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16 0:00:00

高守贵玩忽职守罪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守贵,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原系梨树县喇嘛甸镇乡建所所长,住梨树县喇嘛甸镇。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11月10日被梨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以梨检刑诉(2018)第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守贵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守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守贵于2011年年末至2015年10月份任梨树县喇嘛甸镇城建所所长,在2012年、2013年国家危房改造期间,被告人高守贵身为所长兼危房改造鉴定人员,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本镇申染坊村孙某1等五人骗取国家危房补助款9.2万元、胡家村王某等五人骗取国家危房补助款7.9万元、一棵树村村书记王淑琴用张某1等十四户村民的名义骗取国家危房补助款18.2万元。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列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高守贵的供述,证人王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等。

检察机关认为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高守贵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守贵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守贵于2011年年末至2015年10月份任梨树县喇嘛甸镇乡建所所长,在2012年、2013年国家危房改造期间,被告人高守贵身为所长兼危房改造鉴定人员,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本镇申染坊村孙某1等五人骗取国家危房补助款9.2万元、胡家村王某等五人骗取国家危房补助款7.9万元、一棵树村村书记王淑琴用张某1等十四户村民的名义骗取国家危房补助款18.2万元。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喇嘛甸镇镇委会证明,证明高守贵2011年12月至2014年10月任喇嘛甸镇乡建所所长,2014年11至今任喇嘛甸镇乡建所工作人员(机关工勤编制),中共党员。

2、农村危房改造分户档案复印件、村会议记录、梨树县人民政府关于梨树县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分类补贴标准的通知、梨树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意见等,证明高守贵在2012年、2013年国家危房改造期间,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国家危房补助款被骗取35.3万元。

3、刑事判决书,证明2012年、2013年国家危房改造期间,被告人高守贵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梨树县喇嘛甸镇申染坊村孙某1等五人骗取国家危房补助款9.2万元。此9.2万元已经被收缴。

4、传唤证,证明被告人高守贵于2017年11月10日被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传唤到案。

5、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1990年喇嘛甸镇城建所(乡建所)工作的,我是临时工。我们所长高守贵主要负责危房改造的一切业务,我就负责拍摄危房改造建设中房子的照片,改造前的照片我没有照过,我把照完相的照相机交给高所长。我没有和高守贵所长去实地踏查过是否是危房。胡家村是张某2、申染房村是孙某2、一棵树村王淑琴领着给危房照相的,他们让我给谁照我就给谁照了。

6、证人王某、张某3、东某、宋某、胡某、王淑琴等证言,证实在2012年、2013年国家危房改造期间,被告人高守贵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本镇胡家村王某等五人骗取国家危房补助款7.9万元、一棵树村村书记王淑琴用张某1等14户村民的名义骗取国家补助款18.2万元。

7、被告人高守贵的供述,供认我是被检察机关传唤到案的。关于喇嘛甸镇危房改造,我作为城建所(乡建所)所长,没有踏查到位,工作失职。根据文件要求,危房改造由村民申请,村里申报,城建所审核,县城建局审批。对每户危房改造的的房屋,我们应该进行逐户调查并照相,但实际上我们只做了部分抽查,没有逐一入户调查。房屋改造中的照片和房屋改造后的照片基本上都是由改造户自己提供的,按文件要求我们也应该入户拍照,但是我们人手不够,逐户跑不过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守贵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视被告人高守贵认罪态度较好,且部分损失已经挽回及本案事实、情节,可视为被告人高守贵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高守贵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崔仁

审判员王吉

人民陪审员王益娟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果俊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