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滥用职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1 0:00:00

席庆国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席庆国,男,汉族,1964年7月20日出生,安徽省合肥市人,大专文化程度,原合肥市新站区瑶海工业园区方桥社居委主任,住合肥市瑶海区。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4月26日经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经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辩护人薛海东,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瑶检刑诉[2017]8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席庆国犯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席庆国及其辩护人薛海东等到庭参加了诉讼。2018年1月19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并于2018年2月19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至2010年,被告人席庆国在瑶海工业园区方桥社居委拆迁安置期间,负责对拆迁范围内村民组祖居户,非祖居户应安置人口的审核确认。被告人席庆国明知朱某1、李某1和杨某1等6户名下相关人口不符合祖居户安置条件,徇私舞弊,仍将上述户名下的人口违规认定为祖居安置人口,并出具安置证明(或安置人口预审表),使其据以完成拆迁账务结算,并获得补偿、安置,造成公共财产损失共计1820715.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审法院查明

1、2009年6月27日,被告人席庆国违规将章某1、章某2和魏某1共3人,认定为安置人口,致使该户违规获得90O(2200元/O)、方桥新镇27栋602室40O(2200元/O)和人口安置费12000元,应退该户110487.3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共计187512.7元,后收受苏某1所送的人民币2000元。

2、2009年6月29日,被告人席庆国违规将朱某1户内不符合祖居户安置条件的朱某1、音某1、音某2和音某3共4人,认定为祖居户,致使该户违规获得安置面积120O(2200元/O)、补偿费34219.5元和人口安置费24000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共计322219.5元,后收受音某4所送人民币20000元。

3、2009年6月30日,被告人席庆国违规将李某1户内不符合祖居户安置条件的李某1、朱某2、李某2和李某3共4人,认定为祖居户,致使该户违规获得安置面积115O(2200元/O)、补偿费44019.6元、人口安置费12000元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85504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共计394523.6元。

4、2007年11月1日,被告人席庆国违规将杨某1户内不符合祖居户安置条件的杨某4、姚某1和姚某2共3人,认定为祖居户,致使该户违规获得安置面积150O(2200元/O),应退该户费用29460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共计300540元,后收受杨某1所送人民币2000元。

5、2007年10月27日,被告人席庆国违规将杨某3户内不符合祖居户安置条件的靳某2和靳某1共2人,认定为祖居户,致使该户违规获得安置面积100O(2200元/O),应退该户费用3040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共计216960元。

6、2007年11月13日,被告人席庆国违规将杨某2户内不符合祖居户安置条件的杨某5、靳某3、杨某7和杨某6共4人,认定为祖居户,致使该户违规获得安置面积200O(2200元/O),应退该户费用41040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共计398960元。

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章某1户、朱某1户、李某1户、杨某1户、杨某2户、杨某3户拆迁安置人口预审表、协议书、登记表、结算申请、补偿安置结算单、结算支付单、章某1户、朱某1户、李某1户、杨某1户、杨某2户、杨某3户拆迁安置档案、瑶海管委会的情况说明、方桥社居委选举文件、瑶海工业园区房屋拆迁安置实施方案、瑶海工业园区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瑶海工业园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瑶海工业园拆迁人口安置工作的有关规定、工业园拆迁办拆迁账务结算方案、会议纪要、拆迁安置结算情况、证明、领条、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瑶海区被征地农民花名册、证人苏某1、朱某1、音某4、杨某1、王某、彭某、薛某、殷某、蔚某、刘某2、刘某3、杨某2、杜某的证言、被告人席庆国的供述及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席庆国违反拆迁安置相关规定,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通过借用户籍等方式进行拆迁安置,并将不符合拆迁安置条件的人口复审认定为拆迁人口,非法获得拆迁安置面积和拆迁补偿款,致使公共财产遭受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1820715.8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席庆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有异议。被告人席庆国当庭提出的辩解意见为:1、他没有滥用职权;2、他没有受贿。

被告人席庆国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席庆国犯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有异议。被告人席庆国的辩护人当庭提出的辩护意见为:1、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中,章某1、章某2、魏某1应属拆迁安置对象,被告人席庆国仅应对造成的22000元的损失承担责任;2、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中,音云芝户51585.5元的损失应当扣除,音某3、音某2的世居户与非世居户的差额不能计算为被告人席庆国所为,只能将朱某1、音某1的补偿差额认定为本起犯罪造成的损失;3、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席庆国的行为与李某3、李某2错按祖居户安置造成的损失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85504元的养老保障金损失不属被告人席庆国渎职损失;4、起诉书指控的第四起犯罪事实中,造成国家经济损失的数额应扣除检察院已经扣押的款项;5、被告人席庆国不应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五、六起犯罪事实承担责任;6、被告人席庆国应构成玩忽职守罪,而不应构成滥用职权罪,且具有自首的情节。辩护人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情况说明复印件、合肥市瑶海区管委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复印件、会议纪要复印件、证人蔡某的证言复印件、户籍证明复印件、户口登记表复印件、证明复印件、结婚证、户口本等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0年,被告人席庆国在瑶海工业园区方桥社居委拆迁安置期间,负责对拆迁范围内村民组祖居户,非祖居户应安置人口的审核确认。被告人席庆国明知朱某1、李某1和杨某1等6户名下相关人口不符合祖居户安置条件,徇私舞弊,仍将上述户名下的人口违规认定为祖居户安置人口,并出具安置证明(或安置人口预审表),使其据以完成拆迁账务结算,并获得补偿、安置,造成公共财产损失共计1820715.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9年6月27日,被告人席庆国违规将章某1、章某2和魏某1共3人,认定为安置人口,致使该户违规获得90O(2200元/O)、方桥新镇27栋602室40O(2200元/O)和人口安置费12000元,应退该户110487.3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共计187512.7元,后收受苏某1所送的人民币2000元。

2、2009年6月29日,被告人席庆国违规将朱某1户内不符合祖居户安置条件的朱某1、音某1、音某2和音某3共4人,认定为祖居户,致使该户违规获得安置面积120O(2200元/O)、补偿费34219.5元和人口安置费24000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共计322219.5元,后收受音某4所送人民币20000元。

3、2009年6月30日,被告人席庆国违规将李某1户内不符合祖居户安置条件的李某1、朱某2、李某2和李某3共4人,认定为祖居户,致使该户违规获得安置面积115O(2200元/O)、补偿费44019.6元、人口安置费12000元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85504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共计394523.6元。

4、2007年11月1日,被告人席庆国违规将杨某1户内不符合祖居户安置条件的杨某4、姚某1和姚某2共3人,认定为祖居户,致使该户违规获得安置面积150O(2200元/O),应退该户费用29460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共计300540元,后收受杨某1所送人民币2000元。

5、2007年10月27日,被告人席庆国违规将杨某3户内不符合祖居户安置条件的靳某2和靳某1共2人,认定为祖居户,致使该户违规获得安置面积100O(2200元/O),应退该户费用3040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共计216960元。

6、2007年11月13日,被告人席庆国违规将杨某2户内不符合祖居户安置条件的杨某5、靳某3、杨某7和杨某6共4人,认定为祖居户,致使该户违规获得安置面积200O(2200元/O),应退该户费用41040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共计398960元。

2017年4月24日,被告人席庆国被合肥市瑶海社区纪委工作人员通知到瑶海社区纪委,并被办案人员带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调查期间,被告人席庆国向办案人员如实交代了其在合肥市新站区瑶海工业园区方桥社居委拆迁安置过程中涉嫌滥用职权的相关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一)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瑶海社区管理委员会情况说明,证实2002年,原瑶海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现瑶海社区)先后对辖区内方桥、勤劳、站北和东站等部分社居委开展拆迁安置工作,各社居委具体审核人员,承担本社居委拆迁对象的审核确认、户口性质认定(重点区分祖居户和非祖居户)、应安置人口认定、人口安置费审核以及按要求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方桥社居委主任席庆国负责方桥居委范围内的上述具体审核工作。

(二)中共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工作委员会文件,证实瑶海工业园区方桥社区委员会选举席庆国为党总支部副书记、方桥社区第七届居民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主任人选。

(三)关于印发《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房屋拆迁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房屋拆迁安置实施方案、关于印发《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征地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征地安置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关于印发《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关于印发《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拆迁人口安置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拆迁人口安置工作的有关规定、工业园区拆迁办拆迁账务结算方案、瑶海工业园区拆迁账务结算审核内容及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拆迁账务结算工作程序的通告、关于房屋拆迁安置中有关问题的口头答复、会议纪要,证实于2005年7月9日,讨论勤劳史小郢等村民组拆迁方案,其中有李某3、蔡某、范某、宣某、张先祖、席庆国参加,综上,根据瑶海工业园区拆迁人口安置工作的有关规定、瑶海工业园区房屋拆迁安置实施方案、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征地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征地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拆迁办拆迁账务结算方案,拆迁办会议纪要、部分拆迁安置政策的情况说明等规定,安置人口的审核及发放程序:社居委负责将拆迁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安置人口登记造册,经社居委审核后进行公示一周,期满群众无异议后报至工业园拆迁安置回迁补偿办公室,被拆迁人房屋有效证照建筑面积人均超过30平方米,按30平方米安置,安置后有效证照剩余的建筑面积,按房屋结构单位平方米造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人均30平方米给予安置:拆迁公告公布之前,户籍所在地世居常住农业人口,挂靠人口不予安置;已婚配偶、已婚未育户可增加1人等。在拆迁范围内的世居常住人口,人均增购在10平方米的,按800元每平方米结算上,人均增购在10至20平方米的,按1000元每平方米结算,超过部分按市场价格2200元结算,人均单体建筑成本价增购建筑面积可达20平方米,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男、女可按单体建筑成本价再增购30平方米。产权调换费按砖混30元每平方米、砖瓦按50-60元每平方米收取等。根据瑶海工业园相关拆迁安置政策,无“提前安置”政策依据,未征地拆迁房屋人员不予安置。1992年2月4日以前迁入农业人员视为世居常住户。瑶海工业园管委会拆迁结算过程中拆迁房屋多余平方米允许在大户内微调。违法安置取消后,拆迁办应与拆迁户进行重新结算账务。瑶海社区范围内回迁小区市场价参照瑶海家园评估价格执行等。管委会委托安徽建工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对瑶海家园拆迁安置房进行评估,估价时点为2005年6月、2006年5月,分别为1644元和1767元。社居委负责户口薄、房屋证件、各种证明的核实,每户补偿安置方案,由拆迁办与社居委共同讨论通过。2000年12月26日前迁入的外来户,只有一个户口,其房屋有合法证照,可以照顾安置监护人或小孩1人,安置面积为15O,其他常住人口可以按照单体造价购买15O,再需增购的,按综合造价计算;外来户有房无证(主要指2000年12月26日后迁入的),每户在无证房屋中照顾安置1人,安置面积为15O,如要求增购的,可以按单体造价照顾解决25O(不按户口计算),再需增购的,按综合造价计算。

(四)章某1户、朱某1户、李某1户、杨某1户、杨某3户、杨某2户拆迁安置结算情况及领条,证实章某1户违规安置房屋面积130平方米,取消安置后应退费用121542.9元,扣除已得款11055.6元,实际应退该户费用110487.3元,该户已领取人口安置费12000元,其中领条上有被告人席庆国签字确认;朱某1户违规安置房屋面积120平方米,已领取补偿费34219.5元和人口安置费24000元,其中领条上有被告人席庆国签字确认;李某1户违规安置面积115平方米,已领取补偿费44019.6元,人口安置费12000元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85504元,其中领条上有被告人席庆国签字确认;杨某1户违规安置面积150平方米,取消安置后应退该户费用29460元,其中领条上有被告人席庆国签字确认;杨某3户违规安置100平方米,取消安置后应退该户费用3040元,其中领条上有被告人席庆国签字确认;杨某2户违规安置面积200平方米,应退该户费用41040元,其中领条上有被告人席庆国签字确认。

(五)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2年8月21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从杨某1处扣押人民币10万元。

(六)刑事判决书证实,杨某2户违规获得安置面积200平米,应按当时市场的增购价2200元算;案发后,检察机关已从杨某2处追缴违法所得5万元,后杨某2退出50平方米的安置房一套(詹卫东判决书)。

(七)章某1、朱某1、李某1、杨某1、杨某3、杨某2六户拆迁安置档案,证实章某1户安置房屋面积及获取安置补偿费的情况,其中拆迁安置人口预审表有被告人席庆国签字确认;朱某1户安置房屋面积及获取安置补偿费的情况,其中拆迁安置人口预审表有被告人席庆国签字确认;李某1户安置房屋面积及获取安置补偿费的情况,其中拆迁安置人口预审表有被告人席庆国签字确认;杨某1户安置房屋面积及获取安置补偿费的情况,其中安置证明有被告人席庆国签字确认;杨某3户安置房屋面积及获取安置补偿费的情况,其中安置证明有被告人席庆国签字确认;杨某2户安置房屋面积及获取安置补偿费的情况,案发后,杨某2户退出50平方米安置房屋面积,其中安置证明有被告人席庆国签字确认。

(八)瑶海区被征地农民移交花名册、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瑶海社区管理委员会证明,证实音某1、朱某1、朱某2、李某1等人,已作为被征地农民登记在册,其中朱某2、李某1二人因属70岁以上,已分别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42752元,共计85504元。

二、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席庆国犯罪时已成年等身份信息。

三、归案经过证实,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席庆国涉嫌滥用职权后,办案人员于2017年4月24日上午,通过合肥市瑶海社区纪委工作人员将被告人席庆国通知至瑶海社区纪委,并带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

四、证人证言

(一)证人苏某1的证言证实,他是章某1的亲戚,章某1户在殷大郢共安置了3个人,分别是章某1、章某2和魏某1,他代章某1户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章某1和章某2原是肥东县长乐乡人,大约在2000年,章某1的父亲章某3红为了章某1和章某2二人上学,将他们的户口迁到了方桥社居委殷大郢组,魏某1也是肥东人,户口在方桥社居委小店组,大约在2001年迁到方桥社居委,三人在殷大郢没有住房。

