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被告人姜某某被调至某某监狱第十四监区工作,2016年1月27日被告人杜某某任某某监狱十四监区副政治教导员。2016年2月13日,被告人杜某某、姜某某在十四监区值班期间,违反陕西省监狱管理局《监区分监区工作标准化细则》中“《分监区警察一日管理工作准则》第六条具体要求的:……2、值班警察应坚守值班岗位,巡视、检查罪犯活动现场……”之规定,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当日于14:57分开始的该监区罪犯王某某采用拳打、脚踢、膝盖顶等手段对同监室刘某进行持续约30分钟的殴打行为未能及时发现,致罪犯刘某被殴打后昏倒,王某某见状与同监室罪犯张某某、刘某对刘某施救无效后随即报告,罪犯刘某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系在患心脏疾病的基础上因受钝性外力作用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另查,被告人杜某某、姜某某在本案尚未立案前首次谈话时,即如实陈述了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案件来源、二被告人身份证明及某某监狱任命文件、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分监区警察一日管理工作准则》等相关规定、某某监狱监区备勤制度、值班制度及相关文件、某某监狱第十四监区2016年春节值班表、证人袁某、黄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刘某病历资料、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某某监狱情况说明、罪犯王某某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与被告人杜某某、姜某某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