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事实,被告人张颂成在法庭上表示无异议,并有下列由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采信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长宁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长宁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证实长宁县公安局在办理其他案件中,发现被告人张颂成等人涉嫌渎职犯罪,2017年7月20日将本案移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管辖。长宁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20日对本案立案侦查。
2.长宁县公安局拘留证、逮捕证,证实被告人张颂成因涉嫌滥用职权罪,2017年7月21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7日由长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3.长宁县公安局文件(长公政[2016]38号)、(长公政[2013]42号)、2017年4至6月长宁县公安局机关辅警人员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书》,证实2016年10月12日,长宁县公安局聘用被告人张颂成为警务辅助人员,并安排到监所管理大队,辅助长宁县看守所民警进行监所管理工作。
(以上证据分析,被告人张颂成是长宁县公安局聘用的警务辅助人员,安排到监所管理大队,辅助长宁县看守所民警进行监所管理工作,属国家机关以外的人从事公务,具有滥用职权罪主体资格)。
4.长宁县公安局民警执勤行为规范(公监管[2001]92号),证实长宁县公安局民警及警务辅助人员等工作纪律规范,其中看守所民警,不得索要、收受、侵占、借用在押人员及其亲友财物或者接受吃请,私自为在押人员传递口信、信件、物品,私自安排在押人员与亲友会见、送物、打电话……
5.视频资料光碟,长宁县看守所情况说明,长宁县人民检察院反渎局情况说明,证实长宁县看守所监控视频记录了涉案有关视频情况,2017年5月2日18时49分被告人张颂成丢物品进16监室,王某某用被子蒙住头疑似打电话(该情况与王某某之妻冯某某电话的通话清单互相吻合);2017年19时22分至20时07分,16号监室内有一人用被子将自己裹住始终背对监控探头,其间该位置多次换人;2017年5月2日22时12分35秒,张颂成携带一包东西至一仓室天窗丢下包裹,之后手中包裹消失。2017年5月2日22时13分18秒16监室仓内接食品,22时14分仓内向仓外丢东西,视频中有人在监室角落,疑似进行吸毒活动。2017年5月2日18时49分,张颂成手持一白色物体走到某监室天窗,疑似将物体通过天窗丢进监室的动作,视频拍摄人员将一包香烟从天窗丢进监室。
6.长宁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照片、扣押的涉案手机个,证实长宁县公安局扣押涉案手机两个,一个金色直板手机(手机为金色有宝马标志)、一个苹果手机。
(被告人供述,以上手机是插卡给在押人员用的)。
7.涉案手机号码信息、通话记录、长宁县移动公司基站有关信息资料、长宁县移动公司证明,证实手机号151XXXXXXXX涉案通话情况,2017年3月17日主叫与在押人员白某某之妻黄某某通话(同日黄某某微信转款给被告人);2017年4月7日主叫与在押人员王某某之妻冯某某通话11次;2017年4月10日主叫与在押人员赵某的亲属张某某通话四次;2017年5月19日2时03分53秒起主叫与在押人员刘某之妻游某某多次通话。2017年4月7日21时31分26秒开始与冯某某互发短信;2017年4月24日19时58分27秒向黄某某发送短信;2017年4月7日19时10分26秒开始与张某某互发短信;2017年5月19日1时58分54秒开始与游某某发送短信。涉案的1518XXXXXXX移动手机卡号2017年4月8日登记客户名为冯某某,该号码记录显示,2017年5月2日18时59分13秒起主叫与冯某某通话5次;2017年5月11日0时19分37秒起主叫与黄某某通话6次,5月30日22时32分54秒发送短信一条;2017年5月18日22时20分6秒与游某某通话。以上通话移动基站信号显示在长宁县看守所范围内。