他家是殷大郢的祖居户,在方桥社居委殷大郢拆迁安置范围。他家有效拆迁面积大,人口少,产权置换后,多余的拆迁面积只能得到补偿,他遂把自己家的拆迁面积分两部分,一部分用于他家人的拆迁结算,一部分在2009年用章某1、章某2和魏某1、李某4的户口进行拆迁结算。为了能多获得一些安置面积,章某1的父亲就伪造了章某1的户口本,把章某1户口从肥东迁到方桥社居委的时间伪造成1991年,这样既可以祖居人口进行拆迁结算,同时还有可能在拆迁结算后获得人口安置费。他拿了章某1、章某2、魏某2及其奶奶李某4的户口本到拆迁结算现场结算,找到负责他们社居委拆迁安置人口审核确认的社居委主任席庆国,请席庆国帮忙审核章某1户的安置人口,他对席庆国说请席庆国帮忙把账算了,算好账他一定好好感谢席庆国,席庆国就认定了章某1为祖居人口,章某2、魏某2和李某4三人认定为方桥社居委的外来安置人口,交给了瑶海工业园区拆迁办的工作人员进行拆迁结算,拆迁办的工作人员给章某1安置了30平方米,增购了20平方米,给章某2和魏某2每人安置了15平方米,各增购了25平方米,没有给李某4进行安置,拆迁结算结束后,他在章某1户的拆迁结算单上签字,又与瑶海工业园区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并在拆迁安置协议上签了他的名字。他领取了章某1户的人口安置费12000元。章某1户分到了两套安置,一套90平方米,位置在,他交给章某1居住,另外一套40平方米,位置在27栋602室,他交给他岳母居住。

他为了能让章某1这一户获得拆迁安置,他给当时负责他们社居委拆迁安置人口审核的工作人员席庆国2000元好处费。章某1户算完账后,为了感谢席庆国,他先买了4瓶酒交给席庆国的老婆,但席庆国老婆随后又送回来了。后他就准备了2000元现金,一次他去干活的路上遇到了席庆国,就对席庆国说,拆迁安置的事情让席庆国烦神了,送给席庆国2000元买香烟抽,他说着就把事先准备好的2000元塞给了席庆国,席庆国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

(二)证人朱某1的证言证实,她家是参加了合肥市新站区原瑶海工业园区方桥社居委小店组的拆迁安置,共安置了四口人,分别是她、爱人音某1、女儿音某3和儿子音某2。她家在2000年前后,为了她和爱人音某1在合肥打工的方便,想在方桥社居委盖些房子,他们就找到当时方桥社居委干部席庆国,给了席庆国5000元钱,席庆国让他们在方桥社居委小店组西边的水沟上盖房子,他们把水沟填平,然后在上面建了些房子,这些房子没有经过土地部门和规划部门的许可。拆迁安置的时候,她家的旧房面积比较少,她又从方桥社居委小店组有多余旧房面积的村民那里买了一些拆迁面积。

她家是肥东县费集乡音湾村上湾组的居民,她和爱人音某1的户口在2003年从肥东县费集乡音湾村上湾组迁到方桥社居委小店组,儿子和女儿是出生入户,直接入到小店组。2003年,方桥社居委正在拆迁,为了能在方桥社居委参加拆迁安置,她找到席庆国帮忙,给了席庆国3000元钱,请席庆国帮忙把她和爱人音某1的户口从肥东老家迁到方桥社居委小店组,席庆国帮她家开了相关的接收证明,在席庆国的帮助下,她和爱人音某1的户口就迁到了方桥社居委小店组。但他们家在拆迁结算的时候,用的是假户口本参加拆迁结算。她家的户口在2003年才迁移到方桥社居委小店组,听方桥社居委当地的拆迁群众讲,1991年之前迁到方桥社居委的群众才能按照祖居人口获得拆迁安置。因此,在她家拆迁结算前,她就联系办假证的人,花些钱让办假证的人把户口迁移时间改成1990年,办假证的人把假户口本做好后,她就用假户口本参加拆迁安置,她及家人就按照祖居人口的标准参加了拆迁安置。

方桥社居委的祖居人口大约在2006年参加拆迁结算,她家是外地人,不敢按照正常的途径去参加拆迁结算,2009年,她发现有些外来人口参加了拆迁结算,就找到当时负责方桥社居委拆迁结算的干部席庆国,请席庆国帮忙给她家算账,她对席庆国讲她搞来了1990年迁入的户口本,可以按照祖居人口参加拆迁结算,如果能安置到房子,一定好好感谢席庆国。席庆国同意帮她家的忙,让她把她家的户籍等资料拿到拆迁结算现场结算。后她就带着户口本等资料到拆迁结算现场,把她家的资料交给了席庆国,席庆国审核了她家的人口,还开了安置人口预审表,确认她家的人口都是祖居安置人口,拆迁办的人员帮她家算账,算完账,她就签了拆迁安置协议,她家共安置了210平方米(分别是90平方米的方桥新镇6栋507室、60平方米的31栋503室和60平方米的11栋501室),在签完拆迁安置协议不久之后,她就从家里拿出20000元现金送给了席庆国表示感谢。

(三)证人杨某3的证言证实,拆迁时,他家一共六口人,按照8口人进行了拆迁安置。他通过做假证的,把他家六口人姓名提供了,让做假证的加两个名字挂在他家的户头上,假名字分别是靳某2、靳某1,又花了10000元买了他妹妹杨某4娴80多平方米的房子,他做好假户口本找到当时的村主任席庆国开了安置证明,拿到拆迁办算了账,按照八口人进行拆迁安置,获得了5套房子,4套90平方米的,1套60平方米的。

席庆国对他家很熟悉,知道他家共6口人。但因为他跟席庆国关系比较好,虽然看到他在户口本上添加了假名字,但心知肚明也没说什么就给他在安置证明上签字了,后他就到拆迁办算账了。当时政策是按照户籍人口30平米/人进行安置,然后可以按照内部增购价格900元/平米,每人最多增购20平米,每户按照市场价格2200元/平米最多增购10平米,他拿假户口分三户共八人算账,按照内部价格增购了160平米,按照市场价格增购了20平米,他还要交增购款188000元,但他拿父母、杨某4娴的房子算,各种补偿和补助算下来一共155169元,他共缴纳41494元,共安置5套房子,均在方桥新镇,分别是10栋603室、25栋406室、29栋608室、20栋104室、11栋604室、其中11栋604室是60平方米,其他的都是90平方米。2006年的时候,他卖掉了10栋603的房子,卖了18万元。

(四)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他家是方桥社居委的祖居户,2002年,他们方桥社居委开始拆迁,他家在拆迁范围内。大约在2007年,他家拆迁结算,为了多获得安置面积,就做了一个假户口本,假户口本上除了有他家的人口,还虚增了他姐姐杨某4、姐夫姚某1、杨某4的儿子姚某2三个人口。然后他就找当时负责拆迁安置结算的社居委工作人员席庆国,请席庆国帮忙把户口不在方桥社居委陈小郢的杨某4、姚某1和姚某2三人认定为祖居人口,席庆国帮他开了安置证明,杨某4、姚某1和姚某2得到了安置,他多安置了150平方米安置房。

他姐姐结婚后户口早就迁出去了,姐夫姚某12005年底也因车祸死亡,拆迁的时候,虽姐姐想在他们方桥社居委得到安置,但是户口一直没有迁回方桥。2008年,他和他姐找到做假证的人,他姐姐把自己、他姐夫和小孩的名字及户籍地址告知对方,办假证的人就按照他们的要求帮他做了一个假户口本。他把假户口本做好后,为了能让他姐姐杨某4一家顺利参加拆迁结算,他就准备了2000元现金,准备在找席庆国开安置证明的时候,送给席庆国,因为席庆国对他家的人口情况很清楚,席庆国知道他姐姐杨某4一家三口人的户口都不在方桥社居委陈小郢,如果席庆国不把杨某4一家认定为祖居人口,杨某4一家就不能获得安置。一天,他拿他做的假户口本等资料到席庆国办公室开安置证明,席庆国让他把户口本交给自己审核,席庆国看后,发现他姐姐杨某4一家也在他家户口本上,席庆国的表情很吃惊,还问他杨某4一家的户口是否还在陈小郢,他发现席庆国看出他家的户口本是假的了,但是他还对席庆国讲还在,席庆国还想追问时,他就把事先准备好的2000元现金塞给席庆国,对席庆国说请席庆国多帮帮忙,席庆国笑了笑,推辞一下就收下了,然后就帮他家开了安置证明,安置证明上把杨某4一家三口认定为祖居人口,杨某4一家三口顺利的参加了拆迁安置,三人共得到安置面积90平方,他又在每个人的名下增购了20平方,共增购了60平方,多搞了150平方米的安置房。

(五)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03年初开始在瑶海工业园区(现为瑶海社区)党政办工作,2003年下半年在瑶海工业园区拆迁办做了半年会计工作,2005年初调到瑶海工业园区拆迁办工作,2005年底开始参与拆迁结算工作,2007年8月份任拆迁办副主任,2011年至今任拆迁办(建设办)主任,2016年7月担任瑶海社区管委会副主任。

2003年他还在原瑶海工业园区管委会党政办时,被抽调到拆迁办,当时,他参加了拆迁范围内部分居民组的丈量、登记工作,主要是协助拆迁办工作。2003年下半年,他到拆迁办做出纳会计,给瑶海工业园区拆迁结算后的拆迁户征地补偿款。2005年底他参与协助对瑶海工业园辖区内部分村民组的拆迁结算,主要内容是,社居委负责审核确认安置人口的工作人员根据房屋丈量表、户籍资料和拆迁户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开具安置证明,并在安置证明上签字。他们根据社居委工作人员开具的安置证明,对拆迁户进行结算,这方面工作包括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填发安置证、结清相关费用等,拆迁户结清相关费用以后,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然后他们拆迁办负责拆迁结算的工作人员根据安置证明,为拆迁户填制结算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填发安置证、结清相关费用(包括过渡费、提前奖、搬家费等)工作,最后才分配房号。拆迁户分到房号,就算拿到回迁房了,这时拆迁工作基本才算是做完了。丈量登记是当时社居委或居民组的工作人员带着拆迁办工作人员到现场丈量并登记,丈量登记需要拆迁户现场签字确认,如果拆迁户没人在家,村干部、邻居、亲戚代签也是可以的。

2007年之前,方桥社居委书记赵某和副书记史某负责方桥社居委拆迁安置人口的审核确认,2007年之后,方桥社居委主任席庆国负责方桥社居委拆迁安置人口的审核确认。赵某、史某和席庆国对符合安置的拆迁人口开具安置证明。赵某是方桥社居委的书记,史某史方桥社居委的副书记,席庆国是方桥社居委的主任,他们三人都对方桥社居委的拆迁人口情况比较清楚,审核安置人口比较合适,他们拆迁办的工作人员都是外地人,对当地的拆迁人口情况不熟,因此拆迁办就把审核确认安置人口的工作委托给他们来做,只要拆迁户有安置证明,他们拆迁办就会对拆迁户进行结算。拆迁安置工作中,社居委主要是协助拆迁办工作,在结算时,主要体现在开具的安置证明上,因为拆迁户的具体情况只有社居委最了解,所以,对拆迁户的人口、户口方面的核实工作是交由社居委的,在结算时,由社居委给拆迁户开具安置证明,拆迁办再根据安置证明上核实的人口数及户口情况,对拆迁户进行结算。安置证明的内容主要包括拆迁户的户籍情况(如祖居户或者外来户)、所套用的人均安置的标准、要分配的房屋套型等。

2009年,拆迁办对即将在方桥新镇回迁安置的方桥、站北两个社居委结算尚未完成结算的拆迁户,再次启动账务结算程序。当时他们管委会还制定了《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拆迁安置结算方案》。根据《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拆迁安置结算方案》,成立了预审组、结算组、复核组和财务组。预审组由社居委工作人员负责,社居委工作人员对结算对象先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社居委工作人员出具拆迁安置人口预审表,并在拆迁安置人口预审表上签字确认,然后交给结算组进行结算。结算组由瑶海工业园区管委会人员组成,结算组对结算对象进行拆迁结算,结算后,移交复核组复核。复核组由拆迁办的工作人员组成,对结算项目、数据进行逐项复核。财务组由拆迁办财务人员组成,根据复核组最终结果,对除过渡费以外其他一切费用进行收取房屋增购款或支付拆迁补偿等费用。社居委开具的拆迁安置人口预审表和安置证明作用是一样的,都是社居委工作人员先审核安置人口,对审核通过的安置人口开具拆迁安置人口预审表,然后他们拆迁办依据拆迁安置人口预审表对拆迁户进行拆迁结算。他们管委会只对社居委审核通过后的安置人口进行账务结算,不负责安置人口的审核确认。

分房时他们一般是按照旧房验收单上的次序号来叫号,叫到谁,谁来选房,然后拿到“回迁安置楼房号证拿房号”,拆迁办同时收回拆迁户手中的回迁证(拆迁安置协议不回收),最后,拆迁户凭“回迁安置楼房号证拿房号”就可以拿到回迁房了。

(六)证人彭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2月至今,他在合肥市新站区瑶海社区拆迁办(后改为建设办)工作,2015年任瑶海社区建设办副主任。他到瑶海社区拆迁办工作之后,拆迁办的各种工作基本上都干过,具体包括拆迁房屋的丈量登记、拆迁户的账务结算和回迁安置房的分配等工作。

