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7 0:00:00

吴日辉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日辉,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居民,原系龙川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省龙川县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川县,现住广东省龙川县。因本案于2017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同年9月5日被龙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明添,广东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龙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7〕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日辉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日辉及其辩护人杨明添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龙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日10时30分许,龙川县龙富建材厂(2017年4月25日更名为龙川县中大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1,另案处理)发生一起4人死亡的事故。经查,龙川县龙富建材厂成立于2014年7月,是一家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的建筑业企业。该建材厂在未取得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的情况下,于2015年初开始违规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截至2017年5月2日事故发生之日,该厂违规生产经营预拌混凝土长达两年多。

龙川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龙川县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下称县散装办)是龙川县区域内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企业的具体监督管理部门。被告人吴日辉自2015年2月以来任散装办主任。被告人吴日辉在任期间,先后于2015年3月11日、2016年6月7日、2017年4月18日对龙川县龙富建材厂进行检查,均发现该建材厂存在无资质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的违规经营行为。检查后,被告人吴日辉对龙富建材厂违规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的行为只停留在发出书面停工通知书,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也没有将检查中发现的无资质违规经营行为移交有关执法部门处理,最终导致龙富建材厂发生一起4人死亡的事故。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事故死者谢某2、谢某1、黄某1(死者赖某家属申请不解剖鉴定)系缺氧窒息死亡。经河源市安全监管局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2017年6月20日,被告人吴日辉接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接受调查并交代自己存在工作失职的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日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发生4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日辉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实,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吴日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庭审时表示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对被告人吴日辉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不持异议;二、涉案责任事故是多因所致,被告人吴日辉虽有玩忽职守的行为,但于事故的发生并非主要原因,也非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其犯罪情节较轻;三、被告人吴日辉自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四、被告人吴日辉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是表现为不作为的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较轻;五、被害人家属均已得到高额赔偿款(人均100多万元),被害人家属已表示谅解;六、根据刑法第37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吴日辉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日10时30分许,原龙川县龙富建材厂(2017年4月25日更名为龙川县中大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1,另案处理)发生一起4名员工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经查,龙川县龙富建材厂成立于2014年7月,是一家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的建筑业企业。该建材厂在未取得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的情况下,于2015年初开始违规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截至2017年5月2日事故发生之日,该厂违规生产经营预拌混凝土长达两年多。

龙川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龙川县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下称县散装办)是龙川县区域内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企业的具体监督管理部门。被告人吴日辉自2015年2月以来任县散装办主任。被告人吴日辉在任职期间,先后于2015年3月11日、2016年6月7日、2017年4月18日对龙川县龙富建材厂进行检查。检查后,被告人吴日辉对龙富建材厂违规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的行为只停留在发出书面停工通知书,并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也没有将检查中发现的无资质违规经营行为移交有关执法部门处理,最终导致龙富建材厂发生一起4名员工死亡的事故。经河源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调查认定、河源市人民政府批复,该事故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龙川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谢某1、谢某2、黄某1系缺氧窒息死亡(另一死者赖某家属申请不解剖鉴定)。

2017年6月20日,被告人吴日辉接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接受调查并交代自己工作失职的相关事实。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龙富建材厂主动与4名死者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4名死者家属谅解了相关人员。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

1、书证

(1)线索登记表、交办案件决定书,证实该案线索由河源市人民检察院交由龙川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办理。

(2)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立案程序合法。

(3)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证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和应用的监督管理。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具体监督管理。

(4)悔过书,证实被告人吴日辉向检察机关递交亲笔书写的悔过书,表示认罪悔罪。

(5)混凝土搅拌站情况检查表,证实2015年3月11日、2016年6月7日、2017年4月18日住建局分别对龙富建材厂进行检查,该检查表中有被告人吴日辉的签名。

(6)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通知,证实被告人吴日辉的身份及任职情况,案发时巳经具备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015年2月始任龙川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主任。

(7)被告人职责范围及履职材料,包括龙某2编[2013]126号、关于龙川县散装水泥办公室相关情况的说明,证实龙川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对县散装办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明确负责全县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预伴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搅拌站的登记备案工作等。

(8)河源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转发关于暂缓受理预拌混凝土等生产项目建设征求意见事项的通知》、龙川县住建局《关于无资质企业不得生产预拌商品混凝土的通知》、2015、2016、2017年度混凝土搅拌站情况检查表、无资质混凝土搅拌站情况调查表等,证实2015年1月27日河源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发文要求县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对无资质预拌商品混凝土进行监管,龙川县住建局(县散装办)对龙富建材厂自2015年以来进行检查的相关情况,该部门知晓龙富建材厂系无资质企业,但只限于以书面形式要求龙富建材厂需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9)协议书、火化证书,证实案发后龙富建材厂分别与死者家属就赔偿事宜达成了协议,死者尸体亦已火化。

