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308号网讯大厦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38728C。
法定代表人:刘国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梅,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明,女,汉族,1971年3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龙,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成才,男,汉族,1965年7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保华,女,汉族,1963年10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爱华,男,汉族,1984年3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爱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工业园区楚都新城C幢10号、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0557765860(1-3)。
法定代表人:李成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卿超,该公司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