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宝平作为乌海市集中收付中心教科文业务部的会计主管,违反国家会计法等相关财务规定和市集中收付中心相关工作职责规定,不认真履行作为会计主管的监督职责,致使在2015年11月24日,乌海市图书馆其他应付款(押金)账户余额出现借方(负数)的情况下,未核对该账户余额,未认真审核图书馆票据所载内容的真实性,诸如核对签字及印鉴等真伪情况,于2016年7月、10月三次将乌海市图书馆原报账员王某(已判刑)所作的虚假退图书馆读者押金单据共计686320元报销冲减了王某的个人借款,造成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另查,被告人田宝平于2017年9月4日到乌海市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被告人田宝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人口户籍证明、破案经过、干部履历表、劳动合同书、工资登记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乌海市国库集中支付局"五定"方案、《关于印发代理记账岗位职能职责的通知》、《乌海市会计核算中心工作运行规程》、《乌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心内部会计核算办法》、乌海市图书馆其他应付款账目明细及凭证等书证;证人王某、杨某1、杜某、杨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田宝平的供述;内蒙古济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审计鉴定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