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河北省/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拐骗儿童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18 0:00:00

陈某1拐骗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1,曾用名陈某2,女,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捕前住光山县。因涉嫌犯拐骗儿童罪,于2017年8月4日被阳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检未检刑诉(20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1犯拐骗儿童罪,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军、黄艳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阳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2日上午,被告人陈某1来到阳某2县西城镇龙泉路藏某某经营的“姐妹足疗店”内打工。8月3日下午3时许,陈某1趁藏某某离开足疗店买床之际,将藏某某的儿子韩某(2016年5月22日生)从足疗店哄骗出来,乘坐出租车来到阳某2县汽车站,准备乘车将韩某带离阳某2县,后韩某家人追至阳某2县汽车站将陈某1及韩某拦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1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拐骗儿童罪。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某1辩称其是喜欢那个小孩,是带其出去玩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日上午,被告人陈某1来到阳某2县西城镇龙泉路藏某某经营的“姐妹足疗店”内打工。8月3日下午3时许,陈某1趁藏某某离开足疗店去买按摩床之际,将藏某某的儿子韩某(2016年5月22日生)从足疗店哄骗出来,乘坐出租车来到阳某2县汽车站,准备乘车将韩某带离阳某2县,后韩某家人藏某某、白某等追至阳某2县汽车站将陈某1及韩某拦下。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人陈某1的供述:2017年8月2日到阳某2原,见有一家足疗店招人呢,就去应聘。当天见老板娘的孩子,2岁了,还不会说话,很讨人喜欢。第二天一上午都陪那个孩子玩。中午吃完饭,老板娘和她小叔子出去买床了,我看着正在吃饭的孩子越来越喜欢,突然就有了占有抚养这个孩子的想法。我就先出去看了看老板娘是否在附近,见她不在附近,就又返回足疗店抱着孩子离开了他们家,还从足疗店拿了一部存着孩子照片的触屏手机给孩子玩,路上哄孩子说带他去买好吃的,和他说我会好好对他的,比他妈对他都好。半路打了一辆出租车去了汽车站,付了5元出租车费。听说打车去南留庄得150元钱,我没那么多钱,就进了车站里边,正在找去南留庄的车时,老板娘的小叔子跑进来一把拉住老板娘的孩子然后抱紧,我就跑出了车站,刚跑了不远,就有很多人把我围住了,老板娘也过来了,过来之后就打了我几巴掌。我确实是想把这个孩子抱走,但是没有别的意思,就是想抚养这个孩子。

二、被害韩某飞的法定代理人藏某某的陈述:2017年8月2日上午10时许,一个女的来其经营的足疗店应聘,说是足疗、按摩、刮痧都会,就把她留下了,结果有客人来做足疗,都嫌做的不好,也看出她不会做,下午她去旁边的百货店买拖鞋,走了20多分钟,问为什么出去那么久,说是给朋友打电话,问为什么不用家里的手机打,她说外面的电话也不贵。次日下午3时,我和孩子的小叔白某朝出去买床,走前让那个女人在家里和孩子吃饭,我几分钟就回来了。结果出去3、4分钟我白某朝回来一看,门开着,菜洒在地上,茶几上的一部手机也不见了,喊孩子名字,没人答应,那个女人也不见了,心想孩子肯定是被那个女人抱走了。就白某朝报警。问隔壁大嫂,说是见那个女的沿龙泉路朝南面走了。就给亲戚打电话找孩子,大女儿骑电动车沿龙泉路朝南追白某朝骑车去了汽车站,邻居也都出去找,我就也去了汽车站。到了车站大门口,见孩子的小叔叔抱着孩子,并且说那女人跑了,他把孩子抢出来了。这时有个出租车司机说那女的要打其出租车去蔚县南留庄,其没拉。还说那女的在汽车站西面路口被逮住了。

三、证白某朝的证言:2017年8月2日上午到其嫂子开的足疗店玩,见有一个中年女的,其嫂子说是刚雇的保姆,给看孩子。第二天下午,其嫂子让其陪着去买一张床,出去不大一会就回去了,没看到保姆和孩子,喊孩子名字,也没有声音,里外找了没找到,问邻居,说那个保姆自己走了,这时嫂子的大女儿和二儿子来了,都出去找孩子,其回店里报了警,其嫂子让其骑电动车去汽车站找一找,其在汽车站发车的大院两辆客车中间看到了她们,其就赶紧跑过去抱着孩子,那个保姆就朝汽车站的大门方向往外跑,其就抱着孩子往外走,到车站门口就看不到那个保姆了,过了一会,其嫂子骑电动车来了,这时有个男人说在车站西侧把那个保姆抓住了。

四、证马某平的证言:2017年8月3日下午3点半左右,我在自家粮店门口坐着,藏某某和她小叔子骑电动车朝南走了,说是去买床。没过几分钟,藏某某足疗店刚雇的女人也朝龙泉路南面走了。过了一会,藏某某和她小叔子骑电动车又回来了。后来听藏某某先喊了她孩子的名字,紧接着又喊我问是否看到她孩子,我说没看到。藏某某说肯定是那个女人抱走了,她就让我给去车站看看。我骑上电动自行车去车站找孩子,到了车站门口,我见那个女人自己出了车站朝西跑了,我当时吓的腿都软了,就和周围的人说前面跑的那个女人是抢孩子的,赶快给拦一下。人们就追那个女人,结果那个女人跑到新健康医院附近被人们拦下了。我问她孩子呢,她说孩子被他亲戚抱走了。

五、证高某1忠等的证言:2017年8月3日下午3点半左右,其驾驶着出租车在县城西宁路由南向北行驶,走到第二实验小学路口时,有个女人抱着孩子拦车,要去汽车站。其就拉上那个女人。快到车站门口时,问她去哪儿,说是去蔚县,但没有去蔚县的车了,又说去南留庄,而且身上只有20元钱,让送送她,我说不行。那女人就给了5元出租车钱,抱着孩子下车了,还问有没有天镇的车,人们都没理她。我觉得那女人有问题,一会说去蔚县一会又去天镇,而且不是一个方向。

六、证徐某峰的证言:2017年8月3日下午3点40分左右,我正在车站门口等着拉人呢高某1忠开着出租车过来问有没有到蔚县的班车,他车上拉着一个女人和一个小孩。我一看时间,已经没有到蔚县的班车了,就问那个女人去哪儿呀,她说去南留庄,我说去南留庄150块钱,那女人说就有20块钱,高某1忠10块钱让他送到南留庄高某1忠不拉,那女人就抱着孩子下了车。问有没有天镇的车,没人理她,她就抱着孩子进了汽车站。过了五六分钟,有个女人骑着电动车从车站前路过,嘴里还喊着说让拦住前边那个女人,说她是抢孩子的。我一看,前边跑的那个女人正是刚高某1忠出租车上下来的那个女人,已经跑的挺远了,骑电动车的女人在后边追。等我上了个厕所出来发现新健康医院的停车场那边围了好多人,有个女人正在打高某1忠出租车上下来的那个女人,过了一会警察来把那个女人带走了。

七、被告陈某1梅对其打工的足疗店阳某2原汽车站的辨认笔录白某朝高某1忠陈某1梅的辨认笔录、户籍证明信载陈某1梅的个人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逮捕文书、阳原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情况说明等证实了本案的侦办过程;阳原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抓获经过证实了被告陈某1梅的到案过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1梅采取欺骗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其监护人,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拐骗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为打击犯罪,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陈某1梅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4日起至2019年8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爱东

审判员王学敏

人民陪审员李志鹏

二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吉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