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兆龙、窦如怀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兆龙,男,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津南区,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2018年1月18日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0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窦如怀,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2018年2月1日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0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窦立军,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2018年2月1日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0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寇殿生,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2018年2月1日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0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玉欣,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2018年2月7日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0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丰长柱,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2018年1月31日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0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大未检刑诉〔2018〕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兆龙、窦如怀、窦立军、寇殿生、赵玉欣、丰长柱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兆龙、窦如怀、窦立军、寇殿生、赵玉欣、丰长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至2017年7月间,被告人张兆龙从李某(已判决)处购买伪造的危险化学品机动车通行证16张,为其经营的货车使用。
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间,被告人窦如怀从李某(已判决)处购买伪造的危险化学品机动车通行证19张,为其所在的车队货车使用。
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间,被告人窦立军从李某(已判决)处购买伪造的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二十二站“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车辆消防安全检测证书”两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一本,危险化学品机动车通行证9张,为其驾驶的货车使用。
2015年1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寇殿生以手机短信、微信的方式,提供给李某(已判决)相关车辆信息,后李培友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两本、天津市公安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机动车通行证2张,后寇殿生因故仅从李某处购买一本姓名为其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
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间,被告人赵玉欣从李某(已判决)处购买伪造的危险化学品机动车通行证8张,后转售他人。
2017年2月至2017年8月间,被告人丰长柱从李某(已判决)处购买伪造的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二十二站“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车辆消防安全检测证书”两本,移动式液压容器登记使用证两本,为其驾驶的货车使用。
案发后,各被告人均主动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兆龙、窦如怀、窦立军、寇殿生、赵玉欣、丰长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微信记录、手机短信记录、判决书、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兆龙、窦如怀、窦立军、寇殿生、赵玉欣、丰长柱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经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张兆龙、窦如怀、窦立军、寇殿生、赵玉欣、丰长柱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兆龙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二、被告人窦如怀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三、被告人窦立军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四、被告人寇殿生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五、被告人赵玉欣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六、被告人丰长柱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七、被告人张兆龙、窦如怀、窦立军、寇殿生、赵玉欣、丰长柱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上述被告人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