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甘肃省/甘肃省庆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招摇撞骗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1 0:00:00

杨某某招摇撞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67年12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宁夏吴忠市同心县,农民。2018年1月12日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被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环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以环检公诉刑诉〔2018〕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招摇撞骗罪,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认识环县某某镇孙某某后,谎称自己在宁夏吴忠市利通区公安局刑警队上班,其妻因车祸去世。杨某某在与孙某某交往期间,购买警服正装一套、警用冬装执勤服一件,带有“宁夏”字样的警徽、肩章、警号,着警服拍照后将照片发至“全民K歌”平台,用以加深孙某某对其系人民警察的确信。后在一年多的交往过程中,杨某某多次编造各种理由向孙某某示意自己手头拮据,孙某某认为自己和杨某某在交往,理应帮助杨某某度过难关,便多次通过微信转账、发红包的方式给杨某某转款共计1343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红包支付清单复印件、手机信息内容截屏、微信聊天记录、手机照片,证人张某、王某某、翟某某、刘某某、陈某某、马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拍照、搜查笔录、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人民警察,骗取他人财物,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应当依法惩处。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应从重处罚。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18年11月11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杨某某退赔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134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继源

人民陪审员郭振昌

人民陪审员谷继成

二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杜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