2009年,回迁安置社区方桥新镇基本建成,准备进行房屋分配工作,拆迁办对计划在方桥新镇回迁安置的方桥、站北两个社居委结算尚未完成结算的拆迁户,再次启动账务结算。方桥社居委结算了殷大郢、十里、小店、陈小郢、何小郢和何小圩六个村民组,站北结算了何某1、何槽坊和何某2三个村民组。当时瑶海工业园区管委会还制定了《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拆迁安置结算方案》。根据《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拆迁安置结算方案》,成立了预审组、结算组、复核组和财务组,预审组由社居委工作人员负责,社居委工作人员对结算对象先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社居委工作人员出具拆迁安置人口预审表,并在拆迁安置人口预审表上签字确认,然后交给结算组进行结算。结算组由瑶海工业园区管委会人员组成,结算组对结算对象进行拆迁结算,结算后出具结算表,结算组人员和结算对象双方在结算表上签字确认后,移交复核组复核。复核组由拆迁办的工作人员组成,对结算项目、数据进行逐项复核并签字,组织对安置人口、安置面积的公示。财务组由拆迁办财务人员组成,根据复核组最终结果,对除过渡费以外其他一切费用进行收取房屋增购款或支付拆迁补偿等费用。

瑶海工业园区管委会和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对结算对象的情况,不掌握、不熟悉,只看户口本、结婚证和准生证等材料,无法准确确认安置对象,以及无法确认符合何种安置政策。而社居委工作人员是当地人,对结算对象的情况比较了解,所以安置人口的预审工作就由社居委工作人员负责,社居委负责预审的工作人员对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出具安置人口预审表后,结算组就会对结算对象进行结算。社居委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安置人口,出具安置证明(或安置方案)。安置证明(或安置方案)确认安置人口性质和确认安置面积,安置证明(或安置方案)开好后,拆迁办的工作人员才会对结算对象进行拆迁结算。方桥社居委前期拆迁结算由书记赵某、副书记史某和副书记王夕芳负责,后期由方桥社居委主任席庆国负责。拆迁办不负责对安置人口进行审核,只对账务进行结算、复核,安置人口的审核确认工作全部由社居委负责。开具安置证明(或拆迁安置人口预审表)在前,先开具安置证明(或拆迁安置人口预审表),确定人口性质、安置面积、增购面积和安置套型,拆迁办根据上述情况,进行结算,计算产权调换费、增购款、过渡费、搬家费和提前奖等。

(七)证人殷某的证言证实,1995年至今,他担任原肥东县磨店乡方桥社居委(2016年改为十里社居委)殷大郢组村民组长。2009年,瑶海工业园区拆迁办对方桥社居委殷大郢、十里、小店、陈小郢、何小郢和何小圩等六个村民组已拆迁未结账户进行结算。社居委主任席庆国、副主任刘某3要求各个村民组的组长也参加拆迁结算工作,他负责在他们殷大郢组拆迁安置人口预审表上签字。刚开始算账的时候,他们六个村民组长都在现场,社居委领导让他们签字,他们就签字,开始的几天,他们都在,后来,他们都有自己的事要做,实在很无聊,他们基本上都回家了,只有社居委领导通知他们签字的时候,他们才来签字。村民组长不对安置人口进行审核,只负责在安置人口预审表上签字。社居委主任席庆国对安置人口进行审核,席庆国对安置人口审核通过后,就安排工作人员填写拆迁安置人口预审表,然后席庆国让他们村民组长在安置人口预审表上签字。他看了从瑶海工业园区建设办调取的章某1户拆迁安置档案,他没见过章某1、章某2和魏某1,章某1、章某2和魏某1从来没有在他们殷大郢居住和生活过,在殷大郢组也没有宅基地和住房。章某1、章某2和魏某1三人的户口具体什么时候迁过来的不清楚,大约在2000年左右挂户到苏某1家的户口上。章某1不是1990年左右迁过来的,不属于祖居人口,殷大郢的祖居人口,他非常熟悉。章某1户拆迁安置人口预审表上“殷某”是他签的,当时席庆国让他签名,他没仔细看就在拆迁安置人口预审表上签了他的名字。

(八)证人蔚某的证言证实,2001年至今,他任某村委会(后改为社居委)会计。2009年左右,他协助席庆国主任对拆迁安置人口进行人口预审。2009年左右,瑶海工业园区拆迁办对方桥社居委已拆迁未结账户进行结算。未结账户主要是方桥社居委殷大郢、十里、小店、陈小郢、何小郢和何小圩等六个村民组的居民,社居委干部负责对这些已拆迁未结算户进行人口预审,符合安置条件的未结算户,社居委就开具安置人口预审表,然后把安置人口预审表交到拆迁办进行结算。当时负责拆迁结算安置人口预审的社居委干部是席庆国主任,他、副主任刘某3及上述六个村民组的组长协助席庆国工作。通常情况下,拆迁户带户籍、身份证等资料到他们社居委,席庆国对拆迁人口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安置人口,就安排人员填写拆迁安置人口预审表,席庆国在安置人口预审表上签字确认,席庆国还让他、刘某3和拆迁户所在的村民组组长在安置人口预审表上签字。他不负责拆迁人口的预审。具体对安置人口进行预审的社居委干部是席庆国,他、刘某3和拆迁户所在的村民组组长只在审核通过拆迁安置人口预审表上签字。瑶海工业园区管委会规定,预审组由社居委2至3人组成,他、刘某3和村民组长只是凑个数。1996年左右,老方桥村与十里村合并为方桥村,他是老方桥村的,对老方桥村的居民情况比较清楚,结算的殷大郢、十里、小店、陈小郢、何小郢和何小圩等六个村民组都是老十里村的,他对老十里村的居民情况了解的不全面,他了解老十里村的祖居户情况,但对外来人口情况了解的不全面,就没有具体参与对拆迁安置人口进行审核。席庆国对拆迁人口是熟悉的。席庆国本来就是老十里村殷大郢的居民,一直担任老十里村的干部,老方桥村和老十里村合并后,仍担任村干部,这次结算的殷大郢、十里、小店、陈小郢、何小郢和何小圩等六个村民组都是老十里村的村民组,席庆国对这六个村的祖居户和外来户的人口都比较清楚。拆迁人口的预审过程中,席庆国有最终决定权,席庆国是方桥社居委主任,瑶海工业园区管委会委托席庆国对拆迁安置人口进行预审,社居委的其他人员都是协助席庆国工作。管委会的工作人员都是外地人,对社居委的人口情况不熟悉,无法对人口进行审核。而社居委的工作人员对本社居委的拆迁人口情况比较熟悉,因此,管委会就把拆迁安置人口的审核工作交给了社居委。他看了从瑶海社区建成办调取的殷大郢组章某1户拆迁安置档案,该户下章某1、章某2和魏某1三人他都不认识,章某1、章某2和魏某1都不是殷大郢的祖居人口。这一户在席庆国开好安置人口预审表后,让他签的名。他看了从瑶海社区建成办调取的小店组朱某1户拆迁安置档案,该户下朱某1、音某1、音某2和音某3这四个人中,他认识音某1,大家都叫他音三,其他人不认识,朱某1、音某1、音某2和音某3都不是小店组的祖居户,好像在2002年左右在小店组盖了房子,盖过房子后,户口迁过来了。这家人的情况,席庆国比较清楚,这一户也是席庆国审核后,让他签的名,他签名的时候,没有仔细看安置人口预审表。他看了从瑶海社区建成办调取的小店组李某1户拆迁安置档案,该户下李某1、朱某2、李某2和李某3四人他不认识,都不是小店组的祖居人口。这一户也是席庆国开好安置人口预审表后,让他签的名。

(九)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大约从1985年至今,他开始担任原肥东县磨店乡方桥社居委(2016年改为十里社居委)小店组村民组长。2009年左右,他参加了瑶海工业园区方桥社居委小店组的拆迁结算工作,当时他们小店组两个人参加拆迁结算工作,分别是他和小店组的会计薛某,他负责小店组北边,薛某负责南边。2009年,瑶海工业园区拆迁办对方桥社居委殷大郢、十里、小店、陈小郢、何小郢和何小圩等六个村民组已拆迁未结账户进行结算。当时,方桥社居委主任席庆国负责方桥社居委最后六个村民组的拆迁结算,他们六个村民组组长协助,他和薛某是小店组组长、会计,负责在小店组拆迁安置人口预审表上签字。在小店组拆迁结算过程中,他和薛某因为各自都有自己家的事,并不整体留在拆迁结算现场,只有社居委干部席庆国和副主任刘某3通知他们签字的时候他们才过来签字。他们村民组的干部不对安置人口进行审核,只负责在安置人口预审表上签字,当时方桥社居委的负责人是席庆国,席庆国对安置人口进行审核,他担任小店组的组长有很多年,对小店组的人口情况,是清楚的。小店组有音某1、朱某1这一户,他们叫音某1为音三,音某1的哥哥为音二,大约在2002年,区划调整,他们方桥社居委开始动员拆迁,音二和音三在小店组西边买了一些地皮,开始加盖房屋,小店组拆迁丈量的时候,已经盖好了,拆迁丈量的时候,音三他们盖的房子进行了丈量登记。音三他们家人不是小店组的祖居户。他看了从瑶海工业园区建设办调取的朱某1户拆迁安置档案,安置人口预审表上的签名是他签的,会计薛某也在上面签了名,当时是席庆国通知他们签名,社居委干部已经在这一户的安置人口预审表上签完字,让他补签的字。他不认识李某1,但他知道李某1的儿子叫李某5,2002年左右,李和平先是在殷大郢组的村民手里买了一些土地盖房,房子盖好后,房子前面是小店组的地,房子无法出入,李某5又从小店组村民手里买了一些土地,还加盖了房屋,在拆迁丈量的时候,李某5盖的房子就登记在小店组。李某5、李某1和朱某2不是小店组的祖居人口。他看了瑶海社区建设办调取的李某1户拆迁安置档案,他们的安置人口预审表上也是他补签的字,他当时经常不在拆迁结算现场,社居委干部同意对这一户进行结算,并且社居委干部签字后,让他在上面补签姓名。

(十)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实,他于2011年10月份开始担任方桥社居委书记。2007年下半年,方桥村下面的陈小郢村民组算账,他找陈小郢杨某2家,想利用杨某2家的户口增加四个人头,和拆迁办的蔡某讲好,由蔡某帮忙通过审核,这样多搞几套房子,他提出可以先给杨某2家4万元,杨某2答应了。他和蔡某一起找户籍警詹卫东,蔡某给了詹卫东5000元,让詹卫东帮忙搞四个户口到杨的户上,詹答应增加了四个人到杨的户口本上,他将搞好的户口本交给杨某2及其老公,让杨某2去算账,并给杨某2及其老公4万元,他后来拿到一套90平方米的房子和一套60平方米的房子,两套房子都在方桥新镇。拿到了房子后,他又给杨某2及其老公5万多元。

他于2008年至2011年任某社居委副主任、2011年至2012年任主任。方桥社居委共21个村民组,2002年区划调整后,方桥社居委开始拆迁。随后,方桥社居委分三批对辖区内的拆迁安置人口进行拆迁结算;第一批拆迁结算发生在2004年、2005年,方桥社居委首先结算了15个村民组,负责审核安置人口的社居委工作人员分别是书记赵某和副书记史某;第二批拆迁结算发生在2007年左右,方桥社居委剩下的6个村民组进行了拆迁结算,这6个村民组分别是陈小郢、殷大郢、十里、小圩、小店和胡小郢,负责审核安置人口的社居委工作人员是主任席庆国;第三批拆迁结算发生在2009年左右,方桥社居委已拆迁未结算户进行了拆迁结算,负责审核安置人口的社居委工作人员是主任席庆国。方桥社居委经过前两次的拆迁结算,辖区内的祖居人口和外来人口基本上都进行了拆迁结算,祖居人口人均可以安置30平方米,外来人口人均可以安置20平方米,安置人口还可以根据政策再增购一些面积。1992年之前迁来的人口按照祖居人口进行安置,1992年至2000年之间迁来的人口按照外来人口进行安置,2000年之后迁来的人口就不能得到安置,但是在2009年,瑶海工业园区管委会出了新的政策,2000年之后迁来的人口,以户为单位,根据人口情况,可以安置一套房子,所以在2009年左右,瑶海工业园区管委会对这部分人口进行了拆迁结算。根据瑶海工业园区管委会的要求,他们社居委对已拆迁未结算的人口进行审核确认,必须由社居委2至3名工作人员负责预审。刚开始结算的两三天,在拆迁办,除了席庆国在场外,他、副主任蔚某和另外6个村民组的组长都在场,后来因他和蔚某,及6个村民组的组长家里都比较忙,他们就都回村里忙自己的事了,拆迁办只留席庆国一个人负责安置人口的审核确认。席庆国审核确认安置人口后,就找到他、蔚某和村民组组长,对我们讲安置人口预审表只有他一个人签字,瑶海工业园区管委会不给算账,必须有社居委工作人员2到3人签字,瑶海工业园区管委会才给算账,他、蔚某和村民组组长就在席庆国开好后的安置人口预审表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席庆国每次都拿很多份安置人口预审表让他、蔚某和村民组组长签字,这些安置人口预审表,他和蔚某都是一次签很多份。席庆国也不向他们介绍拆迁安置人口的具体情况,只让他们在安置人口预审表经办人位置签名字,当时席庆国让他签名的时候,他感到很荣幸,感觉到他竟然能参与到村里面拆迁安置这么大的事情。他和蔚某甚至没有仔细看安置人口预审表的内容,就在上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当时他和蔚某还有一个想法,既然主任席庆国已经审核通过了,他们两个没必要再审核,就在安置人口预审表上签上自己的名字。他们社居委的工作人员对辖区内的人口情况都比较清楚,哪些是祖居人口,哪些是外来人口,他们都能分辨出来,他和蔚某都是方桥社居委前面拆迁结算的15个村民组的居民,席庆国是最后6个拆迁结算的村民组的居民,陈小郢、殷大郢、十里、小圩、小店和胡小郢这6个村民组原是十里村的,席庆国是原十里村的干部,后来十里村并入方桥村,席庆国又任合并后的方桥村的主任,所以,席庆国对最后结算的6个村的人口情况非常熟悉。2009年左右那次拆迁结算的人口基本上都是在2000年之后迁来的,按照瑶海工业园区前期的拆迁安置政策是不能得到安置的,但是这部分人口户口毕竟迁来了,还盖有房子,人口也不多,所以在2009年,瑶海工业园区管委会出了新政策对这部分人口按户进行安置。本社居委的人口情况只有本社居委工作人员比较清楚,瑶海工业园区管委会的工作人员都是外地人,对社居委的人口不熟悉,所以管委会就委托他们社居委工作人员对安置人口进行审核确认。他看了从瑶海社区建设办调取的殷大郢组章某1户拆迁安置档案,该户下章某1、章某2和魏某1三人他都不认识,都不是殷大郢的祖居人口。这一户是席庆国开好安置人口预审表,让他和蔚某签的名。他看了从瑶海社区建设办调取的小店组朱某1户拆迁安置档案,该户下朱某1、音某1、音某2和音某3这四个人中他认识音某1,他们都叫他音三,其他人不认识,四人都不是小店组的祖居户,在他们社居委没有承包地,此户好像在2002年左右在小店组盖的房子,盖过房子后,户口也迁过来了。这一户是席庆国审核后,让他和蔚某签的名,签名的时候,他们没有仔细看安置人口预审表。他看了从瑶海社区建成办调取的小店组李某1户拆迁安置档案,该户下李某1、朱某2、李某2和李某3四人,他不认识,都不是小店组的祖居人口,这一户也是席庆国开好安置人口预审表后,让他和蔚某签的名。

