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滥用职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9 0:00:00

胡江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江来,男。原安徽省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合肥市庐阳区,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2016年10月9日因涉嫌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金猴,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余涛,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蜀检刑诉[2017]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江来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31日、2018年2月1日、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1、李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江来及辩护人朱金猴、余涛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以补充侦查为由申请延期审理2次。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9月,经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提名,胡江来任安徽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2010年9月至2015年1月期间,胡江来个人决定违规为安徽福文新能源有限公司、安徽中科邦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4次,造成安徽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319万余元。2016年10月9日,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纪委通知胡江来谈话,在纪委办公室,胡江来被公安机关抓获。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户籍证明、民事判决书、担保合同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胡江来的供述及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胡江来的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胡江来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辩称:1、安徽福文新能源有限公司、安徽中科邦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尚有资产可供抵偿。2、为两家公司提供担保后,自己向集团公司纪委汇报过违规担保事宜,并主动至安徽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投案。3、事发后主动发起对两家公司的资产进行盘点,要求安徽福文新能源有限公司追加设备进行抵押。

被告人胡江来的辩护人辩称:1、胡江来对外违规提供担保,是否给国有资产造成损失及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无法确认;被担保的两家公司资产总额均大于代偿金额,造成的损失可以通过行使追偿权来挽回。2、胡江来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悔罪。3、违规担保事件暴露后,胡江来主动向集团纪委交代问题,并至公安机关投案,主动接受讯问,构成自首。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被告人胡江来进入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集团)工作。2010年9月,经担保集团提名,胡江来聘任为安徽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投公司)总经理。胡江来在担任科投公司总经理期间,先后4次违规为安徽福文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文公司)、安徽中科邦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邦公司)提供担保,造成科投公司经济损失3319万余元。具体如下:

1、2013年11月,福文公司向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兴公司)借款500万元。福文公司负责人赵某向被告人胡江来提出由科投公司为该笔借款及利息提供担保。胡江来未履行公司规定的担保审议程序,直接在该借款合同担保方栏上签名,并加盖科投公司的印章。

借款到期后,因福文公司未能还款,故义兴公司提起诉讼。2014年11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瑶民一初字第0472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福文公司分批支付义兴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等费用125.2888万元,科投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4年12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瑶执字第04729号、04783号执行裁定书,分别裁定冻结(划拨)福文公司、科投公司银行存款509.1万元、5.2665万元。2015年1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从科投公司银行账户分别扣划资金509.1万元、5.2665万元。

2、2013年12月,福文公司向舟山恒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华公司)借款800万元,胡江来未履行公司规定的担保审议程序,私自决定对该笔借款及利息提供担保,直接在借款合同担保方栏上签名,并加盖科投公司的印章。

2014年11月,因福文公司未能按期归还全部借款,恒华公司提起诉讼。2015年1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瑶民一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福文公司偿还恒华公司借款本金212.043万元及利息,科投公司对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5年8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瑶执字第0242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福文公司、科投公司银行存款237.97万元。2015年9月17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从科投公司银行账户扣划资金81.95万元。2016年2月4日,科投公司、福文公司、恒华公司就该笔借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确认由科投公司向恒华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利息、诉讼费用共计163万元,恒华公司同意并确认该案执行终结;同日,科投公司为福文公司向恒华公司代偿资金163万元。

3、2013年12月,安徽国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元公司)委托银行向福文公司发放贷款1500万元,并签订了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胡江来未履行公司规定的担保审议程序,私自决定对该笔借款提供一般担保,并向国元公司出具了《承诺函》。2014年9月,在福文公司未能归还本息的情况下,胡江来再次违反公司规定向国元公司出具了《不可撤销担保书》,确认科投公司对福文公司的债务1500万元及利息、罚息等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4年12月,国元公司因上述债务提起诉讼。2015年9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合民二初字第0001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由科投公司向国元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2015年9月30日,科投公司委托担保集团向国元公司支付代偿资金1107.5万元;2015年12月24日,科投公司为福文公司向国元公司代偿资金738.9151万元。

