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滥用职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6 0:00:00

李景山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景山,男,汉族,1974年5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大学文化,濉溪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住濉溪县。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3月22日经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经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7日经濉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伟东,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濉检刑诉[2017]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景山犯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开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景山及其辩护人刘伟东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濉溪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二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刘某1(已判刑)挂靠合肥义城房地产公司在濉溪县城一处3.9亩土地上建成领尚春城小区8号楼,西侧剩余约732.5平方米土地,刘某1又违规建造了一栋面积3639平方米的公寓楼。刘某1安排其公司工作人员王某1(已判刑)负责办理该公寓楼房屋产权登记,王某1遂向时为濉溪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的被告人李景山索要了印章齐全的空白土地使用权证,并在该证上打印相关内容,伪造了濉转国用(2012)第102号土地使用权证,后王某1持证及其他假证到濉溪县房管局办理了该公寓楼的房屋产权登记,致使该公寓楼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1593920元未能得到征收。

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李景山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景山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景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称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景山的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本案被告人李景山作为国土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其看到王某1拿走空白土地使用证,本应予以阻止,但没有阻止,李景山系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履行自己应履行的职责,是玩忽职守的表现,李景山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不构成滥用职权罪。李景山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涉案楼房已被政府收回,综上,建议对李景山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刘某1(已判刑)挂靠合肥义城房地产公司在濉溪县城一处3.9亩土地上建成领尚春城小区8号楼,西侧剩余732.5平方米土地,刘某1违规在该宗土地上建造了一栋面积3639平方米的公寓楼,公寓楼建成后,刘某1安排王某1(已判刑)负责办理该公寓楼房屋产权登记。后王某1到被告人李景山在濉溪县国土资源局濉溪国土所的办公室闲聊时,看到李景山放在办公室内窗户下的印章齐全的空白土地使用证,王某1拿了两本印章齐全的空白土地使用证即离去,李景山看到王某1拿走两本印章齐全的空白土地使用证,未进行阻止。后王某1在该证上打印相关内容,伪造了濉转国用(2012)第102号土地使用证。王某1持伪造的该土地使用证及伪造的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证等假证,找到濉溪县房地产管理局产权办主任代志启(已判刑)、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主任兼测绘所所长苗振乾(已判刑)办理了该公寓楼的房屋产权登记,致使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1593920元未能得到征收。

另查明:2014年,淮北市公安局打黑除恶专业支队在

办理刘某1、王某1案件中,王某1于2014年1月17日供述称其从李景山办公室偷拿了两本空白的土地使用证;该局于次日向李景山核实该事实时,李景山即交代了本案犯罪事实。办案机关在办理刘某1案件中已将涉案房屋查封。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线索交办函及立案决定书:2017年3月8日,淮北人民检察院将李景山涉嫌滥用职权犯罪的线索移交烈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烈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22日决定立案侦查。

2、到案经过:2017年3月22日,侦查人员将李景山带至烈山区人民检察院询问,其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该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李景山立案侦查。

3、户籍信息及前科核查证明:载明李景山的年龄等身份基本情况,无违法犯罪前科。

4、濉溪县国土局任职文件、淮北市事业单位考核表、聘用合同等材料:李景山系中共党员,1996年1月任濉溪县国土资源局濉溪国土资源管理所办事员,2013年12月任濉溪县国土资源局濉溪国土资源管理所副所长,2016年7月任濉溪县国土资源局四铺国土资源管理所副所长,主持工作。

5、濉溪县国土资源局证明:经查询,濉转国用(2012)第102号土地使用证在该局没有登记档案,系伪造。

6、文件检验鉴定书:送检土地使用证加盖的濉溪县国土资源局印章与从濉溪县国土资源局提取其他盖有该局印章的文件比对,证实为同一枚印章。

7、濉溪县房地产管理局档案:载明刘某1、王某1经过伪造土地使用证、规划证等材料最终使涉案地块违法建筑的3639平方米公寓楼,完成产权登记,并获得产权证。

8、濉溪县国土局出具情况说明、工作职责流程、主要职责材料:空白土地使用权证由濉溪县国土资源局地籍股到安徽省国土厅购买,购买后存放在地籍股办公室,根据局领导安排,由濉溪县国土资源局濉溪国土资源管理所安排人员领取空白的土地使用权证,到濉溪县人民政府加盖“濉溪县人民政府”公章,到濉溪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加盖“濉溪县国土资源局”公章,然后送到濉溪县国土资源局窗口,由窗口统一制证、发证,对数量、交接过程无登记使用记录。

9、濉溪县地价管理所地价说明:涉案地块根据住宅容积率等情况在2010年4月土地价格为1593920元。

10、刑事判决书二份:生效刑事判决确认刘某1、王某1利用从李景山办公室拿的印章齐全的空白土地使用证伪造了涉案土地使用证,并持其他假证,由苗某、代某办理了房产证,致使土地出让金1593920元未能得到征收的犯罪事实,另载明涉案房屋已被查封。

