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河北省/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8 0:00:00

董玉龙、张继军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玉龙,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时任万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职员,现任万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民营经济综合股股长,住万全区。2017年5月25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万全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继军,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时任万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现任万全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副局长,户籍地万全区,住高新区。2017年6月26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万全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晓明,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时任万全区财政局经济建设股科员,现任万全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科员,住万全区。2017年6月10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万全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翟立荣,女,1965年11月3日出生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万全区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住万全区。2017年6月10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万全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智启,男,1966年4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时任万全区财政局副局长,现任万信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住万全区。2017年6月12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万全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万全区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科刑诉[2017]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玉龙、张继军、梁晓明、翟立荣、郭智启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万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玉龙、张继军、梁晓明、翟立荣、郭智启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案情复杂,在审限内难以审结,经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万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被告人董玉龙(时任原万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项目股科员)、张继军(时任原万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翟立荣(时任原万全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梁晓明(时任原万全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科员)、郭智启(时任原万全县财政局副局长)作为县工信局、财政局工作人员,按照《张家口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张家口市财政局张家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做好2012年市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负责项目组织申报工作,对企业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项目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在审核张家口市万全区兴业煤矿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业煤机公司)生产扩建项目申报市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报材料的过程中时,以上五名被告人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在申报材料中缺失规划许可文件、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项目开工证明、企业未拖欠职工工资证明等材料,不符合申报文件要求的情况下,将该项目推荐上报;在兴业煤机公司生产扩建项目技改资金批准下达后,被告人张继军、董玉龙、翟立荣、梁晓明在专项资金拨付前到企业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鉴定核查,核查中无视兴业煤机公司生产扩建项目未实施(至今项目未实施)的事实,仍同意将专项资金拨付给企业,致使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兴业煤机公司生产扩建项目获得100万元专项资金。案发后,经侦查机关追缴,已挽回全部经济损失。

万全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玉龙、张继军、梁晓明、翟立荣、郭智启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五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经过,有坦白情节。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董玉龙表示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其辩解称,区(县)工信局只是往上级推荐企业,最终材料审定还是在上级,哪个企业能认定都是上级说了算,之前开会曾经说过,材料不全拿不准的可以先报上去由上级决定,而且《通知》到了工信局就会比印发时间晚几天,企业准备材料也需要时间,所以上报时间很紧,没有时间仔细核验,其在2012年刚接手这个工作,对业务还不太了解。

被告人张继军表示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其辩解称,每年上报项目时,企业准备的材料都不是太齐全,且区(县)工信局对企业项目的申报仅仅是推荐,在市里有专家评审,决定权在市里,并表示同意董玉龙的观点。

被告人梁晓明表示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同意董玉龙和张继军的观点。

被告人翟立荣表示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其辩解称,区(县)级部门只是初审,项目最终是报市里批准决定,项目报送时间很紧,客观上没有足够时间审核,如果仔细审核会延误上报时间,错过了给区(县)里争取项目资金的机会,且其对业务不熟悉。

被告人郭智启表示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其辩解称,因工信局报上来的材料太晚,造成财政局审核时间不够,报项目是为了给区(县)里争取资金。