(10)环境检测报告,证实案发后,经对龙富建材厂事故发生桶进行废气检测,检出少量乙苯、甲苯、对二甲苯、间二甲苯、1,2,4,5-四甲基苯。

(11)龙富建材厂对账单、工资表,证实龙富建材厂从2015年10月份至事故发生期间生产、销售混凝土的有关情况。

(12)关于查询龙川县龙富建材厂用电量情况的说明,证实龙富建材厂从2014年4月至2017年5月的用电情况,同时证实该厂一直从事生产经营,用电量保持较稳定状况。

(13)关于“5・2”龙川县龙富建材厂较大事故性质认定的说明、批复、调查报告,证实龙富建材厂事故定性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及对相关责任人问责的情况,其中认为该厂从投产至事故发生时从未停止生产,且该企业多年未办理预拌混凝土相关资质,也没有到龙川县住建部门登记备案,龙川县住建局对此一直没有依法依规查处。

(14)归案经过,证实2017年6月20日,侦查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吴日辉前往检察院接受调查,后其自行到检察院接受调查并供述了犯罪事实。

2、证人证言

(1)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我在分管散装办期间,没有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2016年接手散装办工作后,没有和前任分管领导交接好,2016年和2017年都安排了工作人员对辖区内的预拌混凝土企业进行检查,但听取工作人员汇报后就没有认真了解、核实工作人员排查情况,也没有对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情况采取进一步处理措施及提出建议,也没有督促好相关工作人员将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情况移交有关执法部门处理,除了配合上级的检查工作外,本人也没有亲自带队下去做过巡查工作。最终我县辖区内无资质预拌混凝土企业龙川县龙富建材厂在2017年5月2日发生一起4人死亡的事故。我存在监督管理不到位,工作不认真、不细心的渎职行为。黄某2于2017年1月份调离后,散装办就剩吴日辉主任一人。

(2)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实我于2013年12月至2017年1月任散装办副主任。2015年4月前后至今,散装办由周某分管。2016年以来市里大检查后我肯定向吴日辉主任汇报过龙富建材厂无资质生产的情况。我和吴日辉到过龙富建材厂现场,刘某1在厂里,龙富生产线已经安装好了,我们在现场时没有生产。我向吴日辉汇报过龙富建材厂生产的情况,因为吴日辉是部门负责人。

(3)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底至2015年底我分管散装办。2014年底或2015年初我们对辖区生产预拌混凝土企业排查,发现龙富建材厂无资质生产预拌混凝土,就对龙富建材厂发出了停产通知书,我记得当时和黄某2等人都到现场检查过。2015年年底之后我不再分管散装办。

(4)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3日至2017年1月15日任龙川县住建局局长。周某及吴日辉都没有向我汇报过全县销售预拌混凝土的搅拌站包括关于龙富建材厂的情况,也没有提交过该厂的情况上会讨论。龙富建材厂没有取得生产资质,按法律法规,具体分管的业务部门龙川县散装办应当责令其关闭,停产停业,如果没办法叫停就应当向局领导汇报,提出意见,上报县政府或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周某作为分管领导,应该督促散装办定期到全县搅拌厂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谁主管谁负责。

(5)证人邱某的证言,证实我是住建局监察股负责人。2017年1月起周某分管监察股。2015年以来,2017年5月龙富建材厂出事之前,散装办都没有向我股室移送关于龙富建材厂的违法建设情况,局领导也没有交代我股室去查处。我看了散装办的有关文件规定,认为散装办及分管领导要对搅拌站进行监督管理。

(6)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市住建局散装水泥办公室主任。2016年4月份我市散装办到各县区预拌混凝土搅拌企业进行检查,到龙川检查后现场向周某、吴日辉、黄某2通报检查情况,还要求他们对辖区无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并要求要取得资质后才能生产。2017年4月我们要求各县区上报辖区内无资质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后来他们上报了恒业公司和龙富建材厂。龙富建材厂至今都未取得有关资质许可证。

(7)证人叶某的证言,证实我是丰稔镇党委委员。龙富建材厂没有到村镇办申请过相关许可,按规定其需要向丰稔镇申请用地规划许可。镇里发现其违规生产行为后,镇国土所有向其发过停工通知书。2016、2017年我们村镇办先后两次给该厂发了《丰稔镇安全检查情况记录表》,我们去检查时他们就答应停工,离开之后有无继续生产就不清楚了。

