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万勇与蒋佩佩、范宇超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勇,男,1983年7月31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大专文化,曾系南京市公安局科技信息化处研发中心警辅文员,住南京市秦淮区。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7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烈,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范宇超(曾用名范守超),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大专文化,系南京夕多车业负责人,住南京市雨花台区,户籍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7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2018年2月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晋,江苏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蒋佩佩,女,1990年1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南京市秦淮区,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7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2018年2月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玉堂,江苏宏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汪磊,江苏宏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秦检诉刑诉[2018]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勇、范宇超、蒋佩佩犯滥用职权罪,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艳、代理检察员王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勇及其辩护人陈烈、被告人范宇超及其辩护人黄晋、被告人蒋佩佩及其辩护人李玉堂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17年5月,被告人万勇担任南京市公安局科技信息化处警辅文某,负责南京市警务综合应用平台(以下简称“警综平台”)数据库中户籍数据的新增、修改工作。2017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范宇超、蒋佩佩为帮助他人销售汽车牟利,由被告人蒋佩佩将李某2、杨摇摇等十余名非南京户籍人员身份证信息通过被告人范宇超提供给被告人万勇,请托被告人万勇违规修改警综平台户籍数据,将上述非南京户籍人员户籍资料修改为南京户籍。被告人蒋佩佩根据被告人万勇提供的虚假户籍信息伪造上述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提供给南京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机动车上牌登记。
经查,被告人万勇使用上述手段违规修改警综平台,将25名非南京户籍人员户籍资料修改为南京户籍,其中21人据此在南京市进行了机动车上牌登记,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范宇超、蒋佩佩通过上述犯罪行为分别获利人民币80,000余元,被告人万勇非法收受被告人范宇超好处费人民币3,000余元。
2017年8月2日,被告人万勇、范宇超、蒋佩佩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范宇超、蒋佩佩分别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万勇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万勇、范宇超、蒋佩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劳动合同书、辞职报告、机动车档案资料、转账记录、南京市公安局警务综合平台数据删除和修改工作规范(暂行)等书证,证人李某2、杨摇摇、周某、杨某1、吴某、杨某2、孙某、刘某、李某1、薛某、张某、常某、王某、何某等人的证言,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手机勘验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勇身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与被告人范宇超、蒋佩佩共谋,不正确履行职责,徇私舞弊,严重损害国家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勇、范宇超、蒋佩佩犯滥用职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万勇、范宇超、蒋佩佩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勇、范宇超、蒋佩佩均已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万勇、范宇超、蒋佩佩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落实社区矫正等情况,可以对三被告人宣告缓刑。对被告人万勇、范宇超、蒋佩佩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万勇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万勇被单位领导约谈后主动交代全部涉案行为,应认定为自首的辩护意见,经庭审查证,被告人万勇虽曾向单位领导交代了其违规修改警综平台户籍数据的事实,但其单位非办案机关,被告人万勇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范宇超、蒋佩佩的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经庭审查证,本案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范宇超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范宇超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对其起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庭审查证,被告人范宇超主动请托被告人万勇违规修改警综平台户籍数据,为非南京户籍人员进行机动车上牌登记提供便利,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0余元,其行为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万勇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范宇超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蒋佩佩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万勇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范宇超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蒋佩佩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0元,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朱世珍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见习书记员苗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