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上述证据如下:
1.王义生户籍证明、玛纳斯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提供的王义生的人事档案及玛纳斯县六户地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六户地镇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名单",证实被告人王义生出生日期、住址,2013年至2015年,王义生在玛纳斯县六户地镇农机管理服务站工作;王义生系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农〔2013〕6号)、《新疆自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基本程序》(新财农〔2013〕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实施方案》(新农机发〔2013〕6号)、国务院关于"三个严禁"、农业部关于"四个严禁"和"八个不得"的规定、《昌吉回族自治州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昌州农机字〔2013〕13号)和《玛纳斯县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玛农机字〔2013〕1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实施方案》(新农机发〔2014〕3号)、《昌吉回族自治州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昌州农机字〔2014〕8号)、《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机购置补贴全价购机直补到户操作规程》(昌州农机字〔2014〕9号)和《玛纳斯县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玛农机字〔2014〕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5年农业机械购置补实施方案》(新农机发〔2015〕3号)、《昌吉回族自治州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昌州农机字〔2015〕8号)、《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操作规程》(昌州农机字〔2015〕9号)和《玛纳斯县2015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玛农机字〔2015〕10号),证实玛纳斯县2013年至2015年补贴机具种类、补贴对象及标准、补贴机具的供应及补贴操作程序。
3.自治区农机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证实补贴产品经销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七个不得"规定,其中规定不得倒卖农机购置补贴指标或倒卖补贴机具;不得进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不得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民购买农业机械,代办补贴手续。
4.玛纳斯县农牧业机械管理局提供的潘某2、潘某1等15人的2013-2015年《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审批表》,证实潘某1冒用本地农户名义申请购买了享受国家补贴的15台农机具的事实。以上机具王义生均参与审核,2013年至2015年共计15000+173400+376000=564400元。
5.证人潘某2、唐某1证言,证实2013年,潘某1借用自己儿子潘某2的身份申报购买了一台黄海金马404-1型拖拉机,违规销售给沙湾县唐某1,当年15000元国家农机购置款兑付到了潘某1儿子潘某2的账户上。
6.证人虎守龙、潘某1证言,证实2014年,潘某1以自己的名义申报购买了一台约翰迪尔1354型拖拉机,违规销售给了农八师133团职工虎守龙,当年兑付到潘某1账户上的71000元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款虎守龙未收到。
7.证人张某1、陈某证言,证实2014年,潘某1借用张某1的身份申报购买了一台约翰迪尔850拖拉机违规销售给了新湖农场职工陈某,当年兑付到张某1账户上的23000元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款全部取出给了潘某1。
8.证人王某1、马某1证言,证实2014年,潘某1借用王某1的身份申报购买了一台山拖450型拖拉机,违规销售给了沙湾县的马某1,当年兑付到王某1账户上的13000元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款全部取出交给了潘某1。
9.证人杨某1、马某2证言,证实2014年,潘某1借用杨某1的身份申报购买了一台山拖450型拖拉机,违规销售给了沙湾县的马某2,当年兑付到杨某1账户上的13000元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款有12000元转账给了潘某1,1000元被潘某1作为好处费留给了杨某1。
10.证人剌宝林、张某2证言,证实2014年,潘某1借用剌宝林的身份申报购买了一台山拖450型拖拉机,违规销售给了沙湾县的张某2,当年兑付到剌宝林账户上的13000元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款有12000元被潘某1自己取走,1000元被潘某1作为好处费留给了剌宝林。
11.证人杨某2、杨某3证言,证实2014年,潘某1借用杨某2的身份申报购买了一台黄海金马500型拖拉机,违规销售给在玛纳斯县心连心能源化工企业工地干活的河南籍人杨某3,当年兑付到杨某2账户上的14400元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款全部转账给了潘某1。
12.证人黄某1、马某3证言,证实2014年,潘某1借用黄某1的身份申报购买了一台山拖450型拖拉机,违规销售给了沙湾县的马某3,当年兑付到黄某1账户上的13000元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款有10000元取出给了潘某1,3000元被黄某1留下。
13.证人窦某1、桂某证言,证实2014年,潘某1在明知沙湾县的桂某不符合在玛纳斯县享受购机补贴身份的情况下,仍积极宣传、主动帮助窦某1以其玛纳斯县农户身份申报购买了一台山拖450型拖拉机,违规销售给了桂某,当年兑付到窦某1账户上的13000元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款全部取出给了潘某1。
14.证人窦某2、唐某2、程某证言,证实2015年,潘某1借用窦某2的身份申报购买了一台约翰迪尔1354型拖拉机,经程某介绍,违规销售给了农八师121团家庭农场主四川籍人唐某2,潘某1是办理购机补贴的实际操作人。当年兑付到窦某2账户上的71000元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款有70000元转账给了潘某1,1000元被潘某1作为好处费留给了窦某2。
15.证人王某2、蔺某证言,证实2015年,潘某1借用王某2的身份申报购买了一台约翰迪尔904型拖拉机,违规销售给了沙湾县的蔺某,当年兑付到王某2账户上的35000元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款有34000元转账给了潘某1,1000元被潘某1作为好处费留给了王某2。
16.证人马某4、张某3证言,证实2015年,潘某1借用马某4的身份申报购买了一台约翰迪尔JD5-850-1型拖拉机,违规销售给了沙湾县的张某3,当年兑付到马某4账户上的23000元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款有22000元转账给了潘某1,1000元被潘某1作为好处费留给了马某4。
17.证人丁某、马某5、丰某证言,证实2015年,潘某1借用丁某、马某5的身份分别申报购买了两台约翰迪尔1354型拖拉机,违规销售给了石河子市148团职工丰某,当年分别兑付到丁某、马某5账户上的71000元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款有140000元转账给了潘某1,2000元被潘某1作为好处费分别留给了丁某、马某5各1000元。
18.证人黄某2、于某证言,证实2015年,潘某1借用黄某2的身份申报购买了一台约翰迪尔1654型拖拉机,违规销售给了沙湾县的于某,当年兑付到黄某2账户上的105000元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款有104000元转账给了潘某1,1000元被潘某1作为好处费留给了黄某2。
19.被告人供述,证实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审核确认中,存在把关不严,程序不当,工作不到位的事实。在没有参与实际验机的情况下就在审批表上签字。按照政策规定,要见人见机后才能签字。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义生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负责农机购置补贴申请的审查和机具审核确认中,不履行法定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564400元的补贴资金被骗,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在农机购置补贴申请的审查期间,潘某1存在采用违规销售、冒用本地农户名义购机,在形式上造成符合规定的假象,客观上造成王义生对农机补贴监管困难,且审批系多级审批,损害后果产生原因系叠加产生,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8年第1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