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滥用职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3 0:00:00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王琪犯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琪,男,生于1969年12月5日,汉族,四川省布拖县人,大学专科文化,原布拖县林业局林政资源股股长,户籍地布拖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布拖县人民检察院取保侯审,2015年12月29日、2018年2月5日两次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勇,凉山州林业局退休职工。

审理经过

被告人王琪滥用职权罪一案,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23日,以布检林检刑诉【2015】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2016)川3429刑初1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琪不服判决,上诉至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9月21日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34刑终6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2月5日以布检林检刑诉【2018】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布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易忠、袁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琪及其辩护人王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俄一在林改前用4万元从我县牛角湾乡毫沟村三组和罗家坪乡爱国村村民处共买得3325.1亩林权(其中爱国村1210亩,毫沟村三组2115.1亩),林权转让使用期为70年。2009年,我县进行林权制度改革,县林业局按照林资发(2009)8号文件和州林堪院的分类区划报告并结合村民自愿区划原则,将牛角湾乡爱国村和罗家坪乡毫沟村的林地划为重点防护林。确权后,布拖县林业局分别于2010年7月27日和8月11日将防护林的林权、林地所有权证办给牛角湾乡毫沟村三组和罗家坪乡爱国村,防护林总面积为7228.3亩(7228.3亩包括俄一流转的3321.1亩)。2010年我县林权制度改革结束后,俄一得知可以办理林权证,便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将其所买得的两村3325.1亩林权流转到自己名下,县林业局受理后,局长比某派分管副局长吉一、时任林政资源股股长王琪等人对该申请进行实地调查。在调查中,王琪发现该林地是防护林不能进行流转,未向村民告知该林地是防护林和未按照川林发(155)号《四川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防护林不能进行流转以及该林地有国家补偿政策,在办理该流转林权的整个过程中也未向局长、分管副局长汇报。在打印流转林权证时,王琪擅自叫本股室打印林权证的工作人员吉二将该流转林种从防护林改为用材林,并将林权证打印出来。于2011年4月21日上报审批并签字盖章。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指控被告人王琪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但鉴于被告人王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服罪,建议本院从轻处罚,免予刑事处罚。

在庭审中被告人王琪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在办理流转林权的整个过程中未向局长、分管副局长汇报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辩护称其是向时任局长比某、副局长吉一汇报了,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琪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并提交了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笔录复印件及证人宋某的证言复印件,用以证实被告人王琪办理流转是时任局长比某授意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俄一在林改前用4万元从我县牛角湾乡毫沟三组和罗家坪乡爱国村村民处共买得3325.1亩,使用期为70年。2009年,我县进行林权制度改革,按照文件和分类区划报告,将牛角湾乡和罗家坪乡的林地划为重点防护林。确权后,布拖县林业局将牛角湾乡毫沟村和罗家坪乡爱国村的林权证办给了牛角湾乡毫沟村和罗家坪乡爱国村。2010年林权制度改革结束后,俄一得知可以办理林权证,便向林业局主管部门申请将其所买得的两村3325.1亩林权流转到自己名下,县林业局受理后,时任局长比某派分管副局长吉一、林政资源股股长王琪、宋某等人对该申请进行实地调查。在调查中,王琪发现该林地是防护林,不能进行流转,但在办理流转林权的整个过程中未向局长和分管副局长说明清楚该地是公益林或商品林,也未向村民告知该林地是防护林不能进行流转的情况下,在打印林权证时,叫工作人员吉二将该地流转林种从防护林改为用材林,并将林权证打印出来。于2011年4月21日上报审批并签字盖章后,将防护林改成了可以流转的用材林。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王琪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4年9月4日由布拖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情况。

2、布拖县人民检察院布检反渎保[2014]1号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王琪因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4年9月10日被布拖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的情况。

3、户籍证明、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卡,证实被告人王琪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情况及被告人系布拖县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人员。

4、布拖县林业局《证明1》,证实被告人王琪自2006年7月至2013年12月任布拖县林政资源股股长,2014年1月至今任野保站站长一职。

5、布拖县林业局《证明2》,证实组织、协调全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系林政资源股工作职责之一。

