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拐骗儿童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9 0:00:00

阿的小平拐骗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阿的小平,男,1990年7月20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村民,住昭觉县城北乡。因涉嫌拐骗儿童罪于2017年8月20日被昭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昭觉县公安局看守所。

审理经过

昭觉县人民检察院以(2018)昭检刑诉字第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的小平犯拐骗儿童罪,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昭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才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的小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昭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15日,被告人阿的小平在昭觉县竹核乡木渣洛村木渣洛社玩耍时遇见吉克某甲(2000年9月15日出生,另案处理)。二人商量好8月19日一起到昭觉县城,找一些会扒窃的小孩到成都去实施盗窃,被告人阿的小平管孩子,盗窃所得财物均分。2017年8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阿的小平和吉克某甲在竹核乡街上麻卡某某(2001年7月1日出生,另案处理)家商店遇见麻卡某某,吉克某甲邀约麻卡某某参加,麻卡某某答应后,三人搭载一辆微型车到达昭觉县城。

在昭觉县城,被告人阿的小平找到马某某,取出抵押在马某某处的川WHX733北京牌汽车。随后,被告人阿的小平开车载吉克某某、麻卡某某到竹核去找吉克某乙要债未果,在返回县城途中遇见贾巴某某,贾巴某某搭乘被告人阿的小平的车回昭觉县城。

当日19时许,四人到达昭觉县城后,吉克某甲、麻卡某某到火把广场、名人网吧、GSG电竞网吧等地寻找会盗窃的小孩未果。吉克某甲、麻卡某某返回昭觉县广场找到看打篮球的被告人阿的小平、贾巴某某。当日20时许,四人开车到昭觉县步行街附近时,看见三个小孩马比某甲(2005年1月3日出生)、马比某乙(2001年10月15日出生)、石一某某(2005年8月16日出生)尾随一个路人,伺机实施盗窃。被告人阿的小平、吉克某甲、麻卡某某遂下车让三人去成都实施盗窃,承诺给三人买衣服,给钱花费。三人不愿意,马比某甲跑向派出所报案,被告人阿的小平、吉克某甲、麻卡某某强行将马比某甲、石一某某带上川WHX733北京牌汽车,并威胁、恐吓哭泣的石一某某。贾巴祖格开车将五人载到昭觉县纪念塔附近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检察院指控的上述事实,被告人阿的小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抓获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川WHX733北京牌汽车车辆信息,情况说明,同案犯吉克某甲、麻卡某某供述,被害人石一某某陈述,证人马比某甲、马比某乙、贾巴某某、石一某某、吉合某某证词,同案犯吉克某甲、麻卡某某人口信息,被告人阿的小平人口信息,被告人阿的小平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的小平目无国法,明知石一某某不满十四周岁,伙同他人强行使其脱离家庭及监护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拐骗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阿的小平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8月20日起至2018年8月19日止。)

二、被告人阿的小平犯罪所用的川WHX733北京牌汽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瓦其拉博

审判员吉兰

人民陪审员勒石石且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莫色日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