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环境保护局与北京龙宝渔业专业合作社执行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密云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南路65号。
法定代表人段起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廖晓娟,女,北京市密云区环境保护局科员。
委托代理人侯鹏,男,北京市密云区环境保护局科员。
被执行人北京龙宝渔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巨各庄镇达峪村西200米。
法定代表人齐春宝,社长。
委托代理人齐春青,男,北京龙宝渔业专业合作社副社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密云区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北京龙宝渔业专业合作社作出的密环保罚字[2017]14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密云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9月1日对被执行人北京龙宝渔业专业合作社作出密环保罚字[2017]14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北京龙宝渔业专业合作社在密云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沙厂水库水域内从事网箱养鱼。据此,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密云区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被执行人北京龙宝渔业专业合作社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密环保罚字[2017]141号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北京龙宝渔业专业合作社现已拆除部分养鱼网箱。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密云区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北京龙宝渔业专业合作社送达了催告书。催告书送达十日后,被执行人北京龙宝渔业专业合作社仍未完全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密云区环境保护局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密环保罚字[2017]141号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密云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北京龙宝渔业专业合作社作出的密环保罚字[2017]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未履行部分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张希福
法官助理刘海香
审判员周铁军
审判员李慧杰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茹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