8.长宁县看守所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6月20日长宁县看守所接到某某举报,有辅警向在押人员传递信件、物品、毒品。
9.长宁县看守所在押人员收押台账,证实本案被告人实施犯罪时,长宁县看守所在押人员周某某、郝某某、王某、刘食、王某某、白某某等的关押时间和调整监室情况。
10.证人证言。
(1)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12日周某某因盗窃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关进长宁县看守所到2017年6月12日。周某某在看守所15监室时,同室的罗某甲因原来的老年棒棒手机不能用了,就找张管教重新带个手机进监室,并承诺给1200元。罗某甲要监室的人出买手机和打电话的钱。当天下午张管教从二楼天窗丢进15监室一个新手机(上面有一个宝马标志的金黄色小手机),手机里的电信卡用不起,罗某甲找张管教办移动卡,张管教说要身份证,周某某提出喊朋友帮忙,就写了一张纸条,内容是“松门(周某某的朋友),147XXXXXXXX,志彪要的”,从监室天窗丢给张管教,告诉张管教打纸条上的电话,喊松门去办移动手机卡拿到看守所。一两个小时左右张管教用卫生纸包好移动手机卡从二楼天窗丢到15监室,手机就可以用了。白某某给他老婆打电话,喊他老婆转了500元给张管教,充了100元在这手机卡上。周某某转到16监室,因女儿过生日找张管教帮忙拿电话进16监室用一晚上,承诺给1000元。周某某找王某某一起出钱,张管教把他的邮政银行卡和电话号码写在一张卫生纸上从二楼天窗丢进监室。王某某老婆说转款要有对方名字,张管教短信说银行卡开户名字是张颂成,当晚王某某老婆转了800元给张管教,7、8点张管教用卫生纸包好手机从二楼天窗丢进16监室,就是罗某甲喊张管教买的新手机,手机卡是松门办的。当晚周某某给母亲温某某打了电话(13628700768),主要问家里的情况,与松门的147XXXXXXXX通话,叫他买点烧腊(食品)、一条烟,找张管教带进监室。晚11点左右,张管教从16监室二楼天窗喊周某某,随后丢下一包东西,里面有6包玉溪烟(松门说是10包)、烧腊。这手机卡在16监室用一次就没费了,周某某喊王某某老婆重新办一张移动手机卡带进监室,因手机是双卡,就把新卡装进去用完就取出来藏在监室里,原来的卡一直在手机里。张管教晚上把手机拿进监室到第二天早上7点半以前还就算一次,每一次监室的人都要打很多电话。周某某在15监室时,是罗某甲找张管教要电话,周某某、白某某、罗某甲、杨某甲、袁某、牟某某都用过电话,在16监室时,除了刘某某甲和一个河南人以外,其他人都用王某某老婆办的手机卡打过电话,—般用一次电话付给张管教500元,带一次东西300元,如果带的东西多张管教还要加钱。张管教收钱是用他的邮政银行卡或者2个手机微信号。2017年5月20日左右,周某某找张管教要电话,喊松门给帮忙买烧腊、冰毒,把冰毒藏在烧腊里面。周某某喊松门拿了300元现金和烟给张管教,张管教从天窗把东西丢给周某某就走了。周某某在烧腊里找东西,张管教回来问,是不是有其他东西,并拿了一根吸管在鼻子上闻了一下,周某某喊他把吸管丢下来,他说烧腊里面还有,周某某在烧腊里找到一根吸管。张管教说周某某这样是害他。除了白某某和刘某某甲,其他人都吸食了毒品,在吸毒过程中,张管教从天窗看见,还喊搞快点。第二天7点半左右,张管教从监室送饭的小风口把手机拿走了。周某某在15监室也吸食过冰毒,是罗某甲通过张管教带进来的。除了最后一次,周某某每次和松门打电话买毒品,都是松门把毒品夹在烧腊里找张颂成带进来,张颂成从天窗丢进监室,里面除了毒品还有锡箔纸,吸管是监室的牛奶吸管和矿泉水瓶。