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0月12日6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准备从广东省大埔县光德镇澄坑村回云南省昆明市的途中,在澄坑村小学附近遇见被害人郭某1、郭某2姐弟二人。被告人吴某某假借坐车问路为名,将被害人郭某1、郭某2姐弟二人拐骗至光德农村客运候车点等候车辆,并乘车到高陂汽车站,随后辗转到梅州市火车站。同日1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使用其身份证在梅州市火车站购买一张2017年10月12日22时53分从梅州开往昆明的火车票。同日1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带着被害人郭某1、郭某2姐弟二人在梅州火车站旁一旅店休息时被大埔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并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