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3日9时许,被告人文祖成来到平阳县万全镇郑一村邸前路215号后门,尾随妇女魏某进入一楼卧室,不顾魏某的反抗,将魏某推倒在床,脱掉魏某裤子和内裤,并用手指抠摸魏某的阴道,在遭到魏某脚踢及大声呼救后逃离现场。
另查明,被告人文祖成经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双耳极重度听力障碍,属聋哑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文祖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以前供述,被害人魏某的陈述,证人蔡某、文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残疾人证,被害人魏某门诊电子病历,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