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4 0:00:00

许楚杰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楚杰,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揭阳市榕城区人,大专文化,现任揭阳市榕城区动物防疫监督所所长,住揭阳市榕城区。因本案于2017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詹伟生、陈东旭,广东粤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公诉刑诉[2018]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楚杰犯玩忽职守罪,于2018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伟潮、代理检察员林妍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楚杰及其辩护人詹伟生、陈东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度,被告人许楚杰任揭阳市榕城区动物防疫站站长兼任榕城区动物防疫监督所所长,临时负责畜牧股工作,包括负责对广东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中央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资料的审查及报送工作。2011年5月至12月份,许楚杰先后审查揭阳市榕城区屯埔养猪场、揭阳市榕城区仙桥建兴种养场和揭阳市榕城区龙兴养猪场三家养猪场的申报资料时,未认真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未能审查出上述三家养猪场申报资料中环评意见等材料均系造假的事实,从而拟具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审查报告,致使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上述三家养猪场通过审批,分别获得国家专项补贴资金人民币15万元、15万元和30万元,合计人民币60万元,造成国家重大损失。2017年9月,侦查机关初查、排查,初步锁定本案与许楚杰有关,许楚杰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于2017年10月9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到案后于同日被立案。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楚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1、陈某2、陈某3等人的证言,任职证明,养猪场申报、审批、资金发放材料,揭阳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揭阳市榕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归案经过证实材料,被告人许楚杰的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楚杰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公共财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楚杰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楚杰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罚;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楚杰及其辩护人请求免予刑事处罚的理由成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㈡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许楚杰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少彬

审判员林珠娜

代理审判员刘少丰

二一八年四月四日

代书记员蔡秋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