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份,被告人汪凡明知刘某(已判刑)预谋在2012年6月7日至8日的湖北高考中出售高考题答案的情况下,仍积极帮助刘某联系8名高考作弊考生。后在高考期间帮助刘某收取作弊考生的费用,并在向考生发送答案的过程中实施望风等行为。
另查明,被告人汪凡于2016年12月1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被告人汪凡已退缴赃款人民币4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汪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刘某、凌江滨的供述,徐州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本院(2013)丰刑初字第0045、0499号刑事判决书,丰县公安局关于本案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在逃人员登记表、情况说明及被告人汪凡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