五被告人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被告人董玉龙、张继军、翟立荣、梁晓明、郭智启作为区(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工信局)、财政局工作人员,按照《张家口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张家口市财政局张家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做好2012年市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负责项目组织申报工作,对企业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项目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在审核兴业煤机公司生产扩建项目申报市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报材料的过程中时,以上五名被告人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在申报材料中缺失规划许可文件、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项目开工证明、企业未拖欠职工工资证明等材料,不符合申报文件要求的情况下,将该项目推荐上报;在兴业煤机公司生产扩建项目技改资金批准下达后,被告人张继军、董玉龙、翟立荣、梁晓明在专项资金拨付前到企业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鉴定核查,核查中无视兴业煤机公司生产扩建项目未实施(至今项目未实施)的事实,仍同意将专项资金拨付给企业,致使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兴业煤机公司生产扩建项目获得100万元专项资金。案发后,经侦查机关追缴,已挽回全部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董玉龙供述,2012年兴业煤机公司技改项目申报材料是其审核的,当时该公司申请了150万元技改项目贴息资金,后申请成功批准拨付100万元。申报材料企业做成四份,其审核了其中一份,其他三份其认为都一致未审核,当时审核时没有发现问题,后交给张继军让他再审核一遍,张继军审核通过后其把申报材料送财政局进行审核,当时翟立荣和梁晓明都在。联合推荐行文是财政局撰写,最后将项目推荐的请示文件和项目申报材料一同报送到市工信局,由市工信局和财政局评审。申请贷款贴息的技改项目、申报材料必须符合《张家口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张家口市财政局张家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做好2012年市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现在其知道兴业煤机公司申报材料中没有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文件,没有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没有项目开工证明,没有人社局出具的企业未拖欠职工工资证明,该公司申报的生产扩建项目不符合申报条件,当时其刚回到工信局接手这项工作,对业务不熟悉,认为后面还有张继军、财政局审核把关,就没认真看材料。资金拨付文件到了后,工信局要组织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到企业项目实施地点进行鉴定核查,参与鉴定的人有其和金某、张继军、翟立荣、梁晓明、监察局一个姓赵的、审计局一个姓范的,鉴定时没有去项目地点,因为项目一直没有开工,李某说土地问题区(县)里很快就能解决,拿上土地证就能开工建设,后张继军让他写了个情况说明。翟立荣和梁晓明还提出材料里的贷款合同不是项目贷款合同的问题。参与鉴定的人员除张继军没签字外都签字了。兴业煤机公司申报材料所附的贷款、融资合同不是项目贷款合同,贷款合同上写的贷款用途是购买原材料和企业流动资金。该扩建项目的建设起止年限是2010年3月到2015年3月,直到现在该项目也没有实施,兴业煤机公司获得的100万元贴息补贴没有用在技改项目上。

2.被告人张继军供述,在区(县)工信局接到市财政局、工信局组织申报专项资金的通知文件后,由区(县)工信局进行项目筛选工作,董玉龙负责审核申报材料,其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其审核完后,与董玉龙一起向局长做汇报,企业的申报材料一般是一式四份,董玉龙在申报材料上盖好章后,将申报材料送到区(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审核,财政局对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由财政局出具财政和工信联合行文的项目申报请示文件,加盖公章后上报市工信局、财政局,市工信局、财政局组织专家评审后,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拨付文件,由工信局组织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联合对企业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鉴定核查。当时该公司申请了150万元技改项目贴息资金,后申请成功批准拨付100万元。组织2012年市级技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政策依据是《张家口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张家口市财政局张家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做好2012年市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在对兴业煤机公司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时,董玉龙说申报材料已经准备齐全,其就没有审核申报材料,现在知道兴业煤机公司的申报材料没有土地批准文件,没有规划批准文件,没有项目开工证明,没有人社局出具的企业未拖欠职工工资证明,申报材料所附贷款合同都是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按文件要求必须是项目贷款合同,不符合申报要求。参加鉴定核查的人有其和董玉龙,财政局是翟立荣、梁晓明,监察局是赵某,审计局是范某,2013年1月鉴定组去了兴业煤机公司驻地,没有去项目扩建基地,因申报项目一直没有开工建设,李某答复说土地问题区(县)里很快就能解决,拿上土地证就能开工扩建,后其让李某写一份项目没有实施的情况说明,最后鉴定组人员在项目鉴定书上都签了字,其没有签,因只要工信局、财政局有人签字就行。其不清楚情况说明的日期为什么是2012年12月25日。其在这项工作中没有认真审核材料,把关不严,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

