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天津市/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23 0:00:00

菏泽市定陶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孙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菏泽市定陶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区府前街南1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滑喜良,局长。

被执行人:孙华,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

被执行人:牛晓春,女,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菏泽市定陶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2017)鲁1727行审334号行政裁定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华、牛晓春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履行了(2017)鲁1727行审334号行政裁定书规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胜宇

审判员康洪安

审判员史永军

二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