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滥用职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7 0:00:00

丁某某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平阴县,汉族,大学本科,原任平阴县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住平阴县某小区。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6月14日被平阴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2017年6月21日被平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平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平阴检公刑诉[2017]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2月2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磊、检察官助理丁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平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平阴县开展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非法改装行为专项行动,被告人丁某某违反规定,多次收取停放超载车辆停车场的负责人孙某某(另案处理)的钱财共计人民币5654.64元,利用职权之便纵容孙某某违规收取费用,放行不卸货或少卸货的超载超限车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滥用职权,放行不卸货或少卸货的超载超限车辆,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未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

经法庭审理查明:平阴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10月13日下发《平阴县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非法改装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容为:为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的打击力度,决定在全县范围内联合开展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非法改装行为专项行动。专项行动期间,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公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公安部门加强执法检查力度,负责引导车辆到指定地点接受检测,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负责称重。经检测确认超限超载的车辆,由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责令当事人自行采取卸载等措施,监督其消除违法行为。公安部门依据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处罚、记分后放行。文件要求县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坚决杜绝随意增加或降低治超执法标准以及乱收费乱罚款、只罚款不卸载、内外勾结、徇私枉法等违法违规行为。平阴县交通运输局免费租用平阴县某某停车场作为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非法改装行为专项行动专用停车场,同时免费使用某某停车场的地磅、办公室。按照规定,违法超限超载、非法改装的被扣押车辆不得收取过磅费,在停车场内停放的前三日不得收取停车费,超过三日按照每日每吨1元收取停车费。超限超载车辆货物的装卸费为每吨4元,倒装费为每吨6元。

平阴县交通运输局在开展专项活动期间,交通监察大队六个中队参加此次行动,由两个中队组成一个班,三个组轮流执法,被告人丁某某在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期间,任平阴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监察大队副队长兼执法二中队队长,在丁某某负责处理违法货车超限超载、非法改装工作期间,停车场负责人孙某某向丁某某提出,有亲戚的车需要照顾,能否少卸货或者不卸货。丁某某同意后,孙某某向违规车辆收取费用,让相关超限超载车辆不卸货或少卸货,而后通过调磅、过磅时让货车少上一个车轮等方式打印出装载量合规的称重和卸载单。丁某某通过现金及微信转账收取孙某某的钱财共计人民币5654.64元。上述费用其用于请中队的队员用餐及个人生活花费。

2017年4月29日,济南广播电视台电视新闻综合频道“今晚十二分”栏目曝光了平阴县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非法改装行为专项行动期间,未按规定卸货或不卸货就给予超限车辆放行的违法行为,该视频被“天下泉城”网站予以转载,亦在多名司机微信朋友圈中传播。

2017年6月14日,被告人丁某某经平阴县人民检察院电话传唤主动到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退缴违法所得,暂存于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和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平政办字[2016]69号关于印发《平阴县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非法改装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证明:专项行动期间,公安部门加强执法检查力度,负责引导车辆到超限检测站、交通运输监察站或经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指定并公布的地点接受检测,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负责称重。经检测确认超限超载的车辆,由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责令当事人自行采取卸载等措施,监督其消除违法行为。公安部门依据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处罚、记分后放行。要求县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和统一执法标准和执法程序,坚决杜绝随意增加或降低治超执法标准以及乱收费乱罚款、只罚款不卸载、内外勾结、徇私枉法等违法违规行为。

2.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物价局鲁交监总[2016]8号文件证明:发现非法改装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公安部门要加强执法检查工作力度,负责引导车辆到超限检测站、交通运输监察站或经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指定并公布的地点接受检测,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含路政)负责称重。经检测确认超限超载的车辆,由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责令当事人自行采取卸载等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公安部门依据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处罚、记分后放行。

3.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公安厅鲁交监总[2016]9号关于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证明:超限检测站要对引导到站的车辆及时进行检测和卸载;公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超限检测站设立引导岗和违法处理窗口,保障24小时值守驻勤。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按照工作计划,依托省交通运输厅公布的附属执勤点对过往车辆实施检测,并引导涉嫌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到超限检测站或者其他经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指定并公布的地点(以下统称超限检测站点)接受检测,并将车牌号等住处及时记入执法工作台账。交通运输执法人员负责在超限检测站点对车辆检测和卸载进行全程监督,并将车牌号和检测结果记入执法工作台账。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责令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业户在超限检测点内自行消除违法状态,并引导已卸载的车辆再次进行称重检测,对经复检确认违法状态已按规定消除的车辆,打印检测单两份,由驾驶员签字确认。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将驾驶员提供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返还物品凭证》复印留存后,放行已消除违法状态的车辆。

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行为的通知工信厅装函[2017]21号文件、《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治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有关执法工作的通知证明: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责令并监督超限超载车辆消除违法状态。同时证实交通运输局监察大队主要负责称重、责令消除违法行为,称重和卸载单是由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开具。

5.中共平阴县交通运输局委员会文件平交党(2016)6号“中共平阴县交通运输局委员会关于丁某某等同志任职的决定”证明:2016年9月26日,丁某某被任命为交通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6.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证明:被告人丁某某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7.个体户信息及企业变更情况证明:平阴县某某沙场经营人系孙某某,2016年10月20日经营范围由建材批发零售变更为建材批发零售、一般货物装卸搬运活动、停车场服务。

