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遗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8 0:00:00

92沈阳遗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阳,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4月8日被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因涉嫌犯遗弃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8)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阳犯遗弃罪,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决定不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洪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8日,被告人沈阳妻子姚某在江苏省泗阳县中医院生育一名女婴,后经儿科诊断该女婴患有新生儿败血症、肠麻痹等疾病。2017年3月21日,被告人沈阳将女婴转至淮安市妇幼保健院诊疗,因无力承担手术费用和担心治愈可能性低,遂放弃手术转回至江苏省泗阳县中医院。2017年3月22日,被告人沈阳在无力承担医疗费的情况下,基于希望他人收养治疗,将女婴遗弃于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儿科住院部处置室内。后该女婴被医院保洁人员发现,经医院治疗后由被告人沈阳夫妇领回继续抚养、治疗。

案发后,被告人沈阳于2017年4月13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经本院委托泗阳县司法局进行审前调查,该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沈阳基本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未到庭证人姚某、王某、祁某、蒋某、胡某等人的证词笔录,患儿治疗记录,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阳遗弃患病婴儿,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沈阳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阳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现又再次犯罪,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沈阳认罪、悔罪,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沈阳犯遗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谢静

人民陪审员谢中洋

人民陪审员薛丹丹

二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曹丁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