11、证人刘某1的证言:其在领尚春城小区8号楼西侧建造的公寓楼的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证都是假的。土地使用证是王某1从土管所李景山那儿拿的空白土地使用证,空白的规划许可证和竣工验收证是其从濉溪县建委城乡规划办陈建华的办公室拿的,王某1把内容打印上去的,后到房管局办的产权证。

12、证人王某1的证言:其和刘某1商量在领尚春城小区8号楼西侧建造一栋公寓楼。2012年下半年,刘某1安排其找仲某要空白的土地使用证,在仲某处未找到。后其到李景山的办公室聊天,看到有公章齐全的空白的土地使用证,便自行拿了两本。后其将土地使用证交给了刘某1。

13、证人朱某的证言:其案发时任濉溪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该局空白的土地使用证是由地籍股到省国土厅购买,由濉溪国土所负责加盖公章的工作,具体由李景山负责加盖公章的工作。

14、证人仲某的证言:其在案发时任濉溪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所长。根据局的安排,由该所负责空白的土地使用证加盖公章的工作,其具体安排李景山负责。

15、证人郑某的证言:其任濉溪县国土资源局地籍股股长。濉溪县国土资源局空白的土地使用证是地籍股的人员到安徽省国土厅购买。空白的土地证在送往行政服务大厅之前,需要加盖“濉溪县人民政府”、“濉溪县国土资源局”的公章。根据分管地籍股的副局长朱某安排,加盖公章的工作是由濉溪国土资源管理所的人员负责,一般都是濉溪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李景山到地籍股领取空白的土地使用证。

16、证人郭某的证言:其是李景山同事。2012年其陪李景山带着空白的土地证到县政府、县国土局加盖过公章。平时都是李景山从事这项工作。

17、证人王某2的证言:案发时其是濉溪国土资源管理所驾驶员。该局空白土地使用证加盖公章的工作是由该所负责的,根据所长的安排,是李景山从事这项工作。

18、证人李某1的证言:其是李景山同事。其陪李景山去县政府、县国土局盖过一次公章。

19、证人张某2的证言:其是李景山的同事。李景山从事领取空白的土地使用证到县政府、县国土局加盖公章的工作。

20、证人李某2的证言:其是李景山的同事。该局空白土地使用证加盖公章的工作是由濉溪国土资源管理所负责的,根据所长的安排,是李景山从事这项工作。

21、证人陈某的证言:其是濉溪县国土资源局地籍股工作人员。空白的土地使用证由地籍股从省国土厅购买,购买之后,存放在办公室。空白的土地证需要加盖县政府、县国土局的公章,这个工作是由濉溪国土所负责的,经常是濉溪国土所的李景山带着其他人到地籍股来领取空白的土地使用证。李景山来领的时候,不进行登记。

22、证人宋某的证言:其是濉溪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空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需要加盖县政府和县国土局的公章,一般都是濉溪国土所的李景山带着空白的土地使用证来加盖公章,都是批量的盖,一次盖几百本。李景山找其加盖公章时,其不进行登记。

23、证人周某的证言:其是濉溪县行政服务大厅国土资源局窗口负责人。窗口的印章齐全的空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局领导安排濉溪国土所的人员从地籍股领取空白的土地使用证,再到县政府、县国土局办公室加盖公章,然后再送给其。一般都是濉溪国土所的李景山从事这个工作,李景山将加盖好公章的空白土地使用证送到大厅时,其不进行登记。

24、被告人李景山的供述:案发时其是濉溪国土资源管理所工作人员。所长仲某安排其负责领取空白土地使用证,并加盖“濉溪县人民政府”、“濉溪县国土资源局”公章的工作。2012年夏天的一天,其把空白土地使用证加盖好县政府、县国土局的公章后,当天时间太晚,就没有送给大厅,在其的办公室里放了几天。其把这些印章齐全空白的土地证放在其办公室里靠近东墙(窗户)的布帘后边。期间,王某1到其办公室来玩,他看见了放在窗帘后面的印章齐全的空白土地使用证,他走时,其看见他手里拿了两本印章齐全的空白土地证,当时其顾及面子,就没有阻止他。后王某1、刘某1诈骗、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件案发后,其才知道王某1利用从其办公室拿的印章齐全的空白土地使用证,打印上相关内容,伪造了两个土地使用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景山身为国土资源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造成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李景山及其辩护人提出李景山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李景山明知印章齐全的空白土地使用证被拿走会造成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的发生,是故意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其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故对李景山及其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李景山在司法机关办理其他案件向其调查取证时,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本案犯罪事实,系自首,其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以免除处罚。对辩护人提出李景山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景山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宋建国

审判员孙连祥

人民陪审员张玲

二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袁莹月