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福建省/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拐骗儿童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25 0:00:00

张占豹拐骗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占豹,男,1988年7月8日出生于河北省柏乡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8日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9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拐骗儿童罪于2017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审理经过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涵检未检办刑诉〔2018〕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占豹犯拐骗儿童罪,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钦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占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0日下午,被告人张占豹在莆田市涵江区“国欢寺休闲广场”,见被害人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与其表弟在该处玩耍,便上前搭讪。后被告人张占豹通过出借游戏设备给徐某玩耍、购买零食给徐某食用等方式取得徐某好感。接着,被告人张占豹又以购买玩具为由,诱使徐某跟随其离开。此后,被告人张占豹以父女、兄妹名义将被害人徐某带在身边,辗转至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黄石镇、涵江区三江口镇等地与其共同生活。2017年1月5日,被告人张占豹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告知民警其家中还有一女儿无人照管。后民警在被告人张占豹的带领下从其租住的出租房内将被害人徐某带至公安机关。民警与被告人张占豹兄长张某取得联系后,被告人张占豹将被害人徐某交由张某代为照管。2017年4月,被害人徐某向他人借用手机与父亲徐某1取得联系后回归家庭。

2017年9月5日,被告人张占豹刑满释放,公安机关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将其抓获归案。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占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基本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说明、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人口信息表、常住人口登记卡、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表、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协查通报及被害人照片、房屋出租记录、医院检查病历、证人李某、张某、林某、方某、刘某的证言、被害人徐某、徐某1、周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指认地点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占豹拐骗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使其脱离家庭,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占豹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占豹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5日起至2019年6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林艳红

人民陪审员陈革

人民陪审员李剑萍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戴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