4、2012年5月至9月,中邦公司与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联建公司)签订了《定制合同》及相关协议,合同约定中邦公司委托深圳联建公司制作LED电子显示屏。2014年1月,中邦公司、深圳联建公司签订《协议书》,对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确认,合同总价为1595.1余万元,截止2014年1月,中邦公司尚欠货款为1076.3余万元。胡江来未履行公司规定的担保审议程序,私自决定为上述协议内中邦公司尚欠货款及相关费用提供保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4年8月4日,三方再次签订《延期付款补充协议》,确认科投公司为中邦公司履行合同及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因中邦公司未能履行合同,深圳联建公司提起诉讼。2014年12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2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邦公司支付深圳联建公司合同价款876.33537万元及违约金,科投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后,三方均提起上诉。2015年9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119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中邦公司向深圳联建公司支付800.62007万元及诉讼费用等,科投公司对中邦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5年9月30日,科投公司委托担保集团为中邦公司向深圳联建公司代偿资金350万元;2015年12月28日,科投公司为中邦公司向深圳联建公司代偿363.60132万元。

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对福文公司、中邦公司的资产、负债、净资产状况以及是否有能力偿还科投公司代为偿还的资金进行审计,结论为截止2016年6月30日,福文公司、中邦公司均无力偿还科投公司为其代偿的资金本息。

2016年10月9日,担保集团纪检工作人员约见胡江来,胡江来到达担保集团纪检办公室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胡江来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胡江来的身份信息及企业信息

①担保集团皖担保人[2010]58号文件及函、科投公司董事会二届三次会议决议、《劳动合同书》、担保集团出具的胡江来简历。证明2005年11月,胡江来与担保集团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2009年1月至2010年9月.胡江来为科投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10年9月,经担保集团会议研究提名、科投公司二届三次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聘任胡江来任科投公司总经理。2015年1月,经担保集团研究、科投公司董事会决议,胡江来不再担任科投公司总经理。

②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证明担保集团系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省人民政府(出资比例100%);科投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肥西路66号。

③科投公司章程。证明科投公司是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实缴注册资本18696.72万元,公司股东有担保集团(出资比例为88.02%),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为11.98%),经营业务范围包括以自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等。章程的第55条明确投资项目决策权限:投资额2000万以下、500万以上的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须经董事会审定通过;500万(含)以下的投资项目由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通过。章程的第59条明确为其他企业或他人提供担保,比照第55条投资项目决策权限、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④科投公司印章管理办法。证明该办法第9条规定了公司印章使用的范围,包括公司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等;第14条规定了公司印章的审批程序,明确需加盖印章的合同,均由用印部门按要求填写《印章使用签办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总经理或由总经理授权分管副总经理审批用印。

⑤科投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证明该公司董事会的成员、召集、议案、议案审议、决议等规定;总经理办公会的经营层、总经理人员、经营层决策机制、会议的召集、议题、审查等规定。

⑥科投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证明公司投资决策委会的职责与组织结构、召开、决策标准等内容;第2条规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经营管理层下非常设机构,是公司投资项目管理和投资决策的权力机构;第3条规定未经投委会通过的项目公司不得进行投资。

⑦科投公司、担保集团成立、注册、工商登记等资料。证明1999年6月,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成某投公司,公司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隶属于省政府,组建方案及章程说明公司一期注册资本为15000万元,出资方有省财政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科委、省农经办、省国投公司、省信托公司、省证券公司;2005年11月,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成立担保集团,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18.6亿元,为省属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归省政府直管,先期授权省财政厅具体管理,同意保留科投公司作为担保集团的控股子公司,科投公司的国有股权由担保集团承继;2008年7月,公司股东变更为担保集团(占注册资本的88.02%)、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1.98%);2010年11月,科投公司变更住所地为合肥市肥西路66号。

2、科投公司提供担保、还款的书证

①为福文公司向义兴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的材料,包括《借款合同》、《授权委托书》、《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协助划拨通知书》、《记账凭证》等。证明2013年11月20日,福文公司与义兴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由义兴公司分期向福文公司借款500万元;科投公司作为担保方在该合同上盖章,胡江来代表科投公司在该合同上签字。2014年10月,因福文公司未能按期还款,义兴公司起诉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4年11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瑶民一初字第0472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福文公司分批支付义兴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等费用125.2888万元,科投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4年12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瑶执字第04729号、0478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福文公司、科投公司银行存款509.1万元、5.2665万元。2015年1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分别从科投公司银行账户扣划资金509.1万元、诉讼费5.2665万元。

