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渭南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18 0:00:00

杜某某、姜某某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现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2016年6月17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26日被再次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恒,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泽蔚,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姜某某,男,196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现住陕西省渭南市渭南临渭区。2016年6月17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26日被再次取保候审。

辩护人康宏运,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徐婷伟,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渭临检公诉刑诉[2017]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姜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蒲亚丽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恒、李泽蔚、被告人姜某某及其辩护人康宏运、徐婷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庭审中,被告人杜某某、姜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及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杜某某的辩护人当庭提出被告人杜某某作为某某监狱十四监区值班警察已履行了自己的工作职责,虽其对刘某的死亡结果存在一定过失,但作用明显较小,加之监狱管理制度存在瑕疵,被告人又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姜某某的辩护人当庭提出监狱管理工作制度存在缺陷是本案发生的原因之一,虽刘某的死亡结果发生被告人姜某某存在一定过失,但作用较小,且被告人又有投案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被告人姜某某被调至某某监狱第十四监区工作,2016年1月27日被告人杜某某任某某监狱十四监区副政治教导员。2016年2月13日,被告人杜某某、姜某某在十四监区值班期间,违反陕西省监狱管理局《监区分监区工作标准化细则》中“《分监区警察一日管理工作准则》第六条具体要求的:……2、值班警察应坚守值班岗位,巡视、检查罪犯活动现场……”之规定,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当日于14:57分开始的该监区罪犯王某某采用拳打、脚踢、膝盖顶等手段对同监室刘某进行持续约30分钟的殴打行为未能及时发现,致罪犯刘某被殴打后昏倒,王某某见状与同监室罪犯张某某、刘某对刘某施救无效后随即报告,罪犯刘某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系在患心脏疾病的基础上因受钝性外力作用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另查,被告人杜某某、姜某某在本案尚未立案前首次谈话时,即如实陈述了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案件来源、二被告人身份证明及某某监狱任命文件、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分监区警察一日管理工作准则》等相关规定、某某监狱监区备勤制度、值班制度及相关文件、某某监狱第十四监区2016年春节值班表、证人袁某、黄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刘某病历资料、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某某监狱情况说明、罪犯王某某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与被告人杜某某、姜某某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姜某某违反监狱管理规定,在春节值班期间,未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尽到监管义务,对监区内发生的殴打事件未能及时发现、制止,造成被打罪犯的死亡结果发生,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均应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某、姜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关于被告人杜某某、姜某某的辩护人当庭所持之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刘某的死亡为多因一果,但二被告人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未尽到职责义务,致被害人刘某在被同监室罪犯殴打过程长达30余分钟而未发现并及时制止,对被害人刘某死因结果发生负有责任,二被告人在本案尚未立案前首次谈话时,即如实陈述了本案事实,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故对二辩护人当庭所持的辩护意见中关于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之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其余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杜某某、姜某某在立案前首次谈话时即如实供述本案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应当认定其为自首,二被告人虽未尽职尽责,但被害人刘某死亡结果的发生系多因一果,故对被告人杜某某、姜某某依法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杜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姜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殷旭力

人民陪审员李华

人民陪审员张渭良

二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