(出示1518XXXXXXX与147XXXXXXXX的通话记录)这是周某某和松门的通话,主要问买毒品和家里的情况,并叫他帮买点烧腊,把毒品夹在烧腊里带进来。2017年5月10日周某某和周某某乙分别与松门的通话,周某某乙喊松门找人帮他交生活费,周某某喊松门买烧腊夹带毒品。5月10日拿进监室的电话一直打到5月11日早上七点半。2017年5月18日的通话记录也是周某某叫松门帮忙带烧腊和毒品。2017年5月30日通话2次是周某某叫松门帮忙带条裤子和毒品,隔了一、二天松门才把藏有毒品的裤子带进来。2017年4月7日和24日两次是周某某打电话叫松门带毒品,4月4日不是周某某打的。毒品最后一次是藏在裤子里面送进来的,其余毒品是夹带在烧腊里张颂成从二楼天窗丢进监室的,每次带烧腊都要给张颂成钱,有王某某老婆转的,白某某老婆转的,还有松门拿现金给张颂成。(出示长宁县看守所监控视频)这视频是张颂成用黑色口袋装好夹带有毒品的烧腊从巡视窗口丢下,周某某用被子接住后,拿出烧腊里的毒品,周某某坐在1号床储物柜处的小板凳上吸食毒品,之后同监室的其他人又轮流来吸食。(出示棒棒机一个)这就是张颂成拿给周某某在仓室里使用的手机,有一个卡槽被周某某弄烂了。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王某某在长宁县看守所16监室用张管教拿的电话给老婆冯某某打过电话,在2017年的4月几号,5月1号,5月30号,6月19号或者20号都打过。前三次是周某某找张管教拿手机,第四次是刘某找张管教拿的,每次都是张管教在楼上巡视监室时,把手机从监室天窗丢下,监室的每个人都对外打电话。手机是一个黄色棒棒机,背面有个像宝马车标记的图案。王某某第一次和第四次打电话用周某某的卡,第二次和第三次打电话用的其老婆办的卡。周某某找松门办的卡号151XXXXXXXX,冯某某办的卡号是1518XXXXXXX。每次打电话周某某或者刘某与张管教事先谈好给张管教多少钱,然后告诉监室的人,第一次和第二次王某某由出800元,第三次王某某出600元,不够的其他人出。第四次王某某出二、三百元,不够的刘某出了。张管教拿手机进监室有很多次,具体记不清了。和王某某同监室的白某某、周某某、刘某、罗某某乙、周某某丙、刘某某乙、王某某乙、刘某某甲、余某某乙。王某某转到16监室后,15监室也用手机和外面联系,电话是张管教提供的。王某某在长宁县看守所16监室一共吸过5次毒品,前四次在晚上,最后一次是在2017年端午节后的白天下午2点过,周某某和松门联系,喊松门整点烧腊,把毒品夹在烧腊里面一起送进来。周某某打电话后一个小时左右,张管教就把一包烧腊从监室天窗丢下来,周某某和王某某等人找毒品时,张管教回来手里拿一根吸管,问周某某是不是在找这个周某某没说话,张管教说要把他害惨。虽然张管教没有把他手里的吸管拿下来,但烧腊里面还有一根吸管,加上仓里喝牛奶的吸管,监室的人当晚吸食了毒品,吸毒的有王某某、周某某、刘某、周某某丙、罗某某、余某某乙、王某某乙、刘某某乙,刘某某甲和白某某没有吸食。倒数第三次吸毒时间是倒数第2次之前一个星期左右,周某某和松门联系买烧腊和毒品,毒品是藏在烧腊里由张管教从天窗丢到16仓里面,时间是晚上10点过,参与吸毒的有王某某、周某某、周某某丙、罗某某、余某某乙、王某某乙、刘某某乙、杨某甲。倒数第四次吸毒是5月初,也是周某某联系松门送烧腊,面藏毒品,也是张管教从天窗把烧腊丢进了仓室,当晚吸毒的有王某某、周某某、周某某丙、罗某某、余某某乙、王某某乙、刘某某乙。长宁县看守所监控视频(代码ch082017052214138),就是在今年5月2日10点过,张管教丢了一包用黑色塑料袋包住的烧腊进来,里面就夹得有毒品,16仓的人把烧腊分成两份一起吃,周某某在1号床床尾吸食毒品。倒数第5次吸毒是今年4月下旬,王某某仓室用松门办的手机卡往外面打电话,第一次是清明后一两天没带毒品,第二次4月下旬周某某打电话喊松门带烧腊,当晚10点过张管教从天窗丢进监室的一包烧腊里面夹有毒品,吸食毒品的有王某某、周某某、周某某丙、罗某某、余某某乙、王某某乙、刘某某乙、雷某某8个人。
