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19 0:00:00

李某某、宋某某、齐某某、曹某某等八人犯玩忽职守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甘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文奇,男,生于1958年11月8日,汉族,陕西省甘泉县人,大专学历,中共党员。1976年参加工作,2003年调入甘泉县土地收储中心任主任一职,2011年内退,因新任主任未到岗,继续主任工作至2013年初,后休养在家,2011年5月接替叶某担任太皇山拆迁开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2017年5月19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甘泉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于仪民,男,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许雯,女,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叶某,男,生于1963年4月25日,汉族,陕西省甘泉县人,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1983年7月参加工作进入甘泉县人事局,1984年调到劳山乡政府,1990年3月调到下寺湾乡政府先后担任副乡长、副书记,1995年至1997年12月底担任高哨乡政府乡长,1998年1月至2002年底担任东沟乡党委书记,2003年初至2008年10月任甘泉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2008年10月至2015年10月任甘泉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2010年至2011年5月担任太皇山拆迁开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2015年10月调到甘泉县政协任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2017年5月19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甘泉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小刚,男,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严某某,男,生于1976年3月14日,汉族,陕西省甘泉县人,大专学历。2001年12月参加工作,2001年12月至2014年10月在甘泉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任监督员,2014年11月调到甘泉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任副主任。2017年5月19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甘泉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女,生于1970年12月22日,汉族,陕西省甘泉县人,大专学历。1992年7月参加工作,1992年7月至1995年12月在甘泉县城建局规划办工作,1996年1月调到甘泉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2011年1月任甘泉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工作至今。2017年5月19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甘泉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生于1972年6月21日,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高中文化。2011年在延安秦赫监理公司任监理员。2017年5月19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甘泉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男,生于1985年4月12日,汉族,陕西省甘泉县人,大专学历。2011年4月至2011年7月在延安秦赫监理公司任监理员。2017年5月19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甘泉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毅,男,陕西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齐某某,男,生于1975年2月20日,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大专学历。2006年创办延安秦赫监理公司,任法人代表。2017年5月19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甘泉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男,生于1955年12月29日,汉族,陕西省甘泉县人,大专学历。1973年12月至1976年11月在甘泉县中学留校锻炼,1976年12月至1980年7月在甘泉县轻工局工作,1980年8月至2001年11月在甘泉县住建局工作,1993年任副局长一职,2001年任甘泉县民政局宗教局副局长,2002年兼任民政局副局长,2008年内退,内退后一直从事监理工作,2015年1月正式退休。2017年5月19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甘泉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白雪峰,男,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甘泉县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刑刑诉(201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齐某某、曹某某、赵某某、叶某、严某某、周某某八人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甘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宋某某及辩护人赵毅、被告人齐某某、被告人曹某某及辩护人白雪峰、被告人赵某某及辩护人于仪民、许雯菲、被告人叶某及辩护人马小刚、被告人严某某、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2018年1月18日,经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太皇山洛河右岸石砌帮畔工程是由甘泉县经发局2010年7月立项的市政工程,工程预算总投资3831万元,施工单位报送金额3988.57万元。2010年8月6日,甘泉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甘泉县太皇山拆迁开发建设指挥部,同时成立了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太皇山拆迁开发建设工作。2011年1月拆迁工作结束后开始进行工程招投标,工程共分为10个标,分别为7个石方标、2个土方标和1个监理标。石方一标段由甘泉县保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中标;石方二标段由延安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石方三标段由延安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石方四标段由甘泉县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石方五标段由延安市环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石方六标段由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中标;石方七标段由志丹颐园市政建筑工程公司中标;土方一标段由延安瑞涛建筑有限公司中标;土方二标段由陕西秦万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监理标由延安秦赫监理公司中标。

后经查实,其中的石方三、五、六、七标段和土方二标段都是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公司进行施工的。2011年三月底工程开始施工进场,2011年8月工程竣工。2012年12月10日,甘泉县经发局组织验收。2013年8月份,由于工程六标段出现塌方,随即增加了抢险工程。2014年,工程三、四标段出现大面积塌方,其余各标段出现不同程度的裂缝、膨出,2017年2月17日被今日点击栏目曝光。

被告人李某某在2011年担任太皇山洛河右岸石砌帮畔工程石砌5-7标及后面土方标监理员时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最终导致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宋某某在2011年担任太皇山洛河右岸石砌帮畔工程石砌1-4标及后面土方标监理员时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最终导致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齐某某在2011年7月6日至2011年11月15日担任太皇山洛河右岸石砌帮畔工程总监时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最终导致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曹焕明在2011年3月5日至2011年7月6日担任太皇山洛河右岸石砌帮畔工程总监时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最终导致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赵某某在2011年5月23日至工程结束担任太皇山拆迁开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期间未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没有安排专人负责太皇山石砌帮畔工程质量,对工程监理工作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监理工作流于形式,工程施工不规范、不达标,最终造成塌方的严重后果,进而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叶某在2010年8月6日至2011年5月23日担任太皇山拆迁开发建设指挥部副指挥兼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期间未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没有安排专人负责太皇山石砌帮畔工程质量,对工程监理工作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监理工作流于形式,工程施工不规范、不达标,最终造成塌方的严重后果,进而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另外,叶某在2013年8月担任国土资源局局长负责太皇山洛河右岸石砌帮畔抢险工程期间,未能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使用了个人挂靠公司资质的施工方进行施工,并且未实际聘请监理公司,致使工程出现裂缝、膨出等质量问题,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严某某在2011年担任太皇山右岸石砌帮畔工程质量监督员期间曾多次发现工程施工不规范,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发出了多份整改通知,同时还向周某某汇报后以文件的形式写了书面汇报材料,但是最终还是参与了工程验收,并在验收表上签字,其行为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周某某2011年在担任甘泉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一职时,在该工程质量监督员严某某多次汇报后明知太皇山洛河右岸石砌帮畔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仍心存侥幸,认为工程可能不会出现塌方的严重后果,进而让其单位的景春给甘泉县经发局出具了初验单才让甘泉县经发局得以最终验收,并且,其还在验收表工程质量栏里未实际填写工程存在的问题,其行为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最终导致恶劣社会影响的发生。

为证实以上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证据如下:甘泉县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甘泉县太皇山国有未利用土地石砌帮畔工程鉴定报告、现场勘查笔录、今日点击报道视频、讯问八名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等。公诉机关认为,八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齐某某、曹某某、赵某某、叶某、严某某、周某某的行为均构成玩忽职守罪,提请人民法院依法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赵某某、叶某、严某某、周某某、宋某某、齐某某、曹某某、均有异议。

