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本县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2013年中药材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该文件中明确:“2013年全县计划种植红豆杉(三尖杉)0.53万亩,种植补贴500元/亩,其中分解到阳溪镇的任务数为2000亩”。本县阳溪镇人民政府根据该实施意见制定了《阳溪镇2013年中药材种植实施方案》,同时成立了镇政府中药材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经发办,由时任办公室主任王某1(已判刑)负责日常工作。在实施该方案的过程中,王某1虚构姚某、勾某两名种植户分别申报了600亩的种植计划,并将名单上报到本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3年7月,本县人民政府组织验收组对阳溪镇中药材项目进行实地验收,本县扶贫开发办公室扶贫开发服务中心主任涂鹏、工作人员李伯前根据工作安排参与阳溪镇中药材项目验收。到阳溪镇之后,验收组分为两个小组各自开展验收工作,其中一组由杨某1带队对阳坝村、龙台村一线进行验收,另一组由涂鹏带队对四坪村茶条坝一线进行验收。在涂鹏带队的验收组中,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工作人员李伯前负责勾图、周某负责记录,阳溪镇经发办主任王某1全程参与。在验收王某1以姚某、勾某的名义申报的红豆杉(三尖杉)时,被告人涂鹏、李伯前未按照《本县2013年度中药材产业验收方案》的规定,采取“听、看、问、谈、查”的方式进行。而是在没有要求姚某、勾某到现场指认地块,没有与姚某、勾某联系和核实,不清楚姚某、勾某与王某1的关系,也不清楚姚某、勾某是否委托王某1代为指认的情况下,只对王某1虚构的姚某、勾某种植在茶条坝路边的部分红豆杉进行了查看,没有到四至界线实地查看红豆杉的种植情况,更没有到关家湾实地查看,仅凭王某1的指认,就在图纸上进行了勾图,使王某1虚构的姚某、勾某在茶条坝、关家湾种植的1200亩红豆杉通过了验收。2014年6月16日,阳溪镇财政所通过阳溪镇信用社将60万元中药材补助资金划入王某1所持有的姚某、勾某的账户。最终,王某1以姚某、勾某的名义,在未种植红豆杉(三尖杉)的情况下,骗取中药材补助资金60万元。
被告人涂鹏在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的情况下,向办案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
1、线索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材料。证明:本案案件事实的来源,2017年4月25日侦查机关立案后对二被告人合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2、被告人涂鹏的供述和辩解。证明:他于2013年5月任扶贫开发服务中心主任,同年7月份作为县级中药材项目验收组的成员,到阳溪镇参加了中药材项目验收,由于自己工作经验不足,工作不细致,加上时间紧、工作量大,在验收过程中被王某1骗取国家财政资金60万元。县级确定的验收要求为100亩以上的中药材由林业局以勾图的方式验收,党参50亩以上的,散户按5%的比例抽查验收,验收人员要到实地、四至界限查看,种植户要到现场指认地块并签字。当时他和李伯前一组,阳溪镇的工作人员王某1带路,参与验收。他们实地查看了种植的红豆杉,存活率达到了验收要求,他们要求种植户到场,王某1称种植户不在家,根据王某1的指认李伯前便进行了勾图,由于面积大,没有到四至界线进行实际查看。
3、被告人李伯前的供述和辩解。证明:他参与了2013年中药材发展项目的县级验收工作,验收的乡镇中有阳溪镇。验收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财政、扶贫、审计、监察、林业等部门抽调人员参加,他是2013年7月12日调到扶贫办工作,同年7月15日领导安排他参与中药材项目的验收。县级验收组由县法制办主任杨某1带队,到阳溪镇后分成两个验收小组,茶条坝、关家湾种植的红豆杉是他们小组去验收的,成员有涂鹏。他们根据王某1指认的地块进行勾图,茶条坝验收完后,王某1称还一个地方种植得有一小块,但这个地方有点远、难走,他们就根据王某1的指认按照地内界在图纸上把种植地块勾绘出来,没去实地查看。验收的三户总面积1800亩,每户600亩,三户中除杨某2到场以外,另外两户均没有到现场。验收茶条坝时抽了几个地方,没有全部到四至界线查看。
