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8日,被告人聂某某以搞对象为由,将被害人郝某1(女,2000年2月2日出生)从河北省三河市t阳镇大闫各庄村拐骗至其原籍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围场县),并与郝某1发生了性关系。同年11月7日,聂某某又将郝某1拐骗至黑龙江省嫩江县塔溪乡杨树村大条子屯,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直至2017年7月24日被害人郝某1被警方解救。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郝某1陈述,2013年9月7日晚上,聂某某让其儿子到她家找她去聂某某租房处,聂某某说其要回围场县了,问她是否愿意跟其回家,还说10多天以后就带她回三河。8日早上,聂某某和其儿子在三河市联通公司那等她,她没有告诉父母,自己离家找到聂某某。聂某某将她带到围场县,跟其家人说她是其女朋友,二人就住在一起了,发生过多次性关系。有人劝过聂某某,说她太小,让其赶紧把她送回家,聂某某不听。11月7日,聂某某带着她坐火车到黑龙江省嫩江县塔溪乡杨树村大条子屯,在那一起住了三年多。2017年5月她才跟家里人联系,之前她跟聂某某说过想回家,可聂某某不同意,她没有回家的路费。到嫩江县后,聂某某就改名叫袁福军了。聂某某带她去围场县之前,说想跟她搞对象,问过她岁数,她告诉其她是2000年2月2日出生的。
2、郝某1之父郝某2甲2013年12月31日的证言证实,他报案他女儿郝某1于2013年9月8日被聂某某从三河市t阳镇大闫各庄村拐走。郝某113岁,2000年2月2日出生,脑子反应比同龄的孩子慢。2013年9月8日早上6时多,他发现女儿郝某1不见了,在他家前院租住的聂某某和其12岁的儿子搬走了,他怀疑是聂某某把他女儿给带走的。同年9月11日他去围场县聂某某的老家找人,但没看见他女儿。聂某某村里的好几个人都说聂某某带回来一个小女孩。通往围场县的公共汽车售票员说,见聂某某9月10日早上带着一个小男孩和一个小女孩坐车去围场县县城了。2017年7月21日再次报案,郝某1和他二女儿微信聊天,发过来一张和聂某某的合影照片。
3、证人聂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份,他堂弟聂某某和其儿子、还有一个小女孩回到围场县。那个女孩看着有十五六岁,他觉得有点傻。聂某某说那小女孩是其媳妇。这三个人在他家住了两天。证人齐某、高某的证言亦证实了上述事实。
4、被告人聂某某供述,他想和郝某1搞对象,他先把郝某1带到他的老家围场县,后来给带到黑龙江省嫩江县塔溪乡杨树村大条子屯投奔他哥哥袁福学。到围场县的第二天,他就和郝某1住在一起,并发生了性关系。郝某1看着像是十六七岁,她父亲的岁数和他差不多。郝某1经常到他在三河市t阳镇大闫各庄村的租房处找他儿子玩。郝某1有点缺心眼,他就想把她骗回家给他当媳妇。他跟郝某1说他要回家,郝某1也想跟他去玩,然后就跟他走了。他把郝某1带走后,郝某1跟他说过想回家,他说等挣到回家的路费就送她回家,他并没有想把郝某1送回家。他对外说郝某1是他的媳妇。
5、照片一张,系郝某1与聂某某的合照。郝某1称是她于2017年5月通过微信发给她妹妹的照片。
6、户籍证明证实,郝某1出生于2000年2月2日;并有郝某1全家人的户籍信息及郝某1的出生医学证明予以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