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国晨于2017年9月15日上午,驾驶三轮摩托车从江阴市璜土镇小湖和信公司北门对面搭载被害人唐某前往常州高铁站途中,将被害人唐某载至江阴市璜土镇璜石湖公园,采用持刀威胁、强某等手段对被害人唐某进行猥亵。
经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杨国晨为精神分裂症不完全缓解期,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另查明,被害人丈夫蔡某及同事在和信纺织厂门口将被告人杨国晨围住并报警,被告人杨国晨塞给蔡某人民币反复求情、要求私了不要报警。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加以证明:
1.作案工具照片,证实杨国晨使用的刀具情况。
2.入院、出院记录,证实被告人杨国晨在江阴市第三人民医院就诊的情况。
3.证人蔡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7年9月15日八点半左右,其妻子唐某跑到车间找其,哭着说有人抢劫她,人就在外面,身上有刀。其就报警,并和同事在厂北门不到的院子将该男子围住不让离开,该男子见其报警,拿了一把零钱塞给其,要求不要报警放过他,其没有同意,该男子一直反复求情,后来警察到场的事实经过。
4.证人刘某、曾某的证言笔录,证明杨国晨在监室生活自理、情绪无异常的事实。
5.被害人唐某陈述笔录,证明2017年9月15日早上7时45分左右,在璜土小湖和信公司北门对面的马路边上搭乘了一辆红色封闭的带窗户正三轮摩托车,准备到常州北站坐高铁,开车的男子二三十岁,身高大概1.75米,中等身材,途中其一直看手机,很久没到目的地,发现该男子把车开到江阴市璜土镇璜石湖公园北出口,将车停下,熄火,该男子右手拿刀对着其,刀尖指着其肚子,说“抢劫。”其将自己的挎包递给他,对他讲:“包给你,钱都给你。”该男子没接,也不说话,他试图摸其右胸部,其感觉他怪怪的,该男子说“我离婚了,你跟我过”、“你跟我回家。”其就假装答应,要求他先送其回厂拿东西,该男子就起身在其嘴上亲了一下,开车返回,期间,他还拉了其大腿外侧裤子,强行在其嘴上又亲了一下,沿途其一直跟他讲话,他情绪平稳了,将车一直开到和信公司北门口停下,其就到车间里叫了其丈夫,其丈夫和同事出去把这个男的抓了,后来警察就到的事情经过。
6.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和被害人对作案地点的辨认指认的情况。
7.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明民警在杨国晨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内发现一把单刃刀并扣押的事实。
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
9.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证实杨国晨系精神分裂症不完全缓解期,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10.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证明本案的发破案经过情况及被告人杨国晨的归案情况。
11.被告人杨国晨的供述笔录,证明持刀猥亵唐某的经过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