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至案发,被告人宗月光任通辽市科尔沁区就业管理局小额贷款科(科尔沁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科长,科尔沁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负责科尔沁区小额担保贷款的审批、发放及催收等工作。被告人宗月光作为小额贷款科科长,其工作职责是负责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全面工作,落实、宣传小额贷款政策,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按照国家小额担保贷款相关政策规定,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应认真对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提供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等主要相关申贷证件真伪进行核实工作,杜绝用假证件进行骗贷情况的发生;必须对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经营场所的有无、真伪,工商营业执照经营项目与经营商品是否相符等情况进行实地贷前调查,对无经营场所、伪造虚假经营场所一律不予贷款。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由中央财政按国家基准利率据实全额贴息。
2012年,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桂雪男、翟玉梅、孙广亮、
程喜、武双全、冯立军、张芙源、李林春、高风林、赵秀华、张丽、朱显宜、王明永、马秀玲、于艳平、袁鑫、侯震哲、王永丰、张秋梅、郑淑敏、郑淑范、丁宇、胡莹、孙玉波、卢金鹏、苏春江、李荣杰、郑丽丽、吴国清、丁世哲、赵建林、李维彬、付志刚、杜海鹏、范亚清、杜云、张有玉、花生春、王立国、丛敏、段红艳、李常军、刘英向科尔沁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各人民币5万元;2013年,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赵凤阁、刘颀、李文山、韩桂丽、吴继成、赵军、陈丽红、石础、徐静梅、赵慧、王天仓、邵桂秋、张红杰、王淑红、韩淑芳、母光、关晓东向科尔沁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各人民币5万元。经查,上述申请人申请贷款时均提供了虚假工商营业执照,且无实际经营场所。
被告人宗月光未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对上述申请人提供虚假证件、无经营场所等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就予以审核通过,并给申请人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导致国家给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进行了财政贴息,致使国家遭受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40791.14元。
2017年4月27日,宗月光被检察机关传唤到案。
另查明,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期间,通辽市科尔沁区就业管理局收回贷款利息共计人民币540791.1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宗月光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说明、立案决定书、人事档案、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工作职责及岗位职责、贷款发放流程、通辽市就业管理局文件、各贷款申请人的档案、证人王某人证言、追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所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