理项目的验收时一起进行的。一般是每年的6月份市农开办对零陵区的土地治理项目进行验收,市里来验收的人员有分管项目的副主任(2013年-2014年是何红专)和项目科科长黄建平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监理人员的提供的监理资料内容都很简单,完全是为了应付检查而随意填写的。

10、证人黄某平的证言,证实按国家农开办下发的文件规定,对于省办核定好的并下拨到我们市农开办的监理费,只能用于监理招标开支、与监理公司约定的监理人员工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对于当年度未用完的监理费,只能留作下年度监理使用。2012年度至2014午度的监理项目是由湖南国林项目管理公司的彭某军承包的。我记得2013年度、2014年度是分管项目的副主任何红专安排我通知各县区农开办,要求他们提供一个银行账号给我,然后我将各县区提供的账号交给鲁强,由鲁强分别给各县区农开办转账2-3万元钱。给县区农开办返回一部分监理费是经过市农开办党组研究讨论过的,当时吴起军、何红专都跟我讲考虑到各县区项目股工作人员比较辛苦,返回一部分监理费给他们发点补助。按照规定,监理款应该专款专用,领导他们这样说只是一种托词,实际上可能是下面县区农开办知道市农开办截留了大部分监理费,所以有意见,为了平息他们的意见,吴起军才决定给他们返回一部分监理款。在2014年8月份一次班子成员扩大会议讨论监理费返回的问题,当时会议讨论了好几个方面的问题,其中就涉及了监理费返回一事,当时与会的人员有吴起军、何红专、张智、蒋祝君、邓美光、蒋亚平、宋晖、宋顺华和我,我记得是由何红专就监理费返回一事进行了汇报,他将2013年度土地治理项目监理费返回情况以及2014年度监理费预计返回的情况都在会议讲了,与会人员对于何红专汇报的方案都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在项目施工阶段,每个月我们都要求各县区监理员到市农开办对当月的监理情况进行汇报,同时何红专副主任和我及项目科的工作人员都会到县区项目区内对监理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每个县区项目区每年最多去1-2次)。在督查过程中,部分县区农开办也向我们反映过派驻监理员人数偏少,监理人员经常缺岗的情况。我们针对该情况也要求过监理公司负责人对存在的问题予以整改。土地治理项目及监理工程验收是同时进行的。一般是在每年6月份对各县区的农开土地治理项目进行验收的,市办验收人员包括市办分管的副主任何红专、项目科成人勇、黄辉勇和我,资金科宋晖、汤平华,综合科宋顺华。按照30%的比例随机抽查工程标段,其中一部分人负责土地治理项目的验收,主要是对项目工程数据进行丈量和核数,监理资料是由成人勇负责验收的,在各方将各自负责的验收情况汇总后,在根据得出的数据打分。在最后的验收报告上,所有的参与验收的人员都要在上面签字。彭某军曾拿过2万元给项目科。时间是在2016年元月份的一天,当时我在办公室接到何红专副主任的电话,何主任在电话里讲:彭某军等下到你办公室拿2万元钱给你,你收下用于科室开支。过了几分钟,彭某军就来到我办公室并对我讲:何主任安排我拿2万元钱给科里。说完彭某军就从提包里拿出2捆钱放在我办公桌上,我收下后彭某军就离开了。经何主任同意,送笔钱用作2015年项目科接待开支报销了1.3万多元,剩下的0.6万元在案发后全部上缴永州市纪委党风廉政账户了。

11、证人周某国的证言,证实2013年度至2015年度的监理项目是由湖南国林项目管理公司的彭某军承包的。监理公司派出的监理人员不足,监理人员到场天数不足。市农开办分管项目的副主任何红专和项目科科长黄建平每年都会到项目区进行一两次的项目监督,每次过来都会对工程的进度和质量以及工程监理的情况进行督查。他们过来检查一般都是走过场,工程监理人员也会提前得到消息提前赶到项目实施地点。他们的督查并不能解决任何实际问题,监理人员不足、不在岗的现象一直没有改观。工程监理的验收是同土地治理项目的验收时一起进行的。一般是每年的5、6月份市农开办对冷水滩区的土地治理项目进行验收,2013年度-2014年度市里来验收的人员有分管项目的副主任何红专和项目科科长黄建平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他们在对土地治理项目进行验收的同时也会检查监理日记、监理月报、监理总结、监理质量报告等内业资料。市农开办在2013年度返回的监理费6万元是由彭某军直接打款到我私人的账户内的,银行账号是区农开办分管项目的副主任周爱华要求我提供的。2014年度项目没有返回监理费,2015年度项目返回了4万元监理费。这些返回的监理费有一部分用于农开办发放补助,有一部分返回的监理费用于支付村干部工资了。

