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30 0:00:00

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与魏青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青,女,1973年8月16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本科文化,2014年3月至2016年12月系玛纳斯县广东地乡农业技术推广站工作人员,住玛纳斯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顾勇,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以玛检公刑诉[20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青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庞俊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青及其辩护人顾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广东地乡农业技术推广站受广东地乡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棉花价格补贴工作,被告人魏青系农技站负责棉花价格补贴的工作人员。在统计上报新湖坪村村民刁建伟(另案处理)作为基本农户的棉花价格补贴时,魏青没有将刁建伟的23张棉花交售票据在棉花信息平台核实,直接按照新湖坪村经管员朱某1上报的226325公斤上报给县农业局。在上报刁建伟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小农场)农户时将已上报过的23张棉花交售票号重复登记上报,导致刁建伟重复领取补贴款,给国家造成损失450386.7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青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过程中,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棉花价格补贴的审核上报职责,致使国家450386.75元补贴资金被重复领取,情节严重,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魏青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认为魏青涉及棉花补贴工作,系领导口头安排,并无部门、人员具体分工;魏青行为没有达到严重不负责任的程度;损害的结果系多因一果;刁建伟多余领取的补贴款已被追回,挽回了国家损失,综上,建议对魏青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广东地乡农业技术推广站受广东地乡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棉花价格补贴工作,被告人魏青系农技站负责棉花价格补贴的工作人员。在统计上报新湖坪村村民刁建伟的棉花价格补贴时,没有将刁建伟的23张棉花交售票据在棉花信息平台核实,亦没有将刁建伟作为基本农户的棉花补贴从上报表格中去除,直接按照新湖坪村经管员朱某1上报的226325公斤上报给县农业局,造成刁建伟23张棉花交售票号分别以生产经营单位(小农场)农户与基本农户重复登记上报,导致刁建伟重复领取补贴款,给国家造成损失450386.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魏青户籍证明、干部履历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证实被告人魏青出生日期、住址及任职情况。

2.玛纳斯县广东地乡人民政府下发的《广东地乡关于印发2015年棉花种植面积统计核实实施方案》、广东地乡农科教中心人员分工,证实广东地乡棉花种植面积统计核实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有农科教中心主任胡某、农科教中心干部魏青,魏青负责棉花价格补贴工作。

3.《玛纳斯县2015年棉花种植面积统计核实实施方案》,证实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补贴面积核查以行政村为重点,采取村级核实、乡镇复核、县级自查汇总的步骤。

4.证人胡某(广东地乡农科教中心主任)证言,证实2014年6月至2016年,棉花目标价格补贴工作一直由魏青负责。

5.证人朱某2(时在广东地乡农科教中心工作)证言,证实2015年广东地乡棉花目标价格补贴工作由魏青负总责,对各组上报的统计表和票据复核、汇总上报县农业局。

6.证人王某(时任广东地乡人民政府副乡长)证言,证实2015年广东地乡棉花目标价格补贴工作由魏青负总责,需要对四个小组统计的表和票清点、核对。

7.证人朱某1(新湖坪村经管员)证言,证实2015年其将村民刁建伟的23张交售棉花发票(合计226325公斤)汇总后连同发票一起交给魏青,《玛纳斯县2015年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籽棉交售量补贴公示表(四)》广东地乡小农场和国有地种植户棉补公示表不是朱某1制作的,记载刁建伟承包国有地登记的售棉发票号有23张票号与朱某1第一次登记上报的刁建伟作为基本户交售的售棉发票号完全一致。

8.《玛纳斯县2015年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基本农户籽棉交售量补贴公示表(一)》、新疆增值税普通发票,证实表中23组数据合计的公斤数226325公斤,系朱某1提供给魏青的刁建伟的棉花净重量。除该23组数据外,有27组数据因需交往外地而被朱某1划去。增值税发票23张票据的票号与上表中的23张票号一致。

9.朱某1填报的广东地乡2015年棉花种植面积上报表,证实刁建伟棉花种植净面积为280亩。

10.朱某1填报的玛纳斯县2015年棉花目标价格补贴基本农户籽棉交售统计表(二),证实刁建伟籽棉交售总量226325公斤,补助标准为0.79元时,补助金额为178796.75元;补助标准为1.2元时,补助金额为271590元。总补助金额450386.75元

11.《玛纳斯县2015年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籽棉交售量补贴公示表(四)》、《玛纳斯县2015年棉花目标价格补贴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籽棉交售统计表(五)旧合同未超产(兵团)》、《玛纳斯县2015年棉花目标价格补贴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籽棉交售统计表(五)旧合同未超产(兵团)第二次》、《玛纳斯县2015年棉花目标价格补贴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籽棉交售统计表(五)旧合同未超产(玛县)》、《玛纳斯县2015年棉花目标价格补贴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籽棉交售统计表(五)旧合同未超产(玛县)第二次》、《玛纳斯县2015年棉花目标价格补贴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籽棉交售统计表(五)11月交地方》,证实该表由魏青制作,记载有刁建伟24张发票号码及籽棉净重量,其中23张票号与朱某1曾经提供给魏青的刁建伟作为基本农户时籽棉交售量的票号重复。另一张票面重量为5520公斤,24张票的总公斤数为221545公斤。刁建伟的籽棉交售总量为135730+31890+53925=221545公斤,补助标准为1.99元/公斤,补助金额440874.55元。

12.刁建伟银行账号为×××帐户流水、广东地乡新湖坪村刁建伟2015年棉花补贴明细表,证实该账户于2015年12月30日收到广东地乡棉花补贴271590元;2016年2月3日收到棉花补贴第二次201144元;2016年3月22日22时16分收到广东地乡二次棉补311216.55元;当日22时17分收到广东地乡二次棉补107310.75元。共计进账891261.3元,第一次226325公斤的补贴金额为226325*1.99=450386.75元;第二次221545公斤的补贴金额为221545*1.99=440874.55元。

13.被告人供述,证实2015年在广东地乡棉花价格补贴工作中,被告人魏青在第一次统计上报新湖坪村村民刁建伟作为基本农户的棉花价格补贴时对村委会上报来的统计表和交售票据,没有在棉花信息平台上核实,直接按照新湖坪村经管员朱某1上报来的表格数据,经汇总上报给了玛纳斯县农业局。第二次上报刁建伟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小农场)农户时将棉花交售票经审核上报移交给财政所。造成刁建伟使用同样的23张棉花交售发票以基本农户和生产经营单位(小农场)农户的身份申报了两次补贴,给国家造成了损失。魏青既没有对朱某1统计上报的刁建伟作为基本户的棉花数量与票据进行核实,也没有将数量与棉花信息平台核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青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过程中,在经办棉花价格补贴的审核上报过程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国家450386.75元补贴资金被重复领取,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魏青在统一汇总补贴名单及补贴数额中,存在小组分别负责审核、统计工作,魏青统一汇总,加之基本农户与生产经营单位报送时间有差距,在汇总中难以发现。同时,在多程序、多部门、多环节中,魏青的疏忽大意对损害后果发生是一种效果叠加并非一种替代,原因力有限。故考虑到魏青的疏忽大意对损害结果发生作用力,被告人魏青行为属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8年第1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魏青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文军

审判员陈宏毅

人民陪审员杨玉玲

二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阿不里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