②为福文公司向恒华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的材料,包括《借款协议》、《授权委托书》、《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执行和解协议》、《协助划拨通知书》、《记账凭证》、《财务凭证》等。证明2013年12月4日,福文公司与恒华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由恒华公司分期向福文公司借款800万元。科投公司作为担保方在该协议上盖章,胡江来代表科投公司在该协议上签字。2014年11月,因福文公司未能按期归还全部借款,恒华公司起诉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5年1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瑶民一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福文公司偿还恒华公司借款本金212.043万元及利息,科投公司对上述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5年8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瑶执字第0242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福文公司、科投公司银行存款237.97万元。2015年9月17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从科投公司银行账户扣划资金81.95万元。2016年2月4日,科投公司、福文公司、恒华公司就该笔借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确认科投公司向恒华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利息、诉讼费用共计163万元,恒华公司同意并确认该案执行终结;同日,科投公司为福文公司向恒华公司代偿担保款、诉讼费163万元。

③为福文公司向国元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的材料,包括《委托借款合同》、《承诺函》、《不可撤销担保书》、《法律意见书》及回执、《索偿通知书》、《民事调解书》、《记账凭证》、《委托支付函》等。证明2013年12月,国元公司与兴业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国元公司委托兴业银行发放总额为1500万元的委托贷款。2013年12月30日,国元公司、兴业银行、福文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国元公司委托兴业银行向福文公司发放1500万元贷款;同日,科投公司向国元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如福文公司不能按期归还到期借款本息,科投公司代为归还。2014年9月26日,科投公司向国元公司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载明科投公司同意为福文公司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4年12月,国元公司因上述债务诉讼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9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合民二初字第0001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科投公司向国元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2015年9月30日,科投公司委托担保集团向国元公司支付担保代偿款1107.5万元;2015年12月24日,科投公司为福文公司向国元公司支付代偿款738.9151万元。

④为中邦公司向深圳联建公司的货款提供担保的材料,包括:《LED电子显示屏定制合同》、《协议书》、《补充协议》、《延期付款补充协议》、《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委托支付函》、《银行业务回单》、《记账凭证》等。证明2012年5月至9月,中邦公司与深圳联建公司签订《LED电子显示屏定制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中邦公司委托深圳联建公司制作显示屏;2014年1月15日,中邦公司、深圳联建公司、科投公司签订《协议书》,就中邦公司与深圳联建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确认,合同总价为1595.19415万元;截止2014年1月15日,中邦公司尚欠价款总计1076.35537万元;确认科投公司为中邦公司的合同履行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4年8月4日,三方再次签订《延期付款补充协议》,确认科投公司为中邦公司履行合同及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因该合同的履行问题,深圳联建公司起诉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年12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2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邦公司支付深圳联建公司合同价款876.33537万元及违约金,科投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后,三方均提起上诉。2015年9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119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中邦公司向深圳联建公司支付800.62007万元及诉讼费用等,科投公司对中邦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5年9月30日,科投公司委托担保集团为中邦公司向深圳联建公司代偿350万元。2015年12月28日,科投公司为中邦公司向深圳联建公司代偿363.60132万元。

3、福文公司、中邦公司资产状况的书证

①协助执行通知书。证明2015年,因诉讼案件,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福文公司位于瑶海区工业园区纬A路Y42016―1地块。

②委托保证合同、担保函、反担保抵押合同、动产抵押登记书。证明2012年6月5日,福文公司与担保集团签订委托保证合同,对福文公司发行合肥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以保证方式为福文公司向债券持有人提供信用担保。2012年10月17日,就上述信用担保,福文公司与担保集团签订了反担保抵押合同,福文公司以合新站国用(2011)第9号土地使用权(即纬A路Y42016-1地块)及房产作为抵押物向担保集团提供反担保;2015年,福文公司与担保集团再次签订了反担保抵押合同,福文以机器设备作为抵押物向担保集团提供抵押反担保(附抵押物概况清单)。

③债券本息费用存入提示、工商银行电子回单。证明2016年8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合肥分行发函至担保集团,称福文公司未能按期兑付“合肥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本息费用,要求担保集团向其托管账户支付债券本息;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函给担保集团,称福文公司未能按期兑付“合肥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本息费用,要求担保集团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合肥分行的资金归集账户支付应付债券利息。2015年9月、2016年9月,担保集团共计向上述指定账户支付3000余万元。

④担保集团出具情况说明。证明2012年,福文公司发行“合肥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担保集团为该项目提供担保,福文公司以其商业房产、土地使用权、名下所有机器设备为实物资产抵押。后因福文公司经营困难,担保集团为福文公司代偿了2013年-2016年度利息及本金。担保集团说明福文公司的上述抵押财产不足以清偿担保集团为其代偿的3000余万元。