12、证人唐某元的证言,证实市农开办党组会议对2013年度、2014年度土地治理项目套取资金情况都进行过讨论,这二次会议我都列席会议。我记得当时党组会议研究套取监理费的时间是在当年的8月中旬,在每次会议中都是由分管项目的副主任何红专提出具体的方案,何红专在会上就当年度监理费总费用以及预计套取的监理费金额、招标代理方案都一一介绍,然后由参会党组成员、列席会议成员发表意见,大部分与会成员是同意方案的,不过也有一部分人(包括我)提出套取的资金数额是否太大,能否在该方案的基础上减少一部分。在2013年召开的党组会议上,何红专还提出过对返回的监理费按照财务管理要求进行资金管理,不过该意见也没有被采纳。何红专作为分管领寻,是按照吴起军的安排去套取监理费资金的,主要责任还是在吴起军身上,何红专对该事情应该承担次要责任。

13、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我记得在何红专分管项目科后,专门召开过党组会议讨论过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监理方案以及返回监理款的情况。参与会议的有主任吴起军,副主任何红专、张智、蒋祝君和我,以及调研员唐冬元和副调研员鲁强列席会议。当时是吴起军讲省农开办讲允许市农开办留一部分监理费用于招投标、培训开支,然后由何红专在会上提出具体方案,其提出的方案内容包括了当年度监理费总费用以及预计套取的监理费金额、招标代理流程等,当时与会成员都没有提出反对意见,最后具体实施就按照何红专副主任的方案执行,与监理公司联系一事也由何红专落实。

1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我在2013年受聘于彭某军担任伊塘镇白塘高标项目区的工程监理员。我没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证书》,也不懂水利工程建设方面的专业知识。平时我基本上不到项目区去,只是在栓查和开会的时候要我到场就行了。在担任2013年度伊塘镇白塘高标项目监理员期间,我主要根据彭某军的通知到项目区现场开会和到市农开办项目股开会(到市农开办开会大概去了1-2次,市办主要是点名清查监理员到位情况),还有彭某军提供的一些资料上签名。有时候还要我拿一些材料到冷水滩区农开办盖章。我每次去伊塘镇白塘高标项目区都是彭某军事先通知我的。我不懂水利工程项目施工的专业知识,同时我很少待在项目区,所以我不清楚2013年度伊塘镇白塘高标项目区的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和施工情况。我也没有制作任何监理日记、月报。

15、证人胡某荣的证言,证实2013年度、2014年度的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监理是湖南国项目管理公司的彭某军承包的,在委派监理人员的数量上没有达到要求,监理员在工程监理上根本不能达到要求,有一部工程的监理数据都是监理员事后补签的。我作为分管项目的副主任到市里开大会的时候就该情况向吴起军主任、何红专副主任汇报过。但是该情况一直没有得到重视和改善。工程监理的验收是同土地治理项目的验收时一起进行的。2013年度-2014年度市里来验收的人员为分管项目的副主任何红专和项目科长黄建平以及其他工作人员。2012年和2013年一共返回监理费6万元,2015年度项目返回了2万元监理费,这些返回的监理费有一部分交到了于单位的非税账户上去了,有一部分返回的监理费用于支付村干部工资了。

16、证人吴某军的证言,证实我2006年6到2015年3月担任永州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一职。2012年至2014年是由湖南国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全市土地治理项目的监理工作的,具体承包人是彭某军。永州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与项目监理公司的签订合同之前同监理公司协商好,在合同签订后市农开办拨付监理款给监理公司,然后监理公司要将其中大部分监理款返回给市农开办。