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5日,被告人刘某与赵某丙登记结婚,刘某系再婚,两人婚后无子女。2017年7月31日,被告人刘某丈夫赵某丙在昌乐县XXX小区的家中因液化气失火身体大面积严重烧伤住院治疗,生活不能自理。被告人刘某为赵某丙交纳部分医药费,在医院照顾赵某丙至2017年8月15日,后刘某从医院离开。至2017年10月27日赵某丙去世,被告人刘某一直未再出面对赵某丙进行照顾,期间赵某丙亲属也无法联系到刘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甲、赵某乙、徐某、孙某甲、孙某乙的证言,潍坊市人民医院预交金收据、中国建设银行缴费记录及城南街道卫生院预交金收据复印件,城南街道卫生院住院病历及单据,前科查询,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