(十一)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合肥市新站区瑶海社区拆迁安置资料中方桥陈小郢杨某2户口信息资料常住人口登记卡中杨某2、杜某、杨某5、靳某3、杨某7、杨某6中只有杨某2和杜某的信息是真实的,其他的户籍信息是假的,杨某5、靳某3、杨某7、杨某6的户口信息都是假的,是刘某3搞来挂在他们户口上都是用来套取拆迁安置的。她和杜某是已婚未育夫妇,按照当时的拆迁政策,她这一户一共可以安置3个人,包括她、她丈夫和一个未出生的孩子,他们每个人可以安置30平方米的房子,福利性增购每人20平方米,他们家可以安置150平方米的房子,后来她又按照市场价多购买10平方米。

2006年或者2007年左右,方桥村拆迁前期,刘某3到她家找到她和杜某,说自己跟瑶海工业园区拆迁办工作人员熟,可以帮忙通过拆迁办的审核,希望可以在她家的户口上添加几个假户口,多置换面积,做成之后都有好处,她和杜某虽有顾虑,最终还是同意了。后她把自己的户口本给了刘某3,刘某3把本就她一个人名字的户口本加上了杜某(杜某的户口一直在蜀山区森林公园管理处)及4个假户口,后她哥哥拿着这份户口本去开的安置证明。算账的过程中,要交房子的增购款,刘某3说每个人都按照20平方米增购,她先把增购款交上,她遂按照7个人计算交了140平方米的增购款,这样按照每人安置30平方米,增购20平方米,共可以分得350平方米的房子,也就是可以分两套90平方米,两套60平方米的房子,还剩50平方米的面积,因为安置房最小面积60平方米,她又按市场价买了10平方米,实际上总共可以分得5套房子。2009年10月份的时候她去抽了90平方的房子,是方桥新镇14栋402和方桥新镇6栋207,次日她又去抽了60平方米的房子,抽了方桥新镇27栋306,并领取了房子的钥匙,第二年,她又抽了方桥新镇的4栋305和11栋102两套60平方米的房子。2009年10月份,她把6栋207和27栋306两套房子都给了刘某3之后,刘某3给了她四五万元的增购款,剩下的面积都算她和杜某的了。

(十二)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2005年,方桥村拆迁按照拆迁政策的规定,他们这一户可以安置三个人,每个人头可以安置30平米的房子,最多增购20平方米,他们家可以安置150平方米,后来他家又按照市场价多购买了10平方米。他们家最后安置360平方米,另外200平方米是刘某3找到他和杨某2,在他家的户头上安了4个假户口套出来的。

方桥村拆迁前期,刘某3找到他和杨某2,要在他们的户头上安几个假户口,并说自己在拆迁办有朋友,可以请朋友帮忙多搞房子,到时再给他们一点好处,他和杨某2就同意了。后刘某3从他家拿走户口搞了4个假户口挂在他们的户头上,又把挂过假户口的户口本交给他们去算账。他和杨某2到瑶海工业园管委会参加了安置房的抽签。2010年,他们领了房子钥匙,共分了5套房子(2套90平方米的,3套60平米的),他们把一套90平方米的和一套60平方米的房子给了刘某3,剩下一套90平方米和2套60平方米的归他们,刘某3给了他四五万元付增购款,假户口上是杨某5、靳某3、杨某7、杨某6他都不认识。

(十三)证人音某4的证言证实,朱某1是弟弟音某1的爱人,音某3和音某2是他们的孩子,一家四人参加了合肥市新站区原瑶海工业园方桥社居委小店组的拆迁安置。2002年,区划调整后,他和弟弟音某1一起在方桥社居委小店组买了一些地皮,共同盖了一些房屋。房子盖好后,他们就住下了。大约在2003年,方桥社居委小店组拆迁,他和音某1盖的房子在拆迁范围,瑶海工业园区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对他们盖的房子进行了丈量登记。房子盖好后,大约在2003年,音某1和朱某1两个人的户口就从肥东县白龙乡老家迁到方桥社居委小店组,他们的孩子都是出生入户。大约在2009年,音某1家要拆迁结算了,当时音某1因为打架被公安机关关起来了,音某1家的拆迁安置主要由他来和拆迁工作人员沟通。在音某1家拆迁前,他就找到当时负责方桥社居委拆迁结算的工作人员席庆国咨询有关问题,席庆国家住在他家后面不远处,在方桥社居委规划调整前后,他一直在方桥社居委辖区内做土方工程,席庆国当时是方桥社居委主任,他盖的房子还在席庆国家前面,相互很熟悉。音某1家的情况席庆国也很了解,他对席庆国讲弟弟音某1家要算账了,请席庆国帮忙照顾照顾,席庆国就让他们随便哪天直接找席庆国算账就可以了。得到席庆国同意帮忙后,他让朱某1去拆迁办算账,后来,音某1家的账也算掉了,朱某1和瑶海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音某1家顺利完成拆迁结算后不久,他和朱某1商量商量,毕竟席庆国在拆迁结算中帮了大忙,他们还是有必要感谢一下席庆国,他们决定给席庆国20000元钱,朱某1就给他20000元现金,让他转交给席庆国。一天,他开他的轿车在马路上看到了席庆国,他就把车停在席庆国身旁,让席庆国坐上他的车副驾驶位置,他把事先准备好的,用信封装着的20000元现金塞给了席庆国,还对席庆国说些感谢照顾音某1家算账的事,席庆国推脱一下就收下了,然后,他就下车离开了。

五、被告人席庆国的供述(与视听资料相对应)证实,他自1996年至2010年,任某村(2002年区划调整,改为方桥社居委)主任、副书记。2007年至2010年,他代表他们方桥社居委协助瑶海工业园区开展拆迁安置工作。负责他们方桥社居委拆迁安置人口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安置人口,开具安置证明或安置人口预审表。2002年3月份,区划调整,方桥社居委被划入瑶海区管辖,方桥社居委辖区内的各个村民组陆续开展拆迁安置工作,2002年至2007年期间,方桥社居委辖区前期拆迁结算的十五个村民组,由社居委书记赵某和副书记史某负责安置人口的审核认定,因赵某和史某在审核安置人口期间,滥用职权,违规为他人进行安置,造成很多不应该安置的人口获得了安置,瑶海工业园区管委会就不让赵某和史某再负责安置人口的审核认定。2007年至2010年,瑶海工业园区管委会委托他负责方桥社居委最后六个村民组安置人口的审核确认,并对符合安置的人口开具安置证明或安置人口预审表。最后六个村民组分别是陈小郢、殷大郢、十里、小圩、小店和胡小郢。他们社居委的拆迁户的情况,他都比较清楚,哪些是我们社居委的居民,哪些是外来户,他都很清楚,拆迁办的工作人员都是外地人,不能准确确认人口性质,所以瑶海工业园区管委会就委托他负责审核确认安置人口性质,开具安置证明或安置人口预审表、安置证明或安置人口预审表,主要是审核确认拆迁户的人口性质,区分祖居户或外来户,1992年之前户口迁入到方桥社居委的人口为祖居户,祖居户每个人口可以安置30平方米;1992年至2000年期间,户口迁入到方桥社居委的人口为外来户,外来户每个人口可以安置20平方米,还根据拆迁户的要求和拆迁政策可以适当增购一些安置面积。方桥社居委拆迁结算的流程是:拆迁户带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等资料到拆迁结算现场,社居委负责安置人口审核的工作人员对拆迁户的人口情况进行审核,符合安置条件的,就开具安置证明或安置人口预审表,然后,再把拆迁户的相关资料和开好的安置证明或安置人口预审表提交给拆迁办进行拆迁结算,结算后,拆迁户和瑶海区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双方结清相关拆迁安置费用,瑶海区工业园区管委会给拆迁户发放安置证等。

他们方桥社居委殷大郢组的祖居户苏某1,在2004年左右拆迁,2007年进行拆迁结算,但是苏某1的拆迁面积大,有部分拆迁面积没有进行结算。2009年,苏某1用章某1等人的户口在自己多余的拆迁面积下进行拆迁结算。他看了从瑶海社区建设办调取的章某1户拆迁安置档案,章某1户下的章某1、章某2和魏某1三人,是苏某1拿来进行拆迁结算的。章某1、章某2和魏某1三人好像是苏某1家的亲戚,他们都是肥东县人,他们在他们方桥社居委没有宅基地、住房和承包地,他们都不是他们社居委的祖居人口,他们的户口大约在2001年左右挂户到方桥社居委的。其中章某1和章某2的户口挂到殷大郢组苏某1家,魏某1的户口挂到了小店组,此三人都不是方桥社居委的拆迁安置人口。2009年,苏某1找到他,请他帮忙将章某1、章某2、魏某1和魏某1的奶奶李某4在苏某1家剩余的拆迁面积下进行拆迁结算,还说如果获得安置,还要好好感谢他,他答应了。过了几天,苏某1带来了章某1、章某2、魏某1和李某4四人的户口本,社居委其他工作人员对户口本进行登记,填写安置人口预审表,他发现章某1户口迁来时间1991年,章某2、魏某1和李某4三人户口迁来时间是2001年左右,他知道李某4在他们社居委张小桥获得了拆迁结算,就把李某4审掉了。他明明知道章某1等人不符合安置条件,看在苏某1的面子上,还是在章某1等人的安置人口预审表上签名确认,还向拆迁办介绍苏某1去结算章某1、章某2和魏某1三人的账务。章某1户获得拆迁结算后,一天,他回到家后,他爱人讲苏某1送给他几瓶酒,他认为苏某1太客气,就让爱人苏某2将酒还给苏某1了。又过了一段时间,他步行外出,在路上苏某1看到他,聊了几句后,苏某1对他讲感谢他帮章某1户进行结算,把2000元现金塞到他上衣的口袋里,他推脱不了,就收下了。他看了从瑶海社区建设办调取的章某1户拆迁安置档案,上面的安置人口预审表和推荐结算单是他签的。朱某1的丈夫叫音某1,音某1的哥哥叫音某4,是肥东县人。音某4在他们方桥社居委做土方工程,他是他们社居委干部,双方比较熟悉,私人关系也不错。大约在2002年,音某4找他帮忙花了5000元从小店组村民手里买些地皮盖了些房子。大约在2003年,音某4找他帮忙迁移朱某1等人的户口,还想少花些钱,他就带音某4找小店组的村干部,在他的协调下,音某4经他手给小店组的村干部3000元钱,小店组的村干部同意接收朱某1等人的户口,朱某1等人的户口就迁到了小店组。大约在2009年,音某1因打架被公安机关关起来了,朱某1家拆迁安置的事主要由音某4和朱某1在操作。一天,朱某1和音某4找到他,请他帮忙把朱某1家按照祖居人口进行拆迁结算。后朱某1和音某4就找到他,把朱某1家的户籍等资料交给社居委其他工作人员,社居委工作人员对户籍情况进行登记,他发现朱某1家的安置人口预审表迁到小店组的时间是1990年,户口本明显是假的,但他还是给朱某1户开了安置人口预审表,朱某1户就按照祖居人口得到了拆迁安置。朱某1户拆迁结算之后不久,一天,音某4开车在路上遇到他,让他坐在自己的轿车副驾驶座位上,当时车上就他和音某4两个人,音某4塞给他一个黄色的信封,还对他说,朱某1家的账多亏他帮忙才能算掉,送给他两叠钱花花,当时他发现是20000元钱,他认为音某4是大老板,平时也大手大脚的,他客气一下就收下了。朱某1这一户不符合外来人口安置,因为朱某1家的房子没有土地证和规划证,并且户口迁来的比较晚,不符合外来户拆迁安置标准。他看了从瑶海社区建设办调取的朱某1户拆迁安置档案,上面的安置人口预审表是他签的名。李某1是肥东县人,有两个儿子,分别是李某5和李跃国,女婿叫潘某。大约在2002年,李跃国从小店组居民手里买了一些土地,还盖了一些房子,大约在2004年,李某1家的户口从肥东迁到小店组。2009年,李某5找到他,请他帮忙将李某1户按照祖居人口进行拆迁结算,他讲只要符合条件就能按照祖居人口进行拆迁安置。过了几天,李某5和潘某就拿了一个李某1户的户口本,显示户口迁到小店组的时间是1990年,社居委的其他工作人员根据李某1的户口本填写安置人口预审表,他很清楚李某1户的户口迁入时间不是1990年,因事先给他打过招呼,他也没有为难,还是在安置人口预审表上签名确认。接着李某5和潘某就找拆迁办的工作人员进行拆迁结算,潘某还代表李某1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李某1户签完拆迁安置协议不久,李某5在路上看到他,事先准备好的2000元现金塞给他,感谢他帮自己的父亲进行拆迁结算。潘某是李某1的女婿,李某5的姐夫,在拆迁结算期间,潘某和李某5一起干活,后来担任包河区大圩那里的村书记,2016年,在南淝河防汛过程中因公殉职。李某1这一户不符合安置条件,李跃国在小店组盖的房子,没有证照,李某1家的户口迁过来的时间比较晚,不符合瑶海工业园区的拆迁安置政策。他看了从瑶海社区建设办调取的李某1户拆迁安置档案,这上面的安置人口预审表是他签的。杨某1是方桥社居委陈小郢的祖居户,拆迁结算期间,还曾担任方桥社居委支部委员。2007年,杨某1找他,让他帮忙给自己家算账,开安置证明,他让杨某1把户口本拿过来后,发现杨某1家户口本上多了三个人,是杨某1妹妹家的人,他问杨某1妹妹家的人是否还在陈小郢,杨某1讲还在。他认为杨某1妹妹一家三口应该不在陈小郢,他还没有追问和核实,杨某1就把2000元现金塞给了他,既然杨某1给他钱,他就知道杨某1妹妹一家三口一定不在陈小郢,他就把杨某1妹妹一家三口按照正常户(即祖居户)开了安置证明。后来,杨某1妹妹一家三口在杨某1户下得到了拆迁安置。他看了从瑶海社区建设办调取的杨某1户拆迁安置档案,这里面的安置证明是他签的。杨某3是他们社居委陈小郢的祖居户,2007年,方桥社居委副主任刘某3找到他,请他帮忙把杨某3家的账给算了,他讲可以。他知道,杨某3家是祖居户,如果正常结算,刘某3没必要找他帮忙算账,既然请他帮忙,一定是为了违规多安置面积。后来,杨某3找到他开安置证明,他发现杨某3家户口本上多两个姓靳的人员,这两个姓靳的人员不是杨某3家的人口,由于刘某3给他打过招呼,他就把杨某3家户下的两个姓靳的也认定为正常户(祖居户),并开具了安置证明。他看了从瑶海社区建设办调取的杨某3户拆迁安置档案,上面的安置证明是他开的,他还签了他的名字。杨某2是方桥社居委陈小郢的祖居户,2007年,刘某3拿杨某2家的户口本来找他开安置证明,杨某2家的人口他是清楚的,在杨某2户下多了四个陌生人,这四个人根本不是方桥社居委的居民,这四个人是刘某3搞来在杨某2户下参加拆迁结算的,刘某3请他帮忙开安置证明,碍于刘某3的情面,他就把杨某2户下的四个陌生人也认定为祖居户,还开具了祖居户的安置证明。后来,刘某3搞来四个人口在杨某2户下参加拆迁结算的四个人都得到了拆迁安置。他看了从瑶海社区建设办调取的杨某2户拆迁安置档案,里面的安置证明是他开具的,他还签了他的名字。上述人员给他送的钱,被他用于家庭开销了。

