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朴京河对其年幼、患病且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儿子朴某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将其遗弃在旅客列车上,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朴京河因经济状况不佳,孩子患有疾病,希望通过遗弃能得到他人救助的动机是危险而错误的,更不能作为免除其扶养义务、减轻罪责的理由。被遗弃人朴某因得到热心旅客、列车工作人员及秦皇岛市救助管理站的及时发现和救助,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现已被送还被告人朴京河扶养。
父母对子女的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希望被告人朴京河通过本次判决能深刻认知作为一名父亲的神圣职责,通过合法途径寻求帮助,积极治疗并善待、培养子女。
综上,考虑被告人朴京河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被害人需要照顾的事实,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同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为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法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