3.被告人梁晓明供述,《张家口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张家口市财政局张家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做好2012年市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是审核技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的政策依据,兴业煤机公司的申报材料是其审核的,其是经办人。当时该公司申请了150万元技改项目贴息资金,后申请成功批准拨付100万元。2012年7月,工信局的董玉龙将一些企业的申报材料和推荐企业请示文件电子稿送到其股室审核,翟立荣大致翻看了一下申报材料,又安排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翟立荣参考工信局提供的请示文件拟制了一份财政局的企业推荐请示文件和文件签发单。申报材料是一式四份,都是一样的,其只看了一本(后才知道财政局保管的申报材料与工信局保管的申报材料不一致)。其抱着申报材料,翟立荣拿着请示文件,一起找郭智启审核把关,郭智启没有多说什么就让去盖章。申报资金请示文件随同企业项目材料由工信部门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工信局。该公司申报项目不符合申报要求,但当时审核时其没有发现问题。2013年1月,项目资金拨付前,区(县)工信局组织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到企业进一步核查,当时去的有工信局的张继军、董玉龙,财政局是其和翟立荣,还有审计局的范某,监察局的赵某,去的是兴业煤机公司的驻地,因为项目一直没有实施,张继军和其他人都向李某提出项目一直没有开工实施,不符合申报条件,李某答复说土地问题区(县)里很快就能解决,拿上土地证并开工建设,张继军让他写了情况说明,其和翟立荣还发现兴业煤机公司贷款合同用途是购买原材料、流动资金,不是项目贷款,不是固定资产贷款,与申报项目文件要求不符,李某说以项目建设进行贷款,银行不给放贷。随后翟立荣在鉴定书上签了字,其也签了字。在验收材料中按照批复的100万元贷款贴息额核准了11张结息单据。其在审核时没有严格按照资金管理文件要求认真审核,作为在建项目,申报材料没有规划、土地的批准文件,没有开工证明,没有明确的项目贷款合同材料的情况下,就同意申报项目上报、资金发放,其工作没有做到认真、负责,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上也没做到位,扩建项目进展情况如何没再关注,领导没安排过,其也没主动去管理过。这些贷款资金没有用在项目上。

4.被告人翟立荣供述,2012年7月,工信局的董玉龙将企业的申报材料和推荐企业请示文件电子稿送到经建股进行审核,该公司报过来的四份申报材料其认为一式四份都一致,后来知道不一致,其只审查了一本,大致翻看了申报材料,就安排梁晓明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梁晓明审核的同时其拟制了财政局和工信局联合推荐项目的请示文件,梁晓明审核完后,其就让梁晓明抱着材料随其找郭智启审核签字,后郭智启没有多说什么就让去盖章,之后区(县)财政局向市财政局上报请示文件和申报材料,区(县)工信局向市工信局上报请示文件和申报材料。当时该公司申请了150万元技改项目贴息资金,后申请成功批准拨付100万元。审核市级技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依据的是《张家口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张家口市财政局张家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做好2012年市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这两个文件。兴业煤机公司的申报材料其当时没有发现问题,现在知道该公司的申报材料没有土地批准文件,没有规划批准文件,没有项目开工证明,没有人社局出具的企业未拖欠职工工资证明。2013年1月,市财政局下发该项目资金的拨付通知后,在资金拨付前,区(县)工信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人员联合到企业进行实地审核,当时去的有工信局的张继军、董玉龙,财政局是其和梁晓明,监察局的赵某,审计局的范某,去的是兴业煤机公司驻地,没有去项目扩建基地,李某介绍说兴业煤机公司申报的项目正在筹备中,土地手续快办完了,2013年应该可以动工,张继军说兴业煤机公司2012年申报项目一直没有开工建设,不符合项目申报及资金拨付条件,当时其和梁晓明还发现兴业煤机公司的贷款用途是购买原材料、流动资金,不是项目贷款,不是固定资产贷款,李某说以项目建设进行贷款,银行不给放贷,后张继军让李某写了情况说明。其几个人分别在鉴定书上签了字。兴业煤机公司的项目至今未动工建设,补贴资金肯定没有用在项目上。其对企业提供的结息票据与原始票据进行了对照核查,并加盖了核准章。在验收材料中其挑选了11张结息单作为100万元贷款贴息额的拨付依据。在兴业煤机公司生产扩建项目审核工作中,其认为有工信局把关,没有做到认真负责。