(3)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证实冯某某的丈夫王某某被关押在长宁县看守所时,冯某某和看守所的侯管教、张管教(张颂成)联系过,王某某叫冯某某给张管教转钱,银行卡号是通过151XXXXXXXX手机号短信发的。(冯某某手机记录)冯某某转钱用招商银行卡号62148386XXXXXXXX(户名冯某某),张管教收钱的银行账号62179967100XXXXXXXX(户名张颂成)。今年5月份冯某某身份证在长宁县办了一张移动卡,号码151开头的。冯某某(查看微信记录)转款给张管教打电话的费,300至800元不等,还为151XXXXXXXX冲50元话费。
(4)证人白某某的证言,证实白某某2016年9月份被关进看守所,先在24仓后转到23仓,之后23仓的人全部转到了15仓到2017年3月底转到16仓。白某某在16仓时,同仓的有王某某、余某某乙、王某某乙、刘某某乙、周某某、罗某某、刘某某甲、刘某、周某某丙。白某某在16仓打过两次电话出去,第一次是2017年5月底,周某某喊张干部把手机从16仓天窗丢下,刘某某甲以外其他人都打了。白某某给我老婆黄某某的152XXXXXXXX号码打电话,是王某某出的钱。在当晚1点左右,张干部从天窗丢了一包烧腊到16仓,烧腊吃完后,白某某看见其他人换着把脑壳伸到放衣服的小仓里吸毒。手机用到了第二天早上张干部来开仓门的时候,周某某把手机用卫生纸包好从天窗丢给张干部。白某某第二次打电话大概是2017年6月十几号,6点过吃饭回仓,16仓的刘某叫张干部把手机丢下来,刘某和王某某用被子接住手机,这次16仓的人都打了电话。白某某记得今年3月份还和老婆通过电话,这次通话中白某某让老婆给张干部转了200元钱作为打电话的费用。白某某总共打过五、六次电话出去,具体次数、时间记不清了,周某某还可能用手机给白某某老婆发过短信,因为白某某把老婆的电话告诉过周某某。打电话出去,白某某、刘某、王某某、罗某甲、王某某乙出过钱,王某某出钱多些,具体哪个多少钱不晓得。丢烧腊和毒品进来都是周某某喊他外面的朋友出钱买的,王某某乙叫他的一个姓文的朋友打钱给张干部,刘某和王某某都是喊他们老婆打钱给张干部,罗某甲是叫他女朋友打钱给张干部。
(5)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黄某某2017年3月份接到一个电话,自称是长宁县看守所的,喊加他的微信转钱给他,说帮白某某买吃的,黄某某微信记录显示对方微信名“浮生若茶之《短暂人生》”。白某某不会写字,就喊与他关押在一起的人发短信告诉这个微信号,黄某某的微信名字“燕子”加了这个微信号。转账记录上,黄某某转给浮生若茶之《短暂人生》的金额共计1400元钱,其中2017年3月17日转500元,2017年4月26日转了500元,2017年5月10日转了200元(这200元是白某某在看守所向外打电话的费用),2017年5月30日转了200元。
(书证黄某某的微信记录,微信记录显示,黄某某共计向张颂成转账1400元钱,时间与其陈述的时间一致)。
(6)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王某丙2017年春节关在长宁县看守所里后,认识了一个叫黑三的人,焦某给过王某丙一封信,是黑三拿给张颂成带给王某丙的,信的主要内容是王某丙的湖北朋友关心王某丙的情况。
(7)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赵某否认使用微信与张颂成联系,也否认在长宁县看守所羁押期间使用手机与外界联系,否认给张颂成转过钱。
(8)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张某某的表弟赵某被关在长宁县看守所时给张某某打电话,喊张某某把银行卡号发给他,代收500元后转给另一个人。张某某查看手机支付宝后,2017年3月26日由支付宝转了500元钱给一个叫张颂成的人,这就是帮赵某转的钱,当天还通过电话、互发过短信,赵某打电话不是一个手机号码,张某某用的电话号码181XXXXXXXX,与1519XXXXXXX号码通话3次,互发短信16条。
(书证张某某的支付宝转账记录,显示张某某于2017年3月26日23时1分转款500元到户名为张颂成的工商银行卡上)。