⑤查询结果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证明2016年10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306执2637号执行裁定书,确认科投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中邦公司履行717余万元的给付义务,因中邦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⑥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证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科投公司申请对福文公司强制执行一案。

⑦科投公司向担保集团借款代偿的相关材料。证明2015年9月28日,科投公司根据临时股东会议决定,向担保集团申请借款2000万元,借款用于为福文公司、中邦公司支付代偿款。担保集团2015年第17号会议纪要第4项载明,原则同意给予科投公司适当资金支持。2015年9月,担保集团与科投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由担保集团向科投公司出借资金2000万元。2015年9月29日,科投公司委托出具委托支付函,要求担保集团向深圳联建公司代偿350万元。

⑧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皖0191执异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合肥洋洪小邦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对于“11块户外电子大屏及其大屏播控平台”执行异议的申请。“11块户外电子大屏及其大屏播控平台”的产权归属未明确。

4、其它书证

①户籍信息、情况说明。证明胡江来的基本身份情况,此前无前科劣迹。

②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证明2016年10月9日9时许,担保集团纪委工作人员通知胡江来到担保集团纪委接受组织谈话。10时左右,公安机关在担保集团纪委监察室主任吴某的办公室将胡江来抓获。在此期间胡江来不知情。胡江来未就本案所涉犯罪至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投案。

③科投公司、担保集团出具的说明。证明:经对会议记录详细核查,涉案的4笔担保均未召开过相关会议,没有形成相应的公司决策;2013年7月至2014年7月期间,公司董事会成员有迟某能、高某、王某3、唐某1、胡江来,总经理办公会成员有胡江来、唐某2、朱某、江某、方某;自2015年1月胡江来违规担保案件暴露后至胡江来被抓捕期间,胡江来没有主动找担保集团领导如实汇报过任何一笔违规担保案件情况,但能够按照集团要求,与监察室负责人保持联系,报告个人行踪,在规定时间到集团接受组织谈话;对于案发后发现的违规担保情况,胡江来在组织找其谈话时均予以承认。

④担保集团纪委皖担保纪【2016】1号文件。2016年1月7日,担保集团决定给予胡江来开除党籍的处分。

⑤证人权利告知书及询问笔录。证明2016年1月30日,胡江来作为其它案件的证人,接受安徽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办案人员的询问。在询问过程中,胡江来向公安机关说明了为福文公司提供借款、委托贷款等事宜,其中,笔录涉及了本案第1起、第2起、第3起科投公司为福文公司提供担保的事实,未涉及胡江来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擅自决定为福文公司提供担保的事实。

(二)证人证言

1、江某的证言。江某系科投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办公会成员,其说明了科投公司的成立、注册、经营范围等情况,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了不同金额的投资或担保分别需要由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审定通过,并建立健全了上述机构的议事规则。证明科投公司为自己控股、参股的企业担保均需要按照公司的章程规定。科投公司对外担保的流程为被担保企业向公司投资管理部申请,投资管理部对申请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担保评价报告,根据章程规定分别交给有权限的机构审定,投资管理部根据决议签订担保和投资合同,合同存档保管。2013年11月,科投公司为福文公司向义兴公司借款500万元提供担保,没有经过总经理办公会审定。2015年1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对科投公司的账户资金进行划扣时,科投公司才知道此事。事发后,科投公司未找到该笔担保合同用印的签办单。代表公司参与该案诉讼的代理人孙某不是科投公司员工。2013年12月30日,科投公司为福文公司向国元公司借款1500万元提供担保一事,江某并不知情,且也没有开会研究过。

2、高某的证言。高某原系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也系科投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其说明了科投公司的成立、注册、经营范围等情况,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了不同金额的投资或担保分别需要由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审定通过。证明2013年至2014年期间,科投公司先后3次为福文公司提供担保,其作为董事会成员均不知情,也没有通过董事会研究审定。

3、朱某的证言。朱某原系科投公司副总经理,其说明了科投公司的成立、注册、经营范围等情况,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了不同金额的投资或担保分别需要由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审定通过,并建立、健全了相应的议事规则。证明2013年11月,科投公司为福文公司向义兴公司借款500万提供担保的事,并没有经过公司会议审议。朱某负责分管公司印章,其听印章保管人曹某称,在没有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胡江来多次私自让曹某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印章。