5.被告人郭智启供述,市级技改专项资金组织申报工作的政策依据是《张家口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张家口市财政局张家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做好2012年市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两个文件,2012年梁晓明是审核兴业煤机公司申报材料的经办人,翟立荣是股长,他俩审核完后将申报材料交给其进行审核,因为时间紧其简单看了看申报材料,没有发现问题,翟立荣和梁晓明也没有汇报兴业煤机公司项目申报材料中存在问题,后其就让他们在请示文件和申报材料申请表上盖章,现在知道兴业煤机公司的申报材料没有土地批准文件,没有规划批准文件,没有项目开工证明,没有人社局出具的企业未拖欠职工工资证明,申报材料所附贷款合同都是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按文件要求必须是项目贷款合同,不符合申报要求。当时该公司申请了150万元技改项目贴息资金,后申请成功批准拨付100万元。2013年1月其没有参加兴业煤机公司的鉴定核查,财政局是翟立荣和梁晓明去的,翟立荣和梁晓明没有和其汇报过鉴定核查的情况,如果鉴定时发现问题,在鉴定书签字前就应和其汇报,如果签了字就说明没问题,如若发现项目有问题,完全可以暂停拨付资金,不是市里拨下来的资金必须马上拨付给企业。兴业煤机公司的项目没有做,应该追回已拨资金。其在这项工作中没有认真审核材料,未到项目地点核查,没有向工作人员了解情况,没有尽到责任。

6.证人高某证实,2011年其去区(县)工信局任局长后,项目的组织申报、审核、验收及其他一些涉及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由张继军和董玉龙负责和实施,2012年兴业煤机公司申报市级技改项目资金的申报材料是张继军和董玉龙负责审核的,2013年1月参加对兴业煤机公司鉴定核查的人员应该有张继军和董玉龙,还有谁其不清楚。

7.证人洪某证实,其于2004年在万全区新窑子村设立兴业煤机公司,2012年7月申报张家口市市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后批准拨付100万元补贴资金,项目是以其公司在新建扩建生产基地项目申报的,申报补贴资金的用途是当时其公司准备在那边购置土地150亩,新建扩建企业生产基地,建设6万平米车间及配套设施,购买设备。万全区(县)政府对其公司项目很重视,支持其公司在购置一块土地用于生产基地建设,当年其公司交了政府600万元用于从村民手里购买土地的补偿款,最后到2014年通过土地招拍挂,其公司分两宗地出让购得130亩工业建设用地,共付政府土地出让金及税金1758万元,但后来项目实施搁置,同时两宗地中间有20余亩土地没有能办理出让手续,现在新建基地这事还没有启动。其公司用于基地建设在张家口商业银行、工商银行有五份贷款,从银行角度说只能以流动资金贷款,所以贷款用途写的是购买原材料、支付加工费,当时贷款时是准备用于基地建设,实际经营中遇到企业流动资金不足时,也就用于流动资金使用了。公司申报资金时新建扩建生产基地项目没有规划许可文件和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没有开工证明、没有人社部门出具的未拖欠工资证明,现在看其公司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材料没有按申报规定要求的那么齐全。公司2012年申报市级技改资金,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其中有份申报材料中贷款合同的贷款用途修改为固定资产贷款,这个情况其不清楚,申报材料是李某组织办公室人员收集装订,公司贷款合同修改贷款用途是企业用于招投标、合作企业考察用的,申报材料中附的应该是真实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可能是下面工作人员工作不认真有疏漏。