6、布拖县罗家坪乡爱国村林权证、牛角湾乡毫沟村林权证、俄一流转林权手续、俄一林权证的复印件,证实布拖县罗家坪乡爱国村、牛角湾乡毫沟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状况,林种为防护林,通过林地流转给俄一后二个村的林种均由防护林变为用材林。

7、布拖县人民政府布府函【2011】28号文件,布拖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布拖县牛角湾乡飞补奥收铜矿普查探矿权出让的情况说明,四川省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合同书、凉山州国土资源局四川省布拖县牛角湾乡飞补奥收铜矿普查探矿权拍卖成交确认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证实凉山州江盛矿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4日通过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以300万元竟得四川省布拖县牛角湾乡飞补奥收铜矿普查探矿权,2012年9月14日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8、《四川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凉山彝族自治州林业局凉林函【2006】314号凉山州林业局关于印发《凉山彝族自治州森林资源流转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布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布府办发【2008】90号、91号文件,证实重点生态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不得流转。

9、四川众信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布拖县罗家坪乡爱国村、牛角湾乡毫沟村的俄一个人所有的三宗林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证实经评估公司评估林地、林木资产为3157万元。

10、证人比某的证言,证实原布拖县林业局局长比某在俄一流转布拖县罗家坪乡爱国村和牛角湾乡毫沟村的林地时派了吉一副局长和林政资源股股长王琪进行实地调查,调查回来以后没有向其汇报流转林地是属于商品林还是公益林,只是说了当地的村民同意流转,比某不知道这些林地是属于公益林还是商品林。

1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8月工作组的人员去了爱国村和毫沟村并开了村民大会,给村民讲了林权制度改革精神,并以村民自愿和分类区划报告为原则,向村民讲解了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区别以及以后的权益,建议村民区划为公益林,并讲了公益林以后是有国家补偿,之后就开展了该林地的外业勘界工作,确定了该林地权属、森林类别为公益林。俄一流转的爱国村和毫沟村的林地是王琪经办的,其没有参加。

12、证人吉一的证言,证实2011年时任林业局局长比某安排吉一、王琪(其他去的人记不清楚了)到罗家坪乡和牛角湾乡去了解村民是否同意流转林地,先到罗家坪乡爱国村开村民大会,然后又去牛角湾乡毫沟村开了村民大会,两个村三分之二的村民同意流转并摁了手印,回来后王琪就把林权流转办给了俄一,其只参与了下乡了解,后面王琪如何办理的流转林权证,就不清楚了。当时没有实地踩点只是在远处看了,后来统计全县林地流转情况的时候才知道俄一流转的是公益林。全县林改面积的核实、林种的核实、林权证及流转林权证办理都是王琪在负责。罗家坪乡爱国村村民到林业局问过一两次俄一流转了他们多少亩土地,王琪给他们解答了。

13、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在俄一流转罗家坪乡、牛角湾乡林地时,吉一、王琪、吉二、宋某四人到罗家坪乡爱国村和牛角湾乡毫沟村去时没有开村民大会,只来了几个村组干部和村民代表。王琪告诉村民代表说林地流转必须有三分之二的村民同意流转才行,并问村组干部和村民代表是否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和村组干部说他们已经召开了大会,并把村民按有手印同意流转的花名册给他们看了,并不知道这个林地是公益林。

14、证人吉二的证言,证实吉二在布拖县林业局的工作职责是负责林地流转中林权证的打印,俄一的林地流转申请不知道是谁拿来的(比某和王琪二人当中其中一人拿来的),具体是公益林还是商品林其不知道,王琪当时给其说将该流转林地的林种性质从防护林改成用材林把流转林权证打印出来,打印时不知道是公益林,看见局长的签字盖章就打印了。