(9)证人郝某某的证言,证实郝某某被关押在24仓时,同仓的罗某甲和罗某某戊了解到巡仓的张干部一个月工资1200元,罗某甲和罗某某戊说,他们每月出1200元钱让张警官帮他们带烟进来,烟钱另外拿,张警官就同意了。郝某某知道罗某某丁的老婆给张警官转过烟钱,张警官通过天窗把买的烟丢进仓室。郝某某被关在15仓期间,杨某丁联系张警官拿一个小的棒棒手机进15仓,一共有3次,手机都是有卡的,号码郝某某不知道。手机拿进仓有一次是中午,有两次是晚上,都是通过天窗把手机丢进仓室,张警官收回手机都是早上通过仓室的小仓门。当时关押在15仓的郝某某记得有杨某丁、冯某丁、张某某丁,其他记不起了。15仓的人打电话都没有出钱,杨某丁是否出钱郝某某不晓得。郝某某用张警官拿进来的手机给其姐姐打过两次电话,给女朋友沈某某打过两次电话,沈某某的手机号码是18199XXXXXX。郝某某(看了通话记录)151XXXXXXXX号码2017年5月3日、5月26日和其姐姐郝永雪号码132XXXXXXXX的两次电话,是郝某某打的,2017年5月26日郝某某与沈某某号码18199XXXXXX通话一次。
(10)证人杨某丁的证言,杨某丁在看守所里与其老婆打过几次电话,是杨某丁和张颂成联系,讲好拿电话进来用一次给他1200元钱,张颂成答应了。张颂成上班时就把电话从天窗丢下,杨某丁用被子接住,杨某丁叫老婆杨瑞转1200元钱给张颂成,还告诉杨瑞张颂成的电话号码,杨某丁用的是金黄色带宝马标志的棒棒机。(看守所视频编号为20170414224204和20140418040008的视频)是15仓的人在悄悄抽烟,每次都是在门角,杨某丁自从关进看守所以后就没有吸过毒,仓室其他人也没有吸过毒。至于杨瑞和张颂成是怎么用微信联系上的杨某丁不清楚。
(书证杨瑞的微信转款记录,2017年4月28日张颂成微信号收到杨瑞转款1200元钱)。
(11)证人罗某甲的证言,罗某甲否认自已在看守所关押期间对外打过电话,否认自己在看守所吸过毒。
(12)证人罗某某己的证言,证实罗某甲是罗某某己的孙子,2017年春节后给罗某某己打过多次电话,罗某某己电话号码158XXXXXXXX,(查看手机通话记录)2017年3月10日罗某某己和15181185097手机累计通话十五次,2017年4月4日和151XXXXXXXX号码累计通话两次。罗某甲打电话喊罗某某己带衣服到看守所,罗某某己也送过衣服到看守所。
(书证罗某某己的158XXXXXXXX通话记录,与罗某某己陈述一致)。
(13)证人邓某的证言,邓某被关押在长宁县看守所期间,2017年5、6月告诉张管教其同父异母的姐姐梁某某甲的电话号码,叫张管教在邓某被关押的14监室天窗上面用他的手机给梁某某甲打电话,接通后张管教打开电话扩音,邓某给姐姐说想抽烟,叫她打500元钱给张管教买烟。之后张管教给丢了两包红色金塔山给邓某。邓某交生活费是写报告给看守所的管教,由管教联系家属交,没有直接与家属联系过喊交生活费。
(14)证人梁某某甲的证言,证实邓某是梁某某甲同父异母的弟弟。邓某在长宁县看守所关押期间,2017年4月30日梁某某甲通过微信转了500元钱给长宁县看守所的张警官。因为之前几天,邓某从长宁县看守所打电话说是要买烟或者交生活费,喊梁某某甲转500元钱给张警官,张警官加了梁某某甲的微信,张警官的微信昵称是“浮生若茶之《短暂人生》”,微信号是“250180XXXXXXXX”。
(书证梁某某甲微信转账截图,与梁某某甲陈述一致)。
(15)证人王某的证言,王某被关押在长宁县看守所17仓期间,找过同仓室的赵某拿手机给父亲王春手机135XXXXXXXX打过电话,这个电话是张干部从天窗丢给赵某的,侧面边框是米色的平板智能手机,手机上面没有字母按键。17仓的赵某、张治贵和一个被判死缓的人,一共3个人吃过几次烧腊,王某看见过一次,是张干部从天窗上面丢进仓室的一个黑色塑料袋里面装的烧腊,其余几次烧腊王某不晓得是从哪里来的。