一审答辩情况

赵某某及其辩护人有异议,辩称:一、其对该工程的质量不负有相关职责,职务上不是该工程建设责任的承担者,作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其职责仅为处理日常事务,且建设单位对具体施工中的工程质量无相应的责任与义务,赵某某更无责任与义务;工程质量问题首先是施工方的责任,对建设方而言是监理的责任,该指挥部对工程质量无责任,赵某某更无责任;二、该指挥部安排了专人负责工程质量,安排马宝平负责协调工作,并且聘请了高渊和薛勇为技术员;三、指控赵某某疏于管理及监督致使监理流于形式与事实不符,首先赵某某及指挥部均没有资格监督管理监理方,其次赵某某先后召开会议13次安排工作,完全履行了职责;四、工程塌方的后果非赵某某行为所致不应承担责任;五、陕西大地恒基结构设计事务所及陕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的《诊断鉴定报告》及《检验报告》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叶某及其辩护人有异议,辨称:一、签订监理合同即将监管职责交于监理公司,且其为指挥部副指挥,职责不明;二、2013年8月工程六标段塌方导致畔体出现险情与事实不符,出现险情是强降雨所致,为了抢救畔上保障房、经适房等楼房的安全才开挖畔体,排除安全隐患,非塌方;三、其指派了马宝平协调、梁冀和高渊为技术员,聘请了监理公司,并非指控没有安排专人负责工程质量;四、不存在疏于对监理公司的监管,与监理公司签订委托监理合同,但与监理公司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五、施工方挂靠资质承揽工程,开工前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至于施工过程中转包、分包,不该由建设方负责;六、媒体报道不真实造成舆论反响强烈,工程的损失现已得到弥补。

严某某有异议,辩称:一、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已过五年的追诉时效;二、其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却从事水利工程监督工作,与专业不符,出于服从领导安排才开展监督工作;三、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监管指令、强行施工导致损失;四、其已全面履职,监督到位;五、其非工程竣工验收人员,仅对工程竣工实施了监督,且验收意见不能代表其立场。

周某某有异议,辩称:一、其已认真履职,不存在过失;二、其质监站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安排通知书与造成损害结果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三、对验收只负责抽查及行为监督,其质监站非评定工程合格的主体。

宋某某有异议,辩称:其只是实习监理员,服从领导安排,对存在的问题都做好了记录,其监理日志共519页证明其尽职尽责,发出17份整改通知单,作了114次工作记录,都能证明其认真工作,没有玩忽职守。

齐某某有异议,辩称:一、认定玩忽职守无法律依据,刑法规定监理人员只追究重大安全事故方面的刑事责任,未规定本案中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情况构成刑事犯罪;二、委托监理合同是民事合同,只承担民事责任;三、监理人员不属于玩忽职守罪的主体,非刑法中“受委托从事公务”的情形;四、为弥补过错,2017年5月12日其监理公司开始免费为太皇山石砌帮畔加固工程实施监理。

曹某某及其辩护人有异议,辩称:一、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玩忽职守罪适格主体;二、其从事监理行为,非民政局的行政行为;三、其在工程监理中认真履行职责,不存在疏忽大意;四、其行为与工程的损失结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五、其担任总监期间(2011年4月22日至2011年5月22日),该工程只进行了前期部分,土方二标段刚刚开挖,土方一标段还未开挖,石方一、二标段仅基槽完成验收,其余均未开工;六、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有后期管理、维护不到位等多方面的原因。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太皇山洛河右岸石砌帮畔工程是由甘泉县经发局2010年7月立项的市政工程,工程预算总投资3831万元,施工单位报送金额3988.57万元。2010年8月6日,甘泉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甘泉县太皇山拆迁开发建设指挥部,同时成立了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太皇山拆迁开发建设工作。2011年1月拆迁工作结束后开始进行工程招投标,工程共分为10个标,分别为7个石方标、2个土方标和1个监理标。石方一标段由甘泉县保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中标;石方二标段由延安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石方三标段由延安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石方四标段由甘泉县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石方五标段由延安市环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石方六标段由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中标;石方七标段由志丹颐园市政建筑工程公司中标;土方一标段由延安瑞涛建筑有限公司中标;土方二标段由陕西秦万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监理标由延安秦赫监理公司中标。

后经查实,其中的石方三、五、六、七标段和土方二标段都是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公司进行施工的。2011年三月底工程开始施工进场,2011年8月工程竣工。2012年12月10日,甘泉县经发局组织验收。2013年8月份,由于工程六标段出现塌方,随即增加了抢险工程。2014年,工程三、四标段出现大面积塌方,其余各标段出现不同程度的裂缝、膨出,2017年2月17日被今日点击栏目曝光,并经其他网站、自媒体报道。

被告人赵某某在2011年5月23日至工程结束担任太皇山拆迁开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期间未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没有安排专人负责太皇山石砌帮畔工程质量,对工程监理工作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监理工作流于形式,工程施工不规范、不达标,最终造成塌方的严重后果,进而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叶某在2010年8月6日至2011年5月23日担任太皇山拆迁开发建设指挥部副指挥兼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期间未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没有安排专人负责太皇山石砌帮畔工程质量,对工程监理工作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监理工作流于形式,工程施工不规范、不达标,最终造成塌方的严重后果,进而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另外,叶某在2013年8月担任国土资源局局长负责太皇山洛河右岸石砌帮畔抢险工程期间,未能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使用了个人挂靠公司资质的施工方进行施工,并且未实际聘请监理公司,致使工程出现裂缝、膨出等质量问题,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严某某在2011年担任太皇山右岸石砌帮畔工程质量监督员期间曾多次发现工程施工不规范,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发出了多份整改通知,同时还向周某某汇报后以文件的形式写了书面汇报材料,但是最终还是参与了工程验收,并在验收表上签字,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周某某2011年在担任甘泉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一职时,在该工程质量监督员严某某多次汇报后明知太皇山洛河右岸石砌帮畔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仍心存侥幸,认为工程可能不会出现塌方的严重后果,进而让其单位的景春给甘泉县经发局出具了初验单才让甘泉县经发局得以最终验收,并且,其还在验收表工程质量栏里未实际填写工程存在的问题,最终导致恶劣社会影响的发生。

被告人李某某在2011年担任太皇山洛河右岸石砌帮畔工程石砌5-7标及后面土方标监理员时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最终导致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宋某某在2011年担任太皇山洛河右岸石砌帮畔工程石砌1-4标及后面土方标监理员时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最终导致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齐某某在2011年7月6日至2011年11月15日担任太皇山洛河右岸石砌帮畔工程总监时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最终导致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曹焕明在2011年3月5日至2011年7月6日担任太皇山洛河右岸石砌帮畔工程总监时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最终导致恶劣的社会影响。

案发后,该工程各质量问题已由施工单位维修完毕,监理公司免费提供监理服务,现已正常使用。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线索登记表证实,甘泉县人民检察院接举报称,甘泉县原土地局局长叶某、土地收储中心原主任赵某某玩忽职守,在甘泉县太皇山洛河帮畔工程中不认真把关工程质量,致使工程完工不久就出现多处严重塌方,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要求检察机关查处。

2、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5月29日,甘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李某某、宋某某、齐某某、曹某某、赵某某、叶某、严某某、周某某八人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立案侦查。