8.证人李某证实,2012年兴业煤机公司向万全区(县)工信局、财政局申报过2012年市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获得100万元技改专项资金,其安排张某带着办公室、财务、技术部门抽调的几个人负责搜集、编写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按要求是一式四份,所附材料应该一致,申报材料中出现不同的贷款合同这个情况其不清楚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可能是负责组卷的人工作不认真,把材料装错了,修改的贷款合同是为了招标或企业考察用。其公司申报材料不完整,没有土地批准文件、规划许可文件、项目开工证明、未拖欠工人工资证明,部分材料不真实,不符合2012年申报技改资金的条件。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是新建扩建企业生产基地,建筑面积6万平米,包括机加工车间、热处理车间等等,项目备案建设年限是2010年3月至2015年3月,建设年限到期后,公司项目没有到项目管理部门办理延期。2009年的时候,公司销售市场很好,准备扩大生产规模,在孔家庄镇马家房村征地新建厂房。2010年公司将600万元左右的农民土地补偿款等款项打给了孔家庄镇政府,征用土地,后来由于土地证一直办不下来,公司后续的手续就批不下来,项目一直未能开工建设。后其公司拿到两块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但这两块土地没有连在一起,中间隔了20亩地,后来公司效益下滑的厉害,到现在为止公司一直没有在进行任何项目建设。公司获得的100万元项目资金款,购买了70万元的钢材,其他的用于缴税及其他流动资金。项目验收是由区(县)工信局的张继军带队,去公司新窑子村旧厂址组织的验收,因为扩建项目没实施就没去项目地点,验收时其介绍了项目进展情况,解释了因为土地等手续问题未开工的原因,后验收人员要求补充了情况说明,附进了验收材料,因验收材料是在验收前,所以情况说明的时间提前到12月份。

9.证人张某证实,其按照李某的安排,参与了2012年市级技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的组织工作,当时有六、七个人一起做,因为离报送时间非常紧,搜集材料组卷忙了两天时间,申报材料中所附的贷款合同,是因为工作不认真把修改了贷款用途的贷款合同附进了申报材料中,造成四份申报材料出现不统一的情况,修改贷款合同主要是用于公司外面招标用的,贷款用途改为固定资产贷款能体现公司效益好。

10.证人马某证实,其在兴业煤机公司担任出纳,申报材料中共附有五份贷款合同,分别是2011年8月3日工行红旗楼支行国内保理业务合同,贷款600万元;2011年4月27日工行红旗楼支行国内保理业务合同,贷款1380万元;2011年4月26日张家口商业银行万全支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3000万元;2011年12月15日工行红旗楼支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1300万元,2012年3月22日工行红旗楼支行国内保理业务合同,贷款1000万元。这五份贷款合同的用途是购买原材料、生产经营周转和支付加工费等流动资金。申报材料中附了31份贷款结息单,在资金拨付前,区(县)工信局、财政局等单位来公司对项目验收后,财政局工作人员对贷款结息票据进行了核查,在11份结息原始票据上盖了核准章,结算利息额是1021319.96元。

11.张家口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其张家口市财政局张家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做好2012年市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证实,企业向县区应提交的申报材料和项目申请报告中包含:新增用地的项目,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文件和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未拖欠职工工资证明;项目开工证明等等。县区财政局、工信局组织项目筛选、申报,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项目真实性负责,同时,对技改项目和资金使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对符合条件的辖区内项目,由辖区财政、工信部门联合行文,同时报送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建立专家库,引入中介机构,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在项目评审、检查和资金监管方面的作用,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必要时可对项目进行实地查验,市财政局、市工信局综合专家意见和实地查验结果,在预算年度内,提出年度技改资金贴息项目及额度的意见。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对企业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等有关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承担企业提出项目验收报告,由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

12.原万全县财政局万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推荐2012年市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的请示证实,2012年7月16日,财政局和工信局联合推荐2012年市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包括兴业煤机公司。

13.2012年度张家口市市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和2012年度张家口市市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张家口市兴业煤矿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扩建项目验收材料(由工信局提供)证实,兴业煤机公司扩建项目的建设起止年限是2010年3月到2015年3月,申报材料中缺失规划许可文件、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项目开工证明、企业未拖欠职工工资证明等材料。包含五份合同:分别是2011年8月3日兴业煤机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张家口红旗楼支行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借款600万元用于购买原材料及生产经营周转;2011年4月27日兴业煤机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张家口红旗楼支行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借款1380万元用于购买原材料;2011年4月26日兴业煤机公司与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万全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3000万元用于购买原材料及支付加工费;2011年12月15日兴业煤机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张家口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1300万元用于购买原材料;2012年3月22日兴业煤机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张家口分行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借款1000万元用于购买原材料。在验收材料中包含李某写的情况说明,落款日期为2012年12月25日。

