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河北省/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强制猥亵、侮辱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6 0:00:00

王小占强制猥亵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小占,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同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5日再次被取保候审,2018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徐水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保徐检公诉刑诉[20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小占犯强制猥亵罪,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淑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小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许某1给被告人王小占开的服装加工厂加工衣服。2017年4月6日中午,王小占到保定市徐水区崔庄镇商平庄村许某1家维修缝纫机,在许某1试用缝纫机时,王小占将手伸进许某1上衣内摸其胸部,遭到拒绝后强行将许某1按在床上,扒下许某1的裤子摸其阴部,遭到许某1反抗后,王小占逃跑。案发后,王小占向许某1赔礼道歉,得到了谅解。2017年4月24日,王小占到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崔庄刑警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小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许某1陈述,证人齐某、王某1、韩某、王某2、李某、许某2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及照片,谅解书,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小占违背他人意志,采用暴力手段猥亵妇女,其行为侵犯了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告人王小占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王小占有自首情节,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小占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可适用缓刑。为保护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小占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宋会义

法官助理宋博

审判员刘新童

人民陪审员陈斌

二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吕彦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