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9 0:00:00

宣恩县卫生部计划生育局、铁秀菊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本院认为

申请执行人宣恩县卫生部计划生育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28251114831408,住所地:宣恩县珠山镇民族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铁秀菊,女,1984年2月10日生,蒙古族,住宣恩县,

申请执行人宣恩县卫生部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宣卫计(2017)行征字第4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2017)鄂2825行审12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铁秀菊缴纳社会抚养费2341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铁秀菊定于2019年6月30日前缴纳10000元,2020年6月30日前缴纳13415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理经过

本案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姜宗斌

审判员李成召

审判员陈升霄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黄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