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拐骗儿童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24 0:00:00

杨世重盗窃、拐骗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世重,男,199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揭西县人,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揭西县。2014年1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7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9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未检刑诉[201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世重犯盗窃罪、拐骗儿童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同年2月9日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同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乐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世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7年9月15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杨世重到普宁市池尾街道上寮村综合市场被害人薛某1经营的店内,趁无人之机,从店里盗走1部旧iphone5C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1辆旧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无法估价)、现金人民币1800元

二、2017年9月18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杨世重到普宁市池尾街道新寮村某号二楼一套正在装修的房屋内,趁被害人陈某1在该房内熟睡之机,盗走陈某1的1部旧三星牌G900F手机(价值人民币570元)、1部旧三星牌I9082C手机(价值人民币480元)、现金人民币700元。

三、2017年9月18日16时多,被告人杨世重到普宁市池尾街道塔丰村小学附近路段,采用欺骗手段,在准备拐带被祸害人陈某1彤(2007年8月7日出生)、彭某1(2009年8月7日出生)时被附近群众现场抓获。

一审法院查明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作案现场相片、作案工具相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世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拐骗儿童罪。被告人杨世重是累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世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盗窃犯罪事实

(一)2017年9月15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杨世重到普宁市池尾街道上寮村综合市场被害人薛某2经营的店内,趁无人之机,从店里盗走旧iphone5C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500元)、旧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1辆(无法估价)、现金人民币1800元。

(二)2017年9月18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杨世重到普宁市池尾街道新寮村某号二楼一套正在装修的房屋内,趁被害人陈某1在该房内熟睡之机,盗走陈某2的旧三星牌G900F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570元)、旧三星牌I9082C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80元)、现金人民币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经被告人杨世重确认无误的作案现场、作案工具相片。

2.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证明:普宁市公安局池尾派出所在杨世重身上提取并扣押到1把黄色螺丝刀。

3.报警回执存根,证明:被害人薛某2于2017年9月15日4时56分报警;被害人陈某2于2017年9月25日14时51分报警。

4.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经鉴定,涉案旧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因无实物未入户不予价格认定,涉案旧粉红色iphone5C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经鉴定,涉案旧三星牌G900F手机价值人民币570元、涉案旧三星牌I9082C手机价值人民币480元。

5.现场监控视频,证明:2017年9月18日00时34分左右,有1名有右手缺陷的男子进入池尾街道新寮村某号二楼工地装修楼房间实施盗窃。

6.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2014年1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7年5月16日刑满释放。

7.被害人薛某2的陈述,证明:2017年9月15日1时30分许,他离开池尾街道上寮村综合市场的某店,到后巷的网店找朋友聊天。到了4时50分时候,发现店铺失窃,1辆蓝色五羊本田摩托车、1部红色苹果手机iphone5C以及现金不见了。

8.被害人许某1的陈述,证明:2017年9月15日凌晨0时许,他将他的1辆蓝色五羊本田摩托车放在朋友薛某2的网批店后,就去外面喝酒了。到了5时10分的时候,薛某2打电话告知他店铺失窃,摩托车被盗。

9.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证明:2017年9月17日23时30分许,他位于普宁市池尾街道新寮村某号二楼正在装修楼房的房间上睡觉,睡觉前将白色三星G900F手机放在左手边,三星I9082C手机放在小课桌充电。9月18日1时25分,他起床发现有一名男子经过,回到床发现2部手机和钱包内的700元都不见了。通过查看监控,他发现是一名右手有缺陷的男子来到现场偷走手机,但因为当时太晚,损失也不大就没及时报警,后面因为有人在使用他的号码,他的手机卡是外地的无法挂失,所以才拨打电话报警。

10.被告人杨世重的供述,证明:2017年9月15日或者16日凌晨1时30分许,他当时到普宁市池尾街道上寮市场乱逛,到一家网批店门口,看见网批店门口的两个人走到另外一条巷子里,他见网批店的拉门没有上锁有一条缝,于是进入店内搜找财物,拿走了1800元、1部苹果手机手机,并用店里的螺丝刀撬开1辆深蓝色五羊本田摩托车的前板,接通电源后,将摩托车推出店外,驾车离开。之后他把摩托车停放在池尾寨一伯公附近的巷子,但发现摩托车不见了。

