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庭审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党员材料和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瞿生川的身份信息和党员身份及2017年10月16日梁河县人民检察院干警从陇川县人民检察院将被告人瞿生川带至梁河县人民检察院的过程。
2、单位法人证明和《陇川县林业局关于免去段某2同志职务的通知》、《陇川县林业局关于瞿生川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证实国有陇川林场是陇川县林业局举办的事业法人及2005年6月瞿生川被陇川县林业局任命为陇川国有林场场长。
3、《国家林业局关于下达2013年中央预算内林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通知》、《云南省林业厅关于下达2013年中央预算内林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通知》、《德宏州林业局转报陇川县林业局关于2013年木材战略储备试点建设项目作业设计调整的请示》、《陇川县林业局关于2013年木材战略储备基地试点建设项目作业设计调整的请示》、《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德宏州陇川县2013年度木材战略储备基地试点建设项目作业设计变更的批复》、《陇川县林业局关于请求审批2013年木材战略储备试点建设项目作业设计的请示》、《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召开2013年木材战略储备基地试点建设等项目作业设计评审会的通知》、项目作业设计审查会专家组名单、《云南省林业厅关于2013年木材战略储备基地试点建设项目和珍贵及特殊树种培育项目作业设计的批复》、《云南省陇川县2013年度木材战略储备基地试点建设项目作业设计》审查意见、《陇川县2013年度木材战略储备基地建设项目自检自查报告》、项目小班检查验收卡、《陇川县2013年度木材战略储备基地建设项目工作总结》。证实2013年国家木材战略储备基地试点建设项目,国家林业局安排给陇川国有林场改培西南桦3000亩,投资150万元。国家林业局、云南省农业厅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挪用、截留、串用建设资金,做到建设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以及陇川县实施2013年国家木材战略储备基地试点建设的相关材料,项目工作总结中称实施完成西南桦改培3000亩,项目扶持资金用于支付化肥农药和项目建设工时费。
4、《国家林业局关于下达2014年中央预算内林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通知》、《云南省林业厅关于下达2014年中央预算内林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通知》、《陇川县林业局关于请求审批〈陇川县陇川林场2014年度木材战略基地试点建设项目作业设计〉的请示》、《云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召开2014年木材战略储备基地试点建设、特殊及珍稀林木培育项目作业设计审查会议的通知》、项目作业设计审查会专家组名单、《云南省林业厅关于2014年度木材战略储备基地试点建设项目作业设计的批复》、专家审查意见、《陇川县林业局关于申请对木材战略储备基地建设项目验收的请示》、德宏州林业局项目验收签到表、《陇川县2014年度国家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验收意见》、检查验收小班调查表、《陇川县2014年木材战略储备基地示范项目建设报告》、《陇川县2014年度木材战略储备基地建设项目自检自查报告》、《陇川县2014年度木材战略储备基地建设项目工作总结》。证实2014年国家木材战略储备基地试点建设项目,国家林业局安排给陇川国有林场改培西南桦2000亩,投资100万元。国家林业局、云南省农业厅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挪用、截留、串用建设资金,做到建设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以及2014年陇川实施国家木材战略储备项目的相关材料,称完成了该项目。
5、《国家林业局关于下达2015年中央预算内林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通知》、《云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抓紧做好国家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和国家特殊及珍稀林木培育项目作业设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南省林业厅关于下达2015年中央预算内林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通知》、《陇川县林业局关于请求审批〈陇川县国有陇川林场2015年度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作业设计〉的请示》、申请书、《云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召开2015年国家木材战略储备基地建设、特殊及珍稀林木培育项目作业设计审查会的通知》、专家组名单、《云南省林业厅关于2015年度国家木材战略储备基地建设项目作业设计的批复》、《陇川县国有林场2015年度国家木材战略储备基地建设项目作业设计专家组审查意见》、《陇川县2015年度国家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项目建设协议书》、《陇川县2015年度木材战略储备基地建设项目自检自查报告》2份、小班调查表。证实2015年国家木材战略储备基地试点建设项目,国家林业局安排给陇川国有林场改培西南桦2000亩,投资100万元。国家林业局、云南省农业厅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挪用、截留、串用建设资金,做到建设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以及2015年陇川实施国家木材战略储备项目的相关材料,称完成了该项目。