(16)证人刘某的证言,刘某5月15日从9仓调到16仓,看见周某某、白某某也到了16仓。第二天下午六、七点钟张干部来关仓门,周某某喊张干部把手机拿来用一下。在晚上8点过张干部从巡仓的上面丢了一个金黄色小手机下来,周某某给殷某某打电话,喊殷某某送点毒品另外切点烧腊过来。晚上大概11点,张干部提了一个黑色的塑料口袋从巡仓的走栏丢下来,周某某接到打开,看见有烧腊、1包10元的云烟和大概1克冰毒。仓里人一边吃烧腊一边吸毒,吸食冰毒的有刘某、周某某、王某某、余某某乙、王某某乙、罗某某、周某某丙、刘某某乙。吸毒后,周某某叫刘某给老婆打电话,刘某叫老婆转300元钱给张干部,刘某老婆游某某电话号码15181162117。5月31日晚上7、8点张干部又丢下金黄色手机给周某某。电话都是每天晚上7、8点钟丢进来,第二天早上7点30分到8点拿走,丢电话有时是张干部,有时是侯干部。2017年6月22日长宁县公安局对刘某进行尿检。
(17)证人游某某的证言,证实刘某是游某某的老公,4月24日晚上8点过游某某接到张干部的电话,刘某在电话里让游某某转300元钱给张干部,第二天下午3点44分游某某转的钱。后来游某某又接到张干部的电话还是免提,刘某被关押在严管仓室说让游某某转200元钱给张干部买烧腊吃。没一会游某某就把钱转给张干部了。5月18日晚上9点过10点钟游某某又接到刘某的电话,让游某某转300元钱给张管教,游某某在晚上10点过通过微信给张管教转了300元钱,这次的电话是151XXXXXXXX。
(书证游某某微信号记录,显示游某某微信号于2017年5月18日22时59分向张颂成号码发送200元,2017年5月18日22时25分发送300元,2017年4月25日15时44分发送300元)。
(18)证人刘某某甲的证言,刘某某甲在看守所16监室时,和周某某、王某某、余某某乙、王某某乙、罗某某乙、刘某某乙、刘某、白某某关在一个监室,刘某某甲只晓得自己和白某某没有打过电话,其他人觉得都打过电话。他们要打电话之前,被关押的人员就给他们用眼神打招呼,不得喊管理干部的名字,他们想带什么东西办什么事情或者要打电话,就直接写在纸条上面,然后管教就去办。监室的管教一般在凌晨时把手机丢下来,然后凌晨5点又放绳子下来把手机吊上去。16监室的人除了刘某某甲和白某某之外还吸食过毒品,其他人只要准备吸食毒品,就用被子蒙住刘某某甲的头,喊刘某某甲好点睡觉,也不喊刘某某甲晚上值班。其实刘某某甲看见他们用矿泉水瓶子做工具,吸管锡箔纸是楼上管教丢下来的,而且他们吸毒昏头昏脑的就晓得他们在吸毒。刘某某甲晓得吸毒有四次。
(19)证人黄某某丁的证言,黄某某丁的丈夫罗某某丁从看守所里用陌生电话给黄某某丁打过电话,号码180XXXXXXXX在2017年4月10日打过一次电话,喊黄某某丁转300元钱给罗某某丁交生活费,并发了收款的邮政银行账号62179967100XXXXXXXX户名张XX。黄某某丁4月11日在硐底邮政银行ATM机转了300元钱到张颂成提供的账号上。2017年3月9日罗某某丁说他要买烟,喊用微信转600元钱给“浮生若茶之《短暂人生》”的微信账号,黄某某丁加了这个微信号,随即三次共计转了600元钱给这个微信号。当晚这个人在微信里告诉他叫张颂成。
(书证黄某某丁的微信记录截图,证实黄某某丁于2017年3月9日,分三次每次支付200元,共计支付600元给张颂成。张颂成提供的银行账号为62179967100XXXXXXXX)。
(20)证人蒯某某的证言,在长宁县看守所被称为张管教的指的就是张颂成,因为巡监岗只有他姓张。张颂成是2017年三四月被安排过来协助蒯某某工作,按照规定协助巡监岗民警工作的辅警人员和正式民警工作职责是一致的,落实在押人员一日生活制度,发现在押人员有违规违纪及时制止,按照作息时间开灯、关灯、开水、开关电视。蒯某某发现过张颂成在关监室电视时向监室丢过两三次烟,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蒯某某要求他在关电视和监室中门的时候不要在窗口与在押人员多交谈,不准把烟往监室里丢。
(21)证人林某某甲的证言,,长宁县公安局2013年1月1日印发了《宜宾市公安巩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按照这个规定,可以配置辅警人员协助正式民警开展工作。管教岗位的辅警不能单独会见在押人员,巡监岗位的辅警不能单独开展巡视工作,更不能私自向在押人员带物品和传递信息。辅警是不能单独进入监室的,只能在民警对监室进行安全检查和巡查监室时在监室门外进行警戒工作。辅警人员绝对不允许直接处置在押人员向外界打电话或者传递信件,如果有这种情况,辅警必须报告民警,由正式民警处置。