10.破案经过,证明:2017年9月18日18时34分,池尾派出所民警接群众报案称在池尾街道塔丰村小学附近抓获一名涉嫌拐骗儿童的男子,民警出警后现场将涉案男子杨世重带回调查。次日,杨世重被依法刑事拘留。

1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杨世重的身份情况。

二、拐骗儿童犯罪事实

2017年9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杨世重到普宁市池尾街道塔丰村小学附近路段,采用欺骗手段,在准备拐带被害人陈某1彤(2007年8月7日出生)、彭某1(2009年8月7日出生)时被附近群众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经被告人杨世重辨认无误的辨认现场笔录及指认现场相片。

2.现场笔录,证明:2017年9月18日18时34分,池尾派出所民警接报后出警处置,在现场将杨世重带回调查,并在其身上提取到黄色螺丝刀1把。

3.被害人陈某1彤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9月18日下午16时许,她从学校放学后回家,在家附近的巷子里看到一名陌生的男子站在那里,后这男子拉着她的手对她说爸爸妈妈不在家,现在不能回去。因为她不认识这个男子,所以就甩开该男子的手,可是这男子又继续拉住她的手,她再次甩开男子的手就跑回家了。陈某1彤从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杨世重就是在她家前面的巷子牵她手的男子。

4.被害人彭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9月18日下午16时许,她一个人放学回奶奶家,当她在家门口时候遇到一个陌生的叔叔对她说隔壁巷子有狗,要带她回家,然后就牵着她的手来到奶奶家门口,当时奶奶在门口洗头没有发现,随后叔叔带她进入奶奶家里,这时候奶奶发现了这个情况,把这个叔叔骂走了。彭某1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杨世重就是在奶奶家附近的巷子牵她手要带她回家的男子。

5.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明:2017年8月18日16时30分左右,女儿放学回来和他说,有一名陌生男子骗她说爸妈不在家里不能回去,这男子还要去拉她的手。他听完后到巷子里看到一名男子坐在巷子里,就跑去村里通知保安。

6.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9月18日下午16时多,她当时在门口洗头,当抬头的时候发现一个陌生男子进入了家里,这个陌生男子解释说喝醉酒误闯进来的,后没说什么也离开了。然后在她继续洗头的时候,这个陌生男子带着小孙女再次进来家里,还准备开家里房间的门,她发现后质问这男子,这个陌生男子听完后一句话都没说就离开了。张某从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杨世重就是那名两次进入其家中的男子。

7.证人陈某4的证言,证明:2017年9月18日17时许,村保安陈某6打电话给他说在塔丰小学发现一名涉嫌拐骗小孩的男子,他们几个人赶到现场附近并追赶那男子,并在果园里面的杂草中抓到了该男子。

8.证人陈某5、陈某6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9月18日16时许,村民陈某3过来反映有一名男子在拐骗小孩,于是他们赶到现场后发现并追赶该男子,但是追丢了。于是他们打电话报告村治保主任陈某4,过了一会,他们和陈某4一起在附近再次发现该男子,并将其抓获。陈某5、陈某6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杨世重就是那名涉嫌拐骗儿童被抓获的男子。

9.被告人杨世重的供述,证明:2017年9月18日16时许,他当时一人没事走到池尾街道塔丰村小学后面的平房乱逛,在巷子看见两个女孩子放学走在路上,于是过去与两个女孩子搭讪,想牵她们的手,骗她们去外面玩,和她们做朋友,但两个小女孩都不愿意跟她走。后面他被发现并被抓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世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杨世重又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脱离家庭及其监护人,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已构成拐骗儿童罪。依法应予惩处。对被告人杨世重依法进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世重犯盗窃罪、拐骗儿童罪罪名成立。杨世重前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杨世重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世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2019年9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肖斌

人民陪审员张锐洪

人民陪审员陈小玲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顾荣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