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下旬,被告人马某2谎称自己系公安民警,并声称可以让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立案侦查,从而帮助被害人曹某某等人追讨民事诉讼执行款项。2017年12月24日,被告人马某2以收取“办案费”为由,在本市杨浦区宝地生活广场“金爸爸”餐厅内骗取被害人曹某某人民币10,000元。
2017年12月28日,被害人曹某某将被告人马某2扭送至派出所。民警从被告人马某2处查获其用于招摇撞骗的警官证一本、授予警衔证书一本。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2在亲属帮助下向被害人曹某某退赔人民币1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2及其辩护人叶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及出具的谅解书、收据,证人马某1、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收条,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警官证、授予警衔证书的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马某2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马某2的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被告人马某2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马某2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
被告人马某2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辩护人骆文思在场的情况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