3、甘泉县太皇山国有未利用土地石砌帮畔工程鉴定报告证实,甘泉县国土资源局委托陕西大地恒基结构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工程进行诊断分析和安全性鉴定,结论为:(1)经检测河堤石砌砂浆强度为M0.4~M2.7,小于原设计要求(河堤石砌砂浆强度的设计要求为M7.5);(2)河堤后侧回填土松散且含水率较高,泄水孔不畅;(3)河堤挡墙砌筑方法不规范、砂浆不饱满;(4)由于上述原因使得河堤挡墙的强度和刚度无法满足土的侧压力,从而造成河堤出现外凸、裂缝及局部坍塌等;(5)本工程河堤出现的质量问题已对河堤本身的安全使用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在河堤加固完成前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4、陕西大地恒基结构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证实,该公司建立于2011年7月26日,业务范围为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以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甘泉县太皇山国有未利用土地石砌帮畔工程的鉴定报告的项目负责人为马建勋,系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5、甘泉县太皇山石砌帮畔工程石方一至七标段、土方一、二标段竣工报告证实,九家施工单位的竣工报告(石方一标段甘泉县保安建筑有限公司、石方二标段延安市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石方三标段延安市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方四标段甘泉县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石方五标段延安市环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石方六标段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石方七标段延安市志丹县颐园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土方一标段延安瑞涛建筑有限公司、土方二标段陕西秦万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对工程自评结论为合格,均表态施工单位已按照施工图纸国家规范不折不扣的完成了合同约定全部内容,已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并经监理方延安秦赫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检查,对九个标段工程检查结论均为质量控制资料合格、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齐全有效,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工程观感质量合格,同意验收。

6、延安秦赫工程监理有限公司2012年12月20日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证实,经该公司技术部和项目部对工程实体、资料进行验收和审查,实体存在2项缺陷和资料存在13项缺陷,经整改后会同建设设计等单位共同复查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达到合格,编制人为宋某某,审核(总监)齐某某,审批(总工)曹某某。

7、被告人曹某某、齐某某、宋某某、李某某四人从业证件证实,被告人曹某某、齐某某均为注册的房屋建筑工程工程师,李某某、宋某某为监理员。

8、抢险救灾施工协议证实,因受2013年7月份罕见强降雨以及太皇山洛河右畔后楼房施工排水不畅的影响,导致畔体涨裂严重,造成畔后楼房有安全隐患,甘泉县太皇山拆迁开发建设指挥部与延安市志丹县颐园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8月10日达成协议,该公司承包本次水毁抢险工程,工程工期60天,2013年8月15开工,2013年10月15日竣工。

9、中共延安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延国土资党发[2008]33号文件证实,2008年8月13日,延安市国土资源局党组研究决定,叶某担任甘泉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政协甘泉县委员会[2015]9号文件,2015年9月28日,叶某任政协甘泉县委员会委员、办公室主任。

10、甘泉县人民政府[2010]53号文件证实,2010年8月6日,经甘泉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甘泉县太皇山拆迁开发建设指挥部,其中叶某为副指挥,赵某某为成员。

11、甘泉县人民政府[2010]54号文件证实,2010年8月6日,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甘泉县太皇山拆迁开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由叶某兼任办公室主任,赵某某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12、甘泉县人民政府[2011]36号文件证实,2011年5月23日,任赵某某为甘泉县太皇山拆迁开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13、甘泉县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表证实,该工程九个标段竣工验收表均显示,2012年12月10日,建设单位太皇山拆迁开发建设指挥部意见为合格;同日,设计单位陕西大自然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意见为合格;同日,勘察单位延安市地下水工作队意见为同意验收;同日,九个标段各施工单位意见均为合格;同日,监理单位延安秦赫工程监理公司验收意见为同意验收;2012年12月17日,甘泉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验收意见为,本工程施工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一般,资料基本齐全,观感较好。2012年12月28日甘泉县经济发展局验收结论为2012年12月10日,经基本建设委员会验收,同意交付使用。

14、甘泉县网络宣传管理办公室“甘泉河堤坍塌谁之过”舆情统计及证明证实,截止2017年2月19日下午17时07分,“甘泉河堤坍塌谁之过”舆情统计结果为网站:发帖20篇,浏览量1326,回复251条;微博,转发77条,回复30条,浏览1706;博客:3篇;微信公众号:5篇,浏览2896。由于技术等方面原因,浏览量、评论等详细数据无法提供。

15、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证实,2011年3月1日,甘泉县太皇山拆迁开发建设指挥部与延安秦赫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由该秦赫监理公司承担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合同自2011年3月15日开始实施,至2011年7月15日完成。委托人甘泉县太皇山拆迁开发建设指挥部的常驻代表为马宝平,监理人报酬为87.38万元人民币。

1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生于1972年6月21日,被告人宋某某生于1985年4月12日,被告人齐某某生于1975年2月20日,被告人曹某某生于1955年12月29日,被告人赵某某生于1958年11月8日,被告人叶某生于1963年4月25日,被告人严某某生于1976年3月14日,被告人周某某生于1970年12月22日,以上八被告人作案时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

17、被告人严某某录用干部审批表证实,2001年严某某被录用为甘泉县建筑工程设计室工作人员,2014年11月20日被任命为甘泉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副主任。

18、被告人赵某某任免文件证实,2003年10月17日,赵某某被任命为甘泉县土地收储中心主任。

19、被告人曹某某任免文件证实,2002年8月13日,曹某某被任命为甘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

20、被告人周某某任免文件证实,2011年1月11日,周某某被任命为甘泉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2014年11月14日继续任该职位。

21、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通知书证实,2011年4月5日,甘泉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甘泉县太皇山洛河右岸石砌帮畔工程的监督管理,严某某具体负责工程监督。

22、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表证实,2012年5月25日与5月27日,甘泉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太皇山洛河右岸石砌帮畔工程石方二标段、土方一标段的工程提出问题,要求整改。

23、工程质量安全整改回复单证实,土方二标段及石方三、六、七标段收到甘泉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下达的《工程质量安全问题通知单》后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24、甘泉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2011年5月16日、2011年6月18日作出的工程质量安全问题通知单证实,经检查,石方一、二标段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限于2011年5月18日整改完成。2011年6月18日,经检查,石方一、二、三、四、七标段及土方二标段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于2011年6月19日前整改完成。

25、延安市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整改回执单证实,2011年5月17日,该公司作为石方二标段施工单位已对甘泉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26、甘泉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1年7月1日,因土方二标段及石方三、四、七标段的施工单位不按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施工且逾期不改,经事先告知后,对以上施工单位处以停工整改的行政处罚。

27、甘泉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于2011年7月7日呈报的《甘泉县太皇山洛河右岸帮畔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情况报告》证实,2011年6月18日,因施工质量问题,该站对土方二标段、石方一、二、三、四、七标段下发了“质量问题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但至同年6月30日,该站复查时各标段仍未整改到位。7月1日,该站对土方二标段、石方三、四、七标段处以停工整改的行政处罚,要求整改,待复查合格后下发复工通知书后开始施工,随后该站对石方五、六标段也下发了“质量问题整改通知书”。7月3日,该站再次复查时,各标段虽质量有改观但仍存在问题,且在未收到复工通知书的情况下,已展开全面施工,亦处于不受控状态,请求县住建局予以处理。

28、延安秦赫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调换总监申请、法人授权委托书证实,齐某某为延安秦赫工程监理公司法人代表,全权负责甘泉县太皇山右岸石砌帮畔工程项目监理的一切事宜;2011年4月22日,延安秦赫工程监理公司任命曹某某为甘泉县太皇山右岸石砌帮畔工程项目总监理并全权负责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宜。