6、国有陇川林场2014年、2015年、2016年会计账簿、明细账及相关记账凭证,2014年、2015年、2016年出纳账簿以及一系列的单据。证实国有陇川林场分别收到陇川县财政局拨付的2013年、2014年、2015年木材战略储备项目资金及2013年、2014年、2015年国有陇川林场共套取木材战略储备项目资金104.03501万元。
7、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国家木材战略储备项目是国家为发展林业实施的项目,目的是为了保护国有林场资源不流失和储备大径材的林木。2015年在实施这个项目前其和瞿生川专门到北京进行过培训。
(2)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陇川林场在实施木材战略储备项目期间,其和瞿生川进行过相关培训。在实施国家木材战略储备过程中,陇川林场截留过2013年、2014年、2015年项目资金。截留上述3个年度的木材战略储备资金是其和瞿生川先提出的。截留的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交纳职工养老金、支付职工工资、支付林场办公经费。截留项目资金主要的做法有两种,第一种是针对林场自己的林地,主要是通过不足额购买化肥的方式,将项目资金截留在林场;第二种是针对借山造林和联营造林的林地,主要是通过将项目资金拨付给造林户,然后又要求造林户将部分项目资金交回林场。账目都是通过多开发票将项目的账目核销了,针对林场截留的项目资金由帮林场施工的工头负责开具发票,造林户交回的项目资金主要由造林户负责开具发票。截留的项目资金以检察机关和林场财务核实的为准。
(3)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平时实施项目都是场长瞿生川和副场长王某2说了算,林场实施战略储备项目是借山造林户领取每亩300元,场上领取每亩200元,如果是场上自己实施的就是除去开支剩余的资金都是场上的。
(4)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国有陇川林场实施木材战略储备项目都是场长瞿生川和副场长王某2说了算。
(5)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陇川林场的出纳。国有陇川林场截留过战略储备项目资金返还款,返还款是其收取的。林场按标准将项目资金兑付给造林户后,造林户又按每亩200元的标准返还给林场,少数按每亩50元的标准收取。2013年套取国家战略储备资金50万元,2014年套取的木材战略储备资金有31.0376万元,2015年套取的项目资金有22.99741万元,共计104.03501万元。套取的项目资金用于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和发放职工工资以及单位日常开支。林场向造林户收取战略储备项目资金是副厂长王某2安排其做的,林场班子是否讨论决定其不清楚。
(6)证人刀承莲的证言。证实其是国有陇川林场的会计。国有陇川林场在实施2013年、2014年、2015年木材战略储备项目时,林场按每亩500元的标准将项目资金兑付给造林户后造林户又按每亩200元的标准返还给林场,少数按每亩50元的标准返还。2013年套取国家战略储备资金50万元,2014年套取的木材战略储备资金有31.0376万元,2015年套取的项目资金有22.99741万元,共计104.03501万元。套取的项目资金用于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和发放职工工资以及单位日常开支。林场向造林户收取战略储备项目资金是副厂长王某2安排其做的,林场班子是否讨论决定其不清楚。
(7)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其帮林场做活主要集中在2013年至2016年期间,主要实施的项目有战略储备项目,该项目每亩补助500元,但其实际只有每亩120元,剩余的钱都是林场打钱给其后,其又按照林场要求返还给林场财务,总计有639319.1元,还有一笔18800元其没有经手过,林场直接冲账了。
(8)证人排腊翁的证言。证实陇川国有林场实施战略储备项目时,一般都是以每亩500元的资金拨付给造林户后,又要求造林户以每亩200元的标准返还给林场。林场安排其40亩林地实施了2014年木材战略储备项目,2016年1月4日,其向林场财务室返还了6960元的补助款。是副厂长王某2要求其返还的。
(9)证人排桥宽、刀加安的证言。证实二人是夫妻关系,排桥宽借山造林的林地实施过2014年度木材战略储备项目。每亩补助500元,但又按林场的要求每亩返还给林场200元。项目资金是开在赵某2的账户上,2016年1月5日,向林场返还了20880元。
(10)证人赵某1、杨某1的证言。证实二人是夫妻关系。赵某1借山造林的林地于2014年实施过国家木材战略储备项目,具体事情是杨某1去做。每亩补助500元,但林场要求每亩返还200元。2016年1月4日向林场返还了总计17700元。
(11)证人杨某2、杨某3的证言。证实杨某2帮杨某3管理的林地有280亩实施了2015年木材战略储备项目,每亩补助500元,但安排指标时林场要求每亩要返还200元。2016年11月2日向林场返还了51246元。
(12)证人卢某的证言。证实其向德兰山村民小组承包的林地于2014年实施了木材战略储备项目,结算时林场要求其返还了37521元补助资金。
(13)证人赵某2的证言。证实其有两块林地参与实施了2014年木材战略储备项目。2016年其向林场返还了两笔项目资金分别是9396元和23889元。
(14)证人牟某的证言。证实德宏森蓝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实施过木材战略储备项目。项目实施的时候,国家每亩补助500元,但项目结算时,项目负责人王某2要求返还林场每亩200元项目资金,总计返还了167142元。
(15)证人赵某3的证言。证实其用其妻子苏光英的名义与早洞小组的三户村民签订了一份联营造林合同。2015年的时候,王某2告诉其其在早洞的林地可以实施木材战略储备项目,每亩补助资金500元,但是林场要收取每亩200元。结算时其向林场返还了31977元项目资金。
(16)证人岳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其位于城子新寨的雷达山林地实施木材战略储备项目,每亩补助500元,但是林场要收回每亩200元。后其向林场返还了15520元补助款。
(17)证人蒋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芒旦营林区实施过国家木材战略储备项目,该项目每亩补助500元,但林场直接扣了200元。
