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执行异议申请书及民事再审申请书,证实黑龙江省富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及民事再审的申请。
9、建议函,证实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因赵永胜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黑龙江省富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工作的事实。
10、营业执照,证实黑龙江省富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5年5月15日法人为徐某。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暂定资质证书,证实黑龙江省富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合法的房地产开发资质。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证实2014年8月5日绥化市北林区城乡建设管理处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3、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其2015年5月15日开始任黑龙江省富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人。2014年2月赵永胜到绥化市望奎县我们公司找到我,说四方台有一块地要开发,想看一下我们公司的资质。我就将我们公司的营业执照、房地产暂定开发证书、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拿给他看了,赵永胜看过后想借用我们黑龙江省富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挂靠在我们公司名下进行开发。当时我没有同意,因为我们公司的资质在法律上是不允许挂靠,因为有事情我就走了,赵永胜什么时候走的以及他是否拿走了那些复印件我并不知道。在2017年1月份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下达到我们公司,我才知道赵永胜借用我们公司的名义私刻我们公司的印章,用以开发四方台嘉禾名苑项目,并因赵永胜拖欠施工方的工程款被起诉。法庭开庭一审、二审时我们公司都不知道,直到执行通知书下达到我们公司,才发现我们成了第二被告方。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我们赔偿施工方2000000元工程款。开发四方台嘉禾名苑项目的事情我们公司根本不知情,赵永胜私刻公章给我们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我目前只知道赵永胜私刻公章与张某某、高某某签订了施工合同。
14、被告人赵永胜的供述,证实2014年5月份的时候,在绥化市北林区四方台镇有一个土地开发项目,因为我个人没有开发资质,我就想到了我姐姐有一个朋友徐某,他是望奎县干工程的,我就到望奎找到了徐某。我就和徐某说想和他合伙开发这块土地,徐某当时不同意。当时徐某将黑龙江省富正房地产开发的营业执照、房地产暂定资质开发证书、还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拿给我看,在我走的时候我就将这些复印件拿走了一份。回到四方台后因为我没有开发资质,所以我就让刘某去绥化市里私刻了黑龙江省富正房地产开发的公章,借用黑龙江省富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工程的施工方张某某、高某某签订了施工合同。刘某并不是其本名,而是其小名,我并不知道他家的具体住址。我把从黑龙江省富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拿回来的复印件交给刘某,让他照着复印件上的公章刻的,过了大约三、四天,刘某将私刻的黑龙江省富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公章交给了我。因为我和施工方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签订了以商品房抵工程款,后来因为有一部分商品房没有卖出去,他们想把这些没有卖出去的商品房给我,让我给拿现金,我不同意,然后张某某和高某某就把我和黑龙江省富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了。在我私刻黑龙江省富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的时候并没有和这个公司联系。黑龙江省富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没有从我开发的这个项目中得到好处。
1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富正房地产公司勘验检查的事实。
16、视听资料,证实公安机对被告人赵永胜依法审讯的事实。
1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永胜已达负刑事责任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