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环境保护局、仙居县珍顺工艺品加工厂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仙居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仙居县工业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3603609X。
法定代表人徐荣伟。
被执行人仙居县珍顺工艺品加工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田市镇后项村,组织机构代码:L74477613。
法定代表人张梦婷。
申请执行人仙居县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仙居县珍顺工艺品加工厂行政其他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1024行审103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仙居县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0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仙居县珍顺工艺品加工厂返还申请执行人仙居县环境保护局罚款7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元、执行费9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仙居县珍顺工艺品加工厂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仙居县珍顺工艺品加工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仙居县珍顺工艺品加工厂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仙居县珍顺工艺品加工厂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券。截至2018年05月31日,本案未到位执行标的为7000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仙居县珍顺工艺品加工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仙居县珍顺工艺品加工厂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仙居县珍顺工艺品加工厂作出罚款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仙居县珍顺工艺品加工厂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仙居县环境保护局。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