4、王某2的证言。王某2系科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其说明了科投公司的成立、注册、经营范围等情况,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了不同金额的投资或担保分别需要由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审定通过,并建立、健全了相应的议事规则。证明2013至2014年期间,科投公司为福文公司、中邦公司的3笔款项提供担保,没有经过董事会的集体研究审定。事发后发现,3笔担保合同上加盖科投公司的印章也没有经过任何审批手续。

5、唐某1的证言。唐某1系科投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副总经理,其说明了科投公司的成立、注册、经营范围等情况,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了不同金额的投资或担保分别需要由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审定通过,并建立、健全了相应的议事规则。证明2013年至2014年期间,科投公司为福文公司、中邦公司的款项提供担保均没有经过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科投公司也没有这些担保合同的档案。科投公司的公章由曹某保管。

6、方某的证言。方某系科投公司的副总经理,其说明了科投公司的成立、注册、经营范围等情况,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了不同金额的投资或担保分别需要由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审定通过,并建立、健全了相应的议事规则。证明2013年11月,科投公司为福文公司的借款500万提供担保,没有经过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7、迟某能的证言。迟某能原系科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其说明了科投公司的成立、注册、经营范围等情况,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了不同金额的投资或担保分别需要由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审定通过。证明2013年至2014年,科投公司为福文公司、中邦公司的款项提供担保,没有按照公司章程通过董事会研究审定。迟某能作为董事长,对此事不知情。科投公司印章由综合部的曹某保管。

8、邢某的证言。邢某系科投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其说明了科投公司的成立、注册、经营范围等情况,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了不同金额的投资或担保分别需要由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审定通过,并建立、健全了相应的议事规则。证明2013年至2014年,科投公司为福文公司、中邦公司的款项提供担保,没有经过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审定,投资管理部亦没有该4笔担保的合同原件存档。2015年9月,担保集团追回福文公司所有的生产设备做抵押的具体情况不清楚。

9、张某1的证言。张某1系科投公司综合管理部职员,其说明了科投公司的成立、注册、经营范围等情况,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了不同金额的投资或担保分别需要由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审定通过。证明2013年至2014年,科投公司为福文公司、中邦公司的款项提供担保,投资管理部没有该4笔担保的合同原件存档。

10、曹某的证言。曹某系科投公司综合管理部职员,证明2011年1月至2014年8月期间,曹某负责保管公司的印章。公司制定了印章管理办法,用印时需提供审批过的《印章使用签办单》,并存档。2013年至2014年,科投公司为福文公司、中邦公司的款项提供担保的合同,用印时没有按照管理办法办理签办单,曹某是依照科投公司原总经理胡江来的指令,直接加盖了公司印章。

11、胡某的证言。胡某系科投公司综合管理部的经理,证明2014年8月之前公司的印章由曹某保管,之后由胡某保管。公司制定了印章管理办法,用印时需提供审批过的《印章使用签办单》,并存档。2013年至2014年,科投公司为福文公司、中邦公司的款项提供担保的合同,经过事后查找,没有《印章使用签办单》存档,也没有这4笔担保的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讨论的决议存档文件。一般公司的投资担保业务的相关文件在综合管理部都有存档。

12、李某2的证言。李某2系担保集团担保三部的项目经理,证明2012年,因福文公司向社会发行3000万元的公司债券(期限四年),申请担保集团为其提供担保。担保集团经过考察后决定为福文公司提供担保,并要求福文公司以其公司土地和厂房作为反担保。2013年6月,担保集团认为福文公司的反担保措施不足,要求福文公司追加反担保措施。福文公司遂追加了政务区国际丽晶城258平米的门面房作为抵押物。福文公司于2014年停产,担保集团面临代偿3000万公司债的风险,为将风险降到最低,担保集团追加福文公司的生产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相关的手续。2016年9月,福文公司无力偿还到期的债务,由担保集团代偿了债券本息3227万元。目前,担保集团已经着手处置抵押物。

