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招摇撞骗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1 0:00:00

马某2招摇撞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2,男,195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奉贤区。

辩护人叶枫、骆文思,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8〕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2犯招摇撞骗罪,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2及其辩护人叶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下旬,被告人马某2谎称自己系公安民警,并声称可以让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立案侦查,从而帮助被害人曹某某等人追讨民事诉讼执行款项。2017年12月24日,被告人马某2以收取“办案费”为由,在本市杨浦区宝地生活广场“金爸爸”餐厅内骗取被害人曹某某人民币10,000元。

2017年12月28日,被害人曹某某将被告人马某2扭送至派出所。民警从被告人马某2处查获其用于招摇撞骗的警官证一本、授予警衔证书一本。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2在亲属帮助下向被害人曹某某退赔人民币1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2及其辩护人叶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及出具的谅解书、收据,证人马某1、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收条,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警官证、授予警衔证书的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马某2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马某2的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被告人马某2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马某2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

被告人马某2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辩护人骆文思在场的情况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2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马某2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人民警察的形象和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马某2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8日起至2018年6月27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警官证一本、授予警衔证书一本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孙斯?

审判人员

二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冯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