4、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2013年他利用姚某和勾某的名义套取红豆杉60万元的财政扶贫补助款。2013年下半年,县级验收小组大概有五六人到阳溪镇去验收中药材,其中有杨主任、涂鹏、李伯前,他带路从四坪村夏家沟到茶条坝一线验收。验收红豆杉时验收组没有要求通知种植户到现场,在验收杨某2种植的红豆杉时,由杨某2请的工人去指认的地块,也就是在这个时候他才想到利用大沙河管理局种植的红豆杉来套取补助款。在去茶条坝验收玄参等其他中药材时,他就给验收组的人讲姚某和勾某二人在茶条坝种植了1200亩红豆杉,他还说另外一个叫关家湾的地方也种植了红豆杉,实际上姚某和勾某没有种植过红豆杉。验收组的人员没有通知姚某和勾某到现场,是他将大沙河管理局种植的红豆杉指认为姚某和勾某种植的,验收组在路两边查看了一下,没有到四至界线实地查看,当时是李伯前在勾图,验收组没有去关家湾查看。
5、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他参加了2013年阳溪镇中药材的县级验收工作,根据验收方案规定,对散户按5%的比例进行抽查,100亩(党参50亩)以上大户就要户户见面,现场实地查看,并且通过勾图确认面积,验收主要查看种植的面积、品种和成活率,农户要到现场指认种植地块,并且在验收表上签字确认,如果种植户没有在家,也要求委托信得过的人去指认地块。县级验收组到阳溪镇后分成两个组,其中一组由涂鹏带队,成员有他和李伯前,阳溪镇经发办主任王某1陪同,李伯前负责勾图,他负责记录验收表,验收了杨某2、姚某、勾某共三户红豆杉,姚某、勾某二户没有到现场,是王某1指的地块。验收时他们到种植地查看了存活率,勾图人员根据指认人的指认在图纸上把种植地块勾画出来,由于验收时间紧,没有到四至界线实地查看。
6、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明:本县2013年中药材产业发展项目县级验收由县政府牵头,财政、扶贫、审计、监察、林业等部门抽调人员参加,他任组长,涂鹏任副组长。到阳溪验收时分成两个组,他带其中一组验收阳坝村、龙台村一线,涂鹏带另一组验收四坪村茶条坝一线。按要求,种植红豆杉100亩(玄参50亩)以上的必须户户见面,现场实地查看,种植户必须到现场指认种植地块,通过勾图计算面积,散户按5%的比例进行抽查,散户一般要到现场,个别农户不在家的,则由带路人员或农户邻居等知道的人员来指认,验收主要查看种植的面积和成活率。
7、证人丁某的证言。证明:他系扶贫开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2013年上坝乡和棕坪乡的中药材县级验收工作他参加了。到乡镇验收时由乡镇或村相关人员陪同带路,种植户一般都要到现场指认种植地块,但确有个别农户不在家的,由乡镇陪同人员联系种植户,由种植户委托人员到现场指认地块。按要求在县级验收前各乡镇要报自查验收报告和中药材种植农户花名册,但也有些乡镇未报送,未报送的县级验收时由乡镇提供种植农户花名册。县级验收的具体要求是,红豆杉100亩(党参50亩)以上的大户要户户见面,现场实地查看,通过勾图计算面积,散户按5%的比例进行抽查,通过GPS、皮尺、肉眼等方式确定面积,验收时主要查看种植的品种、面积、管护情况和成活率。对全县各乡镇的县级验收完成后,将验收确认的面积返给各乡镇,各乡镇未提出异议后,他们根据县级验收确认的面积将资金拨付到各乡镇财政。
8、证人王某2、邓某的证言。分别证明:他们参与了阳溪镇2013年中药材产业发展项目县级验收工作。由杨某1带队,人员除了他们以外,有涂鹏、李伯前、杨某3、韩某2等人,到了阳溪镇后分成两个组,一组由杨某1带队,邓某负责勾图,另一组是涂鹏带队,李伯前负责勾图。杨某1一组成员有邓某、王某2、杨某3,验收阳坝村、龙台村一线。涂鹏一组成员有李伯前,验收四坪村茶条坝一线。验收工作散户按5%的比例抽查,通过皮尺、GPS来确定面积,面积很小的就通过肉眼确定,50亩以上的大户就要勾图确定面积,验收时主要检查面积和成活率。验收时农户一般都要到场,如果种植户不在家的,也要委托其信任的人去指认地块,验收完后种植户或委托的人签字确认。