29、工程竣工验收安排通知书证实,2012年12月7日,甘泉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向甘泉县太皇山拆迁开发建设指挥部出具此通知书,内容为甘泉县太皇山洛河右岸石砌帮畔工程经该站技术资料审核和初步验收,现具备工程验收条件,请尽快联系有关部门按程序安排竣工验收有关事宜。

30、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管理规定证实,以上条例、规定对工程施工中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督单位等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31、甘泉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职责、质量安全员职责、安全监督员职责证实,站长职责共六条,主要是对全站全盘工作负责、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组织质量安全检查;质量监督员职责共七条,主要是对受监工程质量监督、开工前建设各方资质审查、对分管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据实编写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安全监督员职责共八条,主要是对受监工程进行安全监督、审查安全生产条件、深入施工现场监督检查。

32、甘泉县太皇山帮畔工程会议记录证实,2011年3月14日至2012年12月10日甘泉县太皇山拆迁开发建设指挥部多次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太皇山石砌帮畔工程。

3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0年9月取得监理员证,2011年在甘泉县太皇山洛河右岸石砌帮畔工程中担任了三个月的监理员。他的职责是负责该工程石方第五、六、七标段现场监工,看砂浆比、砂浆水泥配合比、粘合度、石头硬度、接茬好不好、泄水孔等,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监理工作中,没有对施工方进场人员进行审查,总监曹某某也没有安排他对施工人员进行审查。施工中存在质量问题,下石的时候带的杂质比较多,石砌工艺没有问题,背壕没有问题。对于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他负有责任,监理力度不够。

3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08年11月取得监理证,2011年4月至2011年7月在延安秦赫监理公司担任监理员,一开始总监是曹某某,后来变更成齐某某。他的职责是在总监的带领下,对现场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他负责的是石方第一、二、三、四标段及土方二标段的监理。在施工单位进场中,他对实际进场的施工人员进行了资质、证件审查,但没有见过招投标,没有进行核对。项目经理的审核由总监负责。施工过程中,他发现了问题,铺石不平、石头过大、砌筑不按三竖一丁的规范要求,丁石比较少,给施工方提出后,施工方都进行了整改。土方回填做了实验,压实度也进行检测,有达不到标准的时候,不达标的继续再压。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是2012年11月制作的,当时他不在延安秦赫监理公司任职了,报告中的签字不是他签的。对于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他虽然已经尽心尽力了,但是也存在监督不到位的情况,他负有一定责任。

35、被告人齐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2006年创办延安秦赫工程监理有限公司,2011年他是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太皇山洛河右岸石砌帮畔工程中,他公司通过招标成为该工程的监理方,中标总监是郑静,因郑静无法到场,公司委派曹某某担任总监。2011年5月份县质检站检查时候说曹某某担任县财税大楼的总监,不能同时担任太皇山帮畔工程的总监,2011年7月11日他公司出具法人委托,委托他本人为太皇山帮畔工程的总监并送达甘泉县质检站和甲方,但一直没有收到回复,所以也不确定他是否为后期工程的总监。他作为公司法人代表,到工地现场去过两三次。监理员有四五个,都是曹某某雇的,工资由他直接打在曹某某卡上,由曹某某发放。该工程竣工验收表上签名是他本人所签,但是施工质量验收技术资料通用表上的签名不是他本人所签,应该是监理代签的。对于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他认为自己负有一定责任。

36、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他2001年取得监理员证,2002年开始从事监理工作,2003年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证。2011年4月22日,甘泉县太皇山洛河右岸石砌帮畔工程开工后他受聘于延安秦赫监理公司担任该工程总监,之前招投标时候总监是郑静,开工后变更成他,过了两个月,县住建局和质检站检查,因为他还是甘泉县财税大楼工程的总监,按要求一个人不能同时担任两个工程的总监,2011年5月21日开始他就变更为该工程的监理员,由齐某某担任总监。该项目共有他、齐某某、宋某某、李某某、曹熹五个监理。宋某某、李某某、曹熹都是齐某某委托他雇用的监理员。宋某某是石方一至四标段的监理,李某某是石方五至七标段的监理,曹熹负责收集完善资料,他担任总监时负责全盘工作,变更后,齐某某为总监负责全盘工作。工程开工进场时候,他们对施工方上岗人员审查了上岗证,没有对上岗人员和招投标书上进行核对。施工过程中,他们从早到晚跟踪检查,发现了一些问题,石砌砌石时施工方为了省料该丁的时候没有丁,水泥砂浆有不饱满的情况,砂砾石回填也有跟不上的情况,压实度有些测得不到位,这些问题通过发整改通知,施工方都整改到位了,但他们不在场时候可能就又偷工减料了。对于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他负有一定责任,有些方面做的不够。

37、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在2011年太皇山洛河右岸石砌帮畔工程中,他是太皇山拆迁开发建设指挥部下设的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事务的安排。该办公室成员中,马宝平、梁冀负责协调工作,技术员高渊负责第四至七标段的工程及土方回填工程的安全和质量,技术员薛勇负责第一至三标段的工程及土方回填工程的安全和质量,其他成员薛利斌、赵建军、白国银等人都是负责前期征地工作以及施工前的协调工作,工程开工后这些人就不参与工程了。他作为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要求技术人员按时上下班,对工程的安全和质量进行监督,还有监理公司负责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进场时,他没有发现项目经理未到场。该工程施工中,技术员反应过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尤其是石方六标段水泥砂浆不饱满,他让施工单位返工整改。2011年7月8日,县质检站提出存在质量问题,他要求施工方整改,有些整改到位了,有些还不到位,对于监理问题,他们增加了一个监理,但没有更换总监。工程验收中,他在工程验收单上签了字。叶某是该工程的总负责人。

38、被告人叶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他从2008年10月至2015年10月任甘泉县国土资源局局长。2010年8月6日,甘泉县县委、县政府任命他为甘泉县太皇山拆迁开发建设指挥部的副指挥兼下设办公室主任,他主要负责土地协调、三竿迁移及地下管道迁移、土地招拍挂等工作。太皇山洛河右岸石砌帮畔工程开工前以指挥部办公室名义聘用过高渊、薛勇二人为技术员,技术员具体工作由赵某某安排,主要是负责技术资料,没有聘用过专门负责质量的人员,质量主要依靠监理人员。工程设计是按市政工程设计的,验收也是按市政工程标准验收的。他参与了前期的招标工作,标段为2个土方标和7个石方标,招标公司中标后他去签字,后县招标办负责与中标公司签订正式中标合同。到2011年5月23日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变更,由赵某某担任该办公室主任,他还是副指挥但是不再直接负责该项目。前期施工单位进场工作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2011年5月23日指挥部成员变更后由赵某某、薛利斌等成员负责,但外单位抽调的人员基本都不到场,实际上工作的只有赵某某、马宝平、技术员薛勇、高渊。施工单位进场时,他对施工单位进行过审查,没有发现实际到场的项目经理与招标时的不符。该工程施工中,指挥部办公室没有向他汇报过工程质量问题,县建设工程质检站发现质量问题要求整改且要求更换监理,他给办公室安排过让整改,是否整改记不清了,让原监理曹某某辞去其他工程的监理,只监这一个工程,后又增加了一个监理。2013年8月该工程增加了抢险工程,具体落实有指挥部下设的办公室负责,他是该指挥部副指挥,与志丹一个公司签订过协议。