2013年度、2014年度土地治理项目套取资金情况也进行过讨论,我记得当时党组会议研究套取监理费的时间是在当年的8月中旬,在每次会议中都是由分管项目的副主任何红专提出具体的方案,何红专在会上就当年度监理费总费用以及预计套取的监理费金额、招标代理方案都一一介绍,然后由参会党组成员、列席会议成员发表意见,与会成员一般都会同意何红专提出的方案,最后由我拍板决定通过何红专提出的方案。市农开办要求监理公司返回监理费的过程,首先是由分管土地治理项目工作的副主任和项目科长去跟监理公司的监理负责人商量,告诉监理公司负责人要返回部分监理费到市农开办,然后由市农开办确定返回监理费的具体数额,其后市农开办与监理公司签订监理合同,这份合同约定了省农开办拨付监理费的总额,同时市农开办还与监理公司的负责人签订一份内部协议,内部协议约定监理负责人要返回到市农开办的监理费数额及方式,最后,监理负责人按照内部协议将部分监理费通过监理工程承包人返回到市农开办。2013年度、2014年度市农开办分管土地治理项目的副主任是何红专,所以与监理公司联系的都是他。2103年市农开办分管土地治理项目的副主任是何红专,我记得当时我跟何红专讲过,如果在同等条件下彭某军做得好的话,就让他继续做监理业务。后来挂标期间无人投标,经向市发改委请示,改由市农开办直接邀标形式,自然我们就邀请了彭某军挂靠的湖南国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来做2013年的监理业务。何红专后来向我汇报时,跟我说他和彭某军商量是采取在公众不注意的时间段进行挂网招标的形式来确保无人投标。2014年跟2013年的操作一样采取在公众不注意的时间段进行挂网招标的形式来确保无人投标。何红专拟定的2013年度、2014午度返回监理费情况在报请农开办党组讨论之前获得过我的同意。何红专本人在套取监理费一事上也从来没有在党组会议上提出过反对意见。

17、证人成某勇的证言,证实大概是在2015年底,办里安排我同何主任在一个办公室办公。有一天,彭某军到办公室向何红专汇报工程监理的情况,汇报完后彭某军就同何红专和我起天来,当时何红专讲他儿子结婚要买房子要用钱,而何红专却将积蓄都投到投资公司暂时拿不出来,彭某军听何主任这样讲就提出借10万钱给何红专。至于彭某军是否真的借了10万元钱给何红专我就不清楚了。

三、被告人何红专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我2013年至今分管永州市农业开发办系统土地治理项目监理。2013年我分管土地治理项目后,按规定我要在7、8月份开始招标监理公司,也挂网招标了,但最后都流标了,市农开办经请示市发改委同意后,改为直接邀请监理公司。2013年度、2014年度的监理合同是与彭某军挂靠的湖南国林项目管理公司签订的,2015年度的监理合同是分别与彭某军挂靠的湖南国林项目管理公司、湖南金祥项目管理公司签订的。每年年底或来年的年初,省办(指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下同)都要做全市农开系统的土地治理项目的计划,后我们按照省办的要求让各县区做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的资料,市开发办将资料汇总后上报到省里。到每年3、4月份的时候,省办在审批土地治理项目的同时按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总额的一定比例审批监理费,监理费是按照实施监理的土地治理项目单项工程年度财政投资总的2%内控制使用,监理费是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国农办)(2004)49号第二十条规定实行的。省办将监理费拨付到市农开办资金专户上,市开发办再与监理公司签订监理合同,由监理公司到现场负责监理,第二年6、7月份省办会组织对市农开办进行监理验收。按国家农开办下发的文件规定,对于省办核定好的并下拨到我们市农开办的监理费,只能用于监理招标开支与监理公司约定的监理费开支,监理费不能用做其它的用途。市农开办无权增加或减少监理费给监理公司,按监理公司与市开发办实际签订监理合同价结算,市农开办无权截留监理费。在2013年8月份的一天.吴起军在办公室跟我讲直接要彭某军所在的国林公司来进行监理。吴起军还讲,按过去的搞法今年给监理公司130万元监理服务费,今年还要给黄佳梯5万元,包括市农开办奖励给黄佳梯的3万元,及2012年度一个县区的监理费的税费2万元,今年总共给监理公司135万元监理服务费,并要我在主任会上提出。后我就找彭某军了解130万元监理费是怎么算出来的,彭某军就给我算了下主要有管理费,税费,监理员工资等差不多要130万元。我还找水利局下属的监理公司了解了监理费的情况,费用构成、数额都差不多。