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执行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31 0:00:00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与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杨辛庄村民委员会执行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0号。

法定代表人张维,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吉,男,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密云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杨守亮,男,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密云分局干部。

执行人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杨新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杨新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东生,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忠琴,女,1960年12月11日出生。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杨新庄村民委员会作出的京规划国土(密)土罚字〔2017〕第204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12月29日对被执行人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杨新庄村民委员会作出京规划国土(密)土罚字〔2017〕第204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限被执行人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杨新庄村民委员会接到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在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610.68平方米土地,对非法占用的610.68平方米土地上的篮球场予以拆除,恢复土地原状。被执行人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杨新庄村民委员会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京规划国土(密)土罚字〔2017〕第204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曾催告被执行人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杨新庄村民委员会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被执行人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杨新庄村民委员会仍未履行义务。2018年5月24日,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对京规划国土(密)土告字〔2017〕第204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京规划国土(密)土听告字〔2017〕第204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京规划国土(密)土罚字〔2017〕第204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京规划国土(密)土催字〔2017〕第2049号《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进行了补正,将上述四个文书正文中对违法面积表述均为“约610.68平方米”更正为“610.68平方米”。2018年5月31日,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对京规划国土(密)土告字〔2017〕第204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京规划国土(密)土听告字〔2017〕第204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京规划国土(密)土罚字〔2017〕第204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京规划国土(密)土催字〔2017〕第2049号《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行政处罚补正书》进行了补正,将上述五个文书正文中主体名称“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杨辛庄村民委员会”更正为“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杨新庄村民委员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京规划国土(密)土罚字〔2017〕第204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杨辛庄村民委员会作出的京规划国土(密)土罚字〔2017〕第204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希福

法官助理刘海香

审判员周铁军

审判员李慧杰

二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茹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