39、被告人严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他是2011年太皇山洛河右岸石砌帮畔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员,2011年4月5日他办的监督手续,开始进行监督。2011年5月16日,他去工地检查时候发现石方一、二标段的石方施工工艺、材料有问题,当场发了整改通知,6月18日因施工质量问题,他给土方二标段、石方一、二、三、四、七标段下发了质量问题整改通知书,到6月30日,进行复查时发现没有整改到位,他给他们质检站站长周某某进行了汇报,经站长同意后,7月1日给土方二标段、石方三、四、七标段下发了停工整改行政处罚决定书,给石方五、六标段也下发了质量问题整改通知书,后来施工方做了一些整改,但是仍然存在问题,在没有得到复工通知情况下,施工方开始全面施工。他管不住了,就给站长周某某进行了汇报,以质检站的名义给住建局送呈文件予以汇报。住建局第二天就开会要求整改,但是他认为局里没有强硬的措施和手段,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再加之当时工程已基本完工,也没有办法了。工程竣工后,他在工程验收表上签名,只是说明他参与了验收,但不代表他同意工程合格,在2012年12月10日竣工验收会上他提出工程质量存在很多问题,他对工程验收保留了自己的意见。对于工程验收,他要求请有资质的单位对实体工程质量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才会出具初步验收通知单,但是后来不清楚什么时候他们质检站出具了该通知单。工程监理方的总监从标书上的郑静变成了曹某某,后又变为齐某某,曹某某经常在工地上,齐某某不来,监理对工程质量不负责任。

40、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01年1月至今担任甘泉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一职,太皇山洛河右岸石砌帮畔工程施工中,该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员严某某多次向她反映过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监理不发挥作用,质检站也下发过整改意见和停工通知,后质检站以文件形式给县住建局进行汇报,随后进行了整改。该工程的监理公司延安秦赫监理公司总监发生过变更,中标的是郑静,后来变成曹某某,之后又变成齐某某。2011年7月14日,严某某拿回来整改后的图片给她看,看起来都好着了。后来严某某不同意验收,要求建设方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合格之后再验收。县经发局要求出具工程初验通知单,她综合各方提供的资料,认为工程合格,就她让质检站的景春出具工程初验通知单。在工程竣工验收表施工质量栏里的内容是她填写的,因为当时负责严某某不在,时间紧急,她知道严某某参加了竣工验收会,就由她填写了。作为质检站,监督方式是抽检,是行为监督,至于工程出现问题,应该是施工单位没有达到标准,监理单位没有监督到位。该工程完工后一年多才进行验收,是因为资料整理不规范,没有达到资料整编要求。

41、证人郭登斌证言证实,他是太皇山洛河右岸石砌帮畔工程石方第一标段施工方甘泉县保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项目经理。该标段现场施工人员有负责人马双喜,技术人员任喜云,还有试验员、材料员、资料员等很多人。工程监督单位是甘泉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员是严某某。严某某下发过整改通知,他们也进行了整改。施工期间技术人员一直在现场。施工中对水泥强度、原材料石头强度、水泥砂浆等进行过检测,都是在甘泉县建筑材料实验室进行的,属于甘泉县质检站的一个下设机构。施工中偶尔出现过回填土不及时,跟工程进度有脱节的现象。该工程建设单位的马宝平负责施工,也派了技术人员,但是不驻工地。监理单位是延安秦赫监理公司,总监是曹某某。工程工艺上有问题,砌筑方式不规范,上料方式不安全,这与后期工程出现裂缝、突出等问题有关系。

42、证人任喜云证言证实,他是太皇山洛河右岸石砌帮畔工程石方一标段的施工方技术员,取得了技术员资格证。他认为该工程存在严重问题,肯定会塌,一是工程承包不合理,挖槽的挖槽,石砌的石砌,填土的填土,大家各行其事,衔接不上;二是施工方严重的偷工减料,他所在的标段按设计要求要用水泥1400吨,实际只用了1300多吨,其他标段都存在这样的问题;三是工艺问题,土方夯实要压路机碾压,但该工程从头至尾没有见压路机,四是回填土不及时;五是为了省料,漂砌严重。石砌开始后,对原材料水泥、沙子、石头各检测了一次,也做了几次试块试验,他认为他们一标段的水泥强度是合格的,施工所用水泥石从甲方指定的新宇水泥厂购买的。建设方负责人赵某某和马宝平,还有技术员高渊、梁冀经常来工地转的看看。他们标段按照质检站的要求采用座浆法,做的是三顺一丁。

43、证人纪金鸿证言证实,他是太皇山洛河右岸石砌帮畔工程石方第四标段施工方甘泉县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项目经理,他负责的石方第四标段出现坍塌,有填土跟不上的原因。监理方有三四个监理员,他只认识曹某某,施工现场一直有监理员。建设方的技术员是高渊,县质检站作为监督单位经常来提出问题,他们也进行了整改。

44、证人王和平证言证实,他是太皇山石砌帮畔工程石方第四标段的石匠,施工现场有三个监理员进行监督。河堤挡墙砌筑采用的是一到二米丁一块石头的方法(五、六顺一丁)进行砌筑的,水泥砂浆基本上是按照要求用量,每块石头下面都座有水泥砂浆,但是石头之间有缝隙,水泥砂浆不够饱满。

45、证人李福文证言证实,他是太皇山石砌帮畔工程石方第四标段的石匠,施工现场一直有监理员监督。河堤挡墙的砌筑是根据石头的大小砌筑,有时候两三块丁一下,有时候四五块丁一下,完全是根据经验来做,每块石头底下都坐着水泥砂浆,但是石头之间有缝隙,水泥砂浆不够饱满。

46、证人马付军证言证实,他是太皇山洛河右岸石砌帮畔工程土方一标段施工方延安瑞涛建筑有限公司的现场负责人,负责石方四至七标段的基槽开挖和畔后回填,该公司法人代表是冯光来。按照设计要求对河堤挡墙后一米进行砂砾石回填,后六米进行素土回填,石畔做一层他们跟着回填一层,用压路机压实,站不下压路机的地方是夯实。沙砾石河素土是开挖基槽时候挖出来的。他不知道施工中素土压实度系数及该系数的设计要求,进行过素土压实度检测和沙砾石检测,压实度检测用的是灌砂法试验检测。

47、证人周志新证言证实,他是刘玉明雇佣的压路机司机,给太皇山石砌帮畔工程中冯光来的工程开过压路机,他给两个标段进行了碾压夯实,一个标段是太皇山旧大桥上边,另一个标段是钻采公司上边的转弯处。基层到顶层都是每到四五十公分约一层石头的厚度进行一次碾压,每层碾压三遍。碾压中技术人员没有取样检测压实度,根本达不到设计要求的0.93。砂砾石回填和素土回填混在一起进行,都是挖基槽时候挖出来的沙砾石河素土。施工中管理特别松,没见过监督部门来过现场。