上述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并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席庆国的辩护人所举证据因无法证明待证事实,本院不予确认。

关于被告人席庆国当庭提出自己没有滥用职权,也没有受贿的辩解意见,其辩护人当庭提出被告人席庆国不应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五、六起犯罪事实承担责任及被告人席庆国应构成玩忽职守罪,而不应构成滥用职权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瑶海社区管理委员会情况说明,证实2002年,原瑶海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现瑶海社区)先后对辖区内方桥、勤劳、站北和东站等部分社居委开展拆迁安置工作,各社居委具体审核人员,承担本社居委拆迁对象的审核确认、户口性质认定(重点区分祖居户和非祖居户)、应安置人口认定、人口安置费审核以及按要求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方桥社居委主任席庆国负责方桥居委范围内的上述具体审核工作。中共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工作委员会文件,证实瑶海工业园区方桥社区委员会选举席庆国为党总支部副书记、方桥社区第七届居民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主任人选。关于印发《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房屋拆迁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房屋拆迁安置实施方案、关于印发《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征地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征地安置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关于印发《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关于印发《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拆迁人口安置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拆迁人口安置工作的有关规定、工业园区拆迁办拆迁账务结算方案、瑶海工业园区拆迁账务结算审核内容及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拆迁账务结算工作程序的通告、关于房屋拆迁安置中有关问题的口头答复、会议纪要,证实于2005年7月9日,讨论勤劳史小郢等村民组拆迁方案,其中有李某3、蔡某、范某、宣某、张先祖、席庆国参加,综上,根据瑶海工业园区拆迁人口安置工作的有关规定、瑶海工业园区房屋拆迁安置实施方案、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征地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征地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拆迁办拆迁账务结算方案,拆迁办会议纪要、部分拆迁安置政策的情况说明等规定,安置人口的审核及发放程序根据瑶海工业园相关拆迁安置政策,无“提前安置”政策依据,未征地拆迁房屋人员不予安置。1992年2月4日以前迁入农业人员视为世居常住户。社居委负责户口薄、房屋证件、各种证明的核实,每户补偿安置方案,由拆迁办与社居委共同讨论通过等。章某1、朱某1、李某1、杨某1、杨某3、杨某2六户拆迁安置档案,证实章某1户安置房屋面积及获取安置补偿费的情况,其中拆迁安置人口预审表有被告人席庆国签字确认;朱某1户安置房屋面积及获取安置补偿费的情况,其中拆迁安置人口预审表有被告人席庆国签字确认;李某1户安置房屋面积及获取安置补偿费的情况,其中拆迁安置人口预审表有被告人席庆国签字确认;杨某1户安置房屋面积及获取安置补偿费的情况,其中安置证明有被告人席庆国签字确认;杨某3户安置房屋面积及获取安置补偿费的情况,其中安置证明有被告人席庆国签字确认;杨某2户安置房屋面积及获取安置补偿费的情况,其中安置证明有被告人席庆国签字确认。瑶海区被征地农民移交花名册,证实音某1、朱某1、朱某2、李某1等人,已作为被征地农民登记在册,其中朱某2、李某1二人因属70岁以上,已开始领取失地补偿金。

证人苏某1的证言证实,章某1户在殷大郢共安置了3个人,分别是章某1、章某2和魏某1,他代章某1户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章某1和章某2原是肥东县长乐乡人,大约在2000年,户口迁到了方桥社居委殷大郢组,魏某1也是肥东人,户口大约在2001年迁到方桥社居委,三人在殷大郢没有住房。他家是殷大郢的祖居户,在方桥社居委殷大郢拆迁安置范围。他家有效拆迁面积大,人口少,他把自己家的拆迁面积分两部分,其中一部分在2009年用章某1、章某2和魏某1、李某4的户口进行拆迁结算。为了能多获得一些安置面积,章某1的父亲就伪造了章某1的户口本,把章某1户口从肥东迁到方桥社居委的时间伪造成1991年,这样既可以祖居人口进行拆迁结算,同时还有可能在拆迁结算后获得人口安置费。他拿了章某1、章某2、魏某3及其奶奶李某4的户口本到拆迁结算现场结算,找到负责他们社居委拆迁安置人口审核确认的社居委主任席庆国,请席庆国帮忙审核章某1户的安置人口,他对席庆国说请席庆国帮忙把账算了,算好账他一定好好感谢席庆国,席庆国就认定了章某1为祖居人口,章某2、魏某2和李某4三人认定为方桥社居委的外来安置人口,交给了瑶海工业园区拆迁办的工作人员进行拆迁结算,拆迁办的工作人员给章某1安置了30平方米,增购了20平方米,给章某2和魏某2每人安置了15平方米,各增购了25平方米。他领取了章某1户的人口安置费12000元。章某1户分到了两套安置,一套90平方米,位置在,他交给章某1居住,另外一套40平方米,位置在27栋602室,他交给他岳母居住。为了能让章某1这一户获得拆迁安置,他给当时负责他们社居委拆迁安置人口审核的工作人员席庆国2000元好处费。章某1户算完账后,为了感谢席庆国,他先买了4瓶酒交给席庆国的老婆,但席庆国老婆随后又送回来了。后他就准备了2000元现金,一次他去干活的路上遇到了席庆国,就对席庆国说,拆迁安置的事情让席庆国烦神了,送给席庆国2000元买香烟抽,他说着就把事先准备好的2000元塞给了席庆国,席庆国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

证人朱某1的证言证实,她家是参加了合肥市新站区原瑶海工业园区方桥社居委小店组的拆迁安置,共安置了四口人,分别是她、爱人音某1、女儿音某3和儿子音某2。她家在2000年前后,给了当时方桥社居委干部席庆国5000元钱,席庆国让他们在方桥社居委小店组西边的水沟上面建了些房子,这些房子没有经过土地部门和规划部门的许可。拆迁安置的时候,她又从方桥社居委小店组有多余旧房面积的村民那里买了一些拆迁面积。她家是肥东县费集乡音湾村上湾组的居民,她和爱人音某1的户口在2003年从肥东县费集乡音湾村上湾组迁到方桥社居委小店组,儿子和女儿是出生入户,直接入到小店组。2003年,方桥社居委正在拆迁,为了能在方桥社居委参加拆迁安置,她找到席庆国帮忙,给了席庆国3000元钱,请席庆国帮忙把她和爱人音某1的户口从肥东老家迁到方桥社居委小店组,席庆国帮她家开了相关的接收证明,在席庆国的帮助下,她和爱人音某1的户口就迁到了方桥社居委小店组。但他们家在拆迁结算的时候,用的是假户口本参加拆迁结算。她家的户口在2003年才迁移到方桥社居委小店组,听方桥社居委当地的拆迁群众讲,1991年之前迁到方桥社居委的群众才能按照祖居人口获得拆迁安置。因此,在她家拆迁结算前,她就联系办假证的人,花些钱让办假证的人把户口迁移时间改成1990年,办假证的人把假户口本做好后,她就用假户口本参加拆迁安置,她及家人就按照祖居人口的标准参加了拆迁安置。方桥社居委的祖居人口大约在2006年参加拆迁结算,她家是外地人,不敢按照正常的途径去参加拆迁结算,2009年,她找到当时负责方桥社居委拆迁结算的干部席庆国,请席庆国帮忙给她家算账,她对席庆国讲她搞来了1990年迁入的户口本,可以按照祖居人口参加拆迁结算,如果能安置到房子,一定好好感谢席庆国。席庆国同意帮她家的忙,让她把她家的户籍等资料拿到拆迁结算现场结算。后她就带着户口本等资料到拆迁结算现场,把她家的资料交给了席庆国,席庆国审核了她家的人口,还开了安置人口预审表,确认她家的人口都是祖居安置人口,拆迁办的人员帮她家算账,算完账,她就签了拆迁安置协议,她家共安置了210平方米(分别是90平方米的方桥新镇6栋507室、60平方米的31栋503室和60平方米的11栋501室),在签完拆迁安置协议不久之后,她就从家里拿出20000元现金送给了席庆国表示感谢。

证人杨某3的证言证实,拆迁时,他家一共六口人,按照8口人进行了拆迁安置。他通过做假证的,加两个名字挂在他家的户头上,假名字分别是靳某2、靳某1,又花了10000元买了他妹妹杨某4娴80多平方米的房子,他做好假户口本找到当时的村主任席庆国开了安置证明,拿到拆迁办算了账,按照八口人进行拆迁安置,获得了5套房子,4套90平方米的,1套60平方米的。席庆国对他家很熟悉,知道他家共6口人。但因为他跟席庆国关系比较好,虽然看到他在户口本上添加了假名字,但心知肚明也没说什么就给他在安置证明上我签字了,后他就到拆迁办算账了。当时政策是按照户籍人口30平米/人进行安置,然后可以按照内部增购价格900元/平米,每人最多增购20平米,每户按照市场价格2200元/平米最多增购10平米,他拿假户口分三户共八人算账,按照内部价格增购了160平米,按照市场价格增购了20平米,他还要交增购款188000元,但他拿父母、杨某4娴的房子算,各种补偿和补助算下来一共155169元,他共缴纳41494元,共安置5套房子,均在方桥新镇,分别是10栋603室、25栋406室、29栋608室、20栋104室、11栋604室、其中11栋604室是60平方米,其他的都是90平方米。2006年的时候,他卖掉了10栋603的房子,卖了18万元。

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他家是方桥社居委的祖居户,在拆迁范围内。大约在2007年,为了多获得安置面积,他就做了一个假户口本,假户口本上除了有他家的人口,还虚增了他姐姐杨某4、姐夫姚某1、杨某4的儿子姚某2三个人口。然后他就找当时负责拆迁安置结算的社居委工作人员席庆国,请席庆国帮忙把户口不在方桥社居委陈小郢的杨某4、姚某1和姚某2三人认定为祖居人口,席庆国帮他开了安置证明,杨某4、姚某1和姚某2得到了安置,他多安置了150平方米安置房。

他姐姐结婚后户口早就迁出去了,姐夫姚某12005年底也因车祸死亡,拆迁的时候,虽姐姐想在他们方桥社居委得到安置,但是户口一直没有迁回方桥。2008年,他和他姐找到做假证的人,帮他做了一个假户口本。他把假户口本做好后,为了能让他姐姐杨某4一家顺利参加拆迁结算,准备了2000元现金,准备在找席庆国开安置证明的时候,送给席庆国,因为席庆国对他家的人口情况很清楚,席庆国知道他姐姐杨某4一家三口人的户口都不在方桥社居委陈小郢,如果席庆国不把杨某4一家认定为祖居人口,杨某4一家就不能获得安置。一天,他拿他做的假户口本等资料到席庆国办公室开安置证明,席庆国让他把户口本交给自己审核,席庆国看后,发现他姐姐杨某4一家也在他家户口本上,席庆国的表情很吃惊,还问他杨某4一家的户口是否还在陈小郢,他发现席庆国看出他家的户口本是假的了,但是他还对席庆国讲还在,席庆国还想追问时,他就把事先准备好的2000元现金塞给席庆国,对席庆国说请席庆国多帮帮忙,席庆国笑了笑,推辞一下就收下了,然后就帮他家开了安置证明,安置证明上把杨某4一家三口认定为祖居人口,杨某4一家三口顺利的参加了拆迁安置,三人共得到安置面积90平方,他又在每个人的名下增购了20平方,共增购了60平方,多搞了150平方米的安置房。

