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7 0:00:00

张莲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莲,女,汉族,1963年1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高中文化,居民,住濉溪县。因涉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17年9月25日被濉溪县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21日被濉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濉检刑诉[2018]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莲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份,被告人张莲及其妹妹张某2(在逃)的房屋因棚户区改造拆迁,二人为使自己的房屋能按商铺进行赔偿,2016年11月份的一天,张莲联系制作假证人员,要求为其和妹妹张某2各办一个规划许可证,并注明是“商住”。后制作假证人员伪造了盖有“濉溪县建设委员会规划许可专用章”的“濉城规字(89)012号建设工程规划通知书”和“濉城规字(90)005号建设工程规划通知书”,落款时间分别是1989年10月7日和1990年3月14日。2017年8月的一天,张莲和张彩侠把这两个假证交到濉溪县烈南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要求按商业用地标准赔偿其被拆迁房屋。经查证,濉溪县建设委员会系1996年设立,张莲和张某2所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通知书系伪造。

另查明:2017年9月25日,濉溪县房屋征收遗留问题工作组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日,被告人张莲被濉溪县公安局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莲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核查证明、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濉溪县编制委员会文件、濉溪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文件、伪造的“濉城规字(89)012号建设工程规划通知书”和“濉城规字(90)005号建设工程规划通知书”等相关书证,视听资料,证人徐某、胡某的证言,被告人张莲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莲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根据张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莲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伪造的濉城规字(89)012号建设工程规划通知书、濉城规字(90)005号建设工程规划通知书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丁峰

二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牛泽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