后在主任办公会上,提出了给监理公司的监理服务费135万元,大家都同意了。就这样,市农开办与彭某军挂靠的湖南国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2013年的监理合同。同日,我代表市农开办与彭某军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主要内容是2013年的监理费,市农开办分五次拨给监理公司,每拨付一笔款,由彭某军返回一笔款给市农开办或各县区农开办,三次返回市农开办共79.6万元、返回给各县区农开办55万元,如返回款没到位,则市农开办不拨付下一笔监理费,待省办验收后市农开办拨付最后一笔监理费。签订补充合同是为了约束彭某军,为了使约定好的返回给市、各县区的钱,能及时返回。2014年土地治理项目的监理和2013年也是一样的流程,最终由吴起军指定彭某军来负责。是2014年10月签订的合同,监理费总额为207万元,其中监理服务费是170万元,主要增加了监理人员、现场监理员住宿、伙食补助的开支。我代表市农开办与彭某军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返回给市农开办监理费37万元,今年没有返回给各县区监理费。2015年5月吴起军退休了,由唐小明任主任。我们先也是挂网招标,但也流标了,最后经市发改委同意,我们直接邀标,指定由彭某军挂牌的湖南国林项目管理公司和湖南金祥项目管理公司监理。考虑到湖南金祥项目管理公司是新进公司,我们将东安、新田、蓝山三个县的监理由湖南金祥项目管理公司做,剩下的8个县区就交给彭某军做。给彭某军的监理费171万元中,留给市农开办专户的36万元,没有拨付给监理公司了,直接留在市农开办帐户了。返回给各县区的监理费18万元,是按每个项目区2万元算的。彭某军给付2万元后,由各县区写领条给彭某军。我们告诉来投标的监理公司需要返回部分监理费,监理公司所得监理费低,监理现场比较分散,所以就没有公司来投标的,这也是我们希望的结果,我们让熟悉的公司来做,才能保证返回款能到位。我们挂网也是应付程序上的要求。如果彭某军不按照我们的要求做的话,彭某军就做不了市开发办的监理项目。彭某军也明知只要每年返监理费给市发办,才能做到市开发办的监理项目。彭某军要想有钱赚,监理公司少派监理员人数、缩短监理周期,减少监理员在岗时间、降低监理人员工资标准等违规行为,再将监理费给开发办、各县区开发办及市开发办相关工作人员。永州市2013年度土地治理项目施工监理是是委托永州永诚建设工程审价有限责任事务所进行招标代理的。吴起军安排我与招标代理公司联系的。吴起军要我跟招标代理公司讲清楚监理费要返回一部分给市农开办,监理费返回不能体现在公告里,要私下里和来招标的公司讲清楚。因为市农开办要从监理费中拿回一部分,所以实际报名的参与投标的监理公司很少。在获得市发改委批准允许市农开办采用直接确定的方式选定监理单位后,吴起军说直接考察彭某军挂靠的湖南国林公司有限公司就行了,因为之前都是彭某军的岳父黄佳梯做的,彭某军和黄佳梯对于返回监理费也比较熟悉,配合的比较好。彭某军按照2013年补充合同的规定,在领取了工程监理预付款后分四次将79.6万元以现金交付给鲁强的,鲁强在每次收到钱以后都会告诉我。根据各县区的农开办的投资规模确定好各县区的具体返款数后,由彭某军将55万元转账给各县区农开办提供的银行账号内。市农开办在收到彭某军返回的这79.6万元监理费后,都放在鲁强管理的小金库内(账外账),这些钱主要用于市农开办的违规开支。2014年省办拨给永州市农开系统土地治理项目监理费用为207万元,当年也是同彭某军签订的监理合同和补充协议,彭某军分三次返给市农开办37万元(当年由于监理费比较少,所以没有考虑返给各县区了)。2014年市农开办也与湖南国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彭某军签订过类似2013年度监理项目的返款协议,协议要求彭某军分数次返回监理费给市农开办,但是这份合同已经遗失找不到了。市农开办在收到彭某军返回的这37万元监理费后,都放在鲁强管理的小金库内(账外账),这些钱主要用于市农开办的违规开支。2013年8月中旬等招标程序走完正式签订合同后,彭某军到我办公室,给了我一个信封。我当时就收下并放到办公桌里面,等彭某军走后,我打开信封发现里面装有1万元现金。彭某军送给我这笔钱可能是想感谢我对他签订监理合同的帮助,我把这笔钱用于日常开支使用了。在签了2013年度土地治理项目监理合同后彭某军又送给我两次钱,一次是市农开办第一笔监理费给监理公司后,即2013年9月的一天上午,彭某军来到我办公室,给了我4万元现金,我把钱接下来了。