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05年初,他调到瑶海工业园区拆迁办工作,2005年底开始参与拆迁结算工作,2007年8月份任拆迁办副主任,2011年至今任拆迁办(建设办)主任,2016年7月担任瑶海社区管委会副主任。2003年他还在原瑶海工业园区管委会党政办时,被抽调到拆迁办,参加了拆迁范围内部分居民组的丈量、登记工作,主要是协助拆迁办工作。2003年下半年,他到拆迁办做出纳会计,给瑶海工业园区拆迁结算后的拆迁户征地补偿款。2005年底他参与协助对瑶海工业园辖区内部分村民组的拆迁结算,主要内容是,社居委负责审核确认安置人口的工作人员根据房屋丈量表、户籍资料和拆迁户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开具安置证明,并在安置证明上签字。他们根据社居委工作人员开具的安置证明,对拆迁户进行结算,这方面工作包括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填发安置证、结清相关费用等,拆迁户结清相关费用以后,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然后他们拆迁办负责拆迁结算的工作人员根据安置证明,为拆迁户填制结算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填发安置证、结清相关费用(包括过渡费、提前奖、搬家费等)工作,最后才分配房号。2007年之后,方桥社居委主任席庆国负责方桥社居委拆迁安置人口的审核确认。赵某、史某和席庆国对符合安置的拆迁人口开具安置证明。席庆国是方桥社居委的主任,对方桥社居委的拆迁人口情况比较清楚,审核安置人口比较合适,拆迁办的工作人员都是外地人,对当地的拆迁人口情况不熟,因此拆迁办就把审核确认安置人口的工作委托给他们来做,只要拆迁户有安置证明,拆迁办就会对拆迁户进行结算。拆迁安置工作中,社居委主要是协助拆迁办工作,在结算时,主要体现在开具的安置证明上,因为拆迁户的具体情况只有社居委最了解,所以,对拆迁户的人口、户口方面的核实工作是交由社居委的,在结算时,由社居委给拆迁户开具安置证明,拆迁办再根据安置证明上核实的人口数及户口情况,对拆迁户进行结算。安置证明的内容主要包括拆迁户的户籍情况(如祖居户或者外来户)、所套用的人均安置的标准、要分配的房屋套型等。2009年,拆迁办对即将在方桥新镇回迁安置的方桥、站北两个社居委结算尚未完成结算的拆迁户,再次启动账务结算程序。当时他们管委会还制定了《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拆迁安置结算方案》。根据《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拆迁安置结算方案》,成立了预审组、结算组、复核组和财务组。预审组由社居委工作人员负责,社居委工作人员对结算对象先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社居委工作人员出具拆迁安置人口预审表,并在拆迁安置人口预审表上签字确认,然后交给结算组进行结算、复核组复核、财务组根据复核组最终结果,对除过渡费以外其他一切费用进行收取房屋增购款或支付拆迁补偿等费用。社居委开具的拆迁安置人口预审表和安置证明作用是一样的,都是社居委工作人员先审核安置人口,对审核通过的安置人口开具拆迁安置人口预审表,然后他们拆迁办依据拆迁安置人口预审表对拆迁户进行拆迁结算。管委会只对社居委审核通过后的安置人口进行账务结算,不负责安置人口的审核确认。

证人彭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2月至今,他在合肥市新站区瑶海社区拆迁办(后改为建设办)工作,2015年任瑶海社区建设办副主任。2009年,拆迁办对计划在方桥新镇回迁安置的方桥、站北两个社居委结算尚未完成结算的拆迁户,再次启动账务结算。根据《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拆迁安置结算方案》,成立了预审组、结算组、复核组和财务组,预审组由社居委工作人员负责,社居委工作人员对结算对象先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社居委工作人员出具拆迁安置人口预审表,并在拆迁安置人口预审表上签字确认,然后交给结算组进行结算。结算组结算后移交复核组复核,财务组根据复核组最终结果,对除过渡费以外其他一切费用进行收取房屋增购款或支付拆迁补偿等费用。

瑶海工业园区管委会和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对结算对象的情况,不掌握、不熟悉,只看户口本、结婚证和准生证等材料,无法准确确认安置对象,以及无法确认符合何种安置政策。而社居委工作人员是当地人,对结算对象的情况比较了解,所以安置人口的预审工作就由社居委工作人员负责,社居委负责预审的工作人员对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出具安置人口预审表后,结算组就会对结算对象进行结算。社居委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安置人口,出具安置证明(或安置方案)。安置证明(或安置方案)确认安置人口性质和确认安置面积,安置证明(或安置方案)开好后,拆迁办的工作人员才会对结算对象进行拆迁结算。方桥社居委后期由方桥社居委主任席庆国负责。拆迁办不负责对安置人口进行审核,只对账务进行结算、复核,安置人口的审核确认工作全部由社居委负责。开具安置证明(或拆迁安置人口预审表)在前,先开具安置证明(或拆迁安置人口预审表),确定人口性质、安置面积、增购面积和安置套型,拆迁办根据上述情况,进行结算,计算产权调换费、增购款、过渡费、搬家费和提前奖等。

证人殷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原肥东县磨店乡方桥社居委(2016年改为十里社居委)殷大郢组村民组长。2009年,瑶海工业园区拆迁办对方桥社居委殷大郢、十里、小店、陈小郢、何小郢和何小圩等六个村民组已拆迁未结账户进行结算。社居委主任席庆国、副主任刘某3要求各个村民组的组长也参加拆迁结算工作,他负责在殷大郢组拆迁安置人口预审表上签字。村民组长不对安置人口进行审核,只负责在安置人口预审表上签字。社居委主任席庆国对安置人口进行审核,席庆国对安置人口审核通过后,就安排工作人员填写拆迁安置人口预审表,然后席庆国让村民组长在安置人口预审表上签字。他看了从瑶海工业园区建设办调取的章某1户拆迁安置档案,他没见过章某1、章某2和魏某1,章某1、章某2和魏某1从来没有在他们殷大郢居住和生活过,在殷大郢组也没有宅基地和住房,三人的户口具体什么时候迁过来的不清楚,大约在2000年左右挂户到苏某1家的户口上。章某1不是1990年左右迁过来的,不属于祖居人口。章某1户拆迁安置人口预审表上“殷某”是他签的,当时席庆国让他签名,他没仔细看就在拆迁安置人口预审表上签了他的名字。

证人蔚某的证言证实,他是方桥村委会(后改为社居委)会计。2009年左右,他协助席庆国主任对拆迁安置人口进行人口预审。2009年左右,瑶海工业园区拆迁办对方桥社居委已拆迁未结账户进行结算。未结账户主要是方桥社居委殷大郢、十里、小店、陈小郢、何小郢和何小圩等六个村民组的居民,社居委干部负责对这些已拆迁未结算户进行人口预审,符合安置条件的未结算户,社居委就开具安置人口预审表,然后把安置人口预审表交到拆迁办进行结算。当时负责拆迁结算安置人口预审的社居委干部是席庆国主任,他、副主任刘某3及上述六个村民组的组长协助席庆国工作。通常情况下,拆迁户带户籍、身份证等资料到他们社居委,席庆国对拆迁人口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安置人口,就安排人员填写拆迁安置人口预审表,席庆国在安置人口预审表上签字确认,席庆国还让他、刘某3和拆迁户所在的村民组组长在安置人口预审表上签字。具体对安置人口进行预审的社居委干部是席庆国,他、刘某3和拆迁户所在的村民组组长只在审核通过拆迁安置人口预审表上签字。席庆国对拆迁人口是熟悉的。席庆国本来就是老十里村殷大郢的居民,一直担任老十里村的干部,老方桥村和老十里村合并后,仍担任村干部,这次结算的殷大郢、十里、小店、陈小郢、何小郢和何小圩等六个村民组都是老十里村的村民组,对这六个村的祖居户和外来户的人口都比较清楚。拆迁人口的预审过程中,席庆国有最终决定权,席庆国是方桥社居委主任,瑶海工业园区管委会委托席庆国对拆迁安置人口进行预审,社居委的其他人员都是协助席庆国工作。管委会的工作人员都是外地人,对社居委的人口情况不熟悉,无法对人口进行审核。而社居委的工作人员对本社居委的拆迁人口情况比较熟悉,因此,管委会就把拆迁安置人口的审核工作交给了社居委。他看了从瑶海社区建成办调取的殷大郢组章某1户拆迁安置档案,该户下章某1、章某2和魏某1三人他不认识,也都不是殷大郢的祖居人口。这一户在席庆国开好安置人口预审表后,让他签的名。他看了从瑶海社区建成办调取的小店组朱某1户拆迁安置档案,该户下朱某1、音某1、音某2和音某3这四个人中,他认识音某1,其他人不认识,朱某1、音某1、音某2和音某3都不是小店组的祖居户,好像在2002年左右在小店组盖了房子,盖过房子后,户口迁过来了。这家人的情况,席庆国比较清楚,这一户也是席庆国审核后,让他签的名,他签名的时候,没有仔细看安置人口预审表。他看了从瑶海社区建成办调取的小店组李某1户拆迁安置档案,该户下李某1、朱某2、李某2和李某3四人他不认识,都不是小店组的祖居人口。这一户也是席庆国开好安置人口预审表后,让他签的名。

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他是原肥东县磨店乡方桥社居委(2016年改为十里社居委)小店组村民组长。2009年左右,他参加了瑶海工业园区方桥社居委小店组的拆迁结算工作,当时他们小店组两个人参加拆迁结算工作,分别是他和小店组的会计薛某,他负责小店组北边,薛某负责南边。2009年,瑶海工业园区拆迁办对方桥社居委殷大郢、十里、小店、陈小郢、何小郢和何小圩等六个村民组已拆迁未结账户进行结算。当时,方桥社居委主任席庆国负责方桥社居委最后六个村民组的拆迁结算,他们六个村民组组长协助,他和薛某负责在小店组拆迁安置人口预审表上签字。在小店组拆迁结算过程中,只有社居委干部席庆国和副主任刘某3通知他们签字的时候他们才过来签字。他们村民组的干部不对安置人口进行审核,只负责在安置人口预审表上签字,当时方桥社居委的负责人是席庆国,席庆国对安置人口进行审核,他担任小店组的组长有很多年,对小店组的人口情况是清楚的。小店组有音某1、朱某1这一户,约在2002年,区划调整,他们方桥社居委开始动员拆迁,音某1在小店组西边买了一些地皮加盖房屋,小店组拆迁丈量的时候,已经盖好了,拆迁丈量的时候,房子进行了丈量登记。音某1他们家人不是小店组的祖居户。他看了从瑶海工业园区建设办调取的朱某1户拆迁安置档案,安置人口预审表上的签名是他签的,会计薛某也在上面签了名,当时是席庆国通知他们签名,社居委干部已经在这一户的安置人口预审表上签完字,让他补签的字。他不认识李某1,2002年左右,李某1的儿子李和平先是在殷大郢组的村民手里买了一些土地盖房,房子盖好后,房子前面是小店组的地,房子无法出入,李某5又从小店组村民手里买了一些土地,还加盖了房屋,在拆迁丈量的时候,李某5盖的房子就登记在小店组。李某5、李某1和朱某2不是小店组的祖居人口。他看了瑶海社区建设办调取的李某1户拆迁安置档案,他们的安置人口预审表上也是他补签的字,他当时经常不在拆迁结算现场,社居委干部同意对这一户进行结算,并且社居委干部签字后,让他在上面补签姓名。

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实,他于2011年10月份开始担任方桥社居委书记。2007年下半年,方桥村下面的陈小郢村民组算账,他找陈小郢杨某2家,想利用杨某2家的户口增加四个人头,和拆迁办的蔡某讲好,由蔡某帮忙通过审核,多搞几套房子,他提出可以先给杨某2家4万元,杨某2答应了。他和蔡某一起找户籍警詹卫东,增加了四个人到杨的户口本上,他将搞好的户口本交给杨某2及其老公,让杨某2去算账,并给杨某2及其老公4万元,他后来拿到一套90平方米的房子和一套60平方米的房子,两套房子都在方桥新镇。