48、证人苏海利证言证实,他是太皇山石砌帮畔工程石方五标段施工方的现场负责人,该标段以延安市环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招的标,实际上是杨晓勇的工程,杨晓勇雇他做现场负责人,他们挂靠在该公司名下,给公司交百分之一的管理费。本来项目经理是苏宗泉,但苏从未参与过。该工程中所有人员都是他们自己雇的,没有环监公司的人。监督部门和建设方都问过苏宗泉,他们解释说人不在,就再也没有过问。

49、证人许彦虎证言证实,他在太皇山石砌帮畔工程石方第五标段干过石匠,他受雇于苏海利,不清楚老板是谁。在挡墙砌筑中,他们四五块石头拉一下,背壕施工中采用的是刷浆,因为背壕石不像面石一样平整且不规则,水泥砂浆很难做到十分饱满,施工中也见到过甘泉县质检站和建设方的人员到现场检查。

50、证人贺国宁证言证实,他是太皇山石砌帮畔工程石方第六标段的实际施工方,他挂靠在延安昌新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给该公司交百分之一的管理费,他是二级建造师。中标时候的项目经理王红东从未参与工程施工。该工程中有四个石匠,没有了联系方式。在工程资料里王红东的签名都是他或者技术员代签的。监督部门和建设方审查时问王红东,他让技术员说王红东在西安看病着了,再也没有追究此事。

51、证人王秀昌证言证实,他是太皇山石砌帮畔工程土方二标段的实际施工方,他是房建二级建造师。他挂靠陕西秦万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招投标,中标后项目经理是该公司的付建军,但实际付建军从未参与工程,施工中人员都是他雇的,资料中付建军的签名可能是技术员签的。开工监督部门和建设方审查资质时也只是简单说了一下,那时候整个建筑行业管理比较松,没有严格要求项目经理、技术人员必须到场。他工程中站场的是来延忠,负责填土的是白虎。

52、证人陈永斌证言证实,他是太皇山石砌帮畔工程石方七标段的实际施工方,他是二级建造师,他挂靠在志丹县颐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进行招投标。中标的项目经理是张志虎,但是实际上张志虎基本上不参与施工,只是遇到检查的时候来一下,进场监督部门和建设方审查时张志虎到场应付了检查。该标段现场负责人是张全山,有二十一个石匠,都是他让张全山雇的。2013年增加的抢险工程也是他施工的,继续使用了志丹颐园市政工程公司的资质,施工范围在第六、第七标段,抢险工程的主要相关人员和2011年石砌帮畔工程的都一样,共花费了241万余元,由县国土资源局付了一百多万,是通过转账付的。

53、证人白金喜证言证实,他在太皇山石砌帮畔工程石方第六标段干过石匠,受雇于第六标段的老板贺国宁。他们石匠砌筑挡墙及挡墙后面的背壕,老板要求“三顺一丁”,但实际干活中有时候是“四顺一丁”或者“五顺一丁”。在背壕施工中,采用座浆也叫刷浆,水泥砂浆有饱满的也有不饱满的。他们干活的时候见过质检站和建设方的人员到现场检查。

54、证人马和平证言证实,他在太皇山石砌帮畔工程石方第七标段干过石匠,受雇于陈永斌。砌筑挡墙要求“三顺一丁”,但是石匠多了,也有四、五顺一丁的。水泥砂浆基本上是按照要求用量,每块石头底下都座有砂浆,但是石头之间有缝隙,有不饱满的地方。施工中雨下得特别大影响了工程质量,采取了防雨措施也不够到位,致使雨水渗进去了。

55、证人呼延军证言证实,他是太皇山石砌帮畔工程石方第三标段的实际施工方,他没有建筑工程从业资质,他挂靠在延安市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进行招投标。中标的项目经理是王雪强,但是实际上王雪强没有参与过这个工程,该公司也没有派人施工。施工中,通过李树清雇了三个领班石匠进行砌筑。工程资料里王雪强的签名是他或者李树清代签的。

56、证人任宏旺证言证实,他是太皇山石砌帮畔工程石方第二标段的轻工承包商,是杜成飞给他承包的,他雇了砌筑挡墙和背壕的石匠。砌筑挡墙要求是“三顺一丁”,但是石匠具体操作中也有四顺、五顺一丁的情况。背壕施工中采用的是刷浆工艺,因为背壕石不规则,石头之间有缝隙,所以水泥砂浆不可能完全饱满。

57、证人高渊证言证实,他是太皇山石砌帮畔工程中太皇山拆迁开发建设指挥部聘用的技术员,负责石方四至七标段的工程计量和协调工作,工程资料方面只负责四至七标段的底槽高程记录表、停工通知单复印件。他受聘于县土地收储中心办公室,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每月工资1000元,工作由赵某某主任安排,他于2009年取得了施工员证,没有工程技术员的工作经验。

58、证人马宝平证言证实,2011年他在甘泉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工作,被任命为太皇山拆迁开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的成员,他在太皇山石砌帮畔工程中负责协调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会议上叶某安排在县人才库里雇两个技术员负责工程技术层面的工作,测量、放线、基槽的验收工作,工程质量和安全依靠监理公司。后指挥部聘请了薛勇、高渊两个技术员,薛勇负责一至三标段的石砌和土方回填,高渊负责四至七标段的石砌和土方回填。该工程监理公司是延安秦赫监理公司,监理员是曹某某、宋某某等四个人,监督单位是甘泉县质检站。2013年8月新增的抢险工程由县国土局局长、该指挥部副指挥叶某负责,他还是负责协调工作,技术人员记得有薛勇。

59、证人薛勇证言证实,2011年4月他受聘于甘泉县太皇山拆迁开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岗位是技术员,每月一千元,没有签订书面合同。马宝平让他负责一至三标段的工程计量及协调工作,和他一起技术员还有高渊,高渊负责四至七标段的工程计量和协调工作。他和高渊负责各自标段的资料收集,不负责把关审核。2013年的抢险工程中,他还是负责工程计量和协调工作。

60、证人薛利斌证言证实,2010年8月6日他被任命为太皇山拆迁开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到2011年5月23日被任命为该办公室副主任。他参与了太皇山石砌帮畔工程中土地征收、帮畔工程建设前期资料申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由叶某和赵某某负责整体安排工作,马宝平负责协调,其他人员只是协调一下或者开个会,不参与日常工作。他记得叶某、赵某某没有安排过专门人员负责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他向延安市水利局申请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要求准备很多东西,他们资料准备不齐就再没有申请,因为他考虑太皇山帮畔工程可报可不报,资料也凑不齐,就没有再申请监督。

61、证人景春证言证实,他从2008年4月起一直在甘泉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工作,他参与了太皇山石砌帮畔工程的验收,但是没有参与工程施工中的监督,该工程监督员是严某某一人,因为验收要质检站二人以上现场监督,站长周某某指派他参加验收。验收中,他也提出了意见,一是发现个别地方有鼓度,要求查清原因,二是没有做防护栏杆,他要求县土地局尽快做防护栏。严某某在验收会上提过质量问题,私下里表态不同意验收。他们质检站给县经发局出具的初步验收单是站长周某某让他出具的,周某某说已经和严某某沟通好了且严某某不在,他才写了初验单。竣工验收表施工质量栏应该由项目质量监督员签字,但看笔记不像严某某的字迹,不知谁签的。