13、赵某的证言。赵某系福文公司的经理,证明①2004年,福文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徐某,注册资本500万元。2011年,科投公司向福文公司注资1800万元,占股15%。2012年,福文公司为发行3000万公司债,申请担保集团为其提供担保,并以公司的土地和厂房作为反担保抵押给担保集团;2013年6月,福文公司追加了国际丽晶城的门面房作为反担保抵押物;2015年9月,福文公司又追加了公司的生产设备作为反担保抵押物。2016年9月,因福文公司无法兑现3000万到期债务,由担保集团代偿了本息3227万元。现担保集团已经启动追偿程序,并着手处置抵押物。②2013年11月,科投公司为福文公司向义兴公司借款500万元提供担保。11月20日,赵某拿着担保合同来到胡江来的办公室,胡江来将管理公章的女同志叫到办公室,直接在担保合同上加盖了科投公司的印章。之后,义兴公司将借款500万元支付给福文公司,期限3-6个月。借款到期后,福文公司无力偿还。义兴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最后由科投公司代偿了借款本息。③2013年12月,福文公司向恒华公司借款800万元,期限3-6个月。赵某找到胡江来,要求科投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胡江来表示同意。赵某遂拿着担保合同来到胡江来的办公室,胡江来将保管印章的人叫到办公室,直接在合同担保方上加盖了科投公司的印章。之后,恒华公司出借了借款给福文公司。借款到期后,福文公司未能全部清偿。最后经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决,由科投公司进行了代偿。④2013年12月,福文公司向国元公司借款1500万元,期限3个月。胡江来同意为福文公司的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后福文公司与国元公司在兴业银行合肥分行签订了委托贷款合同,科投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并出具代偿承诺函。借款到期后,福文公司未能清偿,经法院调解,由科投公司进行了代偿。⑤赵某称其与胡江来私交很好,以上几笔借款担保均是其找胡江来私下协商的,胡江来个人决定,没有履行手续。2013年,福文公司经营就不是很好,2014年10月至今,公司处于停产状态。⑥2015年9月,福文公司与担保集团签订了《反担保抵押合同》,合同表明将福文公司的机器设备以2000万元抵押给担保集团,为2012年合肥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提供反担保,并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

14、刘某1的证言。刘某1系义兴公司的总经理,证明2013年11月,义兴公司与福文公司签订了500万元的借款合同,福文公司提供的借款合同上事先已加盖科投公司的印章,并有总经理胡江来的签字,刘某1没有接触过科投公司。到期后,由于福文公司违约,义兴公司向法院起诉,申请冻结、扣划了科投公司的银行账户,扣划了500多万元。

15、张某2的证言。张某2系恒华公司副总经理,证明2013年12月,福文公司向恒华公司借款,并由科投公司作为担保。之后,恒华公司向福文公司出借资金。恒华公司没有和担保方科投公司接触过。福文公司的赵某提供的合同上已经加盖担保方科投公司的公章,并有总经理胡江来的签字。合同到期后,福文公司未能还款。恒华公司通过诉讼,由科投公司代偿了240余万元。

16、金某的证言。金某系国元公司投资管理部业务员,证明2013年12月,福文公司的赵某向国元公司申请1500万的借款。公司经过审核后要求福文公司提供一家公司担保,赵某遂提出科投公司为其担保。之后,国元公司委托兴业银行向福文公司贷款1500万元,科投公司为该笔贷款出具了代偿承诺函。贷款到期后,福文公司未能还款,金某遂找到科投公司的胡江来。2014年9月26日,科投公司向国元公司出具了不可撤销担保书。因福文公司未能归还借款,2014年12月,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由科投公司代偿1846.41万元。金某表示,代偿承诺函及不可撤销担保书均是其准备好制式文本,带到科投公司胡江来的办公室,胡江来授意科投公司的工作人员直接盖章的。

17、李某3的证言。李某3原系中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证明2007年,科投公司向中邦公司入股820万元,成为中邦公司的控股股东,占股41%。中邦公司的日常工作由副总经理薛某负责。2012年,中邦公司购买了深圳联建公司的LED显示屏,签订了1500多万元的合同。后因没有支付货款,由科投公司为该合同提供了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2013年初,中邦公司就没有任何经营活动。

18、薛某的证言。薛某系中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证明2007年中邦公司成立,科投公司入股820万元,占股41%,为控股股东。2012年,中邦公司与深圳联建公司签订了价值1500多万元的LED显示屏供货合同。因中邦公司没有支付货款,深圳联建公司要求科投公司提供担保,薛某将此事向胡江来汇报。2014年1月,科投公司签订了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协议。2014年8月,科投公司再次签订了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协议。两次均为薛某找到胡江来,胡江来签字后,安排科投公司的职员盖章的。2014年12月,深圳联建公司就该款项向法院起诉,经法院主持调解,由科投公司代偿了713.6万元给深圳联建公司。2013年初,中邦公司就没有任何经营活动,还欠有外债。