他于2008年至2011年任某社居委副主任、2011年至2012年任主任。2002年区划调整后,方桥社居委开始拆迁。随后,方桥社居委分三批对辖区内的拆迁安置人口进行拆迁结算。第二批拆迁结算发生在2007年左右,方桥社居委剩下的6个村民组进行了拆迁结算,这6个村民组分别是陈小郢、殷大郢、十里、小圩、小店和胡小郢,负责审核安置人口的社居委工作人员是主任席庆国,第三批拆迁结算发生在2009年左右,方桥社居委已拆迁未结算户进行了拆迁结算,负责审核安置人口的社居委工作人员是主任席庆国。方桥社居委经过前两次的拆迁结算,辖区内的祖居人口和外来人口基本上都进行了拆迁结算,祖居人口人均可以安置30平方米,外来人口人均可以安置20平方米,安置人口还可以根据政策再增购一些面积。1992年之前迁来的人口按照祖居人口进行安置,1992年至2000年之间迁来的人口按照外来人口进行安置,2000年之后迁来的人口就不能得到安置,但是在2009年,瑶海工业园区管委会出了新的政策,2000年之后迁来的人口,以户为单位,根据人口情况,可以安置一套房子,所以在2009年左右,瑶海工业园区管委会对这部分人口进行了拆迁结算。根据瑶海工业园区管委会的要求,他们社居委对已拆迁未结算的人口进行审核确认,必须由社居委2至3名工作人员负责预审。后期他们就回村里忙自己的事情,拆迁办只留席庆国一个人负责安置人口的审核确认。席庆国审核确认安置人口后,就找到他、蔚某和村民组组长,在席庆国开好后的安置人口预审表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席庆国每次都拿很多份安置人口预审表让他、蔚某和村民组组长签字,这些安置人口预审表,他和蔚某都是一次签很多份。席庆国也不向他们介绍拆迁安置人口的具体情况,只让他们在安置人口预审表经办人位置签名字。他和蔚某甚至没有仔细看安置人口预审表的内容,就在上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当时他和蔚某还有一个想法,既然主任席庆国已经审核通过了,他们两个没必要再审核,就在安置人口预审表上签上自己的名字。他们社居委的工作人员对辖区内的人口情况都比较清楚,哪些是祖居人口,哪些是外来人口,他们都能分辨出来,他和蔚某都是方桥社居委前面拆迁结算的15个村民组的居民,席庆国是最后6个拆迁结算的村民组的居民,陈小郢、殷大郢、十里、小圩、小店和胡小郢这6个村民组原是十里村的,席庆国是原十里村的干部,后来十里村并入方桥村,席庆国又任合并后的方桥村的主任,所以,席庆国对最后结算的6个村的人口情况非常熟悉。2009年左右那次拆迁结算的人口基本上都是在2000年之后迁来的,按照瑶海工业园区前期的拆迁安置政策是不能得到安置的,但是这部分人口户口毕竟迁来了,还盖有房子,人口也不多,所以在2009年,瑶海工业园区管委会出了新政策对这部分人口按户进行安置。本社居委的人口情况只有本社居委工作人员比较清楚,瑶海工业园区管委会的工作人员都是外地人,对社居委的人口不熟悉,所以管委会就委托他们社居委工作人员对安置人口进行审核确认。他看了从瑶海社区建设办调取的殷大郢组章某1户拆迁安置档案,该户下章某1、章某2和魏某1三人他都不认识,都不是殷大郢的祖居人口。这一户是席庆国开好安置人口预审表,让他和蔚某签的名。他看了从瑶海社区建设办调取的小店组朱某1户拆迁安置档案,该户下朱某1、音某1、音某2和音某3这四个人中他认识音某1,他们都叫他音三,其他人不认识,四人都不是小店组的祖居户,在他们社居委没有承包地,此户好像在2002年左右在小店组盖的房子,盖过房子后,户口也迁过来了。这一户是席庆国审核后,让他和蔚某签的名,签名的时候,他们没有仔细看安置人口预审表。他看了从瑶海社区建成办调取的小店组李某1户拆迁安置档案,该户下李某1、朱某2、李某2和李某3四人,他不认识,都不是小店组的祖居人口,这一户也是席庆国开好安置人口预审表后,让他和蔚某签的名。

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合肥市新站区瑶海社区拆迁安置资料中方桥陈小郢杨某2户口信息资料常住人口登记卡中杨某2、杜某、杨某5、靳某3、杨某7、杨某6中只有杨某2和杜某的信息是真实的,其他的户籍信息是假的,是刘某3搞来挂在他们户口上都是用来套取拆迁安置的。她和杜某是已婚未育夫妇,按照当时的拆迁政策,她这一户一共可以安置3个人,包括她、她丈夫和一个未出生的孩子,他们每个人可以安置30平方米的房子,福利性增购每人20平方米,他们家可以安置150平方米的房子,后来她又按照市场价多购买10平方米。2006年或者2007年左右,方桥村拆迁前期,刘某3到她家找到她和杜某,说自己跟瑶海工业园区拆迁办工作人员熟,可以帮忙通过拆迁办的审核,希望可以在她家的户口上添加几个假户口,多置换面积,做成之后都有好处。后她把自己的户口本给了刘某3,刘某3把本就她一个人名字的户口本加上了杜某(杜某的户口一直在蜀山区森林公园管理处)及4个假户口,后她哥哥拿着这份户口本去开的安置证明。按照每人安置30平方米,增购20平方米,共可以分得350平方米的房子,也就是可以分两套90平方米,两套60平方米的房子,还剩50平方米的面积,因为安置房最小面积60平方米,她又按市场价买了10平方米,实际上总共可以分得5套房子。2009年10月份的时候她去抽了90平方的房子,是方桥新镇14栋402和方桥新镇6栋207,次日她又去抽了60平方米的房子,抽了方桥新镇27栋306,并领取了房子的钥匙,第二年,她又抽了方桥新镇的4栋305和11栋102两套60平方米的房子。2009年10月份,她把6栋207和27栋306两套房子都给了刘某3之后,刘某3给了她四五万元的增购款,剩下的面积都算她和杜某的了。

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2005年,方桥村拆迁按照拆迁政策的规定,他们这一户可以安置三个人,每个人头可以安置30平米的房子,最多增购20平方米,他们家可以安置150平方米,后来他家又按照市场价多购买了10平方米。他们家最后安置360平方米,另外200平方米是刘某3找到他和杨某2,在他家的户头上安了4个假户口套出来的。方桥村拆迁前期,刘某3找到他和杨某2,要在他们的户头上安几个假户口,并说自己在拆迁办有朋友,可以请朋友帮忙多搞房子,到时再给他们一点好处,他和杨某2就同意了。后刘某3从他家拿走户口搞了4个假户口挂在他们的户头上,又把挂过假户口的户口本交给他们去算账。他和杨某2到瑶海工业园管委会参加了安置房的抽签。2010年,他们领了房子钥匙,共分了5套房子(2套90平方米的,3套60平米的),他们把一套90平方米的和一套60平方米的房子给了刘某3,剩下一套90平方米和2套60平方米的归他们,刘某3给了他四五万元付增购款,假户口上是杨某5、靳某3、杨某7、杨某6他都不认识。

证人音某4的证言证实,朱某1是弟弟音某1的爱人,音某3和音某2是他们的孩子,一家四人参加了合肥市新站区原瑶海工业园方桥社居委小店组的拆迁安置。2002年,区划调整后,他和弟弟音某1一起在方桥社居委小店组买了一些地皮,共同盖了一些房屋。大约在2003年,方桥社居委小店组拆迁,他和音某1盖的房子在拆迁范围,瑶海工业园区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对他们盖的房子进行了丈量登记。房子盖好后,大约在2003年,音某1和朱某1两个人的户口就从肥东县白龙乡老家迁到方桥社居委小店组,他们的孩子都是出生入户。大约在2009年,音某1家要拆迁结算了,音某1家的拆迁安置主要由他来和拆迁工作人员沟通。在音某1家拆迁前,他就找到当时负责方桥社居委拆迁结算的工作人员席庆国咨询有关问题,席庆国家住在他家后面不远处,在方桥社居委规划调整前后,他一直在方桥社居委辖区内做土方工程,席庆国当时是方桥社居委主任,他盖的房子还在席庆国家前面,相互很熟悉。音某1家的情况席庆国也很了解,他对席庆国讲弟弟音某1家要算账了,请席庆国帮忙照顾照顾,席庆国就让他们随便哪天直接找席庆国算账就可以了。得到席庆国同意帮忙后,他让朱某1去拆迁办算账,后来,音某1家的账也算掉了,朱某1和瑶海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音某1家顺利完成拆迁结算后不久,他和朱某1商量商量,毕竟席庆国在拆迁结算中帮了大忙,他们还是有必要感谢一下席庆国,他们决定给席庆国20000元钱,朱某1就给他20000元现金,让他转交给席庆国。一天,他开他的轿车在马路上看到了席庆国,他就把车停在席庆国身旁,让席庆国坐上他的车副驾驶位置,他把事先准备好的,用信封装着的20000元现金塞给了席庆国,还对席庆国说些感谢照顾音某1家算账的事,席庆国推脱一下就收下了,然后,他就下车离开了。

被告人席庆国的供述(与视听同步录音资料相对应)证实,他自1996年至2010年,任某村(2002年区划调整,改为方桥社居委)主任、副书记。2007年至2010年,他代表他们方桥社居委协助瑶海工业园区开展拆迁安置工作。负责他们方桥社居委拆迁安置人口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安置人口,开具安置证明或安置人口预审表。2002年3月份,区划调整,方桥社居委被划入瑶海区管辖,方桥社居委辖区内的各个村民组陆续开展拆迁安置工作。2007年至2010年,瑶海工业园区管委会委托他负责方桥社居委最后六个村民组安置人口的审核确认,并对符合安置的人口开具安置证明或安置人口预审表。他们社居委的拆迁户的情况,他都比较清楚,哪些是他们社居委的居民,哪些是外来户,他都很清楚,拆迁办的工作人员都是外地人,不能准确确认人口性质,所以瑶海工业园区管委会就委托他负责审核确认安置人口性质,开具安置证明或安置人口预审表,安置证明或安置人口预审表,主要是审核确认拆迁户的人口性质,区分祖居户或外来户,1992年之前户口迁入到方桥社居委的人口为祖居户,祖居户每个人口可以安置30平方米;1992年至2000年期间,户口迁入到方桥社居委的人口为外来户,外来户每个人口可以安置20平方米,还根据拆迁户的要求和拆迁政策可以适当增购一些安置面积。方桥社居委拆迁结算的流程是:拆迁户带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等资料到拆迁结算现场,社居委负责安置人口审核的工作人员对拆迁户的人口情况进行审核,符合安置条件的,就开具安置证明或安置人口预审表,然后,再把拆迁户的相关资料和开好的安置证明或安置人口预审表提交给拆迁办进行拆迁结算,结算后,拆迁户和瑶海区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双方结清相关拆迁安置费用,瑶海区工业园区管委会给拆迁户发放安置证等。

他们方桥社居委殷大郢组的祖居户苏某1,在2004年左右拆迁,2007年进行拆迁结算,但是苏某1的拆迁面积大,有部分拆迁面积没有进行结算。2009年,苏某1用章某1等人的户口在自己多余的拆迁面积下进行拆迁结算。他看了从瑶海社区建设办调取的章某1户拆迁安置档案,章某1户下的章某1、章某2和魏某1三人,是苏某1拿来进行拆迁结算的。章某1、章某2和魏某1三人好像是苏某1家的亲戚,他们都是肥东县人,他们在方桥社居委没有宅基地、住房和承包地,他们都不是他们社居委的祖居人口,他们的户口大约在2001年左右挂户到方桥社居委的。其中章某1和章某2的户口挂到殷大郢组苏某1家,魏某1的户口挂到了小店组,此三人都不是方桥社居委的拆迁安置人口。2009年,苏某1找到他,请他帮忙将章某1、章某2、魏某1和魏某1的奶奶李某4在苏某1家剩余的拆迁面积下进行拆迁结算,还说如果获得安置,还要好好感谢他,他答应了。过了几天,苏某1带来了章某1、章某2、魏某1和李某4四人的户口本,社居委其他工作人员对户口本进行登记,填写安置人口预审表,他发现章某1户口迁来时间1991年,章某2、魏某1和李某4三人户口迁来时间是2001年左右,他知道李某4在他们社居委张小桥获得了拆迁结算,就把李某4审掉了。他明明知道章某1等人不符合安置条件,看在苏某1的面子上,还是在章某1等人的安置人口预审表上签名确认,还向拆迁办介绍苏某1去结算章某1、章某2和魏某1三人的账务。章某1户获得拆迁结算后,苏某1先送给他几瓶酒,他认为苏某1太客气,就将酒还给苏某1了。又过了一段时间,他步行外出,在路上苏某1看到他,聊了几句后,苏某1对他讲感谢他帮章某1户进行结算,把2000元现金塞到他上衣的口袋里,他推脱不了,就收下了。他看了从瑶海社区建设办调取的章某1户拆迁安置档案,上面的安置人口预审表和推荐结算单是他签的。朱某1的丈夫叫音某1,音某1的哥哥叫音某4,是肥东县人。音某4在他们方桥社居委做土方工程,他是他们社居委干部,双方比较熟悉,私人关系也不错。大约在2002年,音某4找他帮忙花了5000元从小店组村民手里买些地皮盖了些房子。大约在2003年,音某4找他帮忙迁移朱某1等人的户口,还想少花些钱,他就带音某4找小店组的村干部,在他的协调下,音某4经他手给小店组的村干部3000元钱,小店组的村干部同意接收朱某1等人的户口,朱某1等人的户口就迁到了小店组。大约在2009年,音某1因打架被公安机关关起来了,朱某1家拆迁安置的事主要由音某4和朱某1在操作。一天,朱某1和音某4找到他,请他帮忙把朱某1家按照祖居人口进行拆迁结算。后朱某1和音某4就找到他,把朱某1家的户籍等资料交给社居委其他工作人员,社居委工作人员对户籍情况进行登记,他发现朱某1家的安置人口预审表迁到小店组的时间是1990年,户口本明显是假的,但他还是给朱某1户开了安置人口预审表,朱某1户就按照祖居人口得到了拆迁安置。朱某1户拆迁结算之后不久,一天,音某4开车在路上遇到他,让他坐在自己的轿车副驾驶座位上,当时车上就他和音某4两个人,音某4塞给他一个黄色的信封,还对他说,朱某1家的账多亏他帮忙才能算掉,送给他两叠钱花花,当时他发现是20000元钱,他认为音某4是大老板,平时也大手大脚的,他客气一下就收下了。朱某1这一户不符合外来人口安置,因为朱某1家的房子没有土地证和规划证,并且户口迁来的比较晚,不符合外来户拆迁安置标准。他看了从瑶海社区建设办调取的朱某1户拆迁安置档案,上面的安置人口预审表是他签的名。李某1是肥东县人,有两个儿子,分别是李某5和李跃国,女婿叫潘某。大约在2002年,李跃国从小店组居民手里买了一些土地,还盖了一些房子,大约在2004年,李某1家的户口从肥东迁到小店组。2009年,李某5找到他,请他帮忙将李某1户按照祖居人口进行拆迁结算。过了几天,李某5和潘某就拿了一个李某1户的户口本,显示户口迁到小店组的时间是1990年,社居委的其他工作人员根据李某1的户口本填写安置人口预审表,他很清楚李某1户的户口迁入时间不是1990年,因事先给他打过招呼,他也没有为难,还是在安置人口预审表上签名确认。接着李某5和潘某就找拆迁办的工作人员进行拆迁结算,潘某还代表李某1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李某1户签完拆迁安置协议不久,李某5在路上看到他,事先准备好的2000元现金塞给他,感谢他帮自己的父亲进行拆迁结算。潘某是李某1的女婿,李某5的姐夫,在拆迁结算期间,潘某和李某5一起干活,后来担任包河区大圩那里的村书记,2016年,在南淝河防汛过程中因公殉职。李某1这一户不符合安置条件,李跃国在小店组盖的房子,没有证照,李某1家的户口迁过来的时间比较晚,不符合瑶海工业园区的拆迁安置政策。他看了从瑶海社区建设办调取的李某1户拆迁安置档案,这上面的安置人口预审表是他签的。杨某1是方桥社居委陈小郢的祖居户,拆迁结算期间,还曾担任方桥社居委支部委员。2007年,杨某1找他,让他帮忙给自己家算账,开安置证明,他让杨某1把户口本拿过来后,发现杨某1家户口本上多了三个人,是杨某1妹妹家的人,他问杨某1妹妹家的人是否还在陈小郢,杨某1讲还在。他认为杨某1妹妹一家三口应该不在陈小郢,他还没有追问和核实,杨某1就把2000元现金塞给了他,既然杨某1给他钱,他就知道杨某1妹妹一家三口一定不在陈小郢,他就把杨某1妹妹一家三口按照正常户(即祖居户)开了安置证明。后来,杨某1妹妹一家三口在杨某1户下得到了拆迁安置。他看了从瑶海社区建设办调取的杨某1户拆迁安置档案,这里面的安置证明是他签的。杨某3是他们社居委陈小郢的祖居户,2007年,方桥社居委副主任刘某3找到他,请他帮忙把杨某3家的账给算了,他讲可以。他知道,杨某3家是祖居户,请他帮忙,一定是为了违规多安置面积。后来,杨某3找到他开安置证明,他发现杨某3家户口本上多两个姓靳的人员,这两个姓靳的人员不是杨某3家的人口,由于刘某3给他打过招呼,他就把杨某3家户下的两个姓靳的也认定为正常户(祖居户),并开具了安置证明。他看了从瑶海社区建设办调取的杨某3户拆迁安置档案,上面的安置证明是他开的,他还签了他的名字。杨某2是方桥社居委陈小郢的祖居户,2007年,刘某3拿杨某2家的户口本来找他开安置证明,杨某2家的人口他是清楚的,在杨某2户下多了四个陌生人,这四个人根本不是方桥社居委的居民,这四个人是刘某3搞来在杨某2户下参加拆迁结算的,刘某3请他帮忙开安置证明,碍于刘某3的情面,他就把杨某2户下的四个陌生人也认定为祖居户,还开具了祖居户的安置证明。后来,刘某3搞来四个人口在杨某2户下参加拆迁结算的四个人都得到了拆迁安置。他看了从瑶海社区建设办调取的杨某2户拆迁安置档案,里面的安置证明是他开具的,他还签了他的名字。上述人员给他送的钱,被他用于家庭开销了。