6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实,侦查机关甘泉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于2017年3月9日11时25分至同日11时50分对甘泉县太皇山洛河右岸石砌帮畔工程进行现场勘验,该工程施工分为土方工程和石砌工程,其中土方工程分为2个标段,石砌工程分为7个标段,工程总长度1320.66m,于2011年底建成,后出现裂缝、塌方。勘验发现,1-7标段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凸出、裂缝,其中3、4标段最为严重,且均有坍塌处。在坍塌处可见河堤挡墙砌筑砂浆松散,砌筑方式不规范属于浮砌。另在第二标段上部人行道处塌陷深度50cm。

63、延安市志丹县颐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证明证实,2011年甘泉县太皇山洛河右岸石砌帮畔工程石方七标段系程永斌个人使用该公司资质承揽的工程,实际与该公司无直接关系,也未收取程永斌的资质使用费用。

64、延安市环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证明证实,2011年甘泉县太皇山洛河右岸石砌帮畔工程石方五标段系苏海丽个人使用该公司资质承揽的工程,实际与该公司无直接关系,该公司只收取了28000元的资质使用费用。

65、建设工程合同证实,2011年发包人甘泉县太皇山拆迁开发建设指挥部与承包人志丹县颐园市政建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合同名称为甘泉县太皇山洛河右岸石砌帮畔工程七标段,合同总价4664100元人民币。

66、甘泉县经济发展局关于甘泉县太皇山洛河右岸石砌帮畔抢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证实,2013年12月31日,甘泉县经济发展局同意甘泉县太皇山拆迁开发建设指挥部进行太皇山洛河右岸石砌帮畔抢险工程建设,该工程帮畔总长118米,工程估算投资310万元,资金有单位自筹解决,建设地址位于甘泉县太皇山村。

67、延安市发改委关于甘泉县太皇山洛河右岸石砌帮畔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甘泉县经发局关于甘泉县太皇山洛河右岸石砌帮畔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证实,延安市发改委、甘泉县经发局均同意甘泉县太皇山洛河右岸石砌帮畔工程建设,新建堤防全场1395米,堤防高15米-20米,为浆砌石重力挡土墙,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洪水,建设期限2010-2011年,总投资3831万元,全部由单位自筹解决。

68、甘泉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关于太皇山洛河右岸石砌帮畔工程预算评审情况的报告证实,2010年12月22日,甘泉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结论为审定金额34366959.61元。

69、延安市发改委、甘泉县经发局关于下达甘泉县太皇山洛河右岸石砌帮畔工程投资计划的通知证实,延安市发改委、甘泉县经发局下达投资计划3800万元,用于甘泉县太皇山洛河右岸石砌帮畔工程。

70、甘泉县国土资源局关于甘泉县太皇山洛河西岸石砌帮畔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批复证实,太皇山洛河右岸石砌帮畔工程项目选址均在国有未利用地内,原则同意该用地预审,占地面积0.6417公顷。

71、甘泉县人民政府关于甘泉县太皇山洛河右岸石砌帮畔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证实,甘泉县人民政府同意在城关镇太皇山村洛河西岸占用国有未利用土地6147平方米,用于建设石砌帮畔工程。

72、甘泉县城乡建设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实,太皇山洛河右岸石砌帮畔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73、甘泉太皇山开发区滨河路路堤土方回填工程施工图设计图册证实,2011年6月,陕西大自然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甘泉县太皇山洛河右岸石砌帮畔工程进行了设计。

74、延安钰海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施工图审查合格书证实,太皇山洛河右岸石砌帮畔工程由陕西大自然水利水电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设计,经审查施工图合格。

75、太皇山洛河右岸石砌帮畔工程在三秦都市报的招标公告截图、招标报名登记表、评审专家抽取登记表、中选结果公示、延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标通知书证实,太皇山洛河右岸石砌帮畔工程经招标,中标单位分别为:石方一标段由甘泉县保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中标;石方二标段由延安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石方三标段由延安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石方四标段由甘泉县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石方五标段由延安市环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石方六标段由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中标;石方七标段由志丹颐园市政建筑工程公司中标;土方一标段由延安瑞涛建筑有限公司中标;土方二标段由陕西秦万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监理标由延安秦赫监理公司中标。

76、2011年5月17日甘泉县太皇山拆迁开发建设指挥部第2号太皇山小区开发石砌帮畔工程会议纪要证实,2011年5月17日上午,甘泉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严某某在甘泉县太皇山拆迁开发建设指挥部会议室召开了太皇山洛河右岸石砌帮畔工程安全技术交底会,对项目管理、安全管理、质量控制进行了安排部署。

77、甘泉县住建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实,2011年1月18日,经甘泉县住建局审查,太皇山洛河右岸石砌帮畔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78、甘泉县太皇山洛河右岸石砌帮畔工程土方一、二标段、石方一至七标段施工合同证实,发包人为甘泉县太皇山拆迁开发建设指挥部,承包人土方一标段为延安瑞涛建筑有限公司,土方二标段为陕西秦万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方一标段为甘泉县保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石方二标段为延安市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石方三标段为延安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方四标段为甘泉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石方五标段为延安市环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石方六标段为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石方七标段为志丹颐园市政建筑工程公司。

79、甘泉县太皇山洛河右岸石砌帮畔工程投标资格预审文件评审报告(监理)、监理招标报名登记表、资格预审摘录表(监理)、资格预审汇总表(监理)、入围企业备案申请书、监理评审汇总表、中选结果公示证实,甘泉县太皇山洛河右岸石砌帮畔工程的监理标共有11家监理企业报名投标,经资格预审后,4家监理企业符合本工程招标要求,故确定延安中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为投标人,2011年1月7日在延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法公开招标后,评标委员会进行了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为延安秦赫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为郑静。

80、甘泉县太皇山拆迁开发建设指挥部关于对太皇山洛河右岸石砌帮畔抢险工程的立项报告证实,2013年11月5日,甘泉县太皇山拆迁开发建设指挥部向县经发局申请该抢险工程立项,抢险工程共长118米,预计总投资310万元。

81、甘泉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关于太皇山洛河右岸石砌帮畔抢险工程预算评审情况的报告证实,2014年9月19日,甘泉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结论为审定金额2553899.77元。

82、甘泉县经发局关于甘泉县太皇山洛河右岸石砌帮畔抢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证实,2013年12月31日,甘泉县经发局同意进行该抢险工程,总长118米,工程估算投资310万元。

83、甘泉县人民检察院反渎局说明及现场取证照片证实,因太皇山洛河右岸石砌帮畔抢险工程大面积塌方造成右岸路面无法通行,现已禁行,对太皇山居民日常出行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84、陕西省电视台《今日点击》栏目视频资料证实,甘泉县太皇山洛河右岸石砌帮畔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后,2017年2月17日,陕西省电视台《今日点击》栏目以“河堤坍塌谁之过”为题在陕西省电视台进行报道。

