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西省/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遗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4 0:00:00

钟金华、陈秋萍遗弃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金华,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寻乌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因本案于2017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秋萍,女,1987年10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寻乌县,汉族,文盲,家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因本案于2017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8]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金华、陈秋萍犯遗弃罪,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骆敏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金华、陈秋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钟金华、陈秋萍两夫妻的儿子钟某成于2017年9月22日出生,同年10月4日钟秋成因发热、咳嗽等原因来到梅州市人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脓毒血症、新生儿肺炎,同年10月16日出院,次日又来到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就诊,被诊断为新生儿肺炎、外胚层发育不良、卵圆孔未闭、染色体基因病等。此后,因发热、咳嗽、气喘、气促等症状来到寻乌县人民医院、梅州市人民医院等地就诊。2017年12月13日凌晨5时许,因钟某成患病严重,无法医治,被告人钟金华、陈秋萍夫妻俩将其送至南昌县莲塘镇旋耕机厂附近的人行道上,希望有人领养。尔后,被告人钟金华、陈秋萍看见一妇女将钟某成抱走后遂离开。不久,抱养人将钟某成抱回原处,环卫工人胡某见状便报警,民警到达后将弃婴钟某成抱回派出所,在办理相关手续准备将其送往福利院时,发现其身体异常,后医生宣布钟某成死亡。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某等人的证言,尸检报告,DNA检测报告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金华、陈秋萍对出生二个多月且患病的儿子,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的法律规定恰当。归案后,两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钟金华犯遗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6日起至2018年6月15日止)。

二、被告人人陈秋萍犯遗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9日起至2018年10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小兰

人民陪审员丁小省

人民陪审员黄淑云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