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5日,被告人魏叶驾驶其从他人处借用的一辆黑色奥迪A6汽车搭载周某君(绰号“黑娃”)、杨某杰(绰号“杰娃儿”)、潘某林(绰号“小宝”)、伍某成(绰号“小伍”)、李某1(绰号“波波”)、徐某,4(绰号“蛟蛟”)(前述六人案发时系未成年人,其中李某1、徐某,4某未满十六周岁),在为车辆更换假牌照后,伺机共同实施盗窃。当日下午14时40分许,魏叶驾车至成都市成华区某某街“某某茶坊”外,采取由杨某杰撬锁,伍某成骑行销赃,魏叶同周某君、李某1、徐某,4在车内望风接应的方式,盗走被害人郭某停放在茶坊门口的一辆黑色倍特牌电动自行车,后魏叶等人进行销赃,赃款由被告人魏叶按各自分工分配。
2017年6月28日,魏叶将一辆黑色迈腾轿车交由周某君用于盗窃,周某君载伍某成、潘某林、李某1、徐某,4等人至成都市某某区某某饭馆门口,由潘某林撬锁、伍某成骑行销赃的方式,盗走被害人刘某停放在此处的倍特牌(72V,20A)电动自行车,销赃得款人民币750元,周某君和潘某林、伍某成各分得赃款人民币100元,魏叶分得赃款人民币450元。
另查明,2017年6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魏叶驾驶黑色奥迪A6汽车至成都市成华区路口时,因不满被害人蒋某驾驶川AXXXXX紫色马自达轿车对其鸣笛,强行驾车拦停被害人蒋某所驾车辆,并指使周某君、李某1、徐某,4持棒球棒、钢管和砍刀,将蒋某所驾驶的轿车挡风玻璃、引擎盖、驾驶室车门、右后侧车窗砸坏,遂驾车逃离现场。后,魏叶容留周某君、潘某林在车上吸食毒品。
还查明,被告人魏叶于2017年7月4日被公安机关挡获。经现场检测,被告人魏叶尿液呈冰毒阳性。经鉴定,被害人郭某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700元;被害人刘某某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400元。案发后,伍某成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郭某、刘某某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魏叶的户籍证明、辨认说明,被告人魏叶的供述,同案犯罪嫌疑人伍某成、杨某杰、潘某林、周某君的供述,证人徐某,李某1、袁某,4、代某,4的证言,被害人蒋某、刘某某、郭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及笔录,监控视频及视频截图、照片,收款收据、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同案犯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接车修理合同单等前述证据。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