以上证据中,被告人李某某、严某某、周某某无异议,其余六名被告人均有异议,具体如下:

1、宋某某及辩护人对工程竣工报告中的其本人署名有异议,非本人所签;

2、齐某某对鉴定机构鉴定报告有异议,鉴定报告中将畔体坍塌认定为工程事故不准确,辩称畔体坍塌是多方面造成的,有天灾有人祸,还有后期修路碾压震动及修建保障性住房等原因;对施工单位的证人证言有异议,施工方说监理监管松散,而施工方是主要责任人,工程有五方责任主体,监理公司属于次要责任人。

3、曹某某及辩护人对曹某某担任总监时间有异议,辩称其担任总监时间为2011年4月22日至2011年5月22日;对鉴定报告有异议,造成畔体坍塌是多方原因造成的,2017年作出鉴定报告时间跨度大,证明力不足。

4、赵某某及辩护人对甘泉县政府办公室文件有异议,其所在的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是处理日常事务,不是业务事宜;对现场勘查记录有异议,检察人员不是专业人员,得出的结论不科学;对鉴定报告有异议,辩称该鉴定报告只是处理意见,不是司法处理意见。对施工方的证言有异议,施工方是第一责任人,证言中一直推卸责任。

5、叶某及辩护人对鉴定报告有异议,该鉴定报告不是司法报告,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对施工方证人证言有异议,施工方是工程的第一责任人,他们的证言在推卸责任;对技术员高渊、薛勇的证言有异议,辩称与事实不符,技术员在施工现场应负有一定的责任,证言中也有推卸责任。

经审查,1、被告人宋某某在工程竣工报告中的署名非本人所签,但不影响其在监理工作中玩忽职守行为的认定。

2、被告人齐某某的异议,陕西大地恒基结构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工程进行诊断分析和安全性鉴定并出具的鉴定报告符合客观实际,陕西大地恒基结构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具有鉴定资质,应当予以认定。施工单位的证人证言能够证实监理公司监理松散,施工方非本案被告人,不予评价。

3、被告人曹某某虽于2011年5月22日变更为监理员,但建设方、施工方的证言均能证实其一直在行使总监职权;

4、被告人赵某某所在甘泉县太皇山拆迁开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挥部具体工作,应当对该工程承担建设方的职责;对施工方的证言予以认定,施工方是否推卸责任与本案无关;鉴定意见予以认定理由同上。

5、技术员高渊与薛勇的证言中推卸责任非本案认定依据,鉴定意见与施工方证言予以认定理由同上。

因此,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依法予以认定。

被告人及辩护人提交的证据:

1、被告人宋某某及辩护人:监理日志共519页、17份整改通知单及114次工作记录,证明宋某某认真工作,没有玩忽职守。

2、曹某某及辩护人:证据一、延安秦赫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及便函各一份,证明2011年5月22日,监理方对甘泉县太皇山洛河右岸石砌帮畔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进行了变更,变更后曹某某不再担任总监。证据二、太皇山小区石砌帮畔工程第1号会议纪要、太皇山石砌帮畔工程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变更通知单各一份,证明(1)石砌帮畔工程的水泥由建设单位提供,石材使用本地石材;(2)建设单位建议,设计单位对块石标号进行变更,将原设计块石标号要求的不低于M30变更为不低于M23。证据三、委托书复印件及甘泉县建筑材料实验室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13份,证明(1)建设单位指定甘泉县建筑材料实验室为砂浆强度统一检测机构;(2)监理方是根据甘泉县建筑材料实验室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来判断砂浆强度符合设计要求。证据四、太皇山石砌帮畔工程“工程暂停令”,证明2011年5月15日,因太皇山石砌帮畔工程石方一标段施工方甘泉县保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砌石不平稳、砌浆不饱满等问题”,总监理工程师曹某某指令工程暂停整改。

3、齐某某:关于甘泉县太皇山石砌帮畔加固工程情况说明,为弥补过错,2017年5月10日开始,其公司免费为该项目加固工程进行监理。

4、赵某某及辩护人:借条及收据11份,证明付款单位是太皇山拆迁开发建设指挥部,决定权在该指挥部,该指挥部是直接的权利义务主体。(公诉人:借条及收据上字样“准借”并署名赵某某,恰恰证明赵某某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证据都是复印件非原件,属瑕疵证据)。

5、周某某提供三十组证据:证据一、《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章监督管理,证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督管理的职责。

证据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证明她所属的县质量安全监督站职责从实体监督转为行为监督。

证据三、站长职责,证明甘泉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站长规定了七条职责。

证据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通知书,证明2011年4月5日,甘泉县质监站接受申报,对太皇山石砌帮畔工程实施监督管理。

证据五至七分别为地基验槽记录、质量安全监督交底记录表,第2号会议纪要,证明其质监站监督工作到位,尽职尽责。

证据八、2010年、2011年、2015年、2017年《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证明县质监站监督的依据。

证据九至十七(9质量问题通知单、10质监站发出的资料、11质量问题通知单、12事先告知书、13处罚决定书、14工程质量监督情况报告、15周某某会议记录、16工程质量通知回复单、17监督员复查照片)均是县质监站履职监督职责的记录。

证据十八至二十四(18工程竣工验收报告、19勘察单位延安市地下水工作队的施工质量评估报告、20设计单位的施工质量评估报告、21监理公司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2工程九个标段的工程竣工报告、23工程竣工验收安排通知书、24竣工验收表)证明工程验收过程。

证据二十五至二十九(2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2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2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8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证明工程验收相关规定。

证据三十、质量监督员职责和安全监督员职责证明其相应的职责。

经审查,以上被告人宋某某、曹某某、齐某某、赵某某、周某某及其辩护人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但无法证实以上被告人认真履职、并未玩忽职守,故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叶某、周某某、严某某、李某某、宋某某、齐某某、曹某某在太皇山洛河右岸石砌帮畔工程中未能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该八人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的辩解理由,被告人赵某某作为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出现严重后果,且陕西大地恒基结构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工程进行诊断分析和安全性鉴定后出具的鉴定报告符合客观实际,陕西大地恒基结构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具有鉴定资质,对其鉴定报告应当予以认定,其应承担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故对其辩解理由不予支持。被告人叶某作为该指挥部副指挥,在工程招标至施工全过程中负总责,但其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施工方、监理方疏于管理,导致出现严重后果,构成玩忽职守罪,对其辩解理由不予支持。被告人严某某作为质量监督员,负有监督职责,对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作为监督机构负责人,对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辩称其认真工作,没有玩忽职守,经本院审查,其负责监理的工程标段在竣工验收后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其应当承担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作为监理公司负责人且工程后期总监,监理工作不利导致出现严重后果,应该承担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故对其辩解理由不予支持,但其后续弥补损失行为予以认定,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参与工程监理始终,在施工现场始终行使总监职权,对工程出现的严重后果应当承担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故对其辩解理由不予支持。鉴于相关工程质量问题已由原施工方按照相关约定免费予以修复,监理方免费予以监理,现已正常使用,八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叶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严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被告人周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五、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六、被告人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七、被告人齐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八、被告人曹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高华

代理审判员杨莉莉

人民陪审员余永岚

二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玲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