(18)证人段某1的证言。证实陇川县2012年至2015年实施了木材战略储备项目。
(19)证人杨某4的证言。证实陇川县2012年至2015年每年都实施木材战略储备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是陇川国有林场。
8、被告人瞿生川的供述与辩解。其供述称陇川国有林场从2012年开始实施木材战略储备项目,连续实施了4年,每亩补助500元,第一年没有截留项目资金的情况,后分管项目的副场长王某2提出每亩收取200元归林场使用。收取的标准是根据实施地块的难度,有的每亩收取200元,有的每亩收取50元,有的没有收取。收取的费用用于支付林场职工的养老保险、职工工资和林场日常开支等。收取项目管理费没有向林业局汇报过,是林场私自决定收取的。场里没有专门的会议记录。其认可检查机关调查核实的陇川林场违规套取2013年、2014年、2015年木材战略储备项目资金104.03501万元。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被告人瞿生川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辩护人张安毕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德宏州人民政府德政发〔1987〕109号文件、《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87)20号、省委、省政府(87)35号、州人民政府(87)62号文件的具体意见报告》。证实国家允许借山造林,借山造林是联营的一种方式,即共同投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
2、《中华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全国木材战略生产基地建设规划(2013-2020年)》、《国家储备林划定办法(试行)》、《冷某副厅长在全省木材战略储备工作会上的讲话》。证实在国家木材战略储备基地建设上,国家鼓励采取多种经营模式,全社会、全民参与经营。自然包括借山造林及联营造林。陇川林场属于商品经营型林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陇川县2012年国家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试点项目实施方案》、《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德宏州2012年木材战略储备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证实2012年至2015年期间,陇川林场严格按照省厅批复的木材战略基地建设试点项目方案、当年作业设计组织实施。
4、《云南省林业厅关于下达2012年中央预算内林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通知》、《云南省林业厅关于下达2013年中央预算内林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通知》、《云南省陇川县2013年度木材战略储备基地试点建设项目作业设计》、《云南省林业厅关于2013年木材战略储备基地试点建设项目和珍贵及特殊树种培育项目作业设计的批复》、《云南省林业厅关于下达2014年中央预算内林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通知》、《云南省林业厅关于2014年度木材战略储备基地试点建设项目作业设计的批复》、《云南省林业厅关于下达2015年中央预算内林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通知》、《云南省林业厅关于2015年度国家木材战略储备基地建设项目作业设计的批复》、《陇川县2012木材战略储备基地示范项目建设总结》、《陇川县2013年度木材战略储备基地建设项目工作总结》、《陇川县2014度年木材战略储备基地建设项目工作总结》、《陇川县林业局关于申请对木材战略储备基地建设项目验收的请示》、《陇川县2012年度国家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验收意见》、《陇川县2013年度度国家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验收意见》、《陇川县2014年度度国家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验收意见》、《德宏州林业局办公室关于2012-2014年国家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验收报告》、《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2015年国家储备林核查结果有关情况的通报》。证实陇川县林场2012-2014年木材战略储备基地建设项目,经省州县三级验收通过,国家林业局核查通过。
5、协议书一份。证实受让涉案林地的事实以及国有陇川林场转让的事实。
经质证。公诉机关对证据1、2认为与案件无关联性;对证据3不认可证明观点;对证据4予以认可;对证据5认为与案件无关联性。
对辩护人出示的证据1、2、3,本院认为与案件无关联性;对证据4中关于2012年木材战略储备基地试点建设项目的相关证据材料与案件无关联性,不予认可,对其余证据予以认可;对证据5,与案件无关联性,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生川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导致国家木材战略储备项目资金被套取,并用于林场其他方面,致使国家木材战略储备项目无法按政策要求实施,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套取的项目资金用于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和发放职工工资以及单位日常开支且庭审中被告人瞿生川的认罪态度较好。综上,被告人瞿生川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瞿生川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余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