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30 0:00:00

田宝平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宝平,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住乌海市。户籍所在地乌海市。2017年9月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乌海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郝元,内蒙古法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7)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宝平犯玩忽职守罪,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亚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宝平及其辩护人郝元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宝平作为乌海市集中收付中心教科文业务部的会计主管,违反国家会计法等相关财务规定和市集中收付中心相关工作职责规定,不认真履行作为会计主管的监督职责,致使在2015年11月24日,乌海市图书馆其他应付款(押金)账户余额出现借方(负数)的情况下,未核对该账户余额,未认真审核图书馆票据所载内容的真实性,诸如核对签字及印鉴等真伪情况,于2016年7月、10月三次将乌海市图书馆原报账员王某(已判刑)所作的虚假退图书馆读者押金单据共计686320元报销冲减了王某的个人借款,造成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另查,被告人田宝平于2017年9月4日到乌海市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被告人田宝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人口户籍证明、破案经过、干部履历表、劳动合同书、工资登记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乌海市国库集中支付局"五定"方案、《关于印发代理记账岗位职能职责的通知》、《乌海市会计核算中心工作运行规程》、《乌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心内部会计核算办法》、乌海市图书馆其他应付款账目明细及凭证等书证;证人王某、杨某1、杜某、杨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田宝平的供述;内蒙古济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审计鉴定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宝平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控方指控的被告人田宝平的罪名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在个别细节上虽有辩解但能当庭认罪,悔罪,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田宝平具有自首情节,其冲账行为不是王某贪污既遂的决定性因素,只是工作疏漏才未审查出报账单位领导签字的真伪,本人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与查明犯罪事实相符,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具体案情,被告人田宝平的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对被告人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田宝平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建勋

人民陪审员颜廷?

人民陪审员杨绥生

二0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