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8日,被告人沈阳妻子姚某在江苏省泗阳县中医院生育一名女婴,后经儿科诊断该女婴患有新生儿败血症、肠麻痹等疾病。2017年3月21日,被告人沈阳将女婴转至淮安市妇幼保健院诊疗,因无力承担手术费用和担心治愈可能性低,遂放弃手术转回至江苏省泗阳县中医院。2017年3月22日,被告人沈阳在无力承担医疗费的情况下,基于希望他人收养治疗,将女婴遗弃于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儿科住院部处置室内。后该女婴被医院保洁人员发现,经医院治疗后由被告人沈阳夫妇领回继续抚养、治疗。
案发后,被告人沈阳于2017年4月13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经本院委托泗阳县司法局进行审前调查,该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沈阳基本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未到庭证人姚某、王某、祁某、蒋某、胡某等人的证词笔录,患儿治疗记录,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