2013年10月底的一天(市农开办第二次拨监理费之后不久),彭某军到我办公室拿了1万元给我。彭某军主要感谢我对他签订监理合同的帮助。另外有的县区农开办意见很大,对监理公司的履职很抵触。我为彭某军做过多次协调工作,帮助他处理种县区的关系。另外,由于今年没有完全遵守有关监理要求,彭某军在每个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就撤走监理人员,属于违反合同缩短监理工期和缩减监理人员的行为。我和项目科研究后,从实际工作出发,考虑到主体工程完成后监理员在岗与否没有实际意义,对此也没有完全按合同规定来坚持。我把这笔钱拿回家放在保险柜里,准备用于老家新农村建设。大概在2014年12月底,彭某军来到我的办公室,将包里的5万元现金(共5扎,每扎1万元,每张100元)放到我的桌上,并跟我讲这里是5万元钱,并讲今年监理项目是我做主了,做的很顺心,我要好好的感谢你,今年给的不止去年那么点了,去年确实不好意思,帮了我那么大的忙才给了5万元,今年绝对不止给你5万元。我讲有这么多够了。我当时接过这5万元钱,并将这5万元拿回家放在了保险柜里。彭某军送这些钱给我,主要感谢我对他签订监理合同的帮助以及帮他把他岳父黄佳梯挤走了。2015年2月份过年前的一天下午五点钟左右,当时我已经下班回到了翠苑小区的家中,彭某军打电话给我说有点东西给我,讲他在我小区门口,要我下去拿一下。我下去后,在翠苑小区门口见了彭某军。然后彭某军在小区门口给了我一个文件袋,对我讲这是感谢我,给我的钱。我接过文件袋,还讲了一声怎么这么多。彭某军喊我拿到,然后他就开车走了。我把文件袋拿回家里打开一看,里面全是钱,共10捆,每捆1万元,共10万元。用于感谢我在他实施2014年土地治理项目监理过程中的关心以及我帮他把他岳父黄佳梯挤走了。在2015年清明节我回老家,这10万元加上2014年12月彭某军送给我的5万元,共给了15万元给老家道县马四马桥镇华山村用于修路,这15万元现金我给了华山村村支书何小光。在2016年的2月初(过年前),彭某军来到我的办公室,从他包里拿出5万元现金(5扎,每扎1万元)放在办公桌上,并跟我讲,这是5万元钱,我收下了其中的3万元钱,然后我告诉他项目科还有一部分账目不好处理,要他拿2万元到项目科给黄建平。之后,黄建平告诉我这个钱他收了,这两万块还剩6000元左右后来上缴给了市纪委。所以这5万元我实际收了3万元。这3万元现金彭某军为感谢我在其获得2015年度土地治理项目8个县区的工程监理中提供了帮助而送给我的。这笔钱我全部放在家里保险柜里,想等到老家新农村建设道路开工后,拿回去给村里。后来由于迟迟没有开工,我在向市纪委上缴24万元违纪款时,将这3万元一起上缴市纪委了。我一共是收受了彭某军24万现金,与彭某军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他是为了感谢我直接选定监理单位的时候选定了他挂靠的国林公司而送予我的。在2014年11周19日,彭某军给了我一张充了2000元的洗脚消费卡(具体商家的名字记不得了);另外2015年9月份,我有一个朋友从新疆到长沙来,我让彭某军陪着一起去长沙,第二天我们一起逛阿波罗商场的时候,我试用了一台按摩椅,彭某军就记在了心里。大概过了一、二个月时候彭某军打电话给我说给我订了一台9500元的按摩椅说是收货地址留了我的,并说这几天他有事不在家他已经给了定金,收货时只要给9000元就好了,然后他就带了9000元的现金给我,叫我来付款。我曾在2015年11月30日从彭某军处借了10万元钱用于给我儿子结婚买房子,不过这笔钱我在2016年3月份就在我办公室还给彭某军了。我在2013年元月至2015年,我在永州市农开办分管项目期间,我收受了监理公司彭某军财物24万元,该受贿金已退缴市纪委。在主管土地治理期间,由于认识上的错误,在管理监理费期间没有坚守原则,以致因自己职务上的行为给国家造成了一定损失。不过,在监理费的分配使用过程中,都是按照吴起军的安排执行的,并且通过市农开办主任会议讨论过的。在这个过程中,我也是被动的遵照吴起军和市农开办的集体决定执行的,虽然我也知道这样做是违反相关舰定的,但是依然遵照错误的决定予以执行,我本人也是有很大的责任。在资金的使用上,市农开办资金科对于资金的审核也很一定职责,对于监理费的违规使用主要是农开办资金科审批拨给的,在监理费返回到农开办后,监理费的使用也是吴起军和资金科违规开支使用的。我作为永州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分管项目科的副主任,主要是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落实项目科职责内的工作。