14.2012年度张家口市市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和2012年度张家口市市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张家口市兴业煤矿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扩建项目验收材料(由财政局提供)证实,财政局留存的申报材料对比工信局留存的申报材料有多处不一致,其中,增加了企业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节能专项报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等,所附五份合同名称、贷款用途等均有所不同。验收材料与工信局所提供验收材料一致。

15.中国工商银行红旗楼支行提供证据2011年8月3日兴业煤机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张家口红旗楼支行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借款600万元用于购买原材料及生产经营周转,2011年4月27日兴业煤机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张家口红旗楼支行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借款1380万元用于购买原材料,2011年12月15日兴业煤机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张家口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1300万元用于购买原材料,2012年3月22日兴业煤机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张家口分行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借款1000万元用于购买原材料;张家口银行万全支行(原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万全支行)提供证据2011年4月26日兴业煤机公司与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万全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3000万元用于购买原材料及支付加工费可证实,该五份合同与工信局所留存材料一致,系真实合同,同时可与证人马某证言相互印证。

16.张家口市财政局关于拨付2012年度市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通知及其所附项目情况汇总表证实,市财政局同意给兴业煤机公司生产扩建项目拨款100万元。

17.张家口市兴业煤矿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扩建项目鉴定书证实,财政局、工信局、监察局、审计局于2013年1月12日对兴业煤机公司扩建项目进行了验收,该鉴定书上有翟立荣、梁晓明、董玉龙、金某、赵某、范某签字。

18.张家口市市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情况汇总表、市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工程提款书、收款收据、汇兑来账凭证证实,兴业煤机公司申请技改项目贴息资金150万元,后批准获得100万元。

19.专项资金报账费用清单、2012年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专项拨款、11份支付利息记账凭证证实,11份支付利息记账凭证作为100万元贷款贴息额的拨付依据,结算利息额是1021319.96元。

20.张家口市兴业煤矿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贷后付款明细,2012年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贷款付息明细单、付息核准明细单证实了兴业煤机公司贷款后付款和支付利息的情况,以及财政局核准11份利息的情况。

21.原万全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张家口市兴业煤矿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万政出让[2014]字第19、20号出让审批材料证实,兴业煤机公司于2014年获得两块土地,与证人洪某、李某证言可相互印证。

22.张家口市万全区发展改革局关于张家口市兴业煤矿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煤矿机械生产扩建项目备案情况的说明证实,该项目备案材料真实存在,并未办理备案证延期手续。

23.万全区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实,涉案款人民币100万元已被扣押并上交财政。

24.到案说明证实,五被告人无投案自首情节。

25.张家口市万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家口市万全区财政局、中共张家口市万全区委组织部分别出示的董玉龙、翟立荣、梁晓明、张继军、郭智启同志基本情况、关于梁晓明同志个人情况的说明,可证实五被告人所任的职务及时间,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6.户籍证明可证实,五被告人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玉龙、张继军、梁晓明、翟立荣、郭智启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对于五被告人辩解的区县工信局、财政局对企业项目是推荐,最终是报市里批准决定的意见予以采信。五被告人的筛选、审核、上报行为是区县工信局、财政局联合筛选、审核、上报及上级工信、财政部门审核、评审、查验、审批环节中的一个,该案系多因一果,专项资金的最终审批权是上级工信、财政部门,涉案五被告人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本案中,五被告人均系坦白,且由司法机关挽回了全部经济损失,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结合五被告人的犯罪情节、造成的社会危害及认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条第三款、《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董玉龙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张继军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梁晓明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被告人翟立荣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五、被告人郭智启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原汝峰

审判员宋维法

审判员赵文婷

二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徐晓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