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山西省/山西省吕梁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拐骗儿童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3 0:00:00

强改琴拐骗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检察院。

审理经过

被告人强改琴,女,198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柳林县,住方山县,农民。2017年9月29日因涉嫌拐骗儿童罪被方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方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方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1日经方山县人民检察院作羁押必要性审查后,转取保候审。本案受理后于2018年2月12日决定对其逮捕,同日由方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方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刑诉(2018)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强改琴犯拐骗儿童罪,于2018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方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志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强改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方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21日至9月27日,被告人强改琴在与同村村民任桂叶(女,1990年4月18日生)微信聊天中,得知其丈夫乔某与同村的一名女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强改琴向任桂叶要该女的照片,在强改琴多次向任桂叶索要该女子照片未果的情况下,双方发生矛盾,强改琴怀恨在心。遂于2017年9月28日上午10时许,向本村幼儿园的老师高八莲谎称任桂叶小儿子发烧,委托其接任桂叶的女儿薛梦瑶(2014年4月11日生)一起去方山县城看病,将薛梦瑶从幼儿园骗至良泉酒厂附近的玉米地内,并通过发短信、微信、通话恐吓任桂叶,称得不到照片,不要想见到薛梦瑶。当即,高某报案后,方山县公安局民警于当日中午12时许将强改琴抓获,并将薛梦瑶找回。2017年10月17日,任桂叶出具了谅解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强改琴采用蒙骗手段,拐骗儿童,脱离幼儿园,并威胁、恐吓被害人之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骗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可以对被告人强改琴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强改琴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无异议,认罪、悔罪,要求法庭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1日至9月27日,被告人强改琴在与同村村民任桂叶(女,1990年4月18日生)微信聊天中,得知其丈夫乔某与同村的一名女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强改琴向任桂叶要该女的照片,在强改琴多次向任桂叶索要该女子照片未果的情况下,双方发生矛盾,强改琴怀恨在心。遂于2017年9月28日上午10时许,向本村幼儿园的老师高八莲谎称任桂叶小儿子发烧,委托其接任桂叶的女儿薛梦瑶(2014年4月11日生)一起去方山县城看病,将薛梦瑶从幼儿园骗至良泉酒厂附近的玉米地内,并通过发短信、微信、通话恐吓任桂叶,称得不到照片,不要想见到薛梦瑶。当即,高某报案后,方山县公安局民警于当日中午12时许将强改琴抓获,并将薛梦瑶找回。2017年10月17日,任桂叶出具了谅解书。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高某、秦某、郭某、乔某的证言;3、被害人之母任桂叶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微信及短信聊天内容截图、现场照片、被拐骗儿童照片等;6、幼儿园监控视频等;7、谅解书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强改琴采用蒙骗手段,使受害儿童脱离幼儿园老师的控制,并将受害儿童带到附近玉米地内,并以此恐吓受害儿童母亲。被告人强改琴虽然未对受害儿童造成任何伤害,但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给受害儿童的父母和其他亲人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给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带来威胁,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强改琴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拐骗儿童罪。公诉机指控其犯拐骗儿童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对被害人家属赔礼道歉,并取得受害儿童母亲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强改琴当庭认罪、悔罪,如实陈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调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对其所居住的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强改琴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秦恩泽

人民陪审员任志龙

人民陪审员李娥英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小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