每年年初市办将全市农开系统的土地治理项目上报到省办(指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下同),3、4月份的时候,省办在审批土地治理项目的同时按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总额的一定比例审批监理费,比例一般是1.4%左右,之后,省办将监理费拨付到市农开办资金专户上,市农开办再与监理公司签订监理合同,由监理公司现场负责监理,第二年6、7月份省办会组织人员对市办土地治理项目监理验收。在2013年之前,监理公司都是由市农开办吴起军直接确定的。我在分管项目科后,我对于监理工作要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体现在:1、首先要审核监理人员的资质;2、市农开办同监理公司共同下发派遣单;3、要求现场监理员保证在现场20天以上;4、每月由市农开办召集各县区监理人员召开监理工作协调会,从而了解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5、项目科每年对各县区的项目建设工程进行督查,把监理人员在岗情况列为重点督查内容;6、县区项目验收的时候,由各县区对现场监理人员进行考评。按国家农开办下发的文件规定,对于省办核定好的并下拨到我们市农开办的监理费,只能用于监理招标开支与监理公司约定的监理人员工资开支。2013年我分管土地治理项目后,按照规定在当年7、8月份开始招标监理公司,并挂网进行招标,但最后都流标了。在市农开办主任办公会上,吴起军提出今年省里下拨的监理费50%给监理公司作监理费,20%返给各县区农开办(主要原因就是县区都知道监理费用的具体情况,而监理人员一般很少到现场进行监理,导致县区对监理费的使用有很大的争议),剩余的30%返给市农开办,另外今年的监理工程也交由去年的监理公司来做。经过两次挂网招标,都没有监理公司来竞标导致流标了。市农开办向市发改委打了个报告,由招标变成了邀标,也就是直接选定。吴起军在其办公室跟我讲直接由彭某军所在的国林公司来进行监理。吴起军还讲,按过去的搞法今年给监理公司130万监理费,还要给黄佳梯5万元(其中包括市农开办奖励给黄佳梯的3万元和2012年度一个县区的监理费税费2万元),并要我在主任会上提出。后来,我就在主任会议上,提出了给监理公司的监理服务费135万元,大家都同意了。后来,市农开办与彭某军挂靠的湖南国林项目管理有限仑司签订了2013年度的监理合同,合同约定的监理费为269万元。同日,我代表市农开办与彭某军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的内容是2013年的监理费分5次由市农开办拨给监理公司,每次拨款后,由彭某军返回一笔款给市农开办,分四次共要返回市农开办79.6万元、返回各县区农开办55万元,如返回款没有到位,则市农开办不拨付下一笔监理费。在签订合同之前,我根据吴起军和市农开办主任会的决议同彭某军商谈的,要求彭某军将2013年度监理费中拿出134.6万元返回给市农开办和各县区农开办。彭某军是分四次将79.6万元以现金交付给鲁强的。另外55万是根据各县区的农开办的投资规模确定好各县区的具体返款数后,由彭某军转账给各县区农开办提供的银行账号内。市农开办在收到彭某军返回的这79.6万元监理费后,都放在鲁强管理的小金库内(账外账),主要用于市农开办的违规开支,2014年省办拨给永州市农开系统土地治理项目监理费用为207万,当年也是同彭某军签订的监理合同和补充协议,彭某军分三次返给市农开办37万元(当年由于监理费比较少,所以没有考虑返给各县区了)。

被告人何红专为证实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永州市纪委出具的何红专在接受组织审查期间的情况说明,省农业综合开发办综合考评情况通报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红专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分管永州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土地治理项目期间,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违反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监理及监理费专款专用的相关规定,套取土地治理项目监理费人民币171.6万元,由永州