9、证人韩某1的证言。证明:2013年阳溪镇没有组织对红豆杉进行自查验收,原因是县里面没有出台对红豆杉的验收标准。2013年阳溪镇的红豆杉种植户,只有李林勋报的500亩,他记得在县级验收前,王某1给他说过其有三个亲戚种植了1500亩红豆杉。县级验收由杨某1和涂鹏二人带队,分成二个组,杨某1一组验收阳坝村、龙台村一线,涂鹏一组验收阳溪四坪村一线,涂鹏一组由王某1陪同。
10、证人勾某、姚某的证言。分别证明:他们并没有在阳溪镇茶条坝种植过红豆杉的事实。
11、证人颜某、陈某、郭某、冯某的证言。分别证明:大沙河管理局在阳溪镇茶条坝种植红豆杉的事实及具体情况。
12、本县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中药材产业发展项目实施意见、考核办法。证明:本县2013年中药材目标任务、扶持政策、工作措施,其中红豆杉补助为每亩500元(用于种苗、肥料补助,中药材所需肥料实行政府统一采购供应)。考核工作由县中药材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实施,考核通过查资料、看现场、核面积、访农户等形式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13、阳溪镇人民政府2013年中药材种植实施方案的通知,2013年度党参及其他中药材种植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实施方案。证明:阳溪镇2013年中药材种植的任务目标、扶持政策、工作措施、工作要求(红豆杉由农户自行购种种植,党参、玄参管护肥料补贴由县扶贫办统一采购供应)。党参及其他中药材种植实施情况、检查的方式、时间、人员及要求。
14、本县2013年度中药材产业验收方案。证明:本县2013年度中药材产业验收采取听、看、问、谈、查的方式进行,及采取听取自查材料汇报、实地察看、查阅有关台账、会议记录、报表和申请验收报告、项目实施小结。验收小组对乡镇上报花名册进行审查。对种植100亩(党参50亩)以上的基地和大户采取林业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勾图核查验收,散户按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面积小的用皮尺丈量,面积大的用GPS测量。
15、本县扶贫办2013年中药材产业发展验收总结及验收表。证明:2013年目标任务、组织验收情况、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其中阳溪镇的红豆杉验收面积为1800亩),扶持政策的算账情况,阳溪镇种植户勾某、姚某种植红豆杉的勾图面积共计为1200亩。
16、大沙河保护区2014年度人工造材验收报告、汇总表及验收图。证明:贵州大沙河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在本县阳溪镇茶条坝有红豆杉基地,面积为400.3亩的具体事实,以及验收情况。
17、专项资金补贴记账凭证,阳溪镇2013年红豆杉产业补助花名册、验收汇总表。证明:中药材补助资金60万元人民币划入姚某、勾某账户的事实。
18、刑事判决书。证明:王某1以姚某、勾某的名义,在未种植红豆杉(三尖杉)的情况下,骗取中药材补助资金共计60万元的事实及被判处刑罚的情况。
19、干部调动审批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文件。证明:二被告人系国家工作人员的事实。
20、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涂鹏于2017年4月27日主动到本县人民检察院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1、户籍证明。证明:二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二被告人对证人王某1、韩某1的证言有异议,认为王某1对骗取中药材补助资金早有预谋,在县级验收前乡镇应自查验收。对其余证据均无异议。综合全案证据,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其收集的程序合法,具备证据的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形成证据锁链,相互印证,故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