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强制猥亵、侮辱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24 0:00:00

文祖成强制猥亵、侮辱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文祖成(系聋哑人),男,1993年4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石阡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石阡县,现住浙江省瑞安市。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方有提,浙江金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翻译人员徐丽君,平阳县特殊学校教师。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8]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祖成犯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2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故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成祖及其辩护人方有提,翻译人员徐丽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3日9时许,被告人文祖成来到平阳县万全镇郑一村邸前路215号后门,尾随妇女魏某进入一楼卧室,不顾魏某的反抗,将魏某推倒在床,脱掉魏某裤子和内裤,并用手指抠摸魏某的阴道,在遭到魏某脚踢及大声呼救后逃离现场。

另查明,被告人文祖成经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双耳极重度听力障碍,属聋哑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文祖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以前供述,被害人魏某的陈述,证人蔡某、文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残疾人证,被害人魏某门诊电子病历,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祖成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文祖成系聋哑人,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方有提要求对被告人文祖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文祖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1日起至2018年7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游乐群

人民陪审员陈尔贺

人民陪审员郑鹤松

二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魏臣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