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林琳利用其担任揭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驾驶员管理股(办证股)股长的职务之便,在为驾校(培训班)受理学员信息录入的过程中,先后收受揭阳市揭安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等13家驾校(培训班)开班“好处费”合计人民币234500元,以及先后收受揭阳市揭安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等15家驾校(培训班)节日礼金合计人民币117900元。林琳在被揭阳市监察局采取措施期间,主动退清上述所得赃款合计人民币352400元。
2014年3月份,被告人林琳超越职权,违反规定同意协助其工作的车管所临时工涉案人员林盛佳(另案处理)私自操作修改公安交管系统机动车驾驶员绑定的电话号码。2014年3月至5月期间,林盛佳为谋取非法利益,私自修改驾驶员手机号码共2789份,后果严重。林盛佳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已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经查,被告人林琳在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