(8)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我是龙富建材厂法人代表。龙富建材厂于2014年底组建成立,2015年1月份开始生产、销售。2015年左右开始向住建局散装水泥办公室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但一直没有办下来,我知道没有办理这个证就不允许生产、销售混凝土。2015年上半年我向国土局申请了临时用地许可,国土局也办了。2015年至今,环保局、林业局、国土局、住建局、国税地税局、还有前年的中央巡视组都来过龙富建材厂检查,除了林业部门、环保部门、国土部门对我罚款过,其他部门都没有说我厂有问题。2017年5月2日厂里因工人维护减水剂发生事故死了四个人。(案发后,刘某1指认了龙富建材厂营业执照、检查表、租地合同、用地申请等材料。

(9)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份开始我到龙富建材厂工作,龙富建材厂有营业执照,但没有相关的资质证书,正在办理。2015年至2017年,住建局的吴日辉每年都会来我们厂好几次,具体次数及时间记不清楚,有时候他会带单过来,有时候就没有,都是谢某1负责接待的。我曾经听谢某1讲过,吴日辉督促我们厂快点把相关证件办好。2017年5月2日10时许,接到会计电话说修理工掉进外加剂桶里,后回到厂里看到四人倒在桶里不会动弹,赶来的医生说已经没有呼吸和心跳了。

(10)证人张某2、谢某3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2日龙富建材厂发生4人死亡的事故,他们参与了抢救。

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本案事故现场的方位、概貌。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龙富建材厂发生事故后,经对死者尸体进行检验,死亡原因为缺氧窒息死亡(3人做了尸检,其中1人的家属拒绝尸检)。

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证实侦查机关讯问程序合法,不存在刑讯逼供行为。

6、被告人吴日辉的供述,证实我系龙川县散装水泥办公室主任。散装办的职责是贯彻执行省市政府制定的政策法规,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对龙川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的企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2015年1月我任主任以来就我和黄某2两个工作人员,工作也没有具体分工。黄某22017年1月调离后就剩我一个工作人员。2016年1月至今,分管我们的领导是周某总工程师,职责就是配合市、县住建局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搅拌站的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落实整改。2015年春节后摸查就发现龙富建材厂无资质生产预拌混凝土,2015年、2016年、2017年我们都有对龙富建材厂进行检查,发现其违规经营后也有向分管领导汇报,并上报市散装办。2015年检查后向分管领导徐某汇报后有发责令停止生产的通知给龙富建材厂,也有要求其办理资质证书,但没有跟踪落实。2017年4月份对该厂进行检查后有向周某口头汇报,也建议移交有关执法部门办理,但周某只是叫我将调查表盖章后上传市散装办,没有叫我进一步采取措施,后面我也没有跟踪。直到2017年5月2日发生4人死亡的事故,龙富建材厂一直都没有整改,一直都是无资质生产预拌砂浆和预拌混凝土。对于该厂长期存在的违规生产行为,我们没有按规定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以上证据经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辩证,且能相互印证,属有效证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日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不严格认真履行职责,放任无资质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的企业违规生产、经营,致使发生四人死亡、情节特别严重的安全生产事故,该事故的发生与被告人的行为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日辉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辩护人认为涉案责任事故是多因所致,被告人吴日辉的行为并非主要原因,也非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被告人吴日辉能自动投案自首,且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属于过失犯罪;被害人家属均已得到赔偿,并表示谅解,应当给以从轻和减轻处罚。上述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又提出被告人吴日辉犯罪情节较轻,建议对被告人吴日辉免于刑事处罚。由于被告人吴日辉是直接具体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其渎职行为造成了四人死亡,后果特别严重,对其免于刑事处罚不能与其罪责相适应,故本院不予采纳。

涉案龙富建材厂内发生的该起安全生产事故属多因一果,该厂违规生产涉及政府多个职能部门的管理,责任分散,被告人吴日辉的渎职行为并非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吴日辉在具体监督管理过程中并非完全没有履行职责,只是没有严格履行好;事故发生后,龙富建材厂赔偿了四名死者的损失,并得到了四名死者家属的谅解,事故已得到妥善处理;被告人吴日辉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积极配合调查,属自首,庭审中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较好,且系初犯及过失犯罪。综合以上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吴日辉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

综上,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日辉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道雄

代理审判员赖志贞

人民陪审员叶道洪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钟小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