15、证人吉三的证言,证实2013年3、4月份,布拖县林业局给牛角湾乡毫沟村发放花名册,看了花名册后,发现没有3组人员的名单,但多了个叫俄一的名字,同时发现他的名下有1300多亩的林权。随后三组的30多人就准备到县林业局调查,乡书记马某叫其带三个村民到县林业局去查就行了。其带三个村民到林业局办公室找到了张某副局长,张某的回复是:其他乡镇也有这种情况,我们也不知道如何处理,等我们报告县委、政府后再决定。2014年4月27日,马某书记通知其带上林权证到林业局对账,结果毫沟村的总体林地面积是对的,但是有2115.2亩转为了商品林地,并且全部在俄一的名下,之后立即找到林业局阿一局长,随后林业局将林权转让协议会议记录、流转金额等材料给其看后,其就和马某书记、毫沟村村书记吉四走了。2014年5月25日,3组又去了5人到林业局去问这个事情。

16、证人吉四的证言,2010年7月,俄一给我说我们毫沟村的一组、二组、三组同意将地名叫阿果你达的林地承包给他,说要我签字,我想既然村民都同意了我也就同意了,然后签了字并把该林地承包给他,但当时没说面积是多少,承包费是多少。2011年,县林业局来我们村进行实地调查,当时县上是王琪、吉一、且某和俄一来我们村上的,村上参加调查的有我,原村长俄二、村会计俄三、二组组长俄四、三组组长苏某,当时只调查了村民是否同意流转,村民表示同意流转。王琪没有说该林地是什么林地,也没有向我们宣传任何政策。后来去林业局上访才知道该林地是公益林是不能流转的。我们村地名机里黑多1077.6亩和地名叶底洛1037.5亩被确定为国家公益林,有国家补偿,但村民当时没有把该林地流转给俄一,流转给俄一的是阿果你达,所以就此问题我们村村民到县林业局进行上访。

17、证人阿二的证言,2008年俄一说是要承包我村的1200亩林地,当时他给了我们2万元承包费,每户村民分得100元承包费。2011年林业局来我们村进行实地调查,我去云南巧家卖包谷,所以我不知道实地调查的具体情况。吉五书记(已去世)说因村民都同意了,林业局说可以流转。2012年林地流转后我才知道该林地是公益林。因为我们发现我村公益林有2000多亩没有在国家补偿范围内,所以我们就到林业局上访了。

18、证人约某的证言,2008年据爱国村村干部反映俄一在爱国村探矿,为便于俄一探矿、采矿,其要承包爱国村的林地,林地地名叫阿果你达,面积1200亩,其后我们了解到俄一给了每户村民100元钱,且该林地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承包,之后我们也同意将该林地承包给俄一了。2011年,县林业局来我们乡爱国村进行实地调查时,林业局没有通知我们,所以我们乡上没有派人去参加实地调查,只是村上的人陪同去了的,但去了哪些人我不清楚。在实地调查中林业局的人是如何调查的,以及如何向村民宣传政策等我都不清楚。实地调查后向分管县长汇报的有我、吉一、王琪、吉五和吉四,阿二是在办公室门口没进去。林业局的人员没有汇报过该林地是何种林地,也没有汇报过该林地不能进行流转。

19、证人俄一的证言,2008年11月8日,罗家坪乡爱国村村书记吉五书记(已死亡)说他们村的林地可以转让给我,村民也同意,之后我们协商我一次性给2万元人民币承包该村的1200亩林地,转让使用期为70年,然后我把2万元转让费给了吉五书记,村民同意流转后,村上将转让费发给了村民,并按了同意转让的手印,之后我就和爱国村签订了转让合同。2008年11月18日我给毫沟村的村民说我要承包该村三组的2100亩林地,经得他们同意后并按照户头给了每户承包费,每户都按了同意承包的手印后,村书记吉四才和我签订了转让合同,转让费2万元,转让使用期为70年,转让费都是我挨家挨户的付给村民。在我申请流转林地后,吉一和王琪等人下乡对流转林地进行实地调查,我陪同他们一起去了村上,他们在村上询问了村民是否同意流转,村民都表示同意流转,并在牛角湾乡开了村民大会,但爱国村是否开村民大会就不清楚了,因为我是后面才去村上的。

20、证人刘某、阿三的证言,证实凉山州江盛矿业有限公司的布拖县牛角湾乡飞补奥收铜矿是通过正常手续在罗家坪乡爱国村和牛角湾乡毫沟村的林地上探矿,俄一把该林权以57万元卖给公司,公司在牛角湾乡飞补奥收铜矿投资了大约700万元。