8.微信交易明细证明:孙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共计发送给丁某某1454.64元。

9.孙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平阴某某停车场负责人。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平阴县开展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非法改装行为专项行动期间,其经营的某某停车场作为治超专用停车场。其给王某某、丁某某和许某发过红包,超吨的货卸到停车场以后,车辆复磅合格,处理完违章,就能开出放车单来了,开出放车单以后,车先不走,到了晚上其再偷偷的把卸下的货装到违章车辆上,让他们把货拉走。还有不卸货的情况是过磅时通过少上一个车轮或者调磅使称重和卸载单显示合格。以上情况丁某某、王某某、许某知情。

10.证人殷某某、蒿某某、尹某某等货车的司机或车主的证言证明:见过某某沙场因收钱后违规放行被媒体报道的视频或听说过某某沙场收钱后违规放行被媒体报道一事。其中有5辆车的司机或车主证实因超限超载问题在平阴县被处理过,其将车停在某某停车场,给予孙某某钱,通过孙某某的帮忙,不卸货或者是少卸货,或卸了货之后再装上等方式逃避卸货。有7辆车的司机或车主证明某某沙场卸下的货(主要是指石子)不给了或者乱收费。

11.证人平阴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监察大队王某、何某、靳某某的证言证明:电视台曝光的情况基本属实,停车场应该有违章车辆在晚上趁着执法人员不在,把卸下来的货再装上拉着出停车场的。另外只要执法人员不尽职监管,停车场的地磅是能调的,其曾听说过有的车不卸货就走了的情况。

12.证人平阴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张某某(许某所在的四中队工作人员)、李某某(许某所在的四中队副中队长)、于某某(丁某某所在的二中队监察员)、丁某(丁某某所在的二中队副中队长)、卢某(王某某所在的一中队工作人员)、高某某(何某所在的三中队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存在电视台曝光的情况中卸完货过完磅后再倒装上拉走、调磅、不卸货或者少卸货的问题。于某某、丁某同时证实孙某某给过丁某某钱,因为丁某某给过他们钱,并请过他们吃饭。

13.证人史某某(平阴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监察大队大队长)的证言证明:联合治超期间交警部门和交通部门的工作职责是交警部门负责在路上查处违章车辆,交警查到违章车辆后负责引导违章车辆到指定的停车场接受检测,然后由交通部门负责称重,对经检测确认超限超载的车辆,由交通部门监督消除违法行为,超限超载的要卸货,改装车辆能现场恢复的现场恢复原状,不能现场恢复的责令其回原籍恢复原状;交警部门依据交通部门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处罚,然后放行。某某停车场的经营范围有搬运装卸业务,所以可以为违章车辆装卸货物收取装卸费。标准是装卸费每吨四元,倒装费每吨六元;另外,停车场为违章车辆卸载的货物提供三天的免费看管期,三天以后收取看管费,每天每吨一元。装卸费、倒装费和货物看管费都是按照山东省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执行的。收费标准都在停车场老板孙某某的办公室和联合治超办公室上墙公示。交通部门负责对某某停车场进行管理,由监察大队安排执法中队驻场排班轮流监管。各中队在停车场的的职责就是过磅、复磅、监督卸货。曝光的违章车辆不卸货或者少卸货、卸完货后再倒装上拉走、调磅的事,都是属实的。

1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孙某某的女朋友,其在某某停车场工作,其和交警、交通局工作人员没有经济往来。孙某某可能用其微信发过红包。

15.济南广播电视台电视新闻综合频道证明一份及在天下泉城网站曝光的视频光盘一份证明:该频道播出的平阴县公安局、交通运输部门联合治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的指定停车场—平阴县某某停车场存在的停车场负责人孙某某在收取超限超载车辆费用后,在车辆未按规定卸货或者卸货不到位的情况下,对违章车辆予以放行,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16.平阴县人民检察院到案证明证实:2017年4月29日晚济南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曝光平阴某某停车场相关问题。丁某某、王某某、许某分别于5月4日、5月5日向平阴县交通运输局党委主动交待相关情况。2017年6月14日,平阴县人民检察院电话通知丁某某到检察院接受询问,丁某某于同日到检察院接受询问。

17.平阴县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证实被告人丁某某退缴违法所得,暂存于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18.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证明:平阴县开展联合治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期间,被查获车辆都停放在孙某某的停车场。孙某某称有亲戚的车需要照顾,能否少卸货或者不卸货。其默许后放任孙某某通过调磅、复磅时少上个车轮的方式,达到复磅合格。孙某某给过其现金4200元、微信红包1454.64元,合计5654.64元的好处费。上述费用其用于请中队的队员用餐及自己生活花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滥用职权,放行不卸货或少卸货的超载超限车辆,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丁某某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其所在单位说明情况,经检察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退回赃款,有悔罪表现,被告人丁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丁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丁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5654.64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勇

审判员贺庆梅

人民陪审员张博学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高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