19、刘某2的证言。刘某2系深圳联建公司法律顾问,证明2012年,联建公司与中邦公司签订了1500多万的LED供货合同。因中邦公司未支付货款,遂要求中邦公司的大股东科投公司为合同提供担保。2014年1月、8月,深圳联建公司2次将拟好的协议发给中邦公司的薛某,再由中邦公司将科投公司在担保方上盖好章的协议寄回来。最终,中邦公司仍未能履约,深圳联建公司遂向法院起诉,在法院的调解下,由科投公司代偿了713.6万元。在担保过程中,深圳联建公司没有与科投公司接触过,手续均由中邦公司的薛某办理。

20、李某4的证言。李某4系科投公司财务部副经理,证明2015年9月30日,担保集团支付350万元给深圳联建公司,系受到科投公司的委托,这350万元已计入科投公司的损失。

21、孙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胡江来找到孙某,让其代表科投公司去法院应诉,并承诺支付其费用。孙某先后2次在胡江来的办公室制作了授权委托书,由胡江来安排科投公司的职员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公司公章。

(三)被害人陈述

1、吴某的陈述。证明其在担任担保集团纪委副书记期间,代表担保集团向公安机关报案,担保集团的控股子公司科投公司原总经理胡江来任职期间,违规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给科投公司造成3000余万元的损失。

2、报案材料。证明2016年4月18日,担保集团以胡江来擅自以科投公司名义违规为福文公司、中邦公司的4笔款项提供担保,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为由向合肥市公安局书面报案。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胡江来的供述。胡江来表明其2008年进入科投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09年主持工作,2010年9月任总经理,2015年1月被免职。2013年7月至2014年7月,科投公司董事会成员有迟某能、高某、王某3、唐某1、胡江来;总经理办公会成员有胡江来、唐某1、朱某、江某、方某。科投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股权投资、资本经营、投资管理、对外担保。科投公司的章程规定了公司投资和提供担保2000万以上需要经股东会审定通过;2000-500万需要经董事会通过;500万以下需要由董事会授权的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通过。科投公司对外担保的流程:被担保企业向公司投资管理部提出申请,投资管理部进行尽职调查,形成评估报告按照章程规定提交审定,根据决议签订担保合同,投资管理部将担保合同存档保管。科投公司印章的使用同样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科投公司对其控股、参股的企业提供担保同样要履行审议程序。①2013年11月,福文公司向义兴公司借款500万元,赵某提出由科投公司为福文公司提供担保,胡江来表示同意。之后,赵某拿着借款合同来到胡江来的办公室,胡江来直接在担保方栏上签字,并安排管理公章的曹某加盖了科投公司印章。②2013年12月,赵某又找到胡江来,要求科投公司为福文公司向恒华公司借款提拱担保。赵某将合同带到胡江来的办公室,胡江来直接在合同上签字,并安排曹某加盖了科投公司的印章。③2013年12月,赵某再次找到胡江来,要求科投公司为福文公司向国元公司借款l500万元提供担保。之后,胡江来以科投公司为名出具了“承诺函”,承诺为该1500万元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胡江来再次以科投公司为名出具了不可撤销担保书。④2014年1月,因为中邦公司不能支付货款,深圳联建公司将LED显示屏停机。中邦公司副总经理薛某找到胡江来,胡江来同意为中邦公司的供货安装合同提供不可撤销连带担保。之后,薛某带着“协议书”到胡江来的办公室,胡江来签字后,安排曹某在协议书上加盖了科投公司的印章。2014年8月,中邦公司仍未能履约,薛某再次找胡江来,胡江来再次在“延期付款补充协议书”上签字,并安排曹某加盖了科投公司印章,为中邦公司提供不可撤销担保。⑤上述4笔担保均为胡江来个人擅自决定,没有经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室审定。如果按照科投公司规定的流程,这4笔担保合同都应当将原件存档,但均没有存档。也没有办理《印章使用签办单》。最后,科投公司为此共代偿了3000多万元。⑥代表科投公司去法院应诉的孙某,系胡江来的朋友,不是科投公司员工。胡江来不想让公司知道其违规担保的事,故安排孙某代科投公司应诉,希望将此事消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均系孙某在胡江来的办公室制作,胡江来安排公司职员加盖单位印章,董事长迟某能对此事不知情。⑦胡江来称,因为福文公司和中邦公司出现资金困难,两个公司均为科投公司投资的公司,其擅自为两个公司提供担保,目的想帮助两个企业渡过难关,并没有收取任何好处,胡江来个人与两个公司没有业务往来,和赵某、薛某是工作上的关系。