上述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共同证实被告人席庆国在协助瑶海工业园区管委会拆迁办开具安置证明、审核确认安置人口期间,明知本案所涉及的被拆迁人员不符合瑶海工业园区管委会拆迁政策与规定,不具备相关拆迁安置条件的情况下,违规认定为安置人口,并出具安置证明,致使不符合安置资格的拆迁人员完成拆迁账务结算,进而获得补偿、结算,造成国家巨额经济损失,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其中被告人席庆国在违规安置的过程中,收取苏某1贿赂2000元、收取音某4贿赂20000元、收取杨某1贿赂2000元,徇私舞弊处理相关事项,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820715.8元。故被告人席庆国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席庆国的辩护人当庭提出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中,章某1、章某2、魏某1应属拆迁安置对象,被告人席庆国仅应对造成的22000元的损失承担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苏某1的证言和被告人席庆国的供述均证实章某1、章某2、魏某1是2001年左右挂户至苏某1户上的。证人苏某1的证言、被告人席庆国的供述、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均证实,挂靠人口不予安置,章某1、章某2、魏某1均不属方桥社居委的拆迁安置人口。章某1户的拆迁安置档案与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瑶海社区管理委员会的情况说明证实,章某1户违规安置房屋面积130平方米(2200元/平方米),取消安置后应退费用121542.9元,扣除已得款11055.6元,实际应退该户费用110487.3元,该户已领取人口安置费12000元,其中领条上有被告人席庆国签字确认。上述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共同证实被告人席庆国违规将章某1户安置,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共计187512.7元,故被告人席庆国的辩护人此辩护意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席庆国的辩护人当庭提出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中,音云芝户51585.5元的损失应当扣除,音某3、音某2的世居户与非世居户的差额不能计算为被告人席庆国所为,只能将朱某1、音某1的补偿差额认定为本起犯罪造成的损失的辩护意见,经查,虽瑶海工业园区拆迁安置结算支付单证实音运芝领取安置补偿款共计51585.5元,但朱某1户的拆迁安置档案与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瑶海社区管理委员会的情况说明证实朱某1户于2003年1月迁入小店组,属外来人口,已按祖居户安置,违规安置房屋面积120平方米,已领取补偿费34219.5元和人口安置费24000元,其中领条上有被告人席庆国签字确认,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中并未将音云芝户的51585.5元重复计算;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瑶海社区管理委员会的情况说明证实朱某1户违规安置房屋面积120平方米,已领取补偿费34219.5元和人口安置费24000元。证人朱某1的证言证实,她家是参加了合肥市新站区原瑶海工业园区方桥社居委小店组的拆迁安置,共安置了四口人,分别是她、爱人音某1、女儿音某3和儿子音某2。她家在2000年前后,在方桥社居委小店组西边的水沟上建了些房子,这些房子没有经过土地部门和规划部门的许可。拆迁安置的时候,她家的旧房面积比较少,她又从方桥社居委小店组有多余旧房面积的村民那里买了一些拆迁面积。她和爱人音某1的户口在2003年从肥东县费集乡音湾村上湾组迁到方桥社居委小店组,儿子和女儿是出生入户,直接入到小店组。2003年,为了能在方桥社居委参加拆迁安置,她找到席庆国帮忙,给了席庆国3000元钱,请席庆国帮忙把她和爱人音某1的户口从肥东老家迁到方桥社居委小店组,席庆国帮她家开了相关的接收证明,在席庆国的帮助下,她和爱人音某1的户口就迁到了方桥社居委小店组。她听方桥社居委当地的拆迁群众讲,1991年之前迁到方桥社居委的群众才能按照祖居人口获得拆迁安置。因此,在她家拆迁结算前,她就联系办假证的人,花些钱让办假证的人把户口迁移时间改成1990年,办假证的人把假户口本做好后,她就用假户口本参加拆迁安置,她及家人就按照祖居人口的标准参加了拆迁安置。方桥社居委的祖居人口大约在2006年参加拆迁结算,她家是外地人,不敢按照正常的途径去参加拆迁结算,2009年,她发现有些外来人口参加了拆迁结算,就找到当时负责方桥社居委拆迁结算的干部席庆国,请席庆国帮忙给她家算账,她对席庆国讲她搞来了1990年迁入的户口本,可以按照祖居人口参加拆迁结算,如果能安置到房子,一定好好感谢席庆国。席庆国同意帮她家的忙,让她把她家的户籍等资料拿到拆迁结算现场结算。她就带着户口本等资料到拆迁结算现场,把她家的资料交给了席庆国,席庆国审核了她家的人口,还开了安置人口预审表,确认她家的人口都是祖居安置人口,拆迁办的人员帮她家算账,算完账,她就签了拆迁安置协议,她家共安置了210平方米(分别是90平方米的方桥新镇6栋507室、60平方米的31栋503室和60平方米的11栋501室),在签完拆迁安置协议不久之后,她就从家里拿出20000元现金送给了席庆国表示感谢。证人蔚某、刘某2、刘某3、音某4的证言均证实,朱某1、音某1、音某2、音某3都不是小店组的祖居户,在小店组没有承包地,在2002年盖的房子,朱某1、音某1的户口是2003年迁入小店组,音某2、音某3是2003年后出生入户的。被告人席庆国的供述证实,大约在2002年,音某4找他帮忙花了5000元从小店组村民手里买些地皮盖了些房子。大约在2003年,音某4找他帮忙迁移朱某1等人的户口,在他的协调下,音某4经他手给小店组的村干部3000元钱,小店组的村干部同意接收朱某1等人的户口,朱某1等人的户口就迁到了小店组。大约在2009年的一天,朱某1和音某4找到他,请他帮忙把朱某1家按照祖居人口进行拆迁结算。后朱某1和音某4就找到他,把朱某1家的户籍等资料交给社居委其他工作人员进行登记,他发现朱某1家的安置人口预审表迁到小店组的时间是1990年,户口本明显是假的,但他还是给朱某1户开了安置人口预审表,朱某1户就按照祖居人口得到了拆迁安置。朱某1户拆迁结算之后不久,一天,音某4开车在路上遇到他,让他坐在自己的轿车副驾驶座位上,塞给他一个黄色的信封,还对他说,朱某1家的账多亏他帮忙才能算掉,送给他两叠钱花花,当时他发现是20000元钱。朱某1这一户不符合外来人口安置,因为朱某1家的房子没有土地证和规划证,并且户口迁来的比较晚,不符合外来户拆迁安置标准。他看了从瑶海社区建设办调取的朱某1户拆迁安置档案,上面的安置人口预审表是他签的名。根据合肥市瑶海区拆迁安置政策,朱某1户属外来户(2000年12月26日后迁入)有房无证,与祖居户的安置具有差别。上述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共同证实朱某1户错误安置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与被告人席庆国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故被告人席庆国的辩护人此辩护意见,缺乏事实与法律的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席庆国的辩护人当庭提出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席庆国的行为与李某3、李某2错按祖居户安置造成的损失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85504元的养老保障金损失不属被告人席庆国渎职损失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席庆国的供述证实,李某1是肥东县人,有两个儿子,分别是李某5和李跃国,女婿叫潘某。大约在2002年,李跃国从小店组居民手里买了一些土地,盖了一些房子,大约在2004年,李某1家的户口从肥东迁到小店组。2009年,李某5找到他,请他帮忙将李某1户按照祖居人口进行拆迁结算。过了几天,李某5和潘某拿了一个李某1户的户口本,显示户口迁到小店组的时间是1990年,社居委的其他工作人员根据李某1的户口本填写安置人口预审表,他很清楚李某1户的户口迁入时间不是1990年,因事先给他打过招呼,他也没有为难,还是在安置人口预审表上签名确认。接着李某5和潘某就找拆迁办的工作人员进行拆迁结算,潘某还代表李某1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李某1户签完拆迁安置协议不久,李某5在路上看到他,事先准备好的2000元现金塞给他,感谢他帮自己的父亲进行拆迁结算。李某1这一户不符合安置条件,李跃国在小店组盖的房子,没有证照,李某1家的户口迁过来的时间比较晚,不符合瑶海工业园区的拆迁安置政策。他看了他们从瑶海社区建设办调取的李某1户拆迁安置档案,这上面的安置人口预审表是他签的。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他知道李某1的儿子李某5在小店组买了一些土地,盖了房屋,李某1、李某5、朱某2都不是小店组的祖居人口。证人蔚某、刘某3的证言均证实,李某1、朱某2、李某2和李某3都不是小店组的祖居人口,李某1户是席庆国开好安置人口预审表,让蔚某、刘某3签字的。李某1户的拆迁安置档案与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瑶海社区管理委员会结算情况说明证实李某1户于2004年4月迁入小店组,属外来人口,已按祖居户安置,应退房屋安置面积115平方米、补偿费44019.6元、人口安置费12000元。瑶海区被征地农民移交花名册,证实朱某2、李某1等人已作为被征地农民登记在册,朱某2、李某1二人因属70岁以上,已开始领取失地养老补偿金。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共同证实李某1户错按祖居户安置,并违规获取失地养老补偿金与被告人席庆国的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被告人席庆国的辩护人此辩护意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席庆国的辩护人当庭提出起诉书指控的第四起犯罪事实中,造成国家经济损失的数额应扣除检察院已经扣押的款项的辩护意见,经查,杨某1户的拆迁档案和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瑶海社区管理委员拆迁安置情况说明证实杨某1户已按祖居户安置,违规获取安置面积150平方米,应退该户费用29460元。虽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2年8月21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从杨某1处扣押人民币10万元,但被告人席庆国的行为已实际造成国家经济损失,案发后检察机关从杨某1户扣押的款项只能作为被告人席庆国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而不能否定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不予扣减。故被告人席庆国的辩护人此辩护意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席庆国的辩护人当庭提出被告人席庆国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席庆国当庭供述与归案经过证实,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席庆国涉嫌滥用职权后,办案人员于2017年4月24日上午,通过合肥市瑶海社区纪委工作人员将被告人席庆国通知至瑶海社区纪委,并带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被告人当庭否认其滥用职权、否认其对祖居户和非祖居户的审核、否认其在滥用职权时收受贿赂等相关犯罪事实。综上,被告人席庆国既未自动投案,又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检察机关已掌握了被告人席庆国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事实,依法不应认定为自首。故被告人席庆国的辩护人此辩护意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庆国作为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方桥社居委工作人员,在协助瑶海工业园区管委会拆迁办开具安置证明、审核确认安置人口期间,明知章某1等6户拆迁人员不具备相关拆迁安置条件的情况下,违规认定为安置人口,出具安置证明,致使不符合安置资格的拆迁人员完成拆迁账务结算,进而获得补偿、结算,并多次收受他人贿赂24000元,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达1820715.8元,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席庆国系初犯,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系多部门监管失职所致,且已追回部分经济损失,对被告人席庆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八条第一、三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席庆国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22年6月25日止。)

二、对被告人席庆国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0元,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联文

审判员张莉

人民陪审员张泰轩

二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郝世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