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滥用职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16 0:00:00

林琳受贿、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琳,女,1961年8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汉族,本科文化,住揭阳市榕城区。因本案于2017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同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首凯、谢奕蔓,广东圣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公刑诉[2018]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琳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8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3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伟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琳及其辩护人郭首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林琳利用其担任揭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驾驶员管理股(办证股)股长的职务之便,在为驾校(培训班)受理学员信息录入的过程中,先后收受揭阳市揭安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等13家驾校(培训班)开班“好处费”合计人民币234500元,以及先后收受揭阳市揭安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等15家驾校(培训班)节日礼金合计人民币117900元。林琳在被揭阳市监察局采取措施期间,主动退清上述所得赃款合计人民币352400元。

2014年3月份,被告人林琳超越职权,违反规定同意协助其工作的车管所临时工涉案人员林盛佳(另案处理)私自操作修改公安交管系统机动车驾驶员绑定的电话号码。2014年3月至5月期间,林盛佳为谋取非法利益,私自修改驾驶员手机号码共2789份,后果严重。林盛佳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已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经查,被告人林琳在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中共揭阳市纪委办公室《关于林琳涉嫌受贿的案情通报》,揭阳市监察局《关于林琳归案经过和涉嫌犯罪的问题、线索、涉案款物移送市检察院依法处理的函》,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证人马某、郭某1、郭某2、何某、林某1、王某、刘某1、刘某2、赖某、纪某、吴某1、卢某、黄某1、方某、陈某、林某2、黄某2、郑某、黄某3、罗某、庄某、江某、吴某2的证言及叶某、翁某、陈奕辉的证言和情况说明,中国农业银行揭阳市进贤支行流水账明细,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证实材料,干部情况简介表,《关于黄志雄等同志任职的通知》,《关于谢晓珊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林琳同志岗位职责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变更业务有关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变更流程说明》,涉案人员林盛佳的供述,被告人林琳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林琳在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是自首,且退清全部受贿款项,依法对其受贿罪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称被告人在受贿罪中属自首,被告人系初犯、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请求从轻处罚。经查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林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林琳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352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卢志强

审判员方钟彬

人民陪审员张美卿

二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詹浩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