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违规进行开支,致使国家专项资金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被告人何红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2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告人何红专主动到纪委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对被告人何红专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何红专没有滥用职权,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辩解意见。经查,土地治理中的监理费属于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挪作他用,虽然套取土地治理监理费经市农开办党组讨论决定,而且被套取的监理费也不由被告人支配使用,但被告人何红专明知土地治理监理费的套取违规使用不符合规定,仍然拿出套取监理费的方案报市农开办党组讨论决定,并积极与彭某军签订土地治理监理合同及补充合同,使土地治理专款资金被套取违规使用,使国家专项资金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上述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何红专的辩护人提出:“一、即使何红专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其情节也显著轻微,应不做犯罪追究;二、起诉书指控套取监理费171.6万元,应扣除2013年度用于标段质监员的误工补助55万元和2013年省办多拨给永州市农开办用于会议开支的60万元,即为56.6万元。”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何红专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致使国家专项资金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受到刑事追究;土地治理中的监理费是国家专项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套取挪作他用,对市农开办将套取的监理费用作质监员的误工补助和市农开办用于会议开支的60万元均于违规套取专项资金。因此,上述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何红专的辩护人提出:“一、何红专主动到市纪委投案,有自首情节,并主动退缴赃款24万元;二、如实反映吴起军和单位违法违纪问题,为纪检监察机关提供重要线索;三、何红专收受彭某军的24万元,部分用于家乡新农村建设;四、何红专分管土地治理项目工作期间,改变了以前落后的工作局面,得到省办的好评。”的辩护意见。”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何红专滥用职权,违规套取土地治理项目监理费人民币171.6万元,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但是鉴于在套取监理费的过程中,不是由何红专个人能决定,最终由永州市农开办党组集体决定,其犯罪情节轻微,而且被告人何红专在分管土地治理项目工作期间,努力工作,使永州市农开办土地治理项目多次得到省办的好评,且被告人何红专有自首情节,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本院决定对其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对其受贿罪决定减轻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何红专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肖文凯

人民陪审员王?富

审判员邓宏清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欧阳中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