21、凉山州江盛矿业有限公司的投资情况说明,载明凉山州江盛矿业有限公司2012年9月通过省国土资源厅拍卖取得布拖县牛角湾乡飞补奥收铜矿探矿权普查以来投入资金1100万元左右。

22、被告人王琪的供述和辩解,王琪2006年至2013年任布拖县林业局林政资源股股长,主要职责是林权流转的办理等工作。俄一到林业局申请流转罗家坪乡爱国村和牛角湾乡毫沟村林地时原局长比某派分管副局长吉一,宋某、吉二、王琪一起进行实地调查,四人先到罗家坪乡爱国村对1210亩流转林地进行踩点并在图纸勾绘,没有开村民大会,没有拿仪器到流转地去。吃完饭后,就到牛湾乡毫沟村,但因为天黑了没有进行踩点,在村上开了村民大会,了解村民同意流转签字了,然后就把申请流转的相关表格给了俄一。王琪当时看了俄一的申请材料后就知道该林地是重点防护林并知道该林地不能流转,因为《四川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明确规定了防护林不能流转。王琪当时没有把《四川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当回事,就没去管该林地能否进行流转了。在林权流转中没有向吉一局长和比某局长汇报过该林地是重点防护林,也没有汇报该林地按规定不能进行流转。在爱国村什么都没宣传,毫沟村给村民宣传了需要三分之二的村民同意,没有向村民宣传该林地是防护林不能进行流转以及有国家生态效益补偿。实地调查回来的第三四天俄一到王琪办公室要办流转林权证,王琪说:你这是公益林不能流转办不起,你去找领导,然后俄一就带着吉一到王琪办公室,王琪给吉一说俄一流转的是公益林,不能流转,吉一说那怎么办王琪就说把林种性质从防护林改成用材林就可以,因为用材林是可以流转的。吉一局长就说按照你说的办。过了三四天王琪就叫负责打印林权证的吉二把流转林地林种从防护林改成用材林后就把林权证打印了。

23、布拖县林业局关于牛角湾乡毫沟村和罗家坪乡爱国村林地被非法流转的情况说明,证实牛角湾乡毫沟村和罗家坪乡爱国村集体公益林地共3315亩被布拖县林业局林证资源股股长王琪非法流转给俄一作商业林地,流转后引发两村村民于2013年6月至7月以村集体公益林地被非法流转为商品林地,造成集体利益受损为由多次(共100多人次)聚集在林业局办公楼上访,严重干扰了我局正常的办公秩序,经牛角湾乡和罗家坪乡党委、政府多次劝阻,但未能阻止两村村民的多次群体性上访,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影响。

24、布拖县罗家坪乡人民政府及罗家坪乡爱国村村民委员会、牛角湾乡人民政府及牛角湾乡毫沟村村民委员会的四份情况说明,证实牛角湾乡毫沟村和罗家坪乡爱国村集体公益林地被布拖县林业局林证资源股股长王琪流转给俄一作商业林地,村民以集体利益受损为由到县林业局上访,聚集在林业局办公楼,干扰林业局正常办公秩序。经牛角湾乡和罗家坪乡党委、政府多次劝阻,但未能阻止两村村民的多次群体性上访,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影响。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互为印证,且能够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琪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明知防护林不得流转的情况下,故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四川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将案涉的布拖县牛角湾乡毫沟村和罗家坪乡爱国村的集体防护林改为用材林流转,致使两村村民上访,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被告人王琪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琪犯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提出林权流转是向时任局长、分管副局长汇报了的辩护,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一致。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提交的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笔录复印件和证人宋某的证言复印件,证明目的是有宋某证实被告人王琪办理林权流转是局长授意的,因宋某在我院审理案件时未出庭作证,且宋某向侦查机关布拖县人民检察院作证时并未提到被告人王琪办理林权流转是局长授意的,故对这两份证据不予采信,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琪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吉?么舍作

审判人员

审判员黄永亮

审判员张丞

二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吉觉阿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