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广东地乡农业技术推广站受广东地乡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棉花价格补贴工作,被告人魏青系农技站负责棉花价格补贴的工作人员。在统计上报新湖坪村村民刁建伟的棉花价格补贴时,没有将刁建伟的23张棉花交售票据在棉花信息平台核实,亦没有将刁建伟作为基本农户的棉花补贴从上报表格中去除,直接按照新湖坪村经管员朱某1上报的226325公斤上报给县农业局,造成刁建伟23张棉花交售票号分别以生产经营单位(小农场)农户与基本农户重复登记上报,导致刁建伟重复领取补贴款,给国家造成损失450386.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魏青户籍证明、干部履历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证实被告人魏青出生日期、住址及任职情况。
2.玛纳斯县广东地乡人民政府下发的《广东地乡关于印发2015年棉花种植面积统计核实实施方案》、广东地乡农科教中心人员分工,证实广东地乡棉花种植面积统计核实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有农科教中心主任胡某、农科教中心干部魏青,魏青负责棉花价格补贴工作。
3.《玛纳斯县2015年棉花种植面积统计核实实施方案》,证实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补贴面积核查以行政村为重点,采取村级核实、乡镇复核、县级自查汇总的步骤。
4.证人胡某(广东地乡农科教中心主任)证言,证实2014年6月至2016年,棉花目标价格补贴工作一直由魏青负责。
5.证人朱某2(时在广东地乡农科教中心工作)证言,证实2015年广东地乡棉花目标价格补贴工作由魏青负总责,对各组上报的统计表和票据复核、汇总上报县农业局。
6.证人王某(时任广东地乡人民政府副乡长)证言,证实2015年广东地乡棉花目标价格补贴工作由魏青负总责,需要对四个小组统计的表和票清点、核对。
7.证人朱某1(新湖坪村经管员)证言,证实2015年其将村民刁建伟的23张交售棉花发票(合计226325公斤)汇总后连同发票一起交给魏青,《玛纳斯县2015年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籽棉交售量补贴公示表(四)》广东地乡小农场和国有地种植户棉补公示表不是朱某1制作的,记载刁建伟承包国有地登记的售棉发票号有23张票号与朱某1第一次登记上报的刁建伟作为基本户交售的售棉发票号完全一致。
8.《玛纳斯县2015年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基本农户籽棉交售量补贴公示表(一)》、新疆增值税普通发票,证实表中23组数据合计的公斤数226325公斤,系朱某1提供给魏青的刁建伟的棉花净重量。除该23组数据外,有27组数据因需交往外地而被朱某1划去。增值税发票23张票据的票号与上表中的23张票号一致。
9.朱某1填报的广东地乡2015年棉花种植面积上报表,证实刁建伟棉花种植净面积为280亩。
10.朱某1填报的玛纳斯县2015年棉花目标价格补贴基本农户籽棉交售统计表(二),证实刁建伟籽棉交售总量226325公斤,补助标准为0.79元时,补助金额为178796.75元;补助标准为1.2元时,补助金额为271590元。总补助金额450386.75元
11.《玛纳斯县2015年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籽棉交售量补贴公示表(四)》、《玛纳斯县2015年棉花目标价格补贴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籽棉交售统计表(五)旧合同未超产(兵团)》、《玛纳斯县2015年棉花目标价格补贴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籽棉交售统计表(五)旧合同未超产(兵团)第二次》、《玛纳斯县2015年棉花目标价格补贴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籽棉交售统计表(五)旧合同未超产(玛县)》、《玛纳斯县2015年棉花目标价格补贴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籽棉交售统计表(五)旧合同未超产(玛县)第二次》、《玛纳斯县2015年棉花目标价格补贴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籽棉交售统计表(五)11月交地方》,证实该表由魏青制作,记载有刁建伟24张发票号码及籽棉净重量,其中23张票号与朱某1曾经提供给魏青的刁建伟作为基本农户时籽棉交售量的票号重复。另一张票面重量为5520公斤,24张票的总公斤数为221545公斤。刁建伟的籽棉交售总量为135730+31890+53925=221545公斤,补助标准为1.99元/公斤,补助金额440874.55元。
12.刁建伟银行账号为×××帐户流水、广东地乡新湖坪村刁建伟2015年棉花补贴明细表,证实该账户于2015年12月30日收到广东地乡棉花补贴271590元;2016年2月3日收到棉花补贴第二次201144元;2016年3月22日22时16分收到广东地乡二次棉补311216.55元;当日22时17分收到广东地乡二次棉补107310.75元。共计进账891261.3元,第一次226325公斤的补贴金额为226325*1.99=450386.75元;第二次221545公斤的补贴金额为221545*1.99=440874.55元。
13.被告人供述,证实2015年在广东地乡棉花价格补贴工作中,被告人魏青在第一次统计上报新湖坪村村民刁建伟作为基本农户的棉花价格补贴时对村委会上报来的统计表和交售票据,没有在棉花信息平台上核实,直接按照新湖坪村经管员朱某1上报来的表格数据,经汇总上报给了玛纳斯县农业局。第二次上报刁建伟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小农场)农户时将棉花交售票经审核上报移交给财政所。造成刁建伟使用同样的23张棉花交售发票以基本农户和生产经营单位(小农场)农户的身份申报了两次补贴,给国家造成了损失。魏青既没有对朱某1统计上报的刁建伟作为基本户的棉花数量与票据进行核实,也没有将数量与棉花信息平台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