13.被告人张颂成的供述与辩解,张颂成在看守所上班大半年,主要给在押人员拿烟抽、带烧腊吃、拿手机用、代缴生活费、为在押人员传递信件,收取在押人员家属的钱。张颂成拿给在押人员使用的手机是一个有宝马标志的棒棒机,有时在押人员用他们自己的手机卡插在那手机里使用。张颂成另外拿过一部苹果4智能手机给赵某使用过。棒棒机手机卡,是周某某找他的朋友松门办好,张颂成装在棒棒机里给他们使用。这个宝马标志的金色棒棒机是2017年6月23日长宁县公安局民警扣押物品时,从张颂成一个包包里扣押的,登记了号码。张颂成第一次拿手机给在押人员使用是给的周某某,其他还给过赵某、刘某、罗某甲。本来按照看守所的规定,巡仓、在监控室看监控都必须是正式民警带辅警,张颂成把手机给周某某使用是利用自己一个人巡仓的机会给的,张颂成提供手机给在押人员使用,每次收取200元至500元。这些钱里有的为在押人员充生活费,有的为在押人员买烟,最后一部分就是把手机给在押人员使用收的钱。张颂成给周某某、赵某、刘某带过烧腊有三四次,具体时间记不起了。但是里没有夹带毒品。(看了提取长宁县看守所的监控视频)提取的视频中显示张颂成在巡视16仓时从天窗把手机丢进16仓,由周某某用被子把手机接住。这个视频中显示周某某接住张颂成丢下去的电话后,仓室的人在打电话。张颂成的微信号是230180XXXXXXXX,微信名字是浮生若茶之《短暂人生》。张颂成手机里转账截图有的是和朋友之间正常的经济往来,有的是在押人员家属转来帮在押人员买烟的钱,有的是在押人员家属叫张颂成帮在押人员交生活费,还有张颂成拿电话给在押人员使用,在押人员给的电话使用费。手机上微信转账截图中来自在押人员的转账,梁某某甲500元,燕子500元,游某某300元,杨某戊500元,杨某己400元、游某某300元、赵某200元、丫头300元。长宁县公安局来抓张颂成时搜出两封信,一封是一个不认识的人喊交给在押人员王某某乙的,另一封抬头为“老表”的信件,是哪个交给的张颂成不记得了,都是2017年5月初收到的,一直没交给在押人员。抬头为“老表”的信是一个不认识的40多岁的女的用180XXXXXXXX手机给张颂成打电话,说要带封信进去,那个女的给信还说了在押人员名字,张颂成记不起了,张颂成看信可能涉及案情,就一直放在身上没有带出去,直到今年6月23号被搜出来。
(书证被告人包里搜出的信件,此信涉及内容为有关案件)。
14.被告人张颂成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张颂成因本案于2017年7月21日由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15.被告人张颂成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张颂成犯罪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颂成是长宁县公安局聘用的警务辅助人员,辅助民警从事监所管理工作,属国家机关以外从事公务的人员,具有滥用职权主体资格。被告人张颂成在从事公务过程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致使在押人员擅自与外界联系,毒品、食物等物品流入监管场所,严重破坏了正常监管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应当依法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颂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查获被告人张颂成携带信件,被告人张颂成辩护称,因发现可能涉及其他案件,就未转交,又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影响了正常诉讼,故对影响诉讼活动的事实未予认定。扣押的涉案手机应当依法没收。根据被告人张颂成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