(五)鉴定意见

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皖百友【2016】会鉴字第15号鉴定意见书载明,经对福文公司截止2016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净资产状况以及是否有能力偿还科投公司作为担保人代为偿还的3笔借款进行鉴定,结论为:由于福文公司2014年10月停产,账务处理2015年6月结束;截止2016年6月30日,福文公司的资产总额为92663493.39元,负债额为145989411.02元,所有者权益余额为-53325917.63元;截止2016年6月30日,福文公司无力偿还科投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其代为偿还的3笔借款本息(合计2605.72万元)。皖百友【2016】会鉴字第14号鉴定意见书载明,经对中邦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资产、负债、债权及是否有能力归还由科投公司担保代偿的1笔合同履约担保金进行鉴定,结论为:截止2016年6月30日,中邦公司调整后的资产总额为8712137.5元,调整后的负债额为41218384.46元,调整后的所有者权益余额为-32506246.9670,其中未分配利润账户余额为-53232668.01元;截止2016年6月30日,中邦公司无力偿还科投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其代为偿还的合同履约担保金(713.6万元)。鉴定意见表明中邦公司的固定资产中金额较大的项目为分布在全省10个城市的“11块户外电子大屏及其大屏播控平台”,账面原值为20070692.05元,依据2013年9月25日中邦公司与合肥洋洪小邦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安徽户外电子集息联播网项目转让合同”可知,中邦公司已将这“11块户外电子大屏及其大屏播控平台”以2000万元的价格转让,但公司账面未记载,故予以扣减。

2018年1月19日,鉴定中心针对14号鉴定意见书出具补充说明,说明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皖0191执异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合肥洋洪小邦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对于“11块户外电子大屏及其大屏播控平台”执行异议的申请。因“11块户外电子大屏及其大屏播控平台”的产权未有明确归属,故如将“11块户外电子大屏及其大屏播控平台”的产权计入中邦公司,则截止2016年6月30日,中邦公司的资产总额为18100826.12元,调整后的所有者权益余额为-23117558.34元。同时表明“11块户外电子大屏及其大屏播控平台”折后净值为9388688.62元,该金额仅为财务账面金额。

以上证据,均经法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胡江来及辩护人辩称,胡江来主动向集团纪委汇报违规担保事宜,在案发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经过侦查部门的补充侦查,出具的材料显示胡江来从未就本案所涉的事实向公安机关投案;其前往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系为了配合其它案件作证,其笔录内容并不涉及本案违规担保的关键事实;自违规担保事件暴露后,其也没有主动向集团领导汇报过;故并没有胡江来及辩护人所称的视为投案的情节,不予采信。

关于福文公司、中邦公司尚有资产可供抵偿,给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数额无法确认的意见。经查,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全面、客观地反映了福文公司、中邦公司的资产状况,鉴定主体合法、鉴定程序合规;两份意见均能清楚表明截止2016年6月30日,福文公司、中邦公司所有者权益余额均为负数,资不抵债,无力偿还科投公司为其代偿的资金本息;另外,意见中将具有权属争议的“11块户外电子大屏及其大屏播控平台”单独作出了说明,该资产产权的归属问题并不影响鉴定意见中关于中邦公司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结论;同时,截止本案审理期间,两公司仍未能归还科投公司代偿的资金本息。故胡江来的行为给国有资产造成损失数额明确,客观真实。

关于胡江来要求福文公司追加公司设备进行抵押的意见。经查:2012年9月,福文公司发行了3000万元“合肥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并由担保集团为其提供担保。之后,福文公司又以公司实物资产作为抵押反担保,包括商业房产、土地使用权、所有机器设备等。该事实有相关合同、担保函、动产抵押登记书等书证证实,并有李某2的证言予以佐证,足以认定福文公司以设备进行抵押的原由并非胡江来所称为了本案所涉的担保事项。综上,该辩解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江来身为国有公司总经理,在工作中滥用职权,不负责任,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擅自决定为其它企业提供担保,造成国有资产损失3300余万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胡江来系受纪检工作人员约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其没有视为自动投案的其它情形,故胡江来及其辩护人关于自首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胡江来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涉案的罪行,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胡江来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2021年4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小水

人民陪审员高学林

人民陪审员窦中山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