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强制猥亵、侮辱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13 0:00:00

陆本军强制猥亵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本军,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明光市。1992年7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原嘉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1994年7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原嘉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1年5月20日,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被明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罚款300元。被告人陆本军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11月28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2日经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由明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刑诉〔2018〕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本军犯强制猥亵罪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国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本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陆本军酒后翻墙进入本市涧溪镇蒲塘村巷西组33号张某1(女,肢体残疾一级)家中,进入张某1房间后,陆本军趁张某1行动不便亲吻张某1脸部并抠摸其乳房和下体,陆本军采取捂嘴和言语威胁的方法阻止张某1反抗,得逞后逃离现场。次日凌晨3时许,陆本军再次返回现场找寻丢失的手串并拿出10元现金交给张某1让其掩盖自己的罪行,随即离开现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本军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陆本军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陆本军酒后翻墙进入本市涧溪镇蒲塘村巷西组33号张某1(女,肢体残疾一级)家中,进入张某1房间后,陆本军趁张某1行动不便亲吻张某1脸部并抠摸其下体和乳房,张某1反抗并呼救,陆本军在猥亵过程中语言威胁道:“你要再叫,我就整死你!”,并采取捂嘴的方法阻止张某1反抗,得逞后逃离现场。次日凌晨3时许,陆本军再次返回现场找寻丢失的手串并拿出10元现金交给张某1让其掩盖自己的罪行,随即离开现场。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本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害人张某1残疾人证、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明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嘉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证人陈某1、朱某、张某2、张某3、陆某、陈某2证言;被害人张某1陈述;被告人陆本军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附近监控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本军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陆本军具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陆本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上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陆本军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陆本军的刑期自2017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5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文

法官助理龙明浩

审判人员

人民陪审员吴广明

人民陪审员沈云

二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余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