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7 0:00:00

汪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凡,男,1987年9月8日生,湖北省应城市人,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应城市。因涉嫌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2月11日被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渠清,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审理经过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诉刑诉〔2018〕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凡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邵会娟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凡及其辩护人渠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份,被告人汪凡明知刘某(已判刑)预谋在2012年6月7日至8日的湖北高考中出售高考题答案的情况下,仍积极帮助刘某联系8名高考作弊考生。后在高考期间帮助刘某收取作弊考生的费用,并在向考生发送答案的过程中实施望风等行为。

另查明,被告人汪凡于2016年12月1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被告人汪凡已退缴赃款人民币4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汪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刘某、凌江滨的供述,徐州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本院(2013)丰刑初字第0045、0499号刑事判决书,丰县公安局关于本案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在逃人员登记表、情况说明及被告人汪凡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退缴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汪凡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凡积极退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汪凡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对于辩护人渠清提出“被告人汪凡系自首,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经委托应城市司法局调查,被告人汪凡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鉴于被告人汪凡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凡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汪凡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汪凡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退缴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谢